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单采血浆站技术操作规程(2011 版)卫办医政发201142 号附件二一一年三月2目 录总则 3第一章 血源 管理 3第二章 实验室技术 15第三章 原 料血浆单采技术 27第四章 原料血 浆的冻结、包装、贮存与运输 38第五章 仪器设 备管理 41第六章 物料 管理 46第七章 生 物安全控制 50第八章 原料血 浆统计 58第九章 单采 血浆站质量控制 61附录 ABO 血型 测 定 66附录 血红蛋 白测定 68附录 血清(血浆)蛋白质 含量检测 72附录 血清 电泳检测 74附录 丙氨酸氨 基转移酶(ALT)检测(赖氏法) 76附录 梅 毒检测 80附录 乙型肝炎表 面抗原(HBsA
2、g)检测(酶联 法) 82附录 丙型肝炎 病毒抗体(HCV 抗体)检测 (酶联法) 84附录 人类免疫缺陷 病毒 1+2 型抗体检测(酶联法) 86附录 pH 值 测定法 88附录 不溶性微粒 检查法 913附录 环氧乙烷残留量检 查法 96附录 钠盐与氯 化物的鉴别反应检查法 98附录 重金 属检查法 99附录 可见异物 检查法 101附录 最低 装量 检查法 104附录 细菌内毒 素检查法 105附录 无菌检 查法 113附录 沉降菌 测试法 122附录 注射 用枸橼酸钠抗凝 125附录 氯化钠 注射液 127附录 一次 性血浆分离器 128附录 X 数值修 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3、130专业术 语与名词解释 1384总则为了加强单采血浆站管理,保证原料血浆质量,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 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 、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 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单采血浆站采集原料血浆的全过程。第一章 血源管理1.供血浆者的招募1.1 单采血浆站应当在划定的采浆区域内组织、动员供血浆者。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宣传预防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相关知识。1.2 单采血浆站应当在站内明显位置张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供血浆者须知及宣传挂图。1.3 应当向申请供血浆者解释采集血浆的
4、方法和过程,以及在采集血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及危险,并征得书面同意。1.4 供血浆同意书应当包括:供血浆者被告知并理解了单采血浆的要求及过程、遵守单采血浆站的规章制度、有权同意或停止供血浆、单采血浆站有权接收或拒绝供血浆。1.5 供血浆者的确定应当通过询问健康状况、体格检查和化验,由体检医师作出申请者能否成为供血浆者的决定。2.供血浆者健康询问2.1 供血浆者健康询问项目体检医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相关要求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询问。2.1.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供血浆2.1.1.1 体弱多病,经常头昏、眼花、耳鸣、晕血、晕针、晕倒及有美尼尔氏病者。2.1.1.2.有性病、麻风病、
5、艾滋病,以及 HIV-1 和 HIV-2 抗体阳性者。2.1.1.3.有肝病史、经检测 HBsAg 阳性、HCV 抗体阳性(甲型肝炎临床治愈一年后,连续三次每次间隔一个月 ALT 化验正常者,可供血浆) 。2.1.1.4.患反复发作过敏性疾病、荨麻疹、支气管哮喘、药物过敏者(患单纯性荨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者可以供血浆) 。2.1.1.1.5.肺结核、肾结核、淋巴腺结核、骨结核患者。52.1.1.6.有心血管疾病及病史,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心肌炎、血栓性静脉炎者。2.1.1.7.呼吸系统病(包括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支气管扩张、肺功能不全)患者。2.1.1.8.消化系统疾病(如较严重的胃及
6、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肠炎、慢性胰腺炎)患者。2.1.1.9.泌尿系统疾病(如急慢性肾炎、慢性泌尿系统感染、肾病综合征以及急慢性肾功能不全等)患者。2.1.1.10.各种血液病(包括贫血、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各种出血凝血性疾病)患者。2.1.1.11.内分泌疾患或代谢障碍性疾病(如甲亢、肢端肥大症、尿崩症、糖尿病等)患者。2.1.1.12. 器质性神经系统疾患或精神病(如脑炎、脑外伤后遗症、癫痫、精神分裂症、癔症、严重神经衰弱等)患者。2.1.1.13.寄生虫病及地方病(如黑热病、血吸虫病、丝虫病、钩虫病、绦虫病、肺吸虫病、克山病、大骨节病等)患者。2.1.1.14 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
7、性肿瘤者。2.1.1.15.已做过切除胃、肾、胆囊、脾、肺等重要脏器手术者。2.1.1.16.接触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者。2.1.1.17.易感染人免疫缺陷病毒的高危人群,如有吸毒史者、同性恋及有多个性伙伴者。2.1.1.18. 克雅病(CJD )和变异克雅病( vCJD)患者及有家族病史者、接受过人和动物脑垂体来源物质(如生长激素、促性腺激素、甲状腺刺激素等)治疗者。接受器官(含角膜、骨髓、硬脑膜)移植者。可能暴露于牛海绵状脑病(BSE)和 vCJD 的人。2.1.1.19.慢性皮肤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肤病(如黄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性牛皮癣等)患者。2.1.1.20.
