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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柴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制度.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5671671 上传时间:2019-03-11 格式:DOC 页数:22 大小:8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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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常柴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常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使公司的会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公允地处理会计事项,以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我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及公司对会计工作管理的要求制定。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第二章 会计核算体制第四条 财会组织体系及机构设置1、公司负责人对公司财务管理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以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由总经理组织实施。2、公司设立

2、会计机构负责人岗位,负责和组织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3、公司设置财务部,专门办理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事项,财务部配备与工作相适应、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财务部根据会计业务设置工作岗位。财务部应建立岗位责任制,以满足会计业务需要。4、财务部部长是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5、公司有权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予以推荐,并依照规定程序聘任和解聘。第五条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办

3、理会计业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熟悉本单位经营情况和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方法,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守公司秘密,按规定提供会计信息。第六条 账簿设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使用会计科目、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第七条 会计工作交接。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编制移交清册,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第三章 主要会计政策第八条 根据财政部财会(2006)3号文的规定,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

4、企业会计准则。第九条 会计年度:公司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十条 记账本位币: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第十一条 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本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经济业务发生时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第十二条 现金等价物的确定:现金等价物指公司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第十三条 外币业务: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期末按照下列方法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1)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

5、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2)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外币汇兑损益除与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前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其余均计入当期损益。第十四条 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1、分类:金融工具分为下列五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持有至到期投资; (3)贷款和应收款项; (4)可供

6、出售金融资产; (5)其他金融负债。 2、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2)持有至到期投资: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发放债券利息的,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持有期间按照实际的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3)应收款项: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

7、入账金额;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了已宣告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的,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计入投资收益。期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 (5)其他金融负债:按其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3、主要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1)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 (2)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公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初始取

8、得或源生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公司以市场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 (4)公司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应当使用合同条款和特征在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市场收益率作为折现率。没有标明利率的短期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的现值与实际交易价格相差很小的,可以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计量。4、金融资产减值的处理 期末,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应收款项,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差额计算确认减值损失。(1)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

9、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2)对于单项金额非重大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应收款项以及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单项金额重大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应收款项,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再按这些组合在资产负债表日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期末,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或在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后,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则按其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第十五条 坏账损失:坏账的确认标准: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或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清偿义务超过三年而且具有明显特征表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确认为坏

10、账损失。坏账损失采用备抵法核算,根据债务单位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情况,按账龄分析法结合个别认定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列示如下:账龄 计提比例一年以内 2%一至二年 5%二至三年 15%三至四年 30%四至五年 60%五年以上 100%关联方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根据本公司董事会四届九次会议决议,对于拥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本公司关联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至多不超过60%。第十六条 存 货 :1、 分 类本 公 司 的 存 货 分 为 原 材 料 、 物 资 采 购 、 自 制 半 成 品 、 在 产 品 、 产 成 品等 。2、 计 价 及 摊 销(1) 各类存货的购入与入库按计划成本计价

11、,发出按加权平均法核算;(2) 按当期实际成本结转产成品成本,按加权平均法结转销售成本;(3)低值易耗品采取领用时一次摊销的办法。3、存货采用永续盘存制。4、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在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时,如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在期末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存货跌价准备。第十七条 长期股权投资: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1)公司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

12、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公司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公司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2)除公司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

13、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确定。2、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

14、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3、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公司期末对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内不能恢复,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第十八条 投资性房地产:1、投资性房地产的规范标准已出租的建筑物;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2、初始计量 投资性房地

15、产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1)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2)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3)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3、后续计量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4、期末投资性房地产由于市价持续下跌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资产的实际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第十九条 固 定 资 产 :1、 固 定 资 产 的 标 准 : 为 生 产 商 品 、 提 供 劳 务 、 出 租 或 经 营 管 理

16、 而 持 有的 ; 使 用 寿 命 超 过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2、 固 定 资 产 按 取 得 时 的 实 际 成 本 ( 包 括 购 买 价 款 、 相 关 税 费 、 使 固 定 资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前 所 发 生 的 可 归 属 于 该 项 资 产 的 运 输 费 、 装 卸 费 、 安装 费 和 专 业 人 员 服 务 费 等 )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 债务重组 、 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

