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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和现金日记账.doc

上传人:ysd1539 文档编号:5666556 上传时间:2019-03-11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8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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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文字凭据。它不仅能用来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还可以明确经济责任,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是会计资料中最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文件。一 、 种 类 1、 按 照 来 源 不 同 分 类 : ( 1) 外 来 原 始 凭 证 , 是 指 在 同 外 单 位 发 生 经 济 往 来 事 项 时 , 从 外 单 位取 得 的 凭 证 。 如 发 票 、 飞 机 和 火 车 的 票 据 、 银 行 收 付 款 通 知 单 、 企 业 购 买 商品 、 材 料 时 , 从 供 货 单

2、 位 取 得 的 发 货 票 等 。 ( 2) 自 制 原 始 凭 证 , 是 指 在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发 生 或 完 成 时 , 由 本 单 位 内部 经 办 部 门 或 人 员 填 制 的 凭 证 。 如 收 料 单 、 领 料 单 、 开 工 单 、 成 本 计 算 单 、出 库 单 等 。 2、 按 照 填 制 手 续 及 内 容 不 同 分 类 : 自 制 原 始 凭 证 按 填 制 手 续 及 内 容 的 不 同 , 又 可 分 为 一 次 凭 证 、 累 计 凭 证和 汇 总 原 始 凭 证 。 ( 1) 一 次 凭 证 : 一 次 凭 证 是 指 只 反 映 一 项 经

3、 济 业 务 或 同 时 记 录 若 干 项同 类 性 质 经 济 业 务 的 原 始 凭 证 , 其 填 制 手 续 是 一 次 完 成 的 。 如 各 种 外 来 原 始凭 证 都 是 一 次 凭 证 ; 企 业 有 关 部 门 领 用 材 料 的 “领 料 单 ”、 职 工 “借 款 单 ”。 购 进 材 料 “入 库 单 ”以 及 根 据 账 簿 记 录 和 经 济 业 务 的 需 要 而 编 制 的 记 账凭 证 , 如 : “材 料 费 用 分 配 表 ”等 都 是 一 次 凭 证 。 ( 2) 累 计 凭 证 : 累 记 凭 证 是 指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 一 般 以 一

4、 月 为 限 ) 连 续发 生 的 同 类 经 济 业 务 的 自 制 原 始 凭 证 , 其 填 制 手 续 是 随 着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的 发生 而 分 次 进 行 的 。 如 “限 额 领 料 单 ”是 累 计 凭 证 。( 3) 汇 总 凭 证 : 汇 总 原 始 凭 证 是 指 根 据 一 定 时 期 内 反 映 相 同 经 济 业 务的 多 张 原 始 凭 证 , 汇 总 编 制 而 成 的 自 制 原 始 凭 证 , 以 集 中 反 映 某 项 经 济 业 务总 括 发 生 情 况 。 汇 总 原 始 凭 证 既 可 以 以 简 化 会 计 核 算 工 作 , 又 便 于

5、 进 行 经济 业 务 的 分 析 比 较 。 如 。 “工 资 汇 总 表 ”、 “现 金 收 入 汇 总 表 ”、 发 料 凭证 汇 总 表 ”等 都 是 汇 总 原 始 凭 证 。 3、 按 照 格 式 不 同 分 类 : ( 1) 通 用 凭 证 : 由 有 关 部 门 统 一 印 制 、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使 用 的 具 有 统 一格 式 和 使 用 方 法 的 原 始 凭 证 。 ( 全 国 通 用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 银 行 转 帐 结 算 凭 证等 ) 2( 2) 专 用 凭 证 : 由 单 位 自 行 印 制 、 仅 在 本 单 位 内 部 使 用 的 原 始

6、凭 证 。( 收 料 单 、 领 料 单 、 工 资 费 用 分 配 单 、 折 旧 计 算 表 等 ) 原 始 凭 证 的 基 本 内 容 包 括 : 原 始 凭 证 名 称 、 填 制 原 始 凭 证 的 日 期 、 接受 原 始 凭 证 单 位 名 称 、 经 济 业 务 内 容 ( 含 数 量 、 单 价 、 金 额 等 ) 、 填 制 单 位签 章 、 有 关 人 员 签 章 、 凭 证 附 件 。除 应 当 具 备 原 始 凭 证 的 上 述 内 容 外 , 还 应 当 有 以 下 的 附 加 条 件 :1 从 外 单 位 取 得 的 原 始 凭 证 , 应 使 用 统 一 发 票