8、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胶原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硬皮病等)患者。2.1.1.21. 被携带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咬伤者。2.1.1.22. 医生认为不能供血浆的其他疾病患者。2.1.2 有下列情况者暂不能供血浆2.1.2.1 半月内曾作过拔牙或其他小手术者。62.1.2.2 妇女月经前后 3 天,月经失调、妊娠期、流产后未满 6 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 1 年者。2.1.2.3.感冒、急性胃肠炎患者病愈未满 1 周,急性泌尿系统感染病愈未满 1 月,肺炎病愈未满半年者。2.1.2.4.来自某些传染病和防疫部门特定的传染病流行高危地区的供血浆者。痢疾病愈未满半年,伤寒、布氏杆菌病病愈未满 1 年
9、,3 年内有过疟疾病史者。2.1.2.5.接受过输血治疗者,2 年内不得供血浆。2.1.2.6.被血液或组织液污染的器材致伤者或污染伤口以及施行纹身术后未满一年者。2.1.2.7.与传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触史者,自接触之日起至该病最长潜伏期。2.1.2.8.接受动物血清制品者于最后一次注射后 4 周内。2.1.2.9.接受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注射者一年内。2.1.3 供血浆者接受免疫接种后采集血浆的规定:2.1.3.1 除特异性免疫血浆制备时的免疫接种外,近期接受过免疫接种的无症状供血浆者,经下列期限后方可供血浆:麻疹、腮腺炎、黄热、脊髓灰质炎、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免疫者最后一次免疫后 2 周,风疹活
10、疫苗、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后 4 周可供血浆。2.1.3.2 体检医师应告知供血浆者,如果对上述询问内容作不真实回答,将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和责任,由供血浆者签名或按指纹确认。2.2 健康状况询问注意事项2.2.1 健康询问应由体检医师单独进行,注意保护隐私。询问结束后由供血浆者签名或按指纹确认。2.2.2 应当当对高危行业者采取有效屏蔽措施。2.2.3 对不符合供血浆者条件的,体检医师应单独对供血浆者进行指导,或提供就医建议。2.2.4 体检医师应严格为供血浆者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供血浆者不能继续供血浆的原因。3.供血浆者体格检查3.1 供血浆者体格检查项目3.1.1 年龄:1855 周
11、岁。3.1.2 体重:7男不低于 50kg,女不低于 45kg。3.1.3 血压:90 mmHg140 mmHg60 mmHg90mmHg (12.0 kPa 18.7kPa8.0 kPa12.0 kPa) ;脉压差不低于 30mmHg (不低于 4.0kpa)。3.1.4 脉搏:节律规整,60-100 次/分钟,高度耐力的运动员不低于 50 次/分钟。3.1.5 体温:正常。3.1.6 胸部:心肺正常,无病理性呼吸音及病理性心脏杂音,心率 60100 次/分钟。初次申请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时,必须做 X 光胸片检查,固定供血浆者每年做一次胸片检查。3.1.7 腹部:腹平软、无肿块、无压痛、肝
12、脾不肿大。3.1.8 皮肤:无黄染,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3.1.9 五官:无严重疾病,巩膜无黄染,甲状腺不肿大。3.1.10 四肢:无严重残疾、无严重功能性障碍及关节无红肿。双臂静脉穿刺部位无皮肤损伤,无静脉注射药物痕迹。3.2 供血浆者体格检查步骤3.2.1 目测一般健康情况,发育,营养,有无特殊体型和体质。3.2.2 观察五官,皮肤,触摸浅表淋巴结,甲状腺等有无异常。3.2.3 体重:以千克为单位。用经检定合格的体重秤称量供血浆者除去厚重衣服后的体重,并记录。如果供血浆者在 2 个月内重量增加或减少 5 千克,应当询问原因。3.2.4 血压:用经检定合格的血压
13、表,取坐位测量。如果供血浆者紧张或匆忙跑到体检室,应当待其平静后再测量。测量前 30 分针内避免进食,并应当排空膀胱。血压不合格者,可休息 30 分钟后复查,如仍不符合要求的,记录为不合格。固定供血浆者血压不符合规定,可 2 周后复查,合格可恢复采浆,否则应当淘汰。3.2.5 脉搏:三指指腹放于腕部桡侧中等力度按压 1 分钟计数或其他适宜方法。83.2.6 体温:将体温计放于腋窝深处,上臂夹紧体温表,放置 510 分钟后,读数。也可用其他适宜方法测体温。如果体温超过 37.5持续一周,体检医生应当询问原因。3.2.7 心肺听诊,肝脾肋下触诊。3.2.7.1 保持诊室安静,温暖,舒适。心脏听诊以
