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公司财务管理制度1上 海 广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财 务 管 理 制 度( 修 订 稿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上 海 广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的 财 务 行 为 ,加 强 财 务 管 理 和 经 济 核 算 , 根 据 国 家 财 政 部 颁 发 的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和 工业 企 业 财 务 制 度 ,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经 营 情 况 , 修 订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公 司 一 切 财 务 、 会 计 活 动 均 应 符 合 会 计 法 的 要 求 , 符 合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和 企 业
2、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 具 体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遵 照 股份 有 限 公 司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第 三 条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公 司 本 部 及 非 独 立 核 算 的 二 级 单 位 的 财 务 管 理 工作 , 同 时 也 是控股、参股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参考依据。各 子 公 司 为 独 立 核算 的 法 人 单 位 , 应 根 据 相 关 法 规 和 制 度 , 参 照 本 制 度 自 行 制 订 具 体 的 财 务 管 理制 度 。 对 于 本 制 度 中 已 作 出 的 对 子 公 司 的 管 理 办 法 , 各 子 公 司 应 严 格 遵 照 执 行
3、。第 二 章 资 金 管 理第 四 条 公 司 资 金 管 理 的 原 则 是 : 合 理 使 用 , 减 少 占 压 , 降 低 风 险 , 加速 周 转 , 提 高 效 益 。第 五 条 公 司 的 财 务 实 行 预 算 管 理 。 预 算 管 理 就 是 对 有 关 财 务 计 划 的 制订 、 审 批 、 实 施 、 检 查 和 分 析 进 行 全 面 的 管 理 , 从 而 使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有 序 、 稳股份公司财务管理制度2定 地 进 行 。第 六 条 为 保 证 库 存 的 现 金 安 全 合 理 , 公 司 各 部 应 按 规 定 限 额 提 取 备 用金 。 支
4、 取 现 金 先 填 写 借 款 单 , 并 注 明 用 途 、 金 额 、 期 限 等 , 按 规 定 批 准 方 可 支取 。 预 支 现 金 一 般 不 超 过 2000 元 , 超 过 支 票 结 算 起 点 的 付 款 应 通 过 转 帐 支 票结 算 。 任 何 人 不 得 从 营 业 收 入 中 坐 支 现 金 。 库 存 现 金 必 须 日 清 月 结 , 不 准 白 条抵 现 。第 七 条 支 票 的 领 取 及 管 理1、 支 票 领 取 :(1) 凡 领 取 支 票 , 先 填 制 支 票 申 领 单 , 写 明 用 途 、 金 额 、 使 用 人 等 项 , 经由 有
5、权 审 批 人 批 准 方 可 领 取 。(2) 签 发 支 票 的 金 额 超 过 10000 元 , 在 填 写 申 领 单 时 , 须 提 交 符 合 审 批 程序 的 用 款 报 告 及 附 件 ( 合 同 、 采 购 单 、 计 划 书 等 ) 。(3) 领 取 人 应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 于 使 用 后 三 日 内 报 帐 。(4) 未 及 时 报 帐 者 财 务 人 员 及 时 督 促 , 并 有 权 不 予 签 发 新 支 票 。(5) 持 票 人 应 对 支 票 妥 善 保 管 , 如 丢 失 将 由 个 人 承 担 经 济 责 任 。2、 支 票 管 理 :(1)
