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第279D章 津贴学校公积金规则五.doc

上传人:jinchen 文档编号:5669783 上传时间:2019-03-11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7.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279D章 津贴学校公积金规则五.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第279D章 津贴学校公积金规则五.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第279D章 津贴学校公积金规则五.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第279D章 津贴学校公积金规则五.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第279D章 津贴学校公积金规则五.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第 279D 章 津贴学校公积金规则五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 279D 章 津贴学校公积金规则的主要内容。(6)如有根据第(2)款作出的任何政府贷款尚未清还,则不得宣布给予附加股息。(7)在本条中,“股息不敷帐目”(dividend deficiency account) 指保证股息结存后未能以收支帐目支付的不敷之数,且记入储备金借方的帐目。(1982 年第 240 号法律公告)第 279D 章 第 13 条利益(1)每当任何供款人因以下任何理由而停止受雇为津贴学校或直资学校(视属何情况而定)教员时 (2000 年第 79 号法律公告)(a)供款人已有 10 年供款无间年资(i)他被迫令退休、

2、解雇、或终止合约(不论合约是否完成),而并非因专业方面行为不当或因被定罪而被迫令退休、解雇或终止合约者;或(ii)他自愿退休、辞职、或终止合约(不论合约是否完成),而并非为避免因专业方面行为不当或因被定罪而被迫令退休、解雇或终止合约以致自愿退休、辞职、或终止合约者;(b)以健康欠佳为理由,该理由须经(如有关的供款人受雇于津贴学校)政府医事委员会或(如有关的供款人受雇于直资学校)医生注册条例(第 161 章)第 2 条所指的注册医生证明为构成终止其雇用的合理理由; (2000 年第 79 号法律公告)(c)(就津贴学校而言)有关的学校不再是津贴学校; (2000 年第 79 号法律公告)(ca)

3、(就直资学校而言)有关的学校不再是直资学校,但如该学校转为津贴学校,则作别论; (2000 年第 79 号法律公告)(d)去世,则除第(3)款、第 7A、13A 及 15 条另有规定外,其帐目即告终结,而在其停止雇用之日其帐目的贷方余额的款额,包括所有政府赠款及直资学校赠款(如有的话)以及截至并包括该日的所有已宣布的股息,均须按照第 14 条支付给该供款人或其遗产代理人。 (1995 年第 260 号法律公告;2000 年第 79 号法律公告)(2)在不影响第(1)(b)、(c)、(ca)及(d)款的原则下,每当任何供款人的供款无间年资足 5 年但未足 10 年,并因以下任何理由停止受雇为津贴

4、学校或直资学校(视属何情况而定)教员时 (2000 年第 79 号法律公告)(a)他被迫令退休、解雇、或终止合约(不论合约是否完成),而并非因专业方面行为不当或因被定罪而被迫令退休、解雇或终止合约者;或(b)他自愿退休、辞职、或终止合约(不论合约是否完成),而并非为避免因专业方面行为不当或因被定罪而被迫令退休、解雇或终止合约以致自愿退休、辞职、或终止合约者,则除第(3)款及第 15 条另有规定外,其帐目即告终结,而该教员作为供款人按照第 14 条应获付给的款额,须为一笔相等于截至他停止受雇之日为止所作供款及就该笔供款宣布的所有股息,另加相等于所有政府赠款、直资学校赠款(如有的话)及就该等赠款宣

5、布的股息的总和的下述百分率 (2000 年第 79 号法律公告)(i)如供款人的供款无间年资未足 6 年,则政府赠款为百分之五十;(ii)如供款人的供款无间年资足 6 年但未足 7 年,则为百分之六十;(iii)如供款人的供款无间年资足 7 年但未足 8 年,则为百分之七十;(iv)如供款人的供款无间年资足 8 年但未足 9 年,则为百分之八十;(v)如供款人的供款无间年资足 9 年但未足 10 年,则为百分之九十。 (1982 年第 240 号法律公告)(2A)在不影响第(1)(b)、(c)、(ca)及(d)款的原则下,每当任何供款人于以下情况停止受雇为津贴学校或直资学校(视属何情况而定)教

6、员时 (2000 年第 79 号法律公告)(a)供款人已有未足 5 年供款无间年资;或(b)因以下任何理由(不论供款无间年资的长短),即(i)因专业方面行为不当或因被定罪而被迫令退休、解雇、或终止合约(不论合约是否完成);或(ii)他自愿退休、辞职、或终止合约(不论合约是否完成),以避免因专业方面行为不当或因被定罪而被迫令退休、解雇或终止合约,则除第(3)款及第15 条另有规定外,其帐目即告终结,而一笔相等于截至他停止受雇之日为止所作供款,另加就该笔供款宣布的股息,均须按照第 14 条付给他。 (1982 年第240 号法律公告;2000 年第 79 号法律公告)(3)任何供款人如已停止根据第

