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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DT1404-2005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中继电路扩容技术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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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YD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通 信 行 业 标 准YD/T 14042005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中继电路扩容 技术要求The Technical Requirement of Increasing Trunk Capacity for Inter-Public Telecom Network2005-9-1 发布 2005-12-1 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信 息 产 业 部 发 布 YD/T 14042005I目 次前 言 I1 范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定 义 和 缩 略 语 13.1 定义 .14 网 间 中 继 电 路 容 量 设 置 原 则 和 计 算 方

2、法 15 网 间 中 继 电 路 群 容 量 的 划 分 和 忙 时 确 定 的 技 术 原 则 .25.1 电 路 群 容 量 的 划 分 .25.2 网 间 话 务 忙 时 的 要 求 .26 互 联 中 继 电 路 扩 容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指 标 要 求 26.1 互 联 中 继 电 路 扩 容 的 基 本 原 则 .26.2 网 间 中 继 电 路 群 通 信 质 量 指 标 要 求 36.2.1 网 关 局 的 试 占 比 指 标 要 求 .36.2.2 中 继 电 路 的 呼 损 指 标 要 求 .37 不 同 扩 容 阶 段 下 的 技 术 要 求 37.1 进入扩容准备

3、阶段的技术指标 37.2 进 入 扩 容 立 即 实 施 阶 段 的 技 术 指 标 47.3 扩 容 完 成 后 应 达 到 的 技 术 指 标 .47.4 信 令 链 路 的 扩 容 要 求 .4YD/T 14042005I前 言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制定的, 本标准对公用电信网关口局间的中继扩容的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 同时在标准中对电路群容 量的定义、进入扩容准备阶段和扩容实施阶段以及扩容后所应达到的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本地电话网、国内长途电话网、国际电话网、IP 电 话 网 、 陆 地 蜂 窝 移 动 通信网、 卫星移动通信网和数

4、字集群网网间, 以及互联网和本地网间的互联中继电路的扩容。本标准由互联互通技术标准组提出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归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信 息 产 业 部 电 信 研 究 院 、 中 国 联 通 集 团 公 司 、 中 国 铁 通 集 团 公 司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龚 双 瑾 、 吕 军 、 王 彦 、 贾 春 梅 、 赵 迎 春 、 王 晓 琦 、 王 大 方 、 孙 韬 、张晓铝YD/T 140420051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中继电路扩容技术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网

5、间互联中继电路进行扩容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固定本地电话网、 国内长途电话网、 国际电话网、 IP电 话 网 、 陆 地 蜂 窝 移 动 通 信 网 、 卫 星 移 动 通 信 网 、 数 字 集 群 网 网 间 , 以 及 互 联 网 和 电 话 网 间 的互联中继电路的扩容。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条 款 通 过 在 本 标 准 中 引 用 而 成 为 本 标 准 的 条 款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随 后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不 包 括 勘 误 的 内 容 ) 或 修 订 版 均 不 适 用 于 本

6、 部 分 , 然 而 鼓 励 根 据 本 部 分 达 成 协 议 的 各 方 研 究 是 否 可 以 适 用 这 些 文 件 的 最 新 版 本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第9号令)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局间中继电路群计算用表3 定 义 和 缩 略 语3.1 定义忙 时 : 忙 时 是 指 话 务 的 繁 忙 小 时 。 即 一 天 中 话 务 量 大 的 自 然 小 时 ( 如 9: 00-10: 00) 称 为 忙 时 。 一 天 中 可 以 有 一 个 或 多 个 忙

7、 时 。 忙 时 是 根 据 实 际 网 上 的 话 务 统 计 获 得 的 ( 可 依 据 信 产 部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中继话务数据报表获得)。扩 容 准 备 阶 段 : 扩 容 准 备 阶 段 是 从 网 间 忙 时 话 务 统 计 负 荷 达 到 进 入 扩 容 准 备 所 规 定 的 指 标 后 , 且 扩 容 申 请 一 方 向 另 一 方 提 出 扩 容 申 请 后 , 开 始 进 入 扩 容 准 备 阶 段 ; 扩 容 双 方 在 扩 容 准备阶段应协商扩容方案,并根据扩容方案准备相关的设备资源(管、线、设备、板卡等), 保证扩容工作具备可以立即实施