6、所 签 发 支 票 应 填 写 日 期 、 金 额 ( 限 额 ) 、 用 途 , 不 准 签 发 空 白 支 票 。(2) 准 确 掌 握 帐 户 余 额 , 不 准 发 生 空 头 、 透 支 。(3) 出 纳 人 员 应 每 日 编 制 库 存 现 金 与 银 行 存 款 变 动 表 。(4) 出 纳 人 员 应 于 月 末 填 制 “银 行 帐 户 余 额 表 ”, 送 交 财 务 经 理 批 准 后 呈报 总 会 计 师 。(5) 按 时 于 月 末 填 制 “银 行 余 额 调 节 表 ”交 财 务 经 理 审 核 , 对 未 达 帐 项 要认 真 查 对 , 及 时 入 帐 。(
7、6) 支 票 和 公 司 印 鉴 分 人 妥 善 保 管 。第 八 条 预 付 货 款 和 定 金 , 必 须 根 据 合 同 办 理 , 经 由 审 批 权 限 的 领 导 批准 ,方 可 执 行 。股份公司财务管理制度3第 九 条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条 件 支 付 购 货 款 或 工 程 进 度 款 ,经 由 审 批 权 限的 领 导 批 准 ,方 可 执 行 。第 十 条 对 外 投 资 等 资 本 性 开 支 的 审 批 、 使 用 、 实 施 顺 序1、 对 外 投 资 的 拨 付 , 由 规 划 部 根 据 项 目 可 行 性 报 告 实 施 步 骤 提 出 股本 金 使
8、 用 申 请 , 分 管 副 总 经 理 和 总 会 计 师 会 签 , 由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支 付 。2、 固 定 资 产 更 新 、 添 置 、 报 废 , 由 使 用 部 门 或 者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 规划 部 和 财 务 部 审 核 , 分 管 副 总 经 理 、 总 会 计 师 会 签 ,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实施 。3、 新 筹 建 单 位 的 前 期 开 办 费 如 在 公 司 核 算 , 由 总 经 理 授 权 给 新 设 单位 负 责 人 后 , 各 项 费 用 由 被 授 权 单 位 负 责 人 审 核 签 单 , 财 务 部 门 在 核定 的 限 额
9、 内 支 付 , 并 进 行 单 独 记 帐 、 结 算 。第 十 一 条 对 外 收 、 付 款 的 规 定1、 对 外 付 款 必 须 要 填 制 对 外 付 款 审 批 单 , 由 项 目 经 办 人 具 体 办 理 。2、 有 合 同 ( 或 协 议 ) 的 付 款 , 在 第 一 次 付 款 时 应 附 上 所 签 订 的 合 同 ( 或协 议 ) 。 实 行 分 次 付 款 的 , 在 未 结 帐 前 的 付 款 , 应 由 收 款 方 开 具 收 据 。3、 收 款 方 必 须 提 供 符 合 公 司 规 定 的 发 票 或 收 据 。4、 广 告 宣 传 由 代 理 商 垫 支
10、 的 , 必 须 要 由 代 理 商 提 供 付 款 凭 证 。5、 特 殊 情 况 先 付 款 , 收 款 方 再 提 供 发 票 或 收 据 的 , 由 经 办 人 向 财 务 办 理暂 支 手 续 ,并 负 责 将 发 票 或 收 据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交 回 财 务 。 6、 对 外 付 款 有 合 同 的 , 必 须 要 按 照 约 定 的 帐 号 办 理 ; 付 款 、 收 款 要 求 改变 帐 号 的 , 必 须 要 由 收 、 付 款 方 提 供 盖 有 公 章 的 证 明 , 没 有 合 同 或 合 同 没 有约 定 帐 号 的 , 由 收 款 方 提 供 后 办 理
11、。 第 十 二 条 公 司 与 非 独 立 二 级 核 算 单 位 往 来 结 算 款 项 , 按 实 际 发 生 的 债权 , 债 务 金 额 入 帐 , 并 以 往 来 单 位 、 部 门 、 个 人 为 对 象 分 别 设 置 的 明 细 帐 , 及股份公司财务管理制度4时 登 记 帐 薄 , 准 确 无 误 地 反 映 其 形 成 , 回 收 及 增 减 变 化 。第 三 章 应 收 款 项 的 管 理第 十 三 条 应 收 帐 款 的 管 理 规 定 如 下 :1. 应 收 款 的 发 生 : 各 子 公 司 及 非 独 立 核 算 的 二 级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各 单 位
12、 )在 决 定 提 供 信 用 于 客 户 之 前 , 应 对 该 客 户 的 资 信 情 况 进 行 详 细 调 查 ,并 按 相 应 的 权 限 批 准 信 用 额 度 , 最 终 由 分 管 副 总 经 理 决 定 是 否 对 客 户提 供 商 业 信 用 。2. 所 有 应 收 营 业 帐 项 均 按 帐 龄 基 准 记 存 。 各 单 位 财 务 经 理 必 须 经 常 核 查所 有 应 收 营 业 帐 项 ( 至 少 每 月 一 次 ) , 确 定 每 项 帐 款 的 可 收 性 , 并 每半 年 编 制 帐 龄 帐 目 分 析 , 交 公 司 财 务 部 审 核 。 此 分 析