7、 , 发 票 上 应 印 有 税 务 专用 章 ; 必 须 加 盖 填 制 单 位 的 公 章 。2 自 制 的 原 始 凭 证 , 必 须 要 有 经 办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者 由 单 位 负 责 人 指 定的 人 员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3 支 付 款 项 的 原 始 凭 证 , 必 须 要 有 收 款 单 位 和 收 款 人 的 收 款 证 明 , 不能 仅 以 支 付 款 项 的 有 关 凭 证 代 替 。4 购 买 实 物 的 原 始 凭 证 , 必 须 有 验 收 证 明 。5 销 售 货 物 发 生 退 口 并 退 还 货 款 时 , 必 须 以 退 货 发 票 、

8、退 货 验 收 证 明和 对 方 的 收 款 收 据 作 为 原 始 凭 证 。6 职 工 公 出 借 款 填 制 的 借 款 凭 证 , 必 须 附 在 记 账 凭 证 之 后 。7 经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的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 应 当 将 批 准 文 件 作 为 原 始 凭证 的 附 件 。 二 、 填 制 要 求1.记 录 要 真 实 。 原 始 凭 证 所 填 列 的 经 济 业 务 内 容 和 数 字 , 必 须 真 实 可 靠 ,即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 法 令 、 法 规 、 制 度 的 要 求 ; 原 始 凭 证 上 填 列 的 内 容 、数

9、 字 , 必 须 真 实 可 靠 , 符 合 有 关 经 济 业 务 的 实 际 情 况 , 不 得 弄 虚 作 假 : 更 不得 伪 造 凭 证 。2.内 容 要 完 整 。 原 始 凭 证 所 要 求 填 列 的 项 目 必 须 逐 项 填 列 齐 全 , 不得 遗 漏 和 省 略 ; 必 须 符 合 手 续 完 备 的 要 求 , 经 办 业 务 的 有 关 部 门 和 人 员 要 认真 审 核 , 签 名 盖 章 。 3.手 续 要 完 备 。 单 位 自 制 的 原 始 凭 证 必 须 有 经 办 单 位 领 导 人 或 者 其 他指 定 的 人 员 签 名 盖 章 ; 对 外 开

10、出 的 原 始 凭 证 必 须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 从 外 部 取得 的 原 始 凭 证 , 必 须 盖 有 填 制 单 位 的 公 章 ; 从 个 人 取 得 的 原 始 凭 证 , 必 须 有填 制 人 员 的 签 名 盖 章 。 4.书 写 要 清 楚 、 规 范 。 原 始 凭 证 要 按 规 定 填 写 , 文 字 要 简 要 , 字 迹 要 清楚 , 易 于 辨 认 , 不 得 使 用 未 经 国 务 院 公 布 的 简 化 汉 字 。 大 小 写 金 额 必 须 相 符且 填 写 规 范 , 小 写 金 额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逐 个 书 写 , 不 得 写 连

11、笔 字 , 在 金 额 前 要填 写 人 民 币 符 号 “¥ ”, 人 民 币 符 号 “¥ ”与 阿 拉 伯 数 字 之 间 不 得 留 有 空 白 ,金 额 数 字 一 律 填 写 到 角 分 , 无 角 分 的 , 写 “00”或 符 号 “ ”, 有 角 无 分3的 , 分 位 写 “0”, 不 得 用 符 号 “ ”; 大 写 金 额 用 汉 字 壹 、 贰 、 叁 、 肆 、伍 、 陆 、 柒 、 捌 、 玖 、 拾 、 佰 、 仟 、 万 、 亿 、 元 、 角 、 分 、 零 、 整 等 , 一 律用 正 楷 或 行 书 字 书 写 , 大 写 金 额 前 未 印 有 “人

12、民 币 ”字 样 的 , 应 加 写 “人民 币 ”三 个 字 , “人 民 币 ”字 样 和 大 写 金 额 之 间 不 得 留 有 空 白 , 大 写 金 额 到元 或 角 为 止 的 , 后 面 要 写 “整 ”或 “正 ”字 , 有 分 的 , 不 写 “整 ”或 “正 ”字 。 如 小 写 金 额 为 ¥ 1008.00, 大 写 金 额 应 写 成 “壹 仟 零 捌 元 整 ”。 5.编 号 要 连 续 。 如 果 原 始 凭 证 已 预 先 印 定 编 号 , 在 写 坏 作 废 时 , 应 加 盖“作 废 ”戳 记 , 妥 善 保 管 , 不 得 撕 毁 。 6.不 得 涂 改

13、 、 刮 擦 、 挖 补 。 原 始 凭 证 有 错 误 的 , 应 当 由 出 具 单 位 重 开 或更 正 , 更 正 处 应 当 加 盖 出 具 单 位 印 章 。 原 始 凭 证 金 额 有 错 误 的 , 应 当 由 出 具单 位 重 开 , 不 得 在 原 始 凭 证 上 更 正 。 7.填 制 要 及 时 。 各 种 原 始 凭 证 一 定 要 及 时 填 写 , 并 按 规 定 的 程 序 及 时 送交 会 计 机 构 、 会 计 人 员 进 行 审 核 。 三 、 审 核会 计 人 员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进 行