14、二尖瓣区、肺动脉瓣区、主动脉瓣区、主动脉瓣区第二听诊区、三尖瓣区顺序进行,仔细辨别心率(心率至少听诊 1 分钟,心率异常者必要时可休息 30 分钟后复查) 、心音、心律及杂音。允许生理性杂音。3.2.7.2 肺部听诊,一般由肺尖开始,自上而下分别检查前胸部、侧胸部和背部,而且要在上下、左右对称的部位进行对比。应仔细辨别呼吸音是否清晰,有无干湿罗音、哮鸣音等。有疑问者可随时作 X 光胸片。3.2.7.3 肝脏检查时受检者可取正坐位或仰卧位,触诊不满意或有疑问时必须取仰卧或侧卧位检查,两侧膝关节屈曲,放松腹肌,肋下触及注意肝脏大小,软硬等。3.2.7.4 脾脏正常情况下肋下不应当触及。3.2.8
15、体检医师必须正确掌握体检标准,确保检查项目完整,记录清楚。3.2.9 以上检查完成后,体检医师应当在体检记录上写明供血浆者体检是否合格,并签名。3.3 体检室的基本要求3.3.1 体格检查要在适当的光线、室温和肃静的环境中进行。3.3.2 体检室应当能够保证对供血浆者进行保密性征询和正确的体检。3.3.3 体检室应当有体检用床、手套、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表、体重测量仪、叩诊锤等综合体检设备。配有消毒物品、污物桶、洗手池等消毒隔离设施。设有屏风、诊察桌椅、室温控制等设备。3.3.4 所用的仪器设备在每日工作结束后进行清洁消毒并记录。3.4 体检医师的基本要求3.4.1 体检医师应当为具有中等专科
16、毕业以上学历,医学专业,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3.4.2 体检医师需经血液安全、急救知识的培训,掌握常见急救知识并具备处理供血浆者不良反应的能力。 3.4.3 体检医师应当具备和供血浆者良好沟通的技巧。4.供血浆者血液及血浆标本的采集和检验4.1 供血浆者血液及血浆标本检验项目9下列检测项中,除另有规定外,单采血浆站应当在每次采浆时对供血浆者进行检测。新供血浆者(包括第 1 次供血浆及 2 次供血浆间隔超过半年以上者)应当在供血浆前检测,化验结果有效期 14 天。对固定供血浆者(半年内按照规定采浆间隔连续供浆 2 次及 2 次以上的供血浆者)可在采浆后留样检测,但检测时间应当在供血浆后 48
17、 小时内。4.1.1 血型用经批准的抗 A 抗 B 血型定型试剂测定。ABO 血型以正定型法鉴定。新供血浆者检测。4.1.2 血红蛋白采用硫酸铜法,男不低于 1.0520,女不低于 1.0500(相当于男不低于 120 g/L,女不低于 110 g/L)。4.1.3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采用速率法应当不高于 40 单位;采用赖氏法应当不高于 25 单位。4.1.4 血浆/血清蛋白含量采用双缩脲法或折射仪法测定,血清蛋白含量应当不低于 60g/L,血浆蛋白含量应当不低于 50g/L。4.1.5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应当为阴性。4.1.6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
18、(HCV 抗体)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应当为阴性。4.1.7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1 和 HIV-2 抗体)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应当为阴性。4.1.8 梅毒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应当为阴性。4.1.9 血清/血浆电泳白蛋白应当不低于 50,并与前次比较无明显变化。新供血浆者检测(可在采集血浆后检测),以后每年检测一次。4.2 供血浆者血液及血浆标本的采集步骤4.2.1 操作人员应当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核实,确证无误方可采集血液标本。4.2.1.1 血液标本编号为登录计算机系统后自动生成的顺序号,标签应当粘贴于一次性试管上 2/3 处,并便于识别。104.2.1.2 采集血液标本时须严
19、格执行无菌操作。须用有批准生产文号、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一次性注射器(或真空采血管) 。4.2.1.3 选择穿刺点时应当尽量选取肘正中静脉。4.2.1.4 以穿刺点为中心,用 2%碘酒棉球(或其他适宜的有效消毒剂)由里向外涂拭消毒面积 68cm2。待碘酒干后,再用 75%酒精棉球擦拭脱碘。4.2.1.5 对已经消毒的部位不得再用手指接触,否则必须重新消毒。4.2.1.6 在消毒区域外,用左手绷紧供血浆者手臂的皮肤,使静脉相对固定不致滑动。4.2.1.7 右手持注射器针筒(或真空采血管) ,使针筒刻度及针口斜面向上,沿静脉的一侧将针头平行刺入皮下,触及静脉管壁后将针刺入静脉管腔。4.2.1.