8、的相关条件。扩 容 立 即 实 施 阶 段 : 扩 容 实 施 阶 段 是 从 网 间 忙 时 话 务 统 计 负 荷 达 到 立 即 实 施 扩 容 所 规 定 的指标时开始,至新增网间中继正常投入业务使用为止。4 网 间 中 继 电 路 容 量 设 置 原 则 和 计 算 方 法中 继 电 路 容 量 设 置 的 原 则 主 要 是 依 据 该 线 路 所 要 承 受 的 各 种 业 务 的 总 话 务 负 荷 , 及 其 所 连接的交换机设备容量以及所要求达到的通信质量指标。在 全 利 用 度 电 路 群 中 , 应 按 照 爱 尔 兰 呼 损 计 算 公 式 可 根 据 线 路 上 的

9、 话 务 流 量 以 及 呼 损 要 求 来 计 算 所 需 的 电 路 数 。 具 体 数 值 可 查 阅 原 邮 电 部 出 版 的 局 间 中 继 电 路 群 计 算 用 表 中 表 一 , 爱 尔 兰 呼 损 公 式 计 算 表 E1(A、 n)表 。通常,电信网间互联中继电路群按小于1%的呼损要求设置,且保证忙时平均话务流量不 超过对应电路群的扩容立即实施门限。YD/T XXXX200X25 网间中继电路群容量的划分和忙时确定的技术原则5.1 电 路 群 容 量 的 划 分为 了 适 度 提 高 网 间 中 继 资 源 的 利 用 效 率 , 保 证 网 间 通 信 质 量 , 本

10、标 准 根 据 网 间 中 继 电 路 群的容量,对网间中继电路群进行如下划分:当 互 联 中 继 电 路 群 小 于 等 于 155线 ( 或 5个 2Mbit/s系 统 ) 时 , 为 超 小 电 路 群 ; 当 互 联 中 继 电 路 群 大 于 155线 ( 或 5个 2Mbit/s系 统 ) , 且 小 于 等 于 465线 ( 或 15个 2Mbit/s系统)时为小电路群; 互 联 中 继 电 路 群 大 于 465线 ( 或 15个 2Mbit/s系 统 ) , 且 小 于 等 于 1085线 ( 或 35个 2Mbit/s系统)时为大电路群; 互 联 中 继 电 路 群 大 于

11、 1085线 ( 或 35个 2Mbit/s系 统 ) 时 为 超 大 电 路 群 。5.2 网 间 话 务 忙 时 的 要 求网 间 话 务 统 计 忙 时 数 据 是 网 间 通 信 质 量 监 管 , 中 继 扩 容 的 重 要 依 据 , 网 间 忙 时 的 确 定 应 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网 间 话 务 忙 时 是 指 两 个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的 关 口 局 间 承 载 某 类 业 务 的 中 继 电 路 群 上 繁 忙 的 一 个 自 然 小 时 。 网 间 话 务 忙 时 的 确 定 应 依 赖 于 对 网 间 话 务 量 情 况 的 长 期 统 计 ( 忙 时 计

12、算 时 应 排 除 重 大 突 发 话 务 的 时 段 ) , 具 体 的 网 间 中 继 业 务 量 的 忙 时 数 据 可 以 通 过 信 息 产 业 部 网 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中继话务数据报表获得; 网 间 话 务 忙 时 应 当 以 某 两 个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的 关 口 局 间 中 继 电 路 群 为 确 定 单 位 进 行 规 定 , 该 中 继 电 路 群 可 以 承 担 一 种 业 务 或 承 担 多 种 业 务 , 中 继 电 路 群 也 可 以 按 来 去 话 分 群 或 合 群 , 对 不 同 业 务 分 群 设 置 的 电 路 群

13、 , 也 可 分 别 对 不 同 类 业 务 分 来 、 去 话 统 计 其 繁 忙 小 时 ; 从目前网间业务的实际情况,可以按照不同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组合把网间业务分成三类,即: 本地电话业务、 长途电话业务和 IP电话业务, 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对网 间 的 业 务 进 一 步 进 行 细 分 。 对 业 务 合 群 设 置 的 电 路 群 , 应 统 计 本 电 路 群 上 所 有 业 务 之 和 的 繁 忙小时; 网 间 话 务 忙 时 的 确 定 原 则 上 应 以 本 地 网 为 单 位 , 对 两 个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网 间 的 中 继 群 进 行

14、 规 定 , 考 虑 到 目 前 的 实 际 情 况 , 可 以 以 省 为 单 位 分 若 干 区 域 进 行 确 定 区 域 内 的 两 个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间 中 继 电 路 ( 承 载 某 类 业 务 或 某 几 类 业 务 ) 的 忙 时 。 即 当 省 内 两 个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间 不 同 本 地 网 间 同 类 业 务 网 间 忙 时 相 同 时 , 各 省 可 以 把 忙 时 相 同 的 本 地 网 对 某 类 业 务 的 中 继群的忙时统一成一个; 当省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间不同本地网同类业务网间忙时存在较大差 异 时 , 忙 时 的 确 定 则 可 以