14、 。 审 核 的 主 要 内 容 有 : 1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的 合 法 性 和 真 实 性 。审 核 所 发 生 的 经 济 业 务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的 要 求 , 有 否 违 反 财 经 制度 的 现 象 ; 原 始 凭 证 中 所 列 的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是 否 真 实 , 有 无 弄 虚 作 假 情 况 。如 在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中 发 现 有 多 计 或 少 计 收 入 、 费 用 , 擅 自 扩 大 开 支 范 围 、 提高 开 支 标 准 , 巧 立 名 目 、 虚 报 冒 领 、 滥 发 奖 金 、 津 贴 等 违 反 财 经 制

15、 度 和 财 经纪 律 的 情 况 , 不 仅 不 能 作 为 合 法 真 实 的 原 始 凭 证 , 而 且 要 按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 2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的 合 理 性 。审 核 所 发 生 的 经 济 业 务 是 否 符 合 厉 行 节 约 、 反 对 浪 费 、 有 利 于 提 高 经 济效 益 的 原 则 , 有 否 违 反 该 原 则 的 现 象 。 如 经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后 确 定 有 突 击 使 用预 算 结 余 购 买 不 需 要 的 物 品 , 有 对 陈 旧 过 时 设 备 进 行 大 修 理 等 违 反 上 述 原 则的 情 况 , 不 能

16、作 为 合 理 的 原 始 凭 证 。 3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的 完 整 性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是 否 具 备 基 本 内 容 , 有 否 应 填 未 填 或 填 写 不 清 楚 的 现 象 。如 经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后 确 定 有 未 填 写 接 受 凭 证 单 位 名 称 , 无 填 证 单 位 或 制 证 人员 签 章 , 业 务 内 容 与 附 件 不 符 等 情 况 , 不 能 作 为 内 容 完 整 的 原 始 凭 证 。 4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的 正 确 性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在 计 算 方 面 是 否 存 在 失 误 。 如 经 审 核 凭

17、证 后 确 定 有 业 务 内容 摘 要 与 数 量 、 金 额 不 相 对 应 , 业 务 所 涉 及 的 数 量 与 单 价 的 乘 积 与 金 额 不 符 ,金 额 合 计 错 误 等 情 况 , 不 能 作 为 正 确 的 原 始 凭 证 。 对 于 审 核 后 的 原 始 凭 证 ,4如 发 现 有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 有 错 误 或 不 完 整 之 处 ,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理 ; 如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 就 一 定 根 据 审 核 无 误 的 原 始 凭 证 来 编 制 记 账 凭 证 。 检 查 原 始 凭 证 的 方 法检 查 原

18、始 凭 证 的 方 法 很 多 , 常 用 的 方 法 是 利 用 查 账 人 员 的 经 验 , 对 凭 证中 所 列 各 要 素 进 行 审 阅 , 视 其 是 否 存 在 异 常 之 处 , 发 现 其 中 可 能 存 在 的 错 弊 ;或 将 原 始 凭 证 所 反 映 的 经 济 业 务 与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比 较 , 视 具 是 否 存 在 差 异 并分 析 差 异 的 性 质 和 原 因 ; 或 者 将 不 同 时 期 同 类 原 始 凭 证 上 的 相 同 要 素 进 行 对比 分 析 , 寻 找 其 中 存 在 的 明 显 变 化 , 分 析 其 是 否 具 有 业

19、务 依 据 和 正 当 原 由 。 原 始 凭 证 数 量 繁 多 , 来 源 各 异 , 查 账 人 员 不 可 能 对 其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 常见 的 形 式 是 采 取 抽 样 检 查 法 , 即 按 照 一 定 标 志 和 规 律 , 从 凭 证 总 体 中 抽 出 其中 一 部 分 进 行 检 查 , 并 以 此 推 断 总 体 特 性 。 在 原 始 凭 证 的 检 查 中 , 审 阅 法 和 抽 样 法 在 诸 多 查 账 方 法 中 居 主 导 地 位 ,常 常 为 查 账 人 员 首 选 。 另 外 , 查 账 人 员 对 原 始 凭 证 进 行 分 析 , 还 可

20、 以 使 用 复核 法 (对 原 始 凭 证 所 记 录 反 映 的 有 关 数 据 资 料 进 行 重 复 验 算 )、 核 对 法 (主要 指 h1 证 核 , 即 将 记 账 凭 证 与 所 附 原 始 凭 证 进 行 核 对 )、 推 测 和 判 断 (对 原始 凭 证 所 反 映 的 经 济 业 务 进 行 合 理 假 设 , 并 据 以 判 断 其 结 果 特 别 是 在 发 现凭 证 不 能 反 映 经 济 业 务 真 实 面 貌 时 )、 询 问 与 函 证 法 (对 有 关 实 物 进 行 审 查盘 点 , 以 证 明 原 始 凭 证 所 记 录 的 数 量 和 金 额 的