17、第21 号租赁确定。3、 固 定 资 产 采 用 直 线 法 计 提 折 旧 ,其 折 旧 年 限 及 分 类 折 旧 率 分 别 为 :固 定 资 产 类 别 折 旧 年 限 年 折 旧 率房屋建筑物 20-30年 3.33%-5%机器设备 6-15年 6.67%-16.67%运输设备 5-10年 10%-20%其他设备 5-10年 10%-20%4、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逐项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单项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期末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第二十条

18、 在 建 工 程 :在 建 工 程 是 指 兴 建 中 的 厂 房 、 设 备 及 其 他 设 施 , 在 建 工 程 在 达 到 预 定 可使 用 状 态 后 , 按 实 际 发 生 的 全 部 支 出 确 认 为 固 定 资 产 ; 若 所 建 造 的 固 定 资 产已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 但 尚 未 办 理 竣 工 决 算 的 , 应 自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之 日 起 , 按 估 计 的 价 值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并 按 规 定 计 提 折 旧 , 待 办 理 竣 工 决 算 手续 后 再 作 调 整 。期末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

19、在建工程已经发生了减值,在期末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均不 再 转 回 。第二十一条 借 款 费 用 :1、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的 确 认 原 则借 款 费 用 包 括 借 款 利 息 、 折 价 或 者 溢 价 的 摊 销 、 辅 助 费 用 以 及 因 外 币 借款 而 发 生 的 汇 兑 差 额 等 。公 司 发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 可 直 接 归 属 于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的 购 建 或 者生 产 的 , 予 以 资 本 化 , 计 入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 其 他 借

20、款 费 用 , 应 当 在 发 生 时 根据 其 发 生 额 确 认 为 费 用 ,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借 款 费 用 在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 予 以 资 本 化 , 计 入 该 项 资 产 的 成 本 :( 1) 资 产 支 出 已 经 发 生 ;( 2) 借 款 费 用 已 经 发 生 ;( 3) 为 使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所 必 要 的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活动 已 经 开 始 。借 款 包 括 专 门 借 款 和 一 般 借 款 。专 门 借 款 发 生 的 辅 助 费 用 , 在 所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的

21、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之 前 发 生 的 , 根 据 发 生 额 予 以 资 本 化 , 计 入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成 本 ; 在 所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的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达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之 后 发 生 的 , 根 据 发 生 额 确 认 为 费 用 , 计 入 当期 损 益 。一 般 借 款 发 生 的 辅 助 费 用 , 将 发 生 额 认 为 费 用 ,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金 额 的

22、计 算 方 法为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而 借 入 专 门 借 款 的 , 以 专 门 借 款当 期 实 际 发 生 的 利 息 费 用 , 减 去 将 尚 未 动 用 的 借 款 资 金 存 入 银 行 取 得 的 利 息收 入 或 进 行 暂 时 性 投 资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为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而 占 用 了 一 般 借 款 的 , 根 据 累 计资 产 支 出 超 过 专 门 借 款 部 分 的 资 产 支 出 加 权 平 均 数 乘 以 所 占 用 一 般 借

23、 款 的资 本 化 率 , 计 算 确 定 一 般 借 款 应 予 资 本 化 的 利 息 金 额 。 资 本 化 率 应 当 根 据一 般 借 款 加 权 平 均 利 率 计 算 确 定 。第二十二条 无 形 资 产 :1、 无 形 资 产 的 确 认无 形 资 产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 才 能 予 以 确 认 :( 1) 与 该 无 形 资 产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公 司 ;( 2) 该 无 形 资 产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公 司 内 部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开 发 阶 段 的 支 出 ,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24、件 的 , 才 能 确认 为 无 形 资 产 :( 1) 完 成 该 无 形 资 产 以 使 其 能 够 使 用 或 出 售 在 技 术 上 具 有 可 行 性 ;( 2) 具 有 完 成 该 无 形 资 产 并 使 用 或 出 售 的 意 图 ;( 3) 无 形 资 产 产 生 经 济 利 益 的 方 式 , 包 括 能 够 证 明 运 用 该 无 形 资 产 生 产的 产 品 存 在 市 场 或 无 形 资 产 自 身 存 在 市 场 , 无 形 资 产 将 在 内 部 使 用 的 , 证 明其 有 用 性 ;( 4) 有 足 够 的 技 术 、 财 务 资 源 和 其 他 资 源 支 持

