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破产重整财务控制研究姓名:李芸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企业管理指导教师:栾甫贵20080501摘要兰曼!曼!曼!曼!鼍!_= I o II!曼!曼摘 要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于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首次引入了国际通行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这部历时14年修改通过的法律,在立法理念、规范内容、操作程序等方面对老破产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将过去的以破产清算为主的清算主义破产,转变为以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为主的再建主义破产。2007年11月2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浙江海纳”破产重整一案已审理终结。“浙江海纳”成为2007年6月1日
2、新的企业破产法实施后首例成功走完破产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从而使这家企业免于破产清算,并使债权人得到比破产清算下更为有利的债权清偿。无论从法律上还是实务上研究破产重整企业财务控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又一项紧迫的新课题。破产重整在我国只有半年多的历史。由于破产重整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破产重整企业财务控制也具有了特殊性,其目标是在重整期限内增加企业的现金流和维护债权人利益及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而正常持续经营企业财务控制的目标则是利润最大化和股东权益最大化,因此在财务控制上就存在了一系列的特殊性。传统财务管理学对公司财务控制的研究已经无法满足破产重整财务控制的需要。本文从企业破产重整的法理特征和破产重
3、整财务控制的理论基础入手,在我国首例破产重整案例的基础上,分析了目前我国破产重整财务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在充分考虑中国资本市场环境的基础上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探讨我国破产重整财务控制的优化。首先,论文总结归纳了关于破产重整和破产重整财务控制的研究现状,在分析研究背景的基础上,提出本论文的现实意义。其次,对破产重整财务控制的法律基础和理论基础进行了剖析,为破产重整财务控制的进一步深入探讨奠定基础。进一步在我国“浙江海纳”首个破产重整案例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我国破产重整财务控制的现状,系统地提出了我国破产重整财务控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在充分考虑中国资本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基础上,从破产重整启动、过程
4、和完成三个方面提出了财务控制建议。关键词破产重整;财务控制;新破产法AbstracCAbstractBankruptc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hich was adopted by The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ll 27th August 2006introduced the commo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Reorganization system for the firsttime in ChinaCompared with
5、 the old Bankruptcy law,the make of the new one lastedfor 1 4 years and made the great changes in legislation philosophy,specifications andoperating procedure,transformed from liquidationism bankruptcy to reorganizationbankruptcyZhej iang HainaWas the first successfully reorganized public companyund
6、er new Bankruptcy LawZhejiang Hainaavoided liquidating and the debtors gotmore payment than liquidationNo matter as regards as theories or cases,the researchof financial control of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is fl new urgent topicBecause of the particularity of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financial con
7、trol of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also has particularity,its purpose is to increase the cashflow and pretend the interest of debtors and realiz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andthe purpose of common traditional financial control is to realize profit maximization0r shareholders,interest maximizationThe