20、8 轻拉注射器活塞,取血到所需刻度处(采集标本血量为 34ml) ,解除止血带并嘱供血浆者松开拳头,用消毒棉球轻轻覆盖针眼上,并立即拔出针头压住针眼 12 分钟,防止出血。4.2.1.9 血液标本采集后立即按“ 附录 血红蛋白测定 第一法”进行全血比重测定。4.2.1.10 取掉注射器针头,放入利器盒内,按相关规定处理。4.2.1.11 将注射器内的血液标本,沿着已贴好标签的空试管管壁徐徐注入(不可用力过大,防止溶血) 。注射器放入放入利器盒内,按相关规定处理。4.2.1.12 按顺序将装有血液标本的试管轻轻放在试管架中(防止试管碎裂) 。4.2.1.13 填写血液标本采集记录和全血比重检测记
21、录。4.2.2 血液标本的转运4.2.2.1 检查血液标本,若发现有空缺、漏样等情况时,应当逐一注明,重新采集血液标本。4.2.2.2 检查无误后及时把全血比重测定记录及装有血液标本的试管置于带盖专用塑料箱(盒)内,按规定通道转运至化验室。4.2.2.3 做好血液标本转运交接记录。4.2.3 供血浆者供血浆前化验结果以单采血浆站结果为准,固定供血浆者采浆后留血浆标本进行检测。 4.2.4 清场4.2.4.1 使用后的一次性无菌注射器采血针头应当放入利器盒内,按相关规定处理,其他与血液接触和已被血液污染的废弃物,放入医疗废弃物专用包装袋内,送医疗废弃物暂存点,按照要求进行处理。114.2.4.2
22、 未拆内包装的一次性无菌注射器归还原位。4.2.4.3 对容器、桌面、地面按照“第七章 4 消毒” 的要求采用有效消毒液消毒。若已知被感染性材料污染,应当用 20005000mg/L 有效氯溶液或其他有效消毒液彻底消毒。4.2.4.4 填写清场记录,内容应包括:一次性无菌注射器使用量及处理情况,清洁消毒的内容,消毒剂名称、配制批号及使用量等。5.合格供血浆者管理5.1 新供血浆者管理供血浆者必须是划定的采浆区域内具有当地户籍的 18 岁到 55 岁健康公民。 新供血浆者指第一次供血浆及两次供血浆间隔超过半年以上者。新供血浆者应当在供血浆前进行血液检测。血源管理部门、血液标本采集处、采浆室工作人
23、员在各自的工作环节应当仔细确认供血浆者身份,严防冒名顶替。5.1.1 首次申请供血浆者管理5.1.1.1 首次供血浆者经健康询问、体格检查合格后采集血样进行检测,合格后填写填写供血浆者名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省(区、市)和相邻省(区、市)内进行供血浆者信息检索,确认其未在其他单采血浆站登记供浆,由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供血浆证 。供血浆证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血型、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2 年内免冠证件照、家庭住址、建卡日期和供血浆者编号(卡号) 。申请领取供血浆证者必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4、5.1.1.2 将首次申请供血浆者的照片、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中,作为身份核实依据。5.1.13 采集血浆前,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已录入的相关信息核实身份,无误后方可采浆。5.1.1.4 对于需进行特异性免疫的供血浆者,应当告知其特异性免疫的意义、作用、方法和步骤,取得其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相应免疫疫苗的接种,填写供血浆者免疫注射记录,并向供血浆者支付有关费用。 5.1.1.5 应当建立供血浆者健康询问、体检、化验及采血浆记录。5.1.1.6 首次申请供血浆者健康询问、体检、检测有不合格项目,体检医师应当在供血12浆者健康询问、体检、检测记录上注明不合格的原因,由血源科将其登记在不予
25、发放供血浆证者名册中,单独存档。5.1.2 再次供血浆间隔超过半年以上者管理两次供血浆间隔超过半年以上者,经健康询问、体检、血样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浆。5.2 固定供血浆者管理5.2.1 固定供血浆者指半年内按照规定采浆间隔连续供浆 2 次及 2 次以上的供血浆者。5.2.2 取得供血浆证的供血浆者,纳入固定供血浆者的管理。5.2.3 采浆资格审核和身份确认:供血浆者持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和供血浆证到血源管理部门登记,经系统确认采浆间隔、身份核实无误后进行健康状况询问、体检,合格后方可采集血浆。5.2.4 固定供血浆者可在采浆后留样检测,检测时间应当在供血浆后 48 小时内。6. 供血浆者