13、将 作 为 设 立 坏 帐准 备 及 坏 帐 确 认 的 基 准 。3. 各 单 位 应 根 据 经 验 确 定 其 本 年 度 每 月 坏 帐 应 计 项 目 。 该 应 计 项 目 将 作为 坏 帐 准 备 , 并 每 半 年 进 行 调 整 , 以 反 映 目 前 状 况 。 该 项 准 备 由 股 份公 司 财 务 部 每 年 审 核 一 次 , 以 确 定 是 否 恰 当 。4. 各 单 位 销 售 部 门 应 经 常 与 信 用 客 户 保 持 联 系 , 按 期 进 行 帐 款 的 催 收 ,财 务 部 门 予 以 监 督 。5. 所 有 被 视 为 无 法 收 回 的 应 收
14、帐 款 将 根 据 实 际 金 额 计 入 坏 帐 损 失 。 坏 帐确 认 还 应 考 虑 以 下 条 件 :(1)债 务 人 破 产 或 死 亡 , 以 其 破 产 或 遗 产 清 偿 后 , 仍 然 不 能 收 回 的 应 收款 项 。(2)债 务 人 逾 期 末 履 行 偿 债 义 务 超 过 三 年 仍 不 能 收 回 , 且 具 有 明 显 特 征表 明 不 能 收 回 的 应 收 款 项 。涉 及 坏 帐 核 销 , 各 单 位 应 将 核 销 情 况 书 面 上 报 公 司 财 务 部 , 根 据 公 司 管理 权 限 经 审 批 后 方 可 核 销第 四 章 存 货 管 理第
15、 十 四 条 存 货 是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为 销 售 或 者 耗 用 而 储 备 的 物 资 ,股份公司财务管理制度5包 括 原 材 料 、 包 装 物 、 低 值 易 耗 品 、 库 存 商 品 、 委 托 加 工 物 资 、 委 托 代 销 商 品 、受 托 代 销 商 品 等 。第 十 五 条 存 货 入 库 时 , 应 填 制 入 库 单 , 出 库 时 应 填 制 出 库 单 , 其 存 货数 量 及 金 额 要 与 财 务 核 算 相 符 。第 十 六 条 低 值 易 耗 品1. 根 据 公 司 的 情 况 , 特 规 定 2000 以 下 、 50 元 以 上
16、 , 使 用 年 限 较 短 ,不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核 算 的 各 种 用 具 、 物 品 以 及 在 经 营 中 使 用 的 包 装 物 、周 转 容 器 等 , 为 低 值 易 耗 品 。2. 低 值 易 耗 品 在 购 买 之 前 应 按 规 定 申 购 , 经 有 关 部 门 审 核 , 领 导 批 准 ,方 能 选 购 。3. 为 了 加 强 对 在 用 低 值 易 耗 品 的 管 理 , 各 单 位 应 按 使 用 单 位 和 部 门 设置 低 值 易 耗 品 登 记 簿 。4. 使 用 部 门 向 仓 库 领 用 低 值 易 耗 品 , 应 填 制 一 式 三 份 的 领
17、 用 凭 证 , 一份 留 存 仓 库 , 作 为 登 记 “库 存 低 值 易 耗 品 卡 片 ”的 依 据 ; 一 份 交 给使 用 部 门 作 为 实 物 管 理 的 依 据 ; 一 份 交 给 会 计 部 门 作 为 记 帐 的 依 据 。除 此 以 外 , 各 单 位 应 建 立 “低 值 易 耗 品 卡 片 ”由 有 关 部 门 保 管 、 以控 制 各 使 用 部 门 的 在 用 低 值 易 耗 品 。5. 要 建 立 以 旧 换 新 的 赔 偿 制 度 , 及 时 按 照 制 度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进 行 会计 处 理 。 要 按 各 使 用 单 位 、 部 门 设
18、置 在 用 低 值 耗 品 明 细 帐 ( 包 括 量和 金 额 ) , 定 期 与 实 物 核 对 , 并 与 财 会 部 门 的 帐 面 余 额 进 行 核 对 。在 用 低 值 易 耗 品 以 及 使 用 部 门 退 回 仓 库 的 低 值 易 耗 品 , 应 加 强 实 物管 理 , 并 在 备 查 簿 进 行 登 记 。6. 公 司 的 低 值 易 耗 品 报 废 时 , 应 由 负 责 使 用 部 门 及 时 填 制 低 值 易 耗 品报 废 单 , 填 明 报 废 低 值 易 耗 品 的 数 量 和 原 价 和 按 照 规 定 对 入 库 残 料 的作 价 。 由 于 员 工 丢