8、 research of traditional fmancial controlalready could not satisfy the need of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This paper analyzed the legal foundation of the bankruptcy and the theoryfoundation of financial control of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based on the first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case analyzed the
9、problems exiged in Chinese bankruptcyreorganization,comprehensively considered the Chinesecapital market andinternational advanced experience,and discussed the optimization of the bankruptcyreorganization financial contr01First of all,the paper concluded the research actuality,proposed the importanc
10、eof the research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research background,and then discussed thelegal foundation and theory foundation to prepare for the further researchBased onthe first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case“Zhej iang Haina,deeply analyzed theactuality of Chinese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financial c
11、ontrol,and found out theproblems existed in Chinese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financial contr01Finally,proposed suggestions for optimization based on fully considering the capital marketand social backgroundKey Words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financial control;new bankruptcy lawIII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
12、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北京工业大学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签名:蕉盔日期:丝墨旦关于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本人完全了解北京工业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保密的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 疋, 乡夏劾厶U第l章绪论III _。 I m 。II
13、 II,曼I11选题背景及意义第1章 绪 论破产重整制度确立于19世纪的资本主义世界,它促进了垄断资本主义信用市场的迅猛发展,较之单纯的破产和解制度,能够更好地解决在大型企业超规模的负债经营中所形成的错综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促进亏损企业的复兴,从而有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稳定以及总体经济能力的增长。就我国特殊的国情而言,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原有的企业管理模式和经营方式已经不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大量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在经济上陷于困境已成为目前我国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普遍现象。而我国目前破产制度和和解制度的固有缺陷已经不能完全调整和控制这种局面,具体表现在:破产清偿将造成工人失业,生产力浪费,引起连锁反
14、应;破产制度虽然具有切断债务,避免债务膨胀的功能,但其一旦破产,原企业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形成的相互依赖的关系受到破坏,就很可能引起连锁性破产倒闭反应,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混乱;实践中该“破”不“破”的逃避破产的现象和是破非破“假破产“现象时有发生,令政府和司法机关左右为难,也让债务企业陷入非常矛盾的境地等。重整制度的建立恰好弥补了破产和和解制度的不足,重整制度所采取的各种措施,能够有效地避免破产清算带来的企业解体、工人失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受到连锁反应倒闭等消极的社会和经济问题,有效防止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企业拯救的问题一方面关系到国有企业的改革,另一方面关系到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长期以来,我国企