25、 , 以 完 成 该 无 形 资 产 的 开发 , 并 有 能 力 使 用 或 出 售 该 无 形 资 产 ;( 5) 归 属 于 该 无 形 资 产 开 发 阶 段 的 支 出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2、 无 形 资 产 计 价无 形 资 产 按 取 得 时 的 实 际 成 本 入 账 。实 际 成 本 按 以 下 原 则 确 定 :( 1) 购 入 的 无 形 资 产 , 按 实 际 支 付 的 价 款 作 为 实 际 成 本 , 包 括 购 买 价款 、 相 关 税 费 以 及 直 接 归 属 于 使 该 项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用 途 所 发 生 的 其 他 支 出 。购

26、买 无 形 资 产 的 价 款 超 过 正 常 信 用 条 件 延 期 支 付 , 实 质 上 具 有 融 资 性 质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成 本 以 购 买 价 款 的 现 值 为 基 础 确 定 。 实 际 支 付 的 价 款 与 购 买 价 款的 现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 除 按 照 上 述 借 款 费 用 应 予 资 本 化 的 以 外 , 在 信 用 期 间 内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2) 投 资 者 投 入 无 形 资 产 的 成 本 , 应 当 按 照 投 资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的 价 值确 定 , 但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价 值 不 公 允

27、的 除 外 。( 3) 自 行 开 发 的 无 形 资 产 , 其 成 本 包 括 自 满 足 上 述 规 定 后 至 达 到 预 定 用途 前 所 发 生 的 支 出 总 额 , 但 是 对 于 以 前 期 间 已 经 费 用 化 的 支 出 不 再 调 整 。( 4)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 债 务 重 组 、 政 府 补 助 和 公 司 合 并 取 得 的 无 形 资产 的 成 本 , 分 别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7号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 企 业 会计 准 则 第 12号 -债 务 重 组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6号 -政 府 补

28、 助 和 企 业会 计 准 则 第 20号 -企 业 合 并 确 定 。3、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方 法公 司 摊 销 无 形 资 产 , 自 无 形 资 产 可 供 使 用 时 起 , 至 不 再 作 为 无 形 资 产 确认 时 止 。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不 应 摊 销 。无 形 资 产 的 应 摊 销 金 额 为 其 成 本 扣 除 预 计 残 值 后 的 金 额 。 已 计 提 减 值 准备 的 无 形 资 产 , 扣 除 已 计 提 的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累 计 金 额 。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无 形 资 产 , 其 残 值 应

29、当 视 为 零 , 但 下 列 情 况 除 外 :( 1) 有 第 三 方 承 诺 在 无 形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结 束 时 购 买 该 无 形 资 产 。( 2) 可 以 根 据 活 跃 市 场 得 到 预 计 残 值 信 息 , 并 且 该 市 场 在 无 形 资 产 使 用寿 命 结 束 时 很 可 能 存 在 。公 司 于 期 末 对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及 摊 销 方 法 进 行 复 核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及 摊 销 方 法 与 以 前 估 计 不 同 的 , 将 改 变 摊 销 期 限 和 摊 销方 法 。公 司

30、 在 每 个 会 计 期 间 对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进 行 复 核 。如 果 有 证 据 表 明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是 有 限 的 , 将 估 计 其 使 用 寿 命 。4、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的 处 理 期 末 公 司 对 无 形 资 产 逐 项 进 行 检 查 , 如 果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则 按 单 项 无 形 资 产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 计 提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准备 。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一 经 计 提 , 不 予

31、转 回 。第二十三条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有 明 确 受 益 期 的 , 按 受 益 期 平 均 摊 销 , 其 他 项 目 视 具 体 情 况 而 定 。第二十四条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职 工 薪 酬 , 是 指 公 司 为 获 得 职 工 提 供 的 服 务 而 给 予 各 种 形 式 的 报 酬 以 及其 他 相 关 支 出 。 职 工 薪 酬 包 括 职 工 工 资 、 奖 金 、 津 贴 和 补 贴 ; 职 工 福 利 费 ;社 会 统 筹 保 险 费 ; 住 房 公 积 金 ; 工 会 经 费 和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 非 货 币 性 福 利 ;解 除 劳 动 关