21、正 确 性 )、 实 物 鉴 定 法 (对 有疑 问 的 原 始 凭 证 , 如 其 真 实 性 存 在 问 题 , 是 否 被 篡 改 等 , 请 有 关 专 家 对 其 进行 鉴 定 , 以 鉴 别 其 真 实 性 和 合 法 性 , (其 主 要 方 法 有 物 理 鉴 定 、 化 学 鉴 定 和法 律 鉴 定 )等 等 。 原 始 凭 证 中 的 错 弊原 始 凭 证 舞 弊 是 指 篡 改 、 伪 造 、 窃 取 、 不 如 实 填 写 原 始 凭 证 、 或 利 用 旧 、废 原 始 凭 证 来 将 个 人 所 花 的 费 用 伪 装 为 单 位 的 日 常 开 支 , 借 以 达

22、 到 损 公 肥 私的 目 的 。 例 如 某 企 业 领 导 通 过 篡 改 凭 证 接 受 人 将 自 己 子 女 上 学 的 费 用 作 为 企业 的 职 工 培 训 费 入 账 。 例 如 某 秘 书 从 不 法 分 子 手 中 购 得 假 空 白 发 票 填 上 后 到厂 里 报 销 人 账 。 例 如 在 复 写 纸 下 垫 一 张 白 纸 , 使 原 始 凭 证 的 正 、 副 联 的 数 字内 容 不 一 致 , 像 销 售 货 物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时 , 与 客 户 勾 结 , 将 客 户 持有 的 抵 扣 联 的 数 额 写 大 , 让 其 可 以 抵

23、扣 的 进 项 税 额 变 大 , 而 本 企 业 持 有 的存 根 联 上 则 据 实 记 录 , 保 持 正 常 的 增 值 税 销 项 税 额 , 客 户 单 位 弄 虚 作 假 多 抵扣 的 进 项 税 额 的 “好 处 ”则 与 开 票 单 位 分 享 。 发 生 在 原 始 凭 证 中 的 错 误 主 要 是 把 原 始 凭 证 中 各 项 内 容 错 记 。 例 如 把 原始 凭 证 的 接 受 单 位 和 人 员 弄 错 ; 或 把 日 期 记 错 , 造 成 会 计 分 期 中 出 现 跨 期事 项 , 使 得 不 符 合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 或 把 数 量 、

24、价 格 的 小 数 、 位 数 、 单 价 弄5错 , 使 得 金 额 出 现 偏 差 ; 或 使 用 不 合 规 定 的 原 始 凭 证 , 不 按 要 求 使 用 印 鉴 ,原 始 凭 证 编 号 不 连 续 等 等 。 原 始 凭 证 错 误 的 危 害原 始 凭 证 中 的 错 误 虽 然 不 是 故 意 行 为 , 但 其 危 害 很 大 , 如 原 始 凭 证 的 印鉴 错 误 会 使 单 位 财 会 人 员 对 其 真 实 性 和 合 法 性 产 生 怀 疑 ; 原 始 凭 证 中 的 金 额 ,计 量 单 位 错 误 会 导 致 多 付 或 少 付 货 币 ; 错 误 的 日

25、期 会 影 响 该 项 业 务 的 正 确 归属 期 。 原 始 凭 证 错 弊 的 鉴 别不 论 原 始 凭 证 舞 弊 采 用 什 么 方 式 , 其 原 始 凭 证 上 都 会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表 现出 以 下 特 点 中 的 一 点 或 几 点 。 (1)对 刮 、 擦 、 用 胶 带 拉 扯 的 原 始 凭 证 , 其 表 面 总 会 有 毛 粗 的 感 觉 , 可用 手 摸 , 背 光 目 视 的 方 法 检 查 出 来 ; 对 用 “消 字 灵 ”等 化 学 试 剂 消 退 字 迹而 后 写 上 的 原 始 凭 证 , 其 纸 张 上 显 示 出 表 面 光 泽 消 失

26、, 纸 质 变 脆 , 有 淡 黄 色污 斑 和 隐 约 可 见 的 文 字 笔 画 残 留 , 纸 张 格 子 线 和 保 护 花 纹 受 到 破 坏 , 新 写 的字 迹 由 于 药 剂 作 用 而 渗 散 变 淡 等 特 征 中 的 一 条 或 几 条 。 (2)对 添 加 改 写 的 原 始 凭 证 , 其 文 字 分 布 位 置 不 合 比 例 , 字 体 不 是 十 分一 致 , 有 时 出 现 不 必 要 的 重 描 和 交 叉 笔 画 。 (3)对 于 冒 充 签 字 的 原 始 凭 证 , 其 冒 充 签 字 常 常 在 笔 迹 熟 练 程 度 、 字 形 、字 的 斜 度