15、业脱困的基本特征是过分依赖行政手段和财政资源。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行动,如清理三角债,在优化资本结构的计划下兼并破产以及成立四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债务,即所谓的“债转股”等。然而,过分依赖行政手段和财政资源使企业拯救的空间非常有限,而且引发了深层次的道德风险,弱化了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动力和压力,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所以只能走以市场为主导的企业重整之路。此外设立破产重整制度也是我国加入WTO的切实措施。我国加入世贸组织(WTO)以后,国外的一些企业很可能作为债权人申请我国企业破产。建立破产重整制度,可以合法地把维护企业生产经营和社会经济秩序、保障职工就业等社会公共利益放到清
16、理债务之前,以免加入世贸组织后被境外的债权人恶意申报破产,而造成大批有重整再生希望的企业破产解体,大批职工失业等带来的不良影响,减少入世后的负面冲击,维护我国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出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考虑,为预防公开发行股份或公司债的公司破产,破产重整对建立健全的资本市场意义重大。在新破产法颁布之前,我国就已经有六家上市北京工业大学:管理等:硕Jj学位论文公司郑百文、ST吉纸、ST候王、ST东北电、ST轻骑、ST宁窖进行了重整,新破产法颁布后,上市公司“浙江海纳”率先严格按照破产法规定的重整程序完成了重整,正是说明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破产重整在西方发达国家无论是在法律上、理
17、论上还是实务上都已经相当成熟,而我国在新破产法颁布之前也已经有六家上市公司进行了破产重整。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于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首次引入了国际通行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申请人的重整申请由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是维护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企业员工等共同利益的企业挽救制度,是维护市场经济正常运行、防止经济震荡的重要市场制度之一。这部历时14年修改通过的法律,在立法理念、规范内容、操作程序等方面对老破产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将过去的以破产清算为主的清算主义破产,转变为以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为主的再建主义破产。2007年11月2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8、宣布“浙江海纳“破产重整一案已审理终结。法院已裁定批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这标志着“浙江海纳“已成为2007年6月1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实施后首例成功走完破产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从而使这家企业免于破产清算,并使债权人得到比破产清算下更为有利的债权清偿。无论从法律上还是实务上研究破产重整企业财务控制、尤其是构建破产重整企业财务控制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又一项紧迫的新课题。2006年8月颁布,2007年6月1日实施的新破产法是我国企业首次从法律上对企业破产重整提供的法律依据。也意味着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在法律框架下实施破产重整。破产重整作为现代企业管理的一部分,对促进经济发展起着重
19、要作用。由于破产重整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破产重整企业财务控制也具有了特殊性,其目标是在重整期限内增加企业的现金流和维护债权人利益,而正常持续经营企业财务控制的目标则是利润最大化和股东权益最大化,因此在财务控制上就存在了一系列的特殊性。传统财务管理学对公司财务控制的研究已经无法满足破产重整财务控制的需要。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我国对破产重整的财务控制研究还比较少,但随着新破产法的颁布在法律上给破产重整提供的依据,破产重整的财务控制研究需求会日益凸现出来。因此,现阶段研究破产重整的财务控制体系,具有深远的前瞻性意义:(1)有利于拓宽财务管理的研究视野,丰富财务理论;(2)为破产重整财务规则的制订提供理论
20、指导;(3)为解释和指导破产重整财务控制实践提供理论依据。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综述121 国内研究现状目前国内已经有部分学者对于破产重整会计框架和理论中涉及到的一些问题进行第1章绪论研究,栾甫贵从破产重整企业治理结构和会计信息质量监控方面进行了探索性的研究,探讨了破产重整企业的治理结构及其会计信息的特点,提出了明确破产会计信息质量的监控目标、建立全面的破产会计制度规范、构建完整的破产会计信息质量监控体系、提高破产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等监控破产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思路。为科学制定破产重整财务控制制度提供了参考。栾甫贵还认为由于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与破产清算等破产案件之间及其与正常企业运作的差异,呈现
21、出鲜明的破产企业财务控制的特点,使得处于不同状态破产企业的财务控制理念、控制策略、治理结构以及控制内容等存在较大差异,形成了不同的财务控制框架,并提出了破产企业财务控制架构的构想乜1。何旭强对上市公司破产和重整的选择机制、经济效率及法律基础进行了研究,以曾经被申请破产的6家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一是从重整的经济效率来看,资产置换模式效率相对较高,仅仅通过财政补贴、债务和解等方式的财务重整效果一般。二是从成本分摊来看,成本主要由新大股东分担。三是公众投资者是重整的直接受益者,但存在结构性差异。认为破产和重整的选择由大股东与债权人的成本分摊比例、政府的利益等因素共同决定的口1。