19、 失 损 坏 , 照 章 应 由 员 工 赔 偿 。 所 有 离 开 公 司 的 人 员 ,应 办 理 低 值 易 耗 品 的 退 库 手 续 , 同 时 , 管 理 人 员 应 加 强 对 低 值 易 耗 品的 实 物 管 理 。股份公司财务管理制度6第 十 七 条 盘 盈 的 存 货 , 应 当 相 应 冲 减 有 关 成 本 、 费 用 ; 盘 亏 或 毁 损 的存 货 , 在 扣 除 过 失 人 或 者 保 险 公 司 赔 款 和 残 料 价 值 后 , 计 入 有 关 成 本 、 费 用 帐户 。 , 存 货 的 盘 盈 盘 亏 应 在 办 理 有 关 审 批 手 续 后 , 按 规
20、 定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由 于 自 然 灾 害 造 成 的 净 损 失 , 计 入 营 业 外 支 出 。第 十 八 条 存 货 应 当 定 期 盘 点 , 每 年 至 少 盘 点 一 次 , 盘 点 情 况 如 与 帐 面记 录 不 符 , 应 查 明 原 因 , 经 报 批 手 续 后 及 时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一 般 在 年 终 结 帐 前处 理 完 毕 。第 五 章 长 期 投 资第 十 九 条 长 期 投 资 指 公 司 投 出 的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 不 含 一 年 ) 各 种 股权 性 质 的 投 资 , 包 括 购 入 的 股 票 和 其 他 股
21、权 投 资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作 为 投 资 中 心 , 行 使 投 资 功 能 , 对 所 属 子 公 司 、 控 股 子公 司 、 以 及 由 公 司 直 接 管 理 的 参 股 子 公 司 的 投 资 活 动 进 行 指 导 、 管 理 、 监 督 和控 制 。 公 司 的 投 资 规 划 部 负 责 公 司 长 期 投 资 的 管 理 , 并 负 责 拟 制 发 展 规 划 及 年度 投 资 计 划 , 经 分 管 副 总 经 理 审 核 , 提 请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讨 论 决 定 。 重 大 项 目 投资 需 经 董 事 会 讨 论 决 议 或 经 股 东 大 会 通
22、 过 。第 二 十 一 条 总 投 资 3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下 的 项 目 ,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布 局 政 策 的 , 由 公 司 审 批 , 报 广 电 集 团 公 司 投 资 发 展 部 备 案 。符 合 国 家 指 导 外 商 投 资 方 向 暂 行 规 定 , 属 于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鼓 励 类 、 允 许 类 项 目 , 中 方 投 资 和 建 设 、 生 产 经 营 条 件 齐 备 、 外 汇 需 求 自 行平 衡 解 决 , 投 资 总 额 ( 或 增 资 额 ) 在 100 万 美 元 以 下 的 中 外 合 资 、 合 作
23、项 目 ,由 公 司 自 行 审 核 , 报 广 电 集 团 公 司 投 资 发 展 部 备 案 , 并 按 规 定 程 序 上 报 审 批 机构 审 批 。 超 过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额 的 对 外 投 资 、 中 外 合 资 项 目 , 及 所 有 境 外 投 资 项目 由 公 司 上 报 广 电 集 团 审 核 , 按 国 家 规 定 程 序 审 批 。公 司 所 属 全 资 、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对 外 长 期 投 资 属 公 司 权 限 内 的 投 资 额 , 由公 司 审 批 , 超 限 项 目 由 公 司 上 报 广 电 集 团 公 司 审 批 。股份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24、7公 司 参 股 子 公 司 的 对 外 长 期 投 资 由 公 司 形 成 意 见 , 通 过 董 事 会 行 使 表 决权 。第 二 十 二 条 各 全 资 子 公 司 ( 工 厂 ) 及 其 受 托 管 理 企 业 和 下 属 企 业 可 自行 决 策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 总 投 资 在 100 万 元 以 内 ( 不 含 100 万 元 ) 的 技 术 改 造 、零 星 土 建 、 对 外 投 资 、 新 办 三 产 企 业 的 项 目 。 立 项 时 , 需 报 公 司 备 案 。 总 投 资超 过 100 万 元 ( 含 100 万 元 ) 以 上 的 项 目 , 由 公