27、、 字 体 方 向 和 形 态 、 字 与 字 、 行 与 行 的 间 隔 、 字 的 大 小 , 压 力 轻 重 ,字 的 基 本 结 构 等 方 面 存 在 差 异 有 时 可 以 通 过 肉 眼 观 察 发 现 。 (4)对 于 伪 造 的 原 始 凭 证 可 以 通 过 对 比 原 始 凭 证 的 防 伪 标 志 来 鉴 别 。 对 于 以 上 四 种 舞 弊 手 法 , 如 属 必 要 , 可 请 公 安 部 门 运 用 特 定 的 技 术 进 行鉴 别 。 (5)凭 证 明 显 不 规 范 , 要 素 不 全 , 经 常 缺 少 部 分 要 素 , 其 关 键 要 素 经 常出 现

28、 模 糊 , 让 人 对 其 经 济 业 务 活 动 的 全 貌 感 到 模 糊 。 例 如 购 买 办 公 用 品(实 为 购 买 个 人 消 费 品 )的 假 凭 证 , 往 往 只 注 明 “办 公 用 品 ”, 而 不 注 明 到底 购 买 了 什 么 办 公 用 品 , 其 规 格 、 型 号 、 品 种 、 数 量 如 何 。 (6)其 金 额 往 往 只 有 一 个 总 数 , 而 没 有 分 项 目 的 明 细 , 经 不 起 推 敲 。 (7)原 始 凭 证 的 经 手 人 经 常 含 而 不 露 , 有 时 有 名 无 姓 或 有 姓 无 名 , 如 果仔 细 追 问 很

29、可 能 查 无 此 人 。 (8)原 始 凭 证 上 的 时 间 与 业 务 活 动 发 生 的 时 间 及 以 后 的 入 账 时 间 相 距 甚远 。 (9)主 要 业 务 凭 证 与 其 他 相 关 的 凭 证 不 配 套 , 有 时 只 有 其 中 一 部 分 , 而没 有 另 一 部 分 。 如 销 售 货 物 只 有 销 售 发 票 而 无 发 货 单 据 、 托 运 证 明 、 出 门 单 、结 算 凭 证 等 。 6(10)凭 证 的 形 式 不 规 则 , 以 非 正 规 的 票 据 凭 证 代 替 正 规 的 原 始 凭 证 。 例如 用 货 币 收 付 凭 证 代 替 实

30、 物 收 付 凭 证 ; 以 自 制 凭 证 代 替 外 来 凭 证 ; 以 非 购 销凭 证 代 替 购 销 凭 证 等 。 现金日记账现金日记账(Cash Journal)是用来逐日反映库存现金的收入、付出及结余情况的特种日记账。它是由单位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现金收、付款凭证和从银行提现的银付凭证逐笔进行登记的。为了确保账簿的安全、完整,现金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专门用来记录现 金 收支业务的一种特 种 日 记 账 。现金日记账必须采用订 本式 账 簿 ,其账页格式一般采用“收入”(借 方 ) 、 “支出”(贷 方 )和“ 余额”三栏式。现金日记账通常由出 纳 人 员 根据审核后的现

31、金收 款 凭 证 和现金付款凭证,逐日逐笔顺序登记。但由于从银 行 提取现金的业务,只填制银 行 存 款 付款凭证,不填制现金收款凭证,因而从银行提取现金的现金收入数额应根据有关的银行存款付款凭证登记。每日业务终了时,应计算、登记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以及账面结余额,并将现金日记账的账 面 余 额 与库存现金实有数核对,借以检查每日现金收入、付出和结存情况。日 记 账 设 置现 金 日 记 账 是 用 来 登 记 库 存 现 金 每 天 的 收 入 、 支 出 和 结 存 情 况 的 账 簿 。企 业 应 按 币 种 设 置 现 金 日 记 账 进 行 明 细 分 类 核 算 。

32、 现 金 日 记 账 的 格 式 一 般 有 “三栏 式 ”、 “多 栏 式 ”和 “收 付 分 页 式 ”三 种 。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大 多 采 用 的 是 “三 栏 式 ”账 页 格 式 。 现 金 日 记 账 的 启 用 和 登 记现 金 日 记 账 是 各 单 位 重 要 的 经 济 档 案 之 一 , 为 保 证 账 薄 使 用 的 合 法 性 ,明 确 经 济 责 任 , 防 止 舞 弊 行 为 , 保 证 账 簿 资 料 的 完 整 和 便 于 查 找 , 各 单 位 在启 用 时 , 首 先 要 按 规 定 内 容 逐 项 填 写 “账 簿 启 用 表 ”和 “账 簿