22、王迪惠对重整企业应具备的基本财务条件、财务事项及重整方案的可行性评价指标进行了探讨,认为企业重整的基本财务条件包括:一是企业暂时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但到期的债务有可能通过协商或调解得以延期与和解;二是企业负债经营、财务状况恶化,但企业资产总额仍大于负债总额;三是可以通过有效途径筹措到实施企业重整方案所必需的资金;导致企业财务困难的症结已经分析明确,并有办法在重整期限内予以解除。企业重整的财务事项应包括:到期及近期债务的延期与和解:编制企业重整的财务预算;根据新的财务预算,即时组织资金供应,并对资金进行有效的控制和使用。重整方案的可行性评价应注重一定时期内的支付能力指标,债权的及时偿还是重整方案的
23、核心H1。王忠波,认为在破产重整制度下,财务会计的会计假设全部或部分地受到了冲击,并对由破产重整而产生的一系列不同于正常经营状态下的经济活动进行了初步分析哺1。122国外研究现状国外对于破产重整财务控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破产重整标准和破产重整方案中筹资、投资及分配的实践,以及破产重整的法理研究上。斯蒂芬(Stephen)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分析了近二十年来美国破产重整企业所采用的破产重整方案的的效率,尤其深入地探讨了破产重整的筹资方式,认为合理调整企业资本结构是企业重整成功的关键哺,。怀特(White)运用博弈论分析美国破产法第11章及庭外债务和解,以此来评估破产程序的经济效率,认为庭外债务和解使
24、无效率的均衡解更容易发生,使得破产程序的效率下降。破产法作为一种过滤装置,应该使具有经济效率的企业通过破产法第ll章的北京工业大学管理掌帧十掌位论文!曼!lII 一 一 _ B l II!曼!曼曼皇!曼!苎!曼重整继续生存下去,而把没有经济效率的企业按照破产法第7章清算掉川。哈特(Hart)认为尽管某些破产程序存在明显的不当之处,但破产程序仍然遵循着主要的效率准则。个好的破产程序应该能够满足如下目标:一是要有事后的正产出,也就是使利益相关者的总价值最大化;二是能够通过惩罚破产企业的管理者和股东,保护债务的相关权力得到正常行使:三是除了部分用于股东之外,财产要首先满足债务条款所规定的优先权。在破
25、产程序的选择和改进方面,已经形成共识的是,破产制度的改革不是单独的事件,它必须与法律制度的完善、司法制度的改进、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和投资者保护程度的增强相联系。作者提供了一种市场化的改进路径,提出了债权股权掉期转换的2个方案,结合决定公司未来的3种不同破产解决方式(拍卖、接管和新股东直接进入),就产生了6种不同的破产程序。在强制执行的程序之外,通过这菜单式的6种破产程序,给债权人与债务人自由选择,经过长期的“市场”检验,最终最有效率的破产程序会留下来,而其他则会被抛弃哺1。格尔森(Gilson)认为申请重整的企业应公开每月财务详细资料,所有信息不只面向利益相关者,而且还供公众随意阅览,并对法人
26、型联营企业破产重整的直接成本进行研究,认为破产重整直接成本与公司规模和整顿期限有关,研究表明平均直接破产成本为破产重整协议签署日的总资产账面价值的85憎1。 综上所述,上述研究在破产重整会计理论、破产重整信息披露、破产重整财务控制的概念框架、破产与重整的选择机制、重整融资方式等方面的研究较为充分。但是学者或者注重正常持续经营企业财务管理的研究,或者注重个别破产重整具体实施方案的研究,没有对破产重整的财务管理理论和财务控制体系进行专门的研究。13研究范围本文拟对我国目前破产重整财务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形成原因进行研究,并通过对新旧破产法的对比分析,对我国破产重整财务控制提出优化建议,拓宽我国传统财务
27、管理的外延,对破产重整财务控制规则的制定提供初步的理论探索,使具体实践得到更好的解释和指导。14拟采取的研究方案(研究思路、技术路线或研究方法)研究思路:本文主要采用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首先从破产重整财务控制的含义和特征入手,分析其法律基础和理论基础,再对国内破产重整的现状进行研究,在理论与现实分析的基础上对破产重整财务控制存在问题及形成原因进行研究,最后提出破产重整财务控制的优化建议。如图卜l所示:第1章绪论曼!曼!曼!苎!苎曼曼!曼!曼苎!曼!I I!苎!曼!曼!曼!曼!曼!毫!曼!曼!破产重整企业财务控制与持续经营企业财务控制的比较研究,各国破产重整实践比较研究图卜1本文研究
28、思路Figure 1-1 research thinking15本课题的特色及创新之处151 特色(1)目前国内破产重整财务控制研究领域几呈空白状态。随着新破产法的颁布实施,实现了破产重整的有法可依,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在法律框架下实施破产重整。本文将从整体的角度出发,对破产重整启动、过程和终止或完成的财务控制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优化建议,对其实现条件和途径做出深入分析和讨论。(2)本文将从理论基础和现实分析两个方面出发,更加深入地对破产重整财务控制实务进行指导。152创新之处在我国,到目前为止对破产重整财务控制实践没有系统的研究,但破产重整由于其独特的法理特征,财务控制的目标、方法等都具有特殊
29、性,本文将破产重整财务控制单列出来,对我国目前破产重整财务控制现状进行分析,并对破产重整财务控制的优化提供建议。第2章破产重整及其泫律基础皇!I二I;I I_I I!第2章破产重整及其法律基础21 破产重整的含义与特征211 破产重整的含义目前,对于破产重整的概念,无论是理论学说还是立法条文,都没有达成一个统一的能为各方所接受的普适性定义。在美国,重整一般是以英文词组“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或者“BusinessReorganization”表示。著名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将“Business Reorganization”解释为:当债务人认为自己将陷于破产或无力清偿到