32、 系 补 偿 金 等 。 公 司 在 职 工 为 其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 将 应 付 的 职工 薪 酬 确 认 为 负 债 , 除 因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补 偿 金 外 , 根 据 职 工 提 供 服 务 的 受 益对 象 , 计 入 相 关 费 用 或 资 产 。第二十五条 收 入 确 认 原 则 :商 品 销 售 : 公 司 已 将 产 品 、 商 品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买 方 ,不 再 对 该 产 品 、 商 品 实 施 继 续 管 理 权 和 实 际 控 制 权 ,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计量 , 相 关

33、 的 经 济 利 益 能 够 流 入 公 司 , 相 关 的 已 发 生 或 将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计 量 时 , 确 认 营 业 收 入 的 实 现 。提 供 劳 务 : 应 当 采 用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在确认劳务收入时,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收 入 :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能 够 流 入 公 司 ;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可 靠 地 计 量 时 , 确 认 收 入 实 现

34、 。 利 息 收 入 按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时 间 和 适 用 利 率计 算 确 定 , 使 用 费 收 入 按 有 关 合 同 或 协 议 规 定 的 收 费 时 间 和 方 法 计 算 确 定 。第二十六条 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第二十七条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的 编 制 方 法 :合并会计报表以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以及未达到半数以上,但实际拥有其控制权的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为依据进行编制。公司间的重大关联交易及资金往来等,均在合并时抵消。第四章 会计核算内容和程序第二十八条 会计核算内容,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建立

35、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按发生的下列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第二十九条 会计核算要求,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第三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其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会计记录文字使用中文。对每项经济业务,必须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

36、、真实性,依据有关法规、制度要求填制会计凭证。第三十一条 登记会计账簿,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写启用表,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逐笔登记,月底进行结账、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第三十二条 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说明书,按月编制会计报表,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按时报送。第五章 财务报告第三十三条 财务报告内容:本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会计列报、企业会计准

37、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 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现金流量表;4、股东权益变动表;5、有关附表。第三十五条 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2、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说明。3、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合并政策、外币折算(含汇兑损益的处理)、资产计价政策、租赁、收入的确认、折旧和摊销、坏账损失的处理、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等。4、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5、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

38、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6、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披露要求予以披露)。7、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披露要求予以披露)。8、或有和承诺事项的说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与事项的相关披露要求予以披露)。9、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说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披露要求予以披露)。10、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11、其他重大事

39、项的说明。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分为月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月度财务报告是指月份终了提供的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是指季度终了提供的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是指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第三十七条 月度财务报告,除特别重大事项外,不提供会计报表附注。第三十八条 财务报告的报出期限:月份会计报表原则上应于月份终了后7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120天内报出。财务报告的报出期限须遵循相关规定。控股子公司的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5天内报到母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45

40、 天内报到母公司。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如占被投资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 % ) ,或虽然占被投资单位资本总额不足50 % ,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原则、编制程序和编制方法,按照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本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月份、日期等,并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第六章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第四十一条 记账要求1、记账、填制原始凭证要使用蓝黑色或碳素墨水书写,不能使用圆珠

41、笔(复写除外)和铅笔。所写文字必须符合国家的文字规范,不得任意造字和简化汉字。2、红色墨水在下列情况方可使用:(1)冲销原始记录数字;(2)划线改错;(3)结账划线。3、各种会计记录中的数字必须端正、工整、清晰、标准。4、各种原始凭证及会计记录不许涂改、挖补、乱擦或用其它方法消除字迹,所有改错与更正要按规定划红线注销原始记录,再在己注销记录的上方重新正确记录或按会计制度规定办理。5、各种会计记录中的签章必须齐全。第四十二条 会计凭证1、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企业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会计凭证。2、会计凭证分类(1)原始凭证:它是经济业

42、务发生后的原始记录和书面证明,要求各部门、各环节凡是发生经济业务都必须填制或取得相应的原始记录凭证,明确经济责任,提供会计记账依据。它分为以下两种:A、自制原始凭证:是企业根据需要,自行规范填制的原始凭证,如入库形成入库单、商品调拨单等。B、外来原始凭证:是企业从发生业务的对方取得的原始凭证,如购货发票、运货单等。(2)原始凭证汇总表:将业务内容相同且数量较多的原始凭证,按要求汇总填制的凭证。(3)记账凭证:会计人员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经济业务内容和应用的会计科目填制的凭证。(4)记账凭证汇总表:将数量较多的记账凭证按各个相同的会计科目汇总填制的用以登记总账的凭证。第四十三条 原始