33、目 录 表 ”。 在 账簿 启 用 表 中 , 应 写 明 单 位 名 称 、 账 簿 名 称 、 账 簿 编 号 和 启 用 日 期 ; 在 经 管 人员 一 栏 中 写 明 经 管 人 员 姓 名 、 职 别 、 接 管 或 移 交 日 期 , 由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签名 盖 章 ,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在 一 本 日 记 账 中 设 置 有 两 个 以 上 现 金 账 户 的 , 应在 第 二 页 “账 户 目 录 表 ”中 注 明 各 账 户 的 名 称 和 页 码 , 以 方 便 登 记 和 查 核 。 7出 纳 人 员 审 核 现金日记账通常由出纳人员根据审核后的

34、现金收、付款凭 证 ,逐日逐笔顺序登记。登记现金日记账的总的要求是:分工明确,专人负责,凭证齐全,内容完整,登记及时,账款相符,数字真实,表达准确,书写工整,摘要清楚,便于查阅,不重记,不漏记,不错记,按期结账;不拖延积压,按规定方法更正错账等。 日 记 账 具 体 要 求(1)根 据 复 核 无 误 的 收 、 付 款 记 账 凭 证 记 账 。 现 金 出 纳 人 员 在 办 理 收 、付 款 时 , 应 当 对 收 款 凭 证 和 付 款 凭 证 进 行 仔 细 的 复 核 , 并 以 经 过 复 核 无 误 的收 、 付 款 记 账 凭 证 和 其 所 附 原 始 凭 证 作 为 登

35、记 现 金 日 记 账 的 依 据 。 如 果 原始 凭 证 上 注 明 “代 记 账 凭 证 ”字 样 , 经 有 关 人 员 签 章 后 , 作 为 记 账 的 依 据 。 (2)所 记 载 的 内 容 必 须 同 会 计 凭 证 相 一 致 , 不 得 随 便 增 减 。 每 一 笔 账 都要 记 明 记 账 凭 证 的 日 期 、 编 号 、 摘 要 、 金 额 和 对 应 科 目 等 。 经 济 业 务 的 摘 要不 能 过 于 简 略 , 应 以 能 够 清 楚 地 表 述 业 务 内 容 为 度 , 便 于 事 后 查 对 。 日 记 账应 逐 笔 分 行 记 录 , 不 得 将

36、 收 款 凭 证 和 付 款 凭 证 合 并 登 记 , 也 不 得 将 收 款 付 款相 抵 后 以 差 额 登 记 。 登 记 完 毕 , 应 当 逐 项 复 核 , 复 核 无 误 后 在 记 账 凭 证 上 的“账 页 ”一 栏 内 做 出 “过 账 ”符 号 “”, 表 示 已 经 登 记 入 账 。 (3)逐 笔 、 序 时 登 记 日 记 账 , 做 到 日 清 月 结 。 为 了 及 时 掌 握 现 金 收 、 付和 结 余 情 况 , 现 金 日 记 账 必 须 当 日 账 务 当 日 记 录 , 并 于 当 日 结 出 余 额 ; 有 些现 金 收 、 付 业 务 频 繁

37、的 单 位 , 还 应 随 时 结 出 余 额 , 以 掌 握 收 、 支 计 划 的 执 行情 况 。 (4)必 须 连 续 登 记 , 不 得 跳 行 、 隔 页 , 不 得 随 便 更 换 账 页 和 撕 去 账 页 。 现金 日 记 账 采 用 订 本 式 账 簿 , 其 账 页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撕 去 , 作 废 的 账 页 也 应 留在 账 簿 中 。 在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内 , 账 簿 尚 未 用 完 时 , 不 得 以 任 何 借 口 更 换 账 簿或 重 抄 账 页 。 记 账 时 必 须 按 页 次 、 行 次 、 位 次 顺 序 登 记 , 不 得 跳

38、 行 或 隔 页 登记 , 如 不 慎 发 生 跳 行 、 隔 页 时 , 应 在 空 页 或 空 行 中 间 划 线 加 以 注 销 , 或 注 明“此 行 空 白 ”、 “此 页 空 白 ”字 样 , 并 由 记 账 人 员 盖 章 , 以 示 负 责 。 (5)文 字 和 数 字 必 须 整 洁 清 晰 , 准 确 无 误 。 在 登 记 书 写 时 , 不 要 滥 造 简 化字 , 不 得 使 用 同 音 异 义 字 , 不 得 写 怪 字 体 ; 摘 要 文 字 紧 靠 左 线 ; 数 字 要 写 在金 额 栏 内 , 不 得 越 格 错 位 、 参 差 不 齐 ; 文 字 、 数