30、期债务时,可依照破产法第11章申请该程序。在法院的监督下,债务人通常可以继续其经营直到提出一个能为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赞同的重整计划。如果在申请重整时债务人已经濒临破产,则债权人的绝大多数必须赞同该重整计划n引。在英国,其1986年破产法典是用“Administration来指称本国的重整制度,因此其内涵与美国破产法中的“Reorganization“的意义并不完全相同n。有学者认为(重整)是一个法院命令,只要该命令在有效期内,那么被签发命令公司的财产、营业、事务将被一位管理者管理,该命令只有在法院认为符合法律的目的并且公司出现或有可能出现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才可签发,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的公司和银
31、行、保险公司不得适用n21。法国的破产重整法适用于所有商人、手工业者、农业经营者和私法人。所谓重整程序,是指不对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协商一个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间内,债务人按照一定的方式全部或者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n劓。在日本,公司破产重整又称作公司更生,是对虽处于困境但却有再建希望的公司,谋求维持和更生的制度,就是对如果偿还到期债务就会给继续经营带来显著障碍的公司,或者有发生成为破产原因的事实危险的公司,按照公司更生法在裁判所的监督下,谋求其再建的一种制度n钔。在韩国,破产重整被定义为是以维持企业的实体而保全作为继续企业的经济上及社会上的价值
32、为目的的制度n副。我国大陆破产法中没有给出破产重整的定义,肖金泉在破产重整中国企业新的再生之路一书中提出重整是指对已具破产原因或者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有人认为重整是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经北京工业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论文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和制度。212破产重整的特征破产重整的目的不在于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因而有异于破产程序,其手段为调整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与重整企业的利益关系,并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故又有异
33、于和解程序。换言之,重整程序不像破产程序那样,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而使其从经济活动中简单地消失,也不像和解程序那样,只是消极地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而是一种积极的拯救程序n 0】。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重整对象的特定化因重整程序社会代价巨大耗资惊人,因而除去美国、法国等少数国家法律所规定的重整对象较宽外,其他国家(地区)均将重整对象限制在较小的范围内。比如,日本公司更生法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更生法第2条),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更将重整对象限制在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202条),而依据我国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破产重整对象限定为企业法人。(2)重整原因
34、宽松化重整原因并不像破产或和解原因那样单一严格,债务人、债权人或股东申请重整程序的开始,并不以债务人已具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为必要,只须证明其有不能清偿之虞即可n町。换言之,财务发生困难即可申请或被申请重整。有的国家,如美国破产法认为,当债务人提出申请时,其本身即被推定为已具重整原因n训。(3)程序启动多元化破产申请由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而和解申请,按一般国家的破产法或和解法规定,只能由债务人提出(我国破产法例外地允许债权人提出)。但重整可由债权人提出,可由债务人提出,也可由公司的股东提出呦1。根据新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
35、请。程序的启动呈现多元化状态。(4)措施多样化重整计划内容丰富,措施多种多样,不仅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妥协与让步,还包括企业的整体出让、合并与分离、追加投资、租赁经营等。应当特别指出的是,这里所讲的企业转让与租赁经营,并不是破产程序上财产的简单出售或出租,而是指原有法人资格不变,企业作为包括各种生产要素在内的“活的整体“出让或出租。简言之,只是易主经营,只有这样才不致使企业消失、工人失业,给社会造成消极后果。(5)程序优先化重整程序不仅优先于一般民事执行程序,而且也优先于破产程序与和解程序。故当重整程序一经开始,不仅正在进行的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而且正在进行的破产第2章破产重整及其泫律基
36、础曼!曼!曼曼!曼曼!曼!苎曼曼!曼毫I 一一_一一-一 一一_一!曼!皇!曼曼!曼鼍!曼!曼!苎寰程序或和解程序也应当中止。当破产申请、和解申请与重整申请同时并存时,法院应当优先受理重整申请。法国法还规定了重整程序前则,重整程序的优先效力还及于担保物权,重整开始后,对公司财产享有保物权,在程序之外不得行使。(6)担保物权的非优先化与破产及和解程序不同,重整程序的效力及于担保物权。重整程序的开始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故重整程序中所指的重整债权人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这是对传统民法之“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的变通,充分体现了重整程序将社会利益放在首位,而将债权人利益及其它因素放在次要位置的价值取向