25、司 决 策 确 定 。 项 目 计 划 上 报公 司 , 由 公 司 组 织 项 目 可 行 性 的 论 证 评 审 , 评 审 意 见 作 为 公 司 决 策 的 依 据 。对 合 资 项 目 和 外 地 投 资 的 项 目 , 其 所 占 的 股 份 发 生 变 更 前 , 均 需 由 项 目 单位 报 公 司 审 批 后 , 方 可 办 理 变 更 的 有 关 手 续 。第 六 章 固 定 资 产第 二 十 三 条 使 用 期 限 超 过 一 年 的 房 屋 、 建 筑 物 、 机 器 、 机 械 、 运 输 工具 以 及 其 他 与 生 产 经 营 有 关 的 主 要 设 备 器 具
26、工 具 等 列 作 固 定 资 产 。 不 属 于 生 产经 营 主 要 设 备 的 物 品 单 位 价 值 在 2000 元 以 上 , 并 且 使 用 期 限 超 过 2 年 的 , 也应 当 列 为 固 定 资 产 。第 二 十 四 条 对 固 定 资 产 实 行 预 算 管 理 , 新 增 固 定 资 产 应 有 可 行 性 分 析 。购 置 之 前 由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报 告 , 由 办 公 室 、 规 划 部 、 财 务 部 审 核 ,经 分 管 副 总 经 理 和 总 会 计 师 签 字 ,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方 可 购 买 。第 二 十 五
27、 条 各 部 门 的 固 定 资 产 统 一 由 公 司 财 务 部 建 帐 核 算 , 统 一 提 取折 旧 , 建 立 固 定 资 产 卡 片 。 固 定 资 产 卡 片 , 一 式 两 份 , 一 份 留 实 物 管 理 部 门 ,一 份 交 财 务 部 门 , 实 物 管 理 应 保 持 帐 、 卡 、 物 三 相 符 。第 二 十 六 条 公 司 的 固 定 资 产 由 规 划 部 或 设 备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管 理 , 各部 门 暂 时 闲 置 和 不 需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应 报 公 司 规 划 部 统 筹 安 排 。 固 定 资 产 实 行 分级 归 口 管 理
28、制 度 , 按 照 固 定 资 产 的 类 别 和 管 理 要 求 及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地 点 , 由各 级 使 用 单 位 负 责 具 体 管 理 , 并 做 好 固 定 资 产 的 日 常 维 护 、 保 养 和 修 理 , 做 到股份公司财务管理制度8谁 使 用 , 谁 维 护 , 谁 保 养 。第 二 十 七 条 定 期 对 固 定 资 产 进 行 清 查1、 固 定 资 产 清 查 是 从 盘 点 实 物 开 始 的 。 在 盘 点 过 程 中 , 要 认 真 核 对 帐面 数 量 , 重 新 鉴 定 质 量 , 查 明 存 在 的 各 种 问 题 。2、 公 司 的 固
29、 定 资 产 每 年 实 地 盘 点 一 次 , 如 果 发 现 盘 盈 、 盘 亏 和 毁 损 固定 资 产 , 由 负 责 保 管 或 负 责 使 用 的 部 门 查 明 原 因 , 写 出 书 面 报 告 ,固 定 资 产 盘 亏 、 报 废 发 生 的 净 损 失 超 过 10 万 元 应 书 面 上 报 公 司 财务 部 , 根 据 公 司 管 理 权 限 经 审 批 后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数 额 较 大 的 应 报公 司 董 事 会 审 批 。3、 公 司 出 售 固 定 资 产 的 收 入 , 减 除 清 理 费 用 和 固 定 资 产 净 值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30、 年 损 益 。4、 对 于 经 过 清 查 核 实 的 固 定 资 产 , 属 于 需 要 进 行 清 理 的 , 应 及 时 清理 , 该 入 帐 的 要 入 帐 , 该 报 废 的 要 报 废 。 做 到 手 续 完 备 , 帐 目 清楚 , 一 般 应 在 年 度 决 算 前 处 理 完 毕 。第 二 十 八 条 经 公 司 决 策 批 准 执 行 的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 由 规 划 部 和 主管 部 门 统 一 管 理 。 在 建 工 程 包 括 工 程 施 工 前 期 准 备 、 正 在 施 工 中 和 虽 已 完 工 但尚 未 交 付 使 用 的 建 筑 工 程 和