39、字 字 体 大 小 适 中 , 紧 靠 下 线书 写 , 上 面 要 留 有 适 当 空 距 , 一 般 应 占 格 宽 的 二 分 之 一 , 以 备 按 规 定 的 方 法改 错 。 记 录 金 额 时 , 如 为 没 有 角 分 的 整 数 , 应 分 别 在 角 分 栏 内 写 上 “0”, 不得 省 略 不 写 , 或 以 “一 ”号 代 替 。 阿 拉 伯 数 字 一 般 可 自 左 向 右 适 当 倾 斜 , 以 使账 簿 记 录 整 齐 、 清 晰 。 为 防 止 字 迹 模 糊 , 墨 迹 未 干 时 不 要 翻 动 账 页 ; 夏 天 记账 时 , 可 在 手 臂 下 垫

40、一 块 软 质 布 或 纸 板 等 书 写 , 以 防 汗 浸 。 (6)使 用 钢 笔 , 以 蓝 、 黑 色 墨 水 书 写 , 不 得 使 用 圆 珠 笔 (银 行 复 写 账 簿 除8外 )或 铅 笔 书 写 。 但 按 照 红 字 冲 账 凭 证 冲 销 错 误 记 录 及 会 计 制 度 中 规 定 用 红字 登 记 的 业 务 可 以 用 红 色 墨 水 记 账 。 (7)每 一 账 页 记 完 后 , 必 须 按 规 定 转 页 。 为 便 于 计 算 了 解 日 记 账 中 连 续 记录 的 累 计 数 额 , 并 使 前 后 账 页 的 合 计 数 据 相 互 衔 接 ,

41、在 每 一 账 页 登 记 完 毕 结转 下 页 时 , 应 结 出 当 月 发 生 额 合 计 数 及 余 额 , 写 在 本 页 最 后 一 行 和 下 页 第 一行 的 有 关 栏 内 , 并 在 摘 要 栏 注 明 “过 次 页 ”和 “承 前 页 ”字 样 。 也 可 以 在 本 页最 后 一 行 用 铅 笔 字 结 出 发 生 额 合 计 数 和 余 额 , 核 对 无 误 后 , 用 蓝 、 黑 色 墨 水在 下 页 第 一 行 写 出 上 页 的 发 生 额 合 计 数 及 余 额 , 在 摘 要 栏 内 写 上 “承 前 页 ”字 样 , 不 再 在 本 页 最 后 一 行

42、写 “过 次 页 ”的 发 生 额 和 余 额 。 (8)现 金 日 记 账 必 须 逐 日 结 出 余 额 , 每 月 月 未 必 须 按 规 定 结 账 。 现 金 日 记账 不 得 出 现 贷 方 余 额 (或 红 字 余 额 )。 (9)记 录 发 生 错 误 时 , 必 须 按 规 定 方 法 更 正 。 为 了 提 供 在 法 律 上 有 证 明 效力 的 核 算 资 料 , 保 证 日 记 账 的 合 法 性 , 账 簿 记 录 不 得 随 意 涂 改 , 严 禁 刮 、 擦 、挖 、 补 , 或 使 用 化 学 药 物 清 除 字 迹 。 发 现 差 错 必 须 根 据 差 错

43、 的 具 体 情 况 采 用划 线 更 正 、 红 字 更 正 、 补 充 登 记 等 方 法 更 正 。 日 记 账 核 对 方 法 为了使现金日记账的帐面记录完整与准确,使其与有关的账目、款项相符,出纳人员在收、付现金以后,要及时记账,并且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对帐。对 帐对 帐 , 就 是 对 帐 簿 记 录 的 内 容 进 行 核 对 , 使 帐 证 、 帐 帐 和 帐 实 相 符 的 过程 。 现 金 日 记 账 的 帐 证 核 对 , 主 要 是 指 现 金 日 记 账 的 记 录 与 有 关 的 收 、 付 款凭 证 进 行 核 对 ; 其 帐 帐 核 对 , 则 是 指 现 金

44、日 记 账 与 现 金 总 分 类 帐 的 期 末 余额 进 行 核 对 ; 其 帐 实 核 对 , 则 是 指 现 金 日 记 账 的 余 额 与 实 际 库 存 数 额 的 核 对 。具 体 操 作 方 法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 现 金 日 记 账 与 现 金 收 付 款 凭 证 核 对收 、 付 款 凭 证 是 登 记 现 金 日 记 账 的 依 据 , 账 目 和 凭 证 应 该 是 完 全 一 致 的 。但 是 , 在 记 账 过 程 中 , 由 于 工 作 粗 心 等 原 因 , 往 往 会 发 生 重 记 、 漏 记 、 记 错方 向 或 记 错 数 字 等 情 况 。 帐