37、。(7)参与主体的广泛化在破产程序或和解程序中,主体仅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股东只能被动地接受破产或和解的事实而无任何发言权。在重整程序中,不仅债权人、债务人参与程序表达自己的意愿,而且股东、公司员工也要参与并且需要表达自己的意愿,以使破产重整程序能照顾到各方面的利益以有利于顺利开展。(8)价值取向多元化企业破产事件对社会的影响是由内向外逐渐辐射的。首先是企业和债权人以及它的股东,即企业面临着倒闭的结局,债权人和股东面临着财产损失;其次是企业的职工,它所在的地区以及它的交易伙伴,即职工面临着失业及其它经济利益的损失,社区面临着税收减少、失业救济负担甚至地方的衰退,交易伙伴面临着失去订单或失去供应
38、来源;再次是其影响与该企业有关联以及与前两类人有利害关联的人,例如,工厂周围的商店等服务行业因工厂倒闭而难以为继,债权人因该破产事件受损失而无法对债权人履行债务,从而使后者也陷入困境,当地居民因企业破产带来的地方财政困难而不得不忍受公共设施、社会福利乃至社会治安等方面令人不满的状况。(9)目标双重化重整制度具有双重化,即不仅是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在债务人现有的财产的范围内实现多数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分配和债务了结,而且是对陷于经济困境的企业从产权、资本结构到内部管理、经营战略等多方面的调整和变更,使之恢复生机n91。重整制度把清理债务与拯救企业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是它有别于破产清算
39、制度和传统的和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后者一般被认为属于债务清偿法的范畴。22破产重整的法律基础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于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首次引入了国际通行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申请人的重整申请由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作为维护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企业员工等共同利益的企业挽救制度,是维护市场经济正常运行、防止经济震荡的重要市场制度之。这部历时14年修改通过的法律,在立法理念、规范内容、操作程序等方面对老破产法进行了重大修北京工业大学管理学硕-j学位论文曼曼!曼!曼。 ;一一I一: ; I!曼!曼!曼曼曼!蔓曼曼曼!曼改,将过去的以破产清算为主的
40、清算主义破产,转变为以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为主的再建主义破产。破产中心主义主导下的破产法价值目标强调将负社会效果降至最低,而忽视如何避免负社会效果并追求正社会效果的最大化。重整中心主义恰恰能弥补破产中心主义的这一不足。重整程序为一种新型的破产程序,是在对传统破产清算制度进行变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企业再建型的债权债务清理程序。起初,重整制度以公司重整制度为限,股份有限公司因发生财务困难,有停业的危险时,经法院裁定予以整顿而使之复兴的制度。公司重整制度是美国联邦破产法最先创立的,它是当代破产法改革和发展的大势所趋,这一趋势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啪】。重整制度有三个目标,其直接目标是积极拯救企业和
41、公平清偿债务,其间接目标是有效淘汰不良企业。其中,积极拯救企业是首要目标。因为,企业一旦破产将带来巨大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例如资源损失、失业增加、连锁破产、税收减少、社区经济衰退等等。重整制度着眼于企业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以及企业的兴衰存亡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因此,有些国家的重整法开宗明义地指出重整的目的是拯救企业。如韩国公司重整法第一条规定:“本法的目的在于,对处于财务困境濒临倒闭而在经济上又有再建价值的股份有限公司,调和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入之间的利益,以谋求企业的再建u”。重整制度的第二目标是公平清偿债务。因此,各国法律均有禁止债务人任意处分财产,中止债权人启动的强制执行、财产保全等程
42、序的规定,其目的就是在企业复兴的基础上公平清偿债务。尤其,重整计划强制批准的最根本理念就是“公正及衡平“原则噼1,如各国重整法普遍采取的“绝对优先原则”、“清算价值保障原则等均体现重整制度所追求的公平清偿债务的目标。重整制度的第三目标是有效淘汰不良企业以提高国家整体的经济效率。如果强有力地保护那些没有再建可能性的不良企业,只能使不良状态进一步扩大,这将巨大浪费社会财富与资源,成为降低国家经济竞争力的致命因素。因此,重整制度的间接目标是有效淘汰不良企业,谋求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重整制度沿着企业拯救、债务清理和淘汰不良企业两条主线,以和谐和发展为宏旨,向一个良性整合的效率与公平
43、双重价值目标前行,而效率与公平在重整制度的目标追求上相互交融。一方面,通过债务调整,消除破产原因,使企业摆脱经济困境,获得复兴的机会,从而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它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建立于企业复兴的基础上,力图使企业的营运价值得以保留,从而使债权人得到比在破产清算分配的情况下更为有利的清偿结果。因此,重整制度重在避免负社会效果并追求正社会效果的最大化,较之破产中心主义追求负社会效果最小化的目标,重整中心主义更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第2章破产重整及其法律幕础23本章小结本章通过对国内外破产法和学者研究成果的探讨得出破产重整的含义:重整是指对已具破产原因或者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