26、档案管理6.1 单采血浆站应当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并定期备份有关数据,确保供血浆者体检、检测、采浆全过程可追溯。6.2 供血浆者档案应专柜放置,并有专人保管,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严格控制非授权人员进(侵)入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查询、录入和更改数据等。6.3 未经单采血浆站或档案部门负责人授权,任何人不得查阅、借阅、复制各类档案。记录其健康检查情况和供血浆情况等。6.4 供血浆者档案分为合格、暂时拒绝和永久淘汰三种。6.4.1 合格供血浆者档案至少包括:供血浆者基本信息(至少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血型、民族、有效身份证号码、2 年内免冠证件照、家庭住址或单位地址、
27、建档日期和供血浆者编号) ,身份证复印件、X 光胸片报告单、供血浆自愿书、供血浆者健康询问、体检、检测及采血浆记录、供血浆者采血浆过程中不良反应记录等。6.4.2 暂时拒绝供血浆者档案与合格供血浆者档案内容相同,并在记录中注明暂时拒绝原因。6.4.3 永久淘汰供血浆者档案包括:加盖永久淘汰章的供血浆者档案、永久淘汰供血浆者名册及其供血浆证。并在记录中注明永久淘汰原因。6.5 各类档案应当分类编号、顺序摆放,便于查找。6.6 永久淘汰供血浆者档案应当使用专柜并加锁保管,永久保存;合格供血浆者的档案应当保存至该供血浆者达到规定的最大供血浆年龄期满后 10 年。136.7 除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取证
28、、行业监督管理、技术审查和本单位管理工作需要外,没有供血浆者签名的同意书,不能向任何人透露供血浆者的信息。7 暂时拒绝和永久淘汰供血浆者的步骤7.1 血源管理部门接到供血浆者不合格报告单,应当核对报告单上的不合格内容,并告知供血浆者。7.2 属暂时拒绝的,应当记录暂时拒绝的原因,归入暂时拒绝档案中,并预约下次体检时间。7.3 属永久淘汰的,应当记录永久淘汰的原因,归入永久淘汰档案中,同时收回该供血浆者的供血浆证并加盖永久淘汰章,注明淘汰日期。7.4 淘汰不合格供血浆者的工作应当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单的 24 小时内完成。7.5 在计算机系统中及时变更有关信息。8. 供血浆者特异性免疫 8.1 免疫
29、用疫苗或其他免疫原须经批准的,免疫程序应当尽可能采用最少剂量免疫原和注射针次。8.2 如需要对同一供血浆者同步进行 1 种以上免疫原的接种,应当事先证明免疫接种的安全性。8.3 对供血浆者的免疫程序可以不同于疫苗的常规免疫程序,但采用的特定免疫程序须证明其安全性,并经批准。8.4 在任何一次免疫接种后,应当在现场观察供血浆者至少 30 分钟,确定是否有异常反应当,以防意外。8.5 用人红细胞免疫供血浆者,必须有特殊规定和要求,并经批准。8.6 免疫注射应当由有经验的护士在专用注射室进行。应当熟悉免疫程序,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免疫程序、剂量、注射部位进行免疫注射。现场应当配备相应当的急救药品和设施,
30、并有取得执业资格证的医护人员在场。医护人员应当了解疫苗或免疫原免疫后可能发生的各种不良反应当,并及时处理。8.7 对免疫后出现的不良反应,按不同疫苗或免疫原接种后不良反应症状对症进行处理。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单采血浆站无法处理的,应当及时送医院救治。8.8 供血浆者需签署特异性免疫协议(合同),应当建立特异性免疫供血浆者记录,每次免疫注射记录内容包括:疫苗名称、规格、批号及生产厂家名称、注射剂量、针次、日期、供血浆者姓名及编号、免疫引起的不良反应及处理、注射者签全名等。149. 供血浆者服务工作9.1 单采血浆站应当在大门值班室、供血浆者休息室、血源管理部门、标本采集处、采浆室等各处,为供血浆者
31、提供相关的服务。9.2 供血浆者休息室应当配有座椅,宽敞明亮,通风设施良好,墙面粘贴卫生部颁发的供浆者须知宣传图。配备影像设备及相关宣传资料。10.供血浆者 HIV 反应性抗体初筛及上报10.1 供血浆者 HIV 抗体筛查反应性的确认10.1.1 对初检呈阳性反应的样品,必须进行复检。10.1.2 对初检呈反应性的样品,分别用原有试剂和另外一种不同原理或不同厂家的检测试剂重复检测。10.1.3 两种试剂复检均呈阴性反应当,则报告 HIV 抗体阴性;否则,可出具“HIV 抗体待复检”报告,同时,根据有关规定送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确证实验室进一步确证。10.2 HIV 抗体筛查阳性样品的送样要求10