31、安 装 工 程 。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的 管 理 实 行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的 项 目 经 理 负 责 制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每 年 清 查 、 核 查 一 次 , 发 生 报 废 或 毁 损 , 按 照 扣 除 残 料 价值 和 过 失 人 或 者 保 险 公 司 等 赔 款 后 的 净 损 失 , 经 报 批 后 , 计 入 施 工 的 工 程 成 本 。单 项 工 程 报 废 以 及 由 于 非 常 原 因 造 成 的 报 废 或 者 毁 损 , 其 净 损 失 , 经 报批 后 , 在 筹 建 期 内 , 计 入 开 办 费 ; 在 投 入 生 产 经 营 以
32、 后 , 计 入 营 业 外 支 出 。工 程 交 付 使 用 前 因 进 行 运 转 发 生 的 支 出 , 计 入 工 程 成 本 。 在 正 式 运 转 中形 成 产 品 且 可 以 对 外 销 售 的 , 以 实 际 销 售 收 入 或 者 预 计 售 价 扣 除 税 金 后 , 冲 减在 建 工 程 成 本 。虽 已 交 付 使 用 但 尚 未 办 理 竣 工 验 收 、 决 算 的 工 程 , 自 交 付 使 用 之 日 起 ,按 照 工 程 预 算 , 造 价 或 者 工 程 成 本 等 资 料 , 估 价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 并 计 提 折 旧 。股份公司财务管理制度9
33、竣 工 决 算 办 理 完 毕 以 后 , 按 照 决 算 数 调 整 原 估 价 和 已 计 提 折 旧 。第 七 章 信 贷 管 理第 二 十 九 条 银 行 借 贷银 行 借 贷 业 务 由 公 司 财 务 部 统 一 负 责 。 此 项 业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交 易 :1、 开 立 ( 注 销 ) 银 行 户 口2、 长 短 期 借 款3、 应 收 票 据 贴 现4、 公 司 债 券5、 财 产 抵 押6、 融 资 租 赁7、 担 保重 大 融 资 项 目 的 每 个 会 议 , 均 应 有 详 细 的 会 议 记 录 , 每 个 会 议 记 录 应 提 交公 司 财
34、 务 部 备 查 。融 资 合 同 签 字 前 , 应 有 公 司 总 经 理 及 总 会 计 师 批 准 意 见 。 合 同 签 订 后 , 合同 由 公 司 财 务 部 存 档 。对 外 担 保 必 须 符 合 公 司 章 程 及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由 总 经 理 及 总 会 计 师 批 准 。第 八 章 资 本 及 资 本 金 管 理第 三 十 条 资 本 金公 司 应 设 资 本 金 帐 户 , 该 帐 户 由 公 司 财 务 部 统 一 管 理 , 公 司 应 给 出 资 人 出资 证 明 。第 三 十 一 条 资 本 公 积企 业 在 筹 集 资 本 金 过 程 中 ,
35、投 资 者 缴 付 的 出 资 额 超 出 资 本 金 的 差 额 ( 包 括股 票 溢 价 ) , 法 定 资 产 重 估 增 值 ,以 及 接 受 捐 赠 的 财 产 等 ,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 具体 包 括 资 本 溢 价 、 接 受 捐 赠 实 物 资 产 、 住 房 周 转 金 转 入 、 资 产 评 估 增 值 、 投 资准 备 五 个 项 目 。股份公司财务管理制度10公 司 按 规 定 可 以 将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 但 资 本 公 积 中 的 接 受 捐 赠 实 物 资 产价 值 、 资 产 评 估 增 值 以 及 投 资 准 备 等 部 分 , 不
36、能 转 作 股 本 。第 九 章 税 务第 三 十 二 条 税 务公 司 应 根 据 国 家 税 法 规 定 按 时 缴 纳 各 种 税 金 。 各 单 位 税 务 执 行 的 变 动 情 况应 及 时 向 公 司 财 务 部 报 告 。第 十 章 费 用 管 理第 三 十 三 条 公 司 对 各 项 费 用 实 行 预 算 管 理 , 各 项 费 用 开 支 均 应 编 制 计划 , 费 用 总 额 与 营 业 收 入 挂 钩 , 奖 金 总 额 与 利 润 挂 钩 , 在 计 划 内 , 各 部 门 可 在相 应 的 权 限 内 开 支 , 超 过 预 算 的 , 应 履 行 特 别 审