7、 8 条的规定供款,并提出申请,则除非(a)供款人有 10 年供款无间年资并被迫令退休;或(b)属第(2A)(b)款所适用的任何情况,否则常任秘书长可按其认为适当的条款及条件,指示继续保留供款人的帐目,但在该情况下,依据本款而使供款人的帐目得以保留的期间,不得作为供款无间年资考虑。 (1982 年第 240 号法律公告;2003 年第 3 号第 17 条)(4)(由 2000 年第 79 号法律公告废除)(5)(由 1996 年第 163 号法律公告废除)(6)任何供款人的帐目如按照本条(或看来是按照本条)终结,而该供款人已按照第 14 条(或看来是按照第 14 条)收取款额,并再度开始受雇于

8、任何津贴学校,其间教学服务并无中断,则为计算根据本条须就此类再度开始受雇情形而付给的利益额时,不得将此类再度受雇前已完结的任何属供款无间年资的期间考虑在内。 (1990 年第 270 号法律公告)(7)(a)凡任何供款人被免职或其合约被终止(不论合约是否完成),但其帐目仍按照本条(或看来是按照本条)继续保留,而该供款人已按照雇佣条例(第 57 章)收取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视何情况而定),并再度开始受雇于任何津贴学校或补助学校,其间其教学服务并无中断,或该项中断已经常任秘书长批准,则为计算根据本条须就此类再度开始受雇情形而付给的利益额时,不得将此类再度受雇前已完结的任何属供款无间年资的期间考虑在

9、内。 (1995 年第260 号法律公告;2003 年第 3 号第 17 条)(b)就上述再开视为已予终结,而于其停止受雇当日记入其帐目贷方并可归因于其供款及已就该等供款所宣布的股息的该部分款额,须付予该供款人,而记入该供款人帐目贷方并可归因于政府赠款及就该等赠款所宣布的股息的该部分款额,则须付予政府,以抵销已付作或须付作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款额。 (1995 年第 260 号法律公告)(1976 年第 88 号法律公告)第 279D 章 第 13A 条继续保留已去世供款人的帐目(1)即使第 13 条的条文已有规定,已去世的供款人的帐目须予继续保留,而按照第 12 条宣布的任

10、何款额的股息须记入死者帐目的贷方,为期最长 3 年,至供款人的第三个忌辰止,或由供款人死亡之日起至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日期止,两个日期中以较早者为准。 (1995 年第 260 号法律公告;1997 年第 233 号法律公告)(2)第(1)款所适用的帐目(a)在供款人的第三个忌辰的日期终结;或(b)在关乎死者的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的日期终结,两个日期中以较早者为准。 (1997 年第 233 号法律公告)第 279D 章 第 13B 条直资学校供款人停止作为供款人(1)受雇于直资学校的供款人须在该学校成为直资学校后 5 年的期间届满时停止向基金供款。(2)如在第(1)款

11、所提述的届满日期(a)供款人有 10 年供款无间年资,则其帐目须予终结,而在该届满日期其帐目贷方余额的款额,包括所有政府赠款、直资学校赠款以及截至并包括该日期的所有已宣布的股息,均须按照第 14 条支付给他;(b)供款人有足 5 年但不足 10 年供款无间年资,则其帐目须予终结,而该人作为供款人应获按照第 14 条付给的款额,相等于截至该届满日期为止他所作出的供款以及就该笔供款宣布的所有股息,另加一笔款项,款额相等于所有政府赠款、直资学校赠款及就该等赠款宣布的所有股息的总和的下述百分率(i)如其供款无间年资不足 6 年,则为百分之五十;(ii)如其供款无间年资足 6 年但不足 7 年,则为百分之六十;(iii)如其供款无间年资足 7 年但不足 8 年,则为百分之七十;(iv)如其供款无间年资足 8 年但不足 9 年,则为百分之八十;(v)如其供款无间年资足 9 年但不足 10 年,则为百分之九十;(c)供款人有不足 5 年的供款无间年资,则其帐目须予终结,并须按照第 14 条向他支付一笔款项,款额相等于截至该届满日期为止他所作出的供款,另加就该笔供款宣布的股息。(3)凡受雇于直资学校的供款人根据第 7(5)条选择不向基金供款,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