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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京籍职工可上生育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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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北京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将扩大至非京籍职工北京市人社局出台新规,2012 年 1月 1日起,本市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将扩大至机关、事业单位和非京籍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提高,报销范围扩大,实现制度上的全覆盖。由此,在京企业的非京籍职工,乃至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将获得生育险所规定的生育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明年生孩子时就可享受这一政策。非京籍职工可参保生育险根据新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参加生育保险。由此,将目前不能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实现

2、生育保险制度全覆盖。同时,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在参保之列,而不再区分其是否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这意味着,非京籍职工也纳入了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缴费时限“连缴 9月费可领取生育津贴”新规: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后,对于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新规将“9个月的连续缴费期”做了调整,即自 2012年 1月 1日起 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但在 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生育津贴则由用人单位支付。如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 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 12个月的

3、,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 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生育津贴“低于个人工资将由单位补足”生育津贴计发办法不再按女职工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计发,调整为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 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原参加生育险的职工,在 2012年 1月 1日前已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但在之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新办法计算生育津贴。举例 某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4500元,A 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B 职工为

4、 5000元。则 A职工将以 4500元为基数,除以 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其生育津贴。B 职工则将以 5000元为基数,除以 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其生育津贴。灵活就业者生育费或经医保基金报销这次新政的出台,标志着本市五项社会保险都已实现了制度全覆盖。下一步本市有望通过医保基金报销生育费用的方式,逐步解决灵活就业人员和居民医保参保者没有所属单位,不能参加生育险,也不能报销生育费用的问题。另外,新政实施后,本市将通过五险统一征收的方式,来解决个别单位选择性参保的问题。单位不缴费最高罚三倍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称,本市人社部门将严格监督单位是否及时足额地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以保障职工的利益不受损

5、害。如果相关单位拒不为员工参保,员工可到单位属地所在社保部门,或通过12333热线投诉举报。提醒:非京籍领津贴“应出具生育联系单”本市人社部门提醒参保者,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住院或申领生育津贴和医疗待遇时,应当出具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本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生育险调整项目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 2400元提高至 2800元,二级医院由 2300元提高至 2700元,一级医院由 2100元提高至 2500元。自然分娩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 2000元提高至 3000元,二

6、级医院由 1900元提高至 2900元,一级医院由 1800元提高至 2700元。人工干预分娩定额支付标准:三级医院由 2100元提高至 3300元,二级医院由 2000元提高至 3200元,一级医院由 1900元提高至 3000元。剖宫产术支付标准:剖宫产术合并执行一个定额标准,三级医院 4400元,二级医院 4200元,一级医院 3800元。按项目付费出血量指标:住院分娩当次出血量大于 500ml(原为 800ml)或血小板计数小于 8万/mm3(原为 5万/mm3)调整为按项目付费。按限额付费项目:增加实施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在门诊的检查费,按 300元限额标准支付。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按项目付费项目住院分娩当次按项目支付范围增加产褥期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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