37、批 和 程 序 。第 三 十 四 条 公 司 各 部 门 应 于 年 度 结 束 前 编 制 下 一 年 度 的 行 政 办 公 费 用预 算 , 报 公 司 总 经 理 或 总 会 计 师 审 批 。 每 月 的 行 政 办 公 费 用 预 算 应 于 每 月 25日 前 报 总 会 计 师 审 批 , 经审批后,应严格执行。费 用 开 支 预 算 变 动 10%以 内 的 , 由 公 司 总 会 计 师 审 批 ; 预 算 变 动 达 10%以 上 的 , 修 订 后 再 报 公 司 总 经 理 审 批 。 ( 该 审 批 权 限 适 用 于 本 章 所 有 费 用 )第 三 十 五 条
38、费 用 开 支 的 审 批 规 定1、 公 司 办 公 经 费 各 项 费 用 都 应 列 入 公 司 全 年 预 算 计 划 , 各 部 门 根 据 全 年工 作 规 划 编 制 当 年 预 算 计 划 , 经 公 司 平 衡 批 准 后 , 按 月 限 额 使 用 。1) 公 司 各 项 董 事 会 费 用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处 归 口 管 理 。2) 公 司 采 购 办 公 用 品 及 其 他 物 品 , 各 学 会 、 协 会 的 会 费 , 职 工 福 利费 , 职 工 医 药 费 报 销 , 电 话 费 , 小 车 各 项 维 护 保 养 费 用 等 均 由 办公 室
39、 根 据 规 定 归 口 管 理 。3) 职 工 工 资 及 各 项 福 利 费 用 、 教 育 培 训 费 由 人 事 干 部 部 归 口 管 理 。4) 出 国 经 费 及 出 国 人 员 费 用 由 规 划 部 归 口 管 理 。股份公司财务管理制度115) 离 退 休 干 部 活 动 经 费 、 退 休 人 员 补 助 费 部 分 分 别 由 组 干 部 和 退 管会 归 口 管 理 。6) 财 产 保 险 、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 资 产 评 估 、 会 计 报 表 审 计 等 费 用 由 财务 部 归 口 管 理 。7) 业 务 活 动 经 费 由 财 务 部 归 口 管 理
40、 , 公 司 领 导 掌 握 使 用 , 记 卡 限 额并 用 专 项 报 销 单 报 销 。8) 各 项 广 告 费 均 由 总 经 理 掌 握 使 用 。9) 外 埠 差 旅 费 、 各 项 会 议 费 均 应 事 先 向 各 归 口 部 门 的 公 司 领 导 提 出申 请 , 批 准 后 再 实 施 。 市 内 出 差 费 用 由 各 部 室 领 导 审 核 , 分 管 副总 经 理 批 准 后 报 销 。2、 审 批 、 报 销 权 限上 述 各 项 各 类 费 用 发 生 额 在 1000 元 以 下 的 由 各 归 口 部 门 经 理 审 核 , 副总 经 理 或 总 会 计 师
41、 审 批 报 销 。 超 过 1000 元 的 均 由 总 会 计 师 核 准 , 总 经 理 批 准后 报 销 。第 三 十 六 条 各 项 管 理 费 用 的 规 定1、 差 旅 费 用 开 支 应 纳 入 公 司 年 度 成 本 、 费 用 计 划 , 由 财 务 部 门 统 一 管 理 ,按 章 办 事 。 公 司 财 务 部 、 各 非 独 立 核 算 的 二 级 单 位 必 须 按 计 划 在 预 算 范 围 内 开支 , 超 预 算 开 支 按 规 定 审 批 。 差 旅 费 应 严 格 执 行 开 支 标 准 , 严 格 控 制 出 差 人 数 、出 差 时 间 。 一 般 员
42、 工 出 差 , 由 部 门 经 理 批 准 ; 部 门 经 理 出 差 由 总 经 理 批 准 , 各非 独 立 核 算 的 二 级 单 位 总 经 理 出 差 , 应 事 先 请 示 公 司 相 关 主 管 领 导 。 出 差 人 员在 出 差 前 应 填 写 “差 旅 费 用 预 支 单 ”, 由 公 司 部 门 经 理 、 财 务 经 理 审 核 , 总经 理 批 准 后 , 方 可 预 支 差 旅 借 款 。 出 差 人 员 返 回 后 必 须 在 一 周 内 将 所 借 款 项 结清 , 差 旅 费 的 报 销 审 批 程 序 为 : 由 出 差 人 员 据 实 填 写 差 旅 报
43、 销 单 , 先 由 本 部 门经 理 签 字 , 再 由 财 务 部 门 审 核 签 字 , 最 后 由 分 管 副 总 经 理 签 字 后 到 出 纳 处 报 销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的 , 应 由 公 司 总 会 计 师 加 签 方 为 有 效 。2、 交 际 应 酬 费因 开 展 业 务 的 需 要 , 交 际 费 用 应 每 月 制 订 预 算 , 报 公 司 总 会 计 师 批 准 。 ,股份公司财务管理制度12超 过 预 算 的 经 由 总 经 理 审 批 。3、新品开发项目费用:( 1) 根 据 新 品 开 发 项 目 编 制 用 款 明 细 表 , 经 公 司 总 经