32、.2.1 HIV 抗体筛查阳性样品需送上级实验室进行复测或确认,需要填写“HIV 抗体复测送检单” ,经 1 名检验人员和 1 名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审核签字,送当地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再转送艾滋病确证实验室,或在本实验室复检后直接送确证实验室。10.2.2 送检样品的包装10.2.2.1 应当采用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三级包装系统10.2.2.2 第一层容器:直接装样品,要求防渗漏。样品应当置于带盖的试管内,试管上应当有明显的标记,标明样品的唯一性编号、供血浆者姓名、样品种类和采集时间。在试管的周围应当垫有缓冲吸水材料,以免碰碎。随样品应当附有“HIV 抗体待确认送检单”,送检单应当与样
33、品分开放置。10.2.2.3 第二层容器:要求耐受性好、防渗漏、容纳并保护第一层容器,可以装若干个第一层容器。将试管装入专用带盖的容器内,容器的材料要易于消毒处理。10.2.2.4 第三层容器:放在一个运输用外层包装内,应当易于消毒。在第三层容器外面要贴标签,标明数量,收件、发件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10.2.3 检测呈阳性反应的血清和血浆样品应当在 28条件下由专人运送。每一包装的体积以不超过 50ml 为宜。10.3 HIV 抗体检测结果判定及报送要求10.3.1HIV 抗体检测筛查检测流程和判定规则应当参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的15有关规定。10.3.2 没有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的地区,
34、可直接向艾滋病确认中心实验室报告检测结果,并随时报同级检测人员,以便及时随访。10.3.3 供血浆者血液标本检测中,经 2 次 HIV 抗体检测初筛阳性结果或经艾滋病确证实验室确认 HIV 抗体为阳性的,单采血浆站必须根据 HIV 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及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于 24 小时内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于 24 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11. 原料血浆检疫期管理应当协助所供原料血浆的生产企业实施原料血浆检疫期管理相关工作,如供血浆者的信息追踪、检疫期不合格供血浆者的淘汰管理等。第二章实验室技术单采血浆站实验室包括血
35、液检测实验室、艾滋病初筛实验室等,开展的检测项目应当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1. 实验室环境与设施要求1.1 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应当满足检测工作的需求,以保证安全有效地实施检测。1.2 实验室设置应当合理分区,有明显的警示标识,不得互相妨碍。1.3 实验室外应当设挂衣装置,外衣应当与实验室工作服分区放置。 1.4 实验室的墙壁、天花板和地面应当平整、易清洁、不渗水、耐化学品和消毒剂的腐蚀。地面应当防滑,不得铺设地毯。1.5 实验室应当在靠近出口处设洗手池和洗眼装置。 1.6 实验台面应当牢固,防水、耐腐蚀、耐热。 1.7 储物柜、实验台之间应当有隔断,便于操作和清洁。1.8 应当有适宜的温度、
36、湿度和通风控制设备,如有可开启的窗户,应当设置纱窗。1.9 应当根据检测流程和检测项目分设检测作业区,至少包括样本接收、处理和储存区,试剂储存区,检测区。1.10 不同检测项目作业区,应当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其他特殊区域的布局和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要求。1.11 应当设置必备的消毒设施对废弃物进行处理。 1.12 实验室门可自动关闭,应当有可视窗。 1.13 应当有适宜操作的照明,避免反光和强光直射。161.14 紧急出口的标识应当在黑暗中可明确辨认。 1.15 对于易燃、易爆、剧毒和有腐蚀性等危险品,应当有安全可靠的存放场所。库存量及库存条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保存危险化学品安全数据简表(M
37、SDS)。1.16 安全消防、污水处理、医疗废物处理等设施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1.17 实验室入口处须贴上生物危险标志,内部显著位置须贴上有关的生物危险标志。1.18 在使用离心机处理感染性的样本时应当采用安全离心杯。2.实验室人员资质要求实验室检测人员应当经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保证血液检测结果和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和保密性。血液检测人员必须接受血液检测岗位职责相关文件的培训和实践技能的培训,并经过相关的评估和考核,确保胜任相关工作。2.1 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具有医学或者检验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5 年以上血液检测实验室的工作经历,接受过血液检测实验室管理培训,能有效地组