44、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并分析了破产重整的特征和法理特征,得出重整制度应该是沿着企业拯救、债务清理和淘汰不良企业两条主线,以和谐和发展为宏旨,向一个良性整合的效率与公平双重价值目标前行的结论。第3章破产重整财务控制及其理论基础me第3章破产重整财务控制及其理论基础31 破产重整财务控制的含义与特征311 破产重整财务控制的含义管理学中,何谓“控制,亨利法约尔是被誉为现代管理理论真正创始人的管理学家,在法约尔提出的六大管理要素中包括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对于控制,他认为是保证计划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是要证实各项工作是否都与已定计划相符合。控制的目的在于指出工作中的缺点,以便加
45、以纠正并避免重犯。是为了保证企业计划与实际作业动态适应的管理职能。控制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确立标准、衡量绩效和纠正偏差。有效的控制不仅要求选择关键的经营环节,确定恰当的控制制度,收集及时的信息,而且要求合理运用预算或非预算的控制手段。在控制方法中,他则指出了预算控制、比率分析和内部审计。何谓“财务控制“,在财务管理学中,朱元午认为财务控制是在一定环境中,由企业或单位的所有者、经营者和其他控制主体,通过一系列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安排,利用专门的程序和方法,旨在正确处理各种财务关系并使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尤其是决策达到既定财务目标的系统。它从属于企业或单位的治理结构、管理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但是又具有
46、相对的独立性。按照朱元午对财务控制的定义,就必须将财务控制纳入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将财务控制仅仅视为对财务收支的控制是非常不全面的。因此,本文认为应该把破产重整财务控制放在破产重整企业治理结构中考虑嘤1。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管理和协调与公司有关的各种利益主体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破产重整企业的利益主体主要包括法院、债权人、管理人、股东、原企业管理者、员工、上下游相关企业、社会。具体而言,破产重整企业治理结构所涉及的关系主要包括: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债权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原企业管理者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劳资关系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称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
47、到期债务,并且资金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或丧失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规定进行重整1。为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破产法第7章规定了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权力,包括监督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等乜副。进入重整程序前,企业运营的决策机构是股东组成的董事会,是以股东权益最大化为企业经营目标的;而一旦进入重整程序,在破产法约束下的债务人运营是以债权人为主导的,决策机构不再是董事会,而是由债权北京T业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论文i_iiiiiIIIIi;iiiiiiiiiii人组成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因此在重整期间,债权人利益也由从属
48、地位转变为主导地位,但由于破产重整是一项复杂而专业的活动,为了保证破产管理的公平性和效率性,破产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1。管理入主要作为债权人和法院的代表,处理专业事项,监督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并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在重整程序中起到了对称债权人与债务人信息、平衡两者利益关系的作用。可见,在企业重整期间,债务人已经丧失了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和财产处置权,原来的董事会、经理会、监事会已被债权人委员会、
49、管理人、法院所取代。由于重整管理人由法院任命,对法院负责,债权人会议具有重整计划的审议权和重整工作的知情权,因此其治理结构具有较强的单向性特点,如图31所示:图3-1破产重整企业治理结构Figure 31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corporate system财务控制的立足点在于公司治理机制,以上破产重整治理结构决定了企业对财务控制的需求。因此,破产重整财务控制的定义可以表述为:破产重整财务控制是在破产法框架下,由企业的债权人、管理人和其他控制主体,通过一系列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安排,利用专门的程序和方法,旨在正确处理各种财务关系并使生产、经营、管理、分配活动尤其使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