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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破产法.ppt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5673469 上传时间:2019-03-11 格式:PPT 页数:37 大小:147.5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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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经济法,胡玉霞,第六章 破产法,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第三节 管理人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 第五节 重整和解程序 第六节 破产宣告 第七节 有关破产的实体规定,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述(第75页)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获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特点:(1)破产前提: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破产目的: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3)清算主体:法院。(4)程序性质:分配清算。,二、破产法概述(第77页) 新破产

2、法扩大了适用范围(第2条、第134条、135条):1、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2、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学校、医院等)的清算,如果属于破产清算的,可以参照适用新破产法。,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一、破产界限(破产原因,第78页)针对不同申请人存在3种情形(第2条):1、债务人申请破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债权人申请破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3、债务人申请重整: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二、破产申请的提出(第7条,第78页

3、) 1、形式:书面2、主体:(1)债权人提出重整或清算(2)债务人申请重整、和解或清算(3)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也可以申请清算,三、破产案件的受理1、管辖法院:(1)地域管辖法院的确定(第77页):债务人(破产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级别管辖法院的确定(补充):与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级别。,2、受理程序(第10、11、14条,第79页)(1)债务人对破产申请有异议的,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10内决定是否受理;债务人对破产申请无异议的,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15内决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5日。(2)法院在受理后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提交债务

4、清册、会计报表等证据材料。(3)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作用:督促债权人申报债权。,3、受理效力:启动破产程序(1)对债务人的效力A、管理人的产生(第13条);B、个别清偿行为无效(第16条);C、对债务人有关人员的约束(第15条)。(2)对债权人的效力(第81页)向管理人申报债权(3)其他效力(第81页),第三节 管理人管理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设立的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的专门机构。新破产法引入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规定管理人主要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运作。,一、管理人的产生1、产生方式与

5、时间(第13条) 方式:由法院指定;时间:受理破产案件的同时。2、资格(第82页)积极资格新破产法第24条规定,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有3类;消极资格新破产法第24条规定,不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有4类 。,二、管理人的报酬和管理事务1、管理人的报酬报酬由法院确定 (第28条第2款) ;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的一部分,优先支付(第41条) 。2、管理人的职责(第25条,第82页)3、管理的事务: 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事务,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组成和召集1、性质(第89页):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思的

6、议事与监督机构。(1)临时机构;(2)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第59条)。,2、组成(第90页)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放弃其优先受偿权利者无表决权放弃其优先受偿权利者有表决权新破产法第59条第5款规定了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可以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3、债权人会议的召集(第62条,第90页):(1)第一次: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届满后15日内召开;(2)以后:在法院认为必要时;管理人提议时;债权人委员会提议时;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1、债权人会

7、议的职权(第61条,第90页)2、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 债权人会议有两种:普通决议(第64条第1款),特别决议(第97条)两者的区别在于:决议通过时同意者代表的破产债权额占总额的比例不同。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3、法院有权裁定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情形:1、债权人会议决议违法时的裁定撤销权(第64条第2款);2、债权人会议不能就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事项形成决议时的裁定权(第65条)。,三、债权人委员会(第91页)1、设立与组成(第67条)2、职权(第

8、68条)3、性质 :中立的监督破产管理和清算事务的机构4、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三者关系:,第五节 重整、和解程序一、重整制度1、概念与特征(第91页)2、重整程序(第92页) 3、重整计划(第93页)4、重整程序的终止(第94页),二、和解(破产阻碍) 1、概念(第94页)2、和解程序(第95页) 3、和解协议的效力(第95页),三、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的关系(补充)(一)二者的联系1、作为彼此独立的法律制度,却有着相同的立法目的为了实现企业更大的营运价值,在保持债权人和投资大众利益的基础上,维护社会整体利益。2、都是我国破产预防体系的重要组成那分,具有相同的法律职能预防企业破产、减

9、少企业破产、保证杜会经济的稳定与正常运转。,(二)二者的区别1、适用条件不同和解适用条件即破产界限;重整适用条件具有很大的弹性,不必达到破产界限。2、申请人范围不同和解的申请人限于进入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重整的申请人则较为广泛,只要是与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即可。,3、所适用的法律措施不尽相同和解是通过债权人与面临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实现的;重整的适用目标是企业摆脱经营困境,因此只要有助于实现该法律目标的措施皆可以适用。,4、有关担保物权的处分原则不同和解中,适用有关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依法享有别除权的

10、法律效力;截然不同的是,重整中则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目的是防止因债权人行使担保债权而导致重整企业丧失再生的物质条件。注:企业重整制度对于担保物权的限制决非是对担保物权的否定,而应当将这种限制理解为担保物权行使上的特例。它充分体现了企业重整制度所追求的社会利益优先于当事人个体利益的价值取向。,5、法院司法干预程度不同和解的适用主要采取当事人自愿方式,法院的司法干预范围有限;而重整的适用中,法院的司法干预主动、积极。法院的主动干预有利于企业重整程序在公正、公平、高效、规范的前提下实施运作,更好地发挥企业重整制度的社会效益。,第六节 破产宣告一、破产宣告的概念、性质是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

11、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 性质: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的裁判行为,一律用裁定。破产宣告的例外(第96页)破产宣告前,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的2种情形。,二、破产宣告的效力(第96页)1对债务人的效力(107条)2对债权人的效力:(1)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之利息;(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由担保物获得清偿,未获清偿的部分可以申报破产债权;(3)无担保的债权人只能依破产清算分配方案获得清偿。3对其他人的效力。,第七节 有关破产的实体规定 一、破产财产(第83页)指应依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财产。构成: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

12、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补充) :(1)第109、110条:破产企业已作为债务的担保物。但担保物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2)依法禁止扣押执行的财产。如企业保卫部门的枪支弹药、警械,涉及国家机密的文件档案等;,二、破产债权(第87页)(一)破产债权的概念及特征指债权人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公平受偿的财产请求权。特征:1、必须是合法的债权;2、以无财产担保债权或是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限;3、应当依法申报。,(二)与破产债权相关的其他几种权利1、取回权(第38

13、 、39条;第85页) 2、别除权 (第109条;第89页) 3、抵销权(第40条;第85页) 4、否认权 (第31、32、33条;第84页),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一)破产费用(第85页)1、概念与特征指在破产过程中,为保障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的顺利进行而支付的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是破产费用的核心与实质特征 。2、破产费用的组成(第41条 ),辨析:破产费用指与破产程序有关的所有费用。 ( 错 )解析:破产费用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发生的费用,并非与破产程序有关的所有费用。,(二)共益债务(第86页)指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维护破产利害关系人

14、的共同利益,以破产财产为基础所形成的债务。 共益债务的组成(第42条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关系(第87页)与清偿顺序(第43条;补充)1、一般情况下,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都属于优先支付的范畴,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2、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3、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四、破产清偿(分配)1、准备分配:清理优先权(取回权、抵销权、别除权和撤消权)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清偿);2、分配顺序(第113条;第97页),3、担保债权优先职工债权(第132条;补充)对于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新破产法采取了“新老划断”的办法:(1)在新法公布以前出现的破产,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2)在新破产法公布后,将优先清偿担保债权,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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