38、织和实施血液检测业务工作,对血液检测中有关问题能做出正确判断和处理,并能对血液检测过程、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承担全面责任。2.2 实验室负责人应当组织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对培训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估。2.3 检测人员均应当具有医学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经血液安全培训、经与工作相符的专业培训或进修 3 个月以上,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掌握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基本原理。HIV 检测岗位应当经过省级以上艾滋病实验室生物安全及实验操作技术培训。2.4 检测人员必须结合工作实际接受相关签名的工作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的培训,经评估合格才能在工作文件或记录上签名。3. 进入实验室人员(防护)要求3.
39、1 实验室控制区仅限于该区域的工作人员进入。外来人员必须经许可、登记并穿戴防护服方能进入。3.2 必须穿戴适宜的防护工作服从事操作,防护工作服样式和材质的选定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当。工作帽应当罩住头发。3.3 实验室应当备有足够的清洁防护工作服。清洁的防护工作服应当独立放置。污染的防护工作服应当置于有标记的防漏袋中,及时消毒处理。3.4 接触感染材料、污染的表面或设备时应当戴手套。如可能发生感染性材料的溢出或溅出,宜戴两副手套。不得戴着手套离开实验室。工作完全结束后方可除去手套。一次性17手套必须先消毒,后丢弃,不得清洗后再次使用。3.5 不得穿防护工作服离实验室控制区,使用后的防护工作服应当
40、按要求定期进行消毒清洗,当防护工作服已被污染应当立即就地脱掉,浸泡于适宜消毒液中消毒后清洗。3.6 禁止在实验室控制区内佩戴首饰、使用化妆品和处理隐形眼镜等。3.7 进行感染性或潜在感染性材料极有可能溅出的操作时, 工作人员应当穿戴必要的防护装备。4.实验仪器、设备管理按“第五章仪器设备管理” 中的相关规定执行。5.检验器具要求检验器具应能满足实验室工作的需要,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清洁消毒要求,制定符合实验室清洁消毒的书面规定、程序和使用指导。内容应当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器具存放方式和存放地点。5.1 常用玻璃器具如各种试管、烧杯、烧瓶、量杯、量筒、漏斗等,使
41、用前应当保持清洁,无酸、碱及其他残留物,保持干燥,无破损。5.2 防止各种容量吸管尖端破损而影响容量之准确,要求使用者熟练掌握使用方法。5.3 使用后的器具如接触感染性或潜在感染性材料应当先消毒,后清洗。5.3.1 将感染性或潜在感染性废弃液倒入指定容器中,经高压蒸汽消毒或适宜消毒剂消毒处理后进入污水处理系统。5.3.2 将器具置于适宜消毒液中浸泡或采用煮沸消毒后清洗、干燥,妥善保管备用。5.4 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均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法定检定部门定期检定。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要求建立使用、维护、保养、校正等相关制度和标准操作程序。5.4.1 检验用计量器具
42、的使用范围、准确度和精密度应当符合相应的要求,必须定期检定和校准。检定和校准后的计量器具应当有检定和校准合格标识,标识上应当标明有效期,显示校验量具的准确性和可追朔性。5.4.2 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建立使用、维护、保养、校准、报废等相关制度和标准操作程序,并建立相应当的记录。5.4.3 计量器具使用中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由质量管理部门协调相关部门重新进行校验,必要时,送国家法定部门进行检定。5.5 移液吸头质量符合要求,与移液器上吸头套筒密封完好。186. 检测试剂与实验材料的管理6.1 检测试剂管理6.1.1 物料的抽检及标准的建立、供应商审计等管理参照“第六章 单采血浆