43、凭证的要求1、外来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内容:凭证名称、填制日、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2、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注明各联的用途,其中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3、外来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加盖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属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4、职工因公借款的借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上,还款时,应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据,借款时不准白条顶库)。若从工资中扣款时,可不开收据,

44、但必须写明应发数、所扣还金额、实际发放数等。第四十四条 记账凭证的填制:会计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制作记账凭证。1、填制凭证使用会计科目应按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2、摘要栏的内容简明扼要,清晰可辨。下列几种经济业务摘要中应着重说明:(1)现金收付业务的收付对象和款项性质;(2)银行结算业务的结算方式、票据号码、结算对象及款项性质;(3)购货业务的供货单位名称及主要品种、价格、数量;(4)预收、预付款项的业务对象及业务内容;(5)预提、应摊销业务的提、摊期限及依据;(6)待决、待处理事项的责任单位(人)和原因;(7)物资内部转移业务的内容、对象、原因和发生时间;(8)物资内部

45、转移业务的对象、品名和数量。3、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在其他记账凭证摘要内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部门共同负担的,应开出分割单进行结算。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4、记账凭证的编号按月依日期先后顺序排列。一组会计分录使用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应在顺序后面用分数形式编制分号。第四十五条 登记账薄1、登记账薄,必须依据经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记账。2、记账时,应将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逐项记入账内。3、账薄中书写的数字和文字一般只占格高的二分之一,上面要留适当空

46、距,不要顶格。4、各种账薄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行。如果发生跳行、隔行、隔页,应将空行、空页划斜红线注销或注明“此处空白” 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盖章。5、凡需结出余额的账户,应及时结出余额,没有余额的账户在余额栏内用“O ”号表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商品(物资、用品)明细账须逐笔结出结存数金额。6、每张账页记满需转记次页时,须在最后一行摘要栏注明“过次页” ,计出余额及需要计的发生额,并将计出余额等记入次页的第一行内,并在其摘要栏注明“承前页 ”。7、记账时发生错误,应用单红线删掉错误的文字或数字,要求使删去的原有字迹可辩认,在划红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

47、数字,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全部划单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部分数字。文字差错可只划去错误部分进行更正。8、月度终了,记完账后都要办理结账,结出余额后,在下一栏摘要栏注明“本月合计”,并结出当月各栏发生额合计数,在数字下端划单红线。季度终了,在当季每三个月月结的下一行摘要栏注明“本季合计 ”,并结出本季三个月度发生额累计数。年度终了,在第四季度季结的下一行摘要栏注明“本年累计” ,并结出全年发生额累计数,在数字下端划双红线。9、对账。会计部门内部总账与二级、三级明细账之间应账账相符,涉及财产、物资的,须账实相符。现金账必须天天核对;银行账每月至少核对一次。会计账与业务

48、调拨、仓储管理、柜台实物负责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财产、物资、业务周转金等业务账、保管账、三级明细账、备查簿之间的账目,包括进、销、存金额及数量都应定期(每月)进行对账。在对账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更正处理。对逾期未收未付的商品、材料、款项以及各种悬账悬案,应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结清账目。凡实物保管负责人员变更,必须办理财产物资移交手续,明确经济责任,并与会计核对账目,结清手续。第四十六条 原始记录的管理凡在本公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环节的单证,各种原始记录必须做到填写完整、传递迅速、汇集全面、反馈及时,要确保原始记录的真实、完整、正确、清晰、及时。财务部要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49、装订整齐、汇集全面、归档及时、妥善保管。资料的传递、交换应由交换双方签字认可。重要资料的移交由财务部部长监交。会计凭证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借用须经财务部部长批准。第四十七条 财务稽核财务活动中的所有会计凭证、账务处理、报表编制,须经稽核审验,会计人员负责审核与自己经营账务有关的外来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设专人负责记账凭证审核,或交叉审核记账凭证。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第四十八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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