44、理 批 准 , 并 由 总经 理 授 权 指 定 专 人 审 核 签 单 报 销 。 年 终 由 公 司 财 务 部 进 行 清 算 。( 2) 其 他 非 独 立 核 算 经 费 : 根 据 经 费 发 生 部 门 , 由 部 门 编 制 收 支 预 算计 划 , 经 公 司 总 经 理 批 准 并 授 权 部 门 领 导 审 核 签 单 报 销 。 年 终 由 公司 财 务 部 进 行 清 算 。4、 工 资 及 福 利 待 遇公 司 各 部 门 、 各 非 独 立 核 算 的 二 级 单 位 员 工 工 资 福 利 待 遇 标 准 , 由 公 司统 一 制 定 , 区 分 各 部 门 、
45、 各 单 位 的 职 能 、 规 模 、 业 绩 、 各 岗 位 的 专 业 技 能 要 求和 承 担 责 任 ; 奖 金 与 各 单 位 的 利 润 挂 钩 。5、 职 工 福 利 费 用公 司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每 月 按 工 资 总 额 的 一 定 百 分 比 提 取 日 常 福 利 费 、退 休 养 老 金 、 医 疗 经 费 、 教 育 经 费 、 工 会 经 费 、 住 房 基 金 等 费 用 。 国 家 规 定 变更 时 , 将 按 变 更 后 规 定 执 行 。6、 保 险公 司 的 保 险 事 务 由 公 司 财 务 部 统 一 办 理 , 包 括 投 保
46、险 种 , 选 择 保 险 公 司 ,索 赔 等 。 各 非 独 立 核 算 的 二 级 单 位 应 根 据 公 司 的 统 一 安 排 办 理 财 产 保 险 等 事 务 。公 司 按 国 家 规 定 为 全 体 员 工 办 理 职 工 医 疗 保 险 、 养 老 保 险 、 待 业 保 险 , 因 公 死亡 及 负 伤 保 险 。各 非 独 立 核 算 的 二 级 单 位 应 协 助 保 险 合 同 的 执 行 , 遇 有 保 险 事 项 发 生 时 ,应 及 时 通 知 公 司 , 以 便 及 时 办 理 索 赔 。7、 董 事 会 费1、 每 年 的 董 事 会 费 用 总 额 由 董
47、 事 会 决 定 。2、 预 算 内 的 董 事 会 费 用 开 支 , 由 公 司 总 会 计 师 复 核 , 公 司 总 经 理 审 批 。3、 每 年 的 董 事 会 费 用 开 支 情 况 , 由 公 司 财 务 部 负 责 监 督 , 并 于 每 年 末 向股份公司财务管理制度13董 事 会 汇 报 。第 十 一 章 财 务 分 析 及 控 制第 三 十 七 条 财 务 分 析 工 作 是 公 司 财 务 工 作 统 一 管 理 的 重 要 手 段 , 它 与财 务 预 算 相 结 合 , 以 达 到 公 司 各 项 财 务 工 作 的 控 制 。 财 务 分 析 日 常 工 作 包
48、 括 但不 限 于 下 列 内 容 :1.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分 析 ;2. 差 异 分 析 及 控 制 报 告 ;3. 对 销 售 收 入 、 经 营 计 划 和 财 务 指 标 进 行 分 析 ;4. 成 本 分 析 、 控 制 成 本 支 出 ;5. 对 各 项 费 用 定 量 分 析 , 将 费 用 支 出 控 制 在 额 定 指 标 内 ;6. 利 润 分 析 报 告 ;7. 现 金 流 量 分 析 ;8. 公 司 及 各 子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分 析 , 随 时 监 控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9. 新 产 品 开 发 , 投 资 决 策 分 析 ;10. 资 本 运
49、 作 分 析 。财 务 分 析 工 作 的 工 作 程 序 :1. 财 务 分 析 工 作 由 公 司 财 务 部 和 管 理 部 负 责 统 一 指 导 ;2. 各 子 公 司 的 财 务 部 门 在 公 司 财 务 部 指 导 下 完 成 基 本 的 财 务 分 析 ;3. 凡 各 部 门 涉 及 财 务 分 析 需 用 的 各 种 资 料 , 应 按 时 、 按 要 求 提 供 , 以满 足 财 务 分 析 的 要 求 。 各 个 子 公 司 帐 簿 体 系 的 设 置 及 会 计 核 算 应 符 合 为 财务 分 析 提 供 所 需 信 息 的 要 求 。4. 各 子 公 司 的 财 务 分 析 要 随 同 月 度 、 季 度 、 年 度 的 会 计 报 表 按 规 定 时间 上 报 公 司 。 公 司 在 收 到 下 属 子 公 司 财 务 分 析 后 , 结 合 下 属 子 公 司 会 计 报表 及 其 他 信 息 , 及 时 完 成 综 合 财 务 分 析 工 作 , 报 公 司 领 导 阅 批 。第 三 十 八 条 公 司 考 核 的 财 务 指 标 为 税 前 利 润 、 销 售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