43、站物料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6.1.2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丙型肝炎抗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梅毒等项目的检测试剂应当有国家批批检合格报告和防伪标签。 6.1.3 建立试剂的确认程序,包括实施确认的人员、方法、质量控制方法、接收标准。每批试剂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确认。经确认符合要求的检测试剂方能投入使用。6.1.4 自配生化试剂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相关规定,配制记录内容应当包括:试剂名称和批号、配制方法、配制数量和过程、配制日期、有效期、配制人及复核人签名等。6.1.5 检测试剂的储存6.1.5.1 检测试剂应当按照储存条件储存,并注意留出空间以确保冷空气循环。6.1.5.2 将检测试剂分
44、类、分批号存放,标识明显,防止污染、混淆和差错。6.1.5.3 建立检测试剂领用使用台账,批号在前的先行使用,做到账物相符,具有可追溯性。6.2 其他实验用材料参照“第六章物料管理” 的相关规定执行。6.2.1 实验用水质量应当符合纯化水的要求,并应当规定有效期。6.2.2 消毒剂应当根据不同的消毒对象,按“第七章 4 消毒”的要求使用适宜的消毒剂。可选用次气氯酸钠、二溴海因、84 消毒液或其他适宜消毒剂对工作台面、地面和污染废弃物进行消毒处理。7. 检验标本的准备与存放建立标本采集、接收和处理程序,规定标本的质量要求,对采集前的准备和标本采集、贴签、登记、使用、保存和处理等过程实施有效控制,
45、确保标本质量,防止污染环境。7.1 建立和实施标本接收程序,应当包括标本的质量要求、标本的接收时间和质量检查,标本标识和标本信息的核对,防止标本登记和标识发生错误,以及拒收标本的理由和回告方式。建立标本接收、数量核对和处理记录。7.1.1 按标本接收程序要求对采集的标本进行标本标识和标本信息的核对。197.1.1.1 核对待检标本管标签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包括供血浆者编号(卡号) 、样品编号等。实验室工作人员检查标本符合要求后签收。7.1.1.2 检查标本是否符合质量要求,是否有溶血、脂血等。7.1.1.3 对接收的标本进行登记,认真核对标本标识和标本信息,防止标本登记和标识发生错误。7.2 建
46、立和实施标本运送程序,建立标本运送记录,确保标本运送安全和标本质量。7.2.1 标本运送过程应当保证不对标本质量产生影响。7.2.2 标本运送过程中不能对他人及环境造成危害及污染。7.3 建立和实施标本检测前的处理程序,避免分样或加样过程中样品被污染或稀释。7.3.1 血清或血浆的分离7.3.1.1 待采集的血液标本凝固后,离心分离血清或加入适宜枸橼酸钠抗凝剂抗凝血液,离心分离血浆。 7.3.1.2 刚采集的血液标本,不宜立即离心分离,应当待血液凝固成块后,以一次性灭菌竹签沿着试管壁将粘附的血块拨离,随后进行离心分离血清。7.3.2 待检测标本应当及时放入 28冰箱保存。 7.3.3 标本的分
47、样过程中应当轻拿轻放,避免标本之间交叉污染及对环境和工作人员的污染。7.4 血样标本如需分样完成多项目检测,分次检测的部分标本应当可追溯至最初原始标本。7.5 检测完毕,标本放在 28冰箱内,以备复核和使用。7.6 建立和实施标本的销毁程序,规定可销毁的标本和销毁方式、审批程序和相应当责任人。建立标本的销毁记录。7.7 对标本采集和检测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进行安全处置,安全处置应当符合本规程中“第七章 生物安全控制” 要求。8. 检验后的清场及废弃物处理要求应当遵从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和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中的相关规定,建立和实施从标本采集、检测、清场到废弃物处理全过程的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程序。8.1 建立和实施实验室清洁消毒、检验后清场及废弃物处理程序。8.2 为防止交叉污染,控制区和非控制区应当制定不同的清洁和消毒程序,确定各自的20清洁消毒方法和周期,且不同区域的清洁用具不能混放和混用。8.3 沾染了感染性材料或潜在感染性材料的实验材料和器具,应当先消毒后清洗或废弃。8.4 使用后的仪器、设备用洁净水浸湿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