45、证 核 对 要 按 照 业 务 发 生 的 先 后 顺 序 一 笔 一 笔 地 进行 。 检 查 的 项 目 主 要 是 : 核 对 凭 证 编 号 ; 复 查 记 账 凭 证 与 原 始 凭 证 , 看 两者 是 否 完 全 相 符 ; 查 对 账 证 金 额 与 方 向 的 一 致 性 ; 检 查 如 发 现 差 错 , 要 立 即按 规 定 方 法 更 正 , 确 保 帐 证 完 全 一 致 。 9( 2) 现 金 日 记 账 与 现 金 总 分 类 帐 的 核 对现金日记账是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登记的,现金总分类帐是根据收、付款凭证汇总登记的,记账的依据是相同的,记录的结果应该完全一致

46、。但是,由于两种帐簿是由不同人员分别记账,而且总帐一般是汇总登记,在汇总和登记过程中,都有可能发生差错;日记账是一笔一笔地记的,记录的次数很多,也难免发生差错。因此,出纳应定期出具“出纳报告单” 与总帐会 计 进行核对。平时要经常核对两帐的余额,每月终了结帐后,总分类帐各个科目的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和余额都已试 算 平 衡 ,一定要将总分类帐中现金本月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以及月末余额分别同现金日记账的本月收入(借方)合计数、本月支出( 贷方)合计数和余额相互核对,查看帐帐之间是否完全相符。如果不符,先应查出差错出在哪一方,如果借方发生额出现差错,应查找现金收款凭证、银行存款付款凭证(提取现

47、金业务)和现金收入一方的账目;反之则应查找现金付款凭证和现金付出一方的账目。找出错误后应立即按规定的方法加以更正,做到帐帐相符。( 3) 现 金 日 记 账 与 库 存 现 金 的 核 对出 纳 人 员 在 每 天 业 务 终 了 以 后 , 应 自 行 清 查 帐 款 是 否 相 符 。 首 先 结 出 当天 现 金 日 记 账 的 帐 面 余 额 , 再 盘 点 库 存 现 金 的 实 有 数 , 看 两 者 是 否 完 全 相 符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 凡 是 有 当 天 来 不 及 登 记 的 现 金 收 、 付 款 凭 证 的 , 均 应 按 “库存 现 金 实 有 数 +未

48、 记 账 的 付 款 凭 证 金 额 未 记 账 的 收 款 凭 证 金 额 =现 金 日 记账 帐 存 余 额 ”的 公 式 进 行 核 对 。 反 复 核 对 仍 不 相 符 的 , 即 说 明 当 日 记 账 或 实际 现 金 收 、 付 有 误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出 纳 人 员 一 方 面 应 向 会 计 负 责 人 报 告 ,另 一 方 面 应 对 当 天 办 理 的 收 、 付 款 业 务 逐 笔 回 忆 , 争 取 尽 快 找 出 差 错 的 原 因 。现 金 日 记 账 怎 么 登 记现 金 日 记 账 通 常 是 根 据 审 核 后 的 现 金 收 款 、 付

49、款 凭 证 逐 日 逐 笔 按 照 经 济业 务 发 生 的 顺 序 进 行 登 记 的 , 为 了 加 强 对 企 业 现 金 的 监 管 , 现 金 日 记 账 采用 订 本 式 账 簿 。 现 金 日 记 账 是 用 来 核 算 和 监 督 库 存 现 金 每 天 的 收 入 、 支 出 和 结 存 情 况 的 账 簿 。由 出 纳 人 员 根 据 与 现 金 收 付 有 关 的 记 账 凭 证 , 如 现 金 收 款 、 现 金 付 款 、 银行 付 款 ( 提 现 业 务 ) 凭 证 , 逐 日 逐 笔 进 行 登 记 , 并 随 时 结 记 余 额 。 登记现金日记账时,除了遵循账簿 登记的基本要求外,还应注意以下栏目的填写方法: 1.日 期“日期”栏中填入的应为据以 登 记 账 簿 的会计凭证上的日 期,现金日记账一般依据记账凭证登记,因此,此处日期为编制该记账凭证的日期。不能填写原始凭证上记载的发生或完成该经济业务的日期,也不是实际登记该账 簿的日期。102.凭 证 编 号“凭证字号”栏中应填入据以登账的会计凭证类型及编号。如,企业采用通用凭证格式,根据记 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时,填入“记号” ;企业采用专 用凭 证 格式,根据现金收款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时,填入“收号”。3.摘 要“摘要”栏简要说明入账的经济业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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