15、 把 话 务 忙 时 相 同 的 地 区 划 分 成 几 个 区 域 , 对 区 域 内 的 两 个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间 的 网 间 中 继 群 选 择 一 个 忙 时 作 为 网 间 话 务 忙 时 ; 网 间 话 务 统 计 忙 时 允 许 不 同 于 网 内 的忙时; 如 果 网 间 话 务 统 计 的 最 忙 小 时 为 企 业 向 通 信 主 管 部 门 报 备 的 优 惠 时 段 , 则 应 选 择 该 电 路群的次忙小时,此时则无需考虑次忙小时是否为企业向通信主管部门报备的优惠时段。 省 内 的 网 间 话 务 统 计 忙 时 确 定 后 , 应 当 在 一 段 时

16、期 内 相 对 稳 定 , 电 信 主 管 部 门 可 根 据 网间话务统计忙时的实际情况定期进行相应调整。6 互 联 中 继 电 路 扩 容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指 标 要 求6.1 互 联 中 继 电 路 扩 容 的 基 本 原 则网间中继电路应遵循以下的扩容基本原则:YD/T 140420053( 1) 互 联 双 方 应 在 互 联 协 议 中 应 明 确 各 类 话 务 的 路 由 组 织 原 则 , 清 晰 地 规 定 互 联 中 继 分 群或合群设置,明确扩容时双方的权利与义务。(2) 网间中继的扩容的目标是要保证网间的通信质量指标符合“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 技术要求”,同时

17、在保证服务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适度提高网间中继资源的利用率。( 3) 如 果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采 用 电 路 分 群 方 式 ( 按 照 来 去 话 和 /或 业 务 类 型 ) 进 行 互 联 时 ,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可 以 根 据 网 间 忙 时 本 网 的 去 话 呼 叫 或 来 话 呼 叫 业 务 量 的 负 荷 , 确 定 是 否 需 要 对网间的来话或去话的中继进行扩容。( 4) 当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采 用 电 路 合 群 方 式 进 行 互 联 时 ,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根 据 本 网 的 网 间 业 务 量 的 总 负 荷 , 确 定

18、 是 否 需 要 对 网 间 的 来 话 或 去 话 的 中 继 进 行 扩 容 。 当 互 联 双 方 对 统 计 指 标 存 在 争 议 时 ,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间 应 当 本 着 保 证 通 信 业 务 畅 通 的 原 则 , 由 电 信 主 管 部 门 协 调 争议。( 5) 从 保 证 网 络 安 全 和 通 信 畅 通 的 角 度 出 发 , 各 省 电 信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确 定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例 如 : 在 春 节 、 中 秋 、 国 庆 、 重 要 的 国 际 国 内 会 议 活 动 ) 可 要 求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迅 速 地 增

19、开临时网间中继,保证网间通信的畅通。6.2 网 间 中 继 电 路 群 通 信 质 量 指 标 要 求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在 保 证 本 网 内 各 项 业 务 服 务 达 到 电 信 服 务 标 准 要 求 的 同 时 , 还 必 须 满 足 网 间 通 信 质 量 指 标 的 要 求 。 本 节 所 定 义 的 指 标 要 作 为 不 同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网 间 互 联 中 继 电路群设置时所应遵循的指标。6.2.1 网 关 局 的 试 占 比 指 标 要 求 当 网 间 中 继 每 线 忙 时 话 务 量 低 于 规 定 的 扩 容 启 动 标 准 时 , 电 信 业

20、 务 经 营 者 网 关 局 的 试 占比指标应不低于98 %。6.2.2 中 继 电 路 的 呼 损 指 标 要 求 网关局之间互联中继电路群呼损要求小于1%。7 不 同 扩 容 阶 段 下 的 技 术 要 求从 疏 通 网 间 业 务 量 、 降 低 网 间 中 继 负 荷 、 保 证 网 间 通 信 质 量 和 适 度 提 高 中 继 扩 容 效 率 的 角 度 出 发 , 本 标 准 针 对 不 同 容 量 的 中 继 电 路 群 , 规 定 了 网 间 扩 容 进 入 准 备 阶 段 、 扩 容 实 施 阶 段 和 扩 容 完 成 后 所 需 满 足 的 技 术 要 求 。 本 节

21、中 用 于 确 定 进 入 扩 容 准 备 阶 段 、 扩 容 立 即 实 施 阶 段 和 扩 容 后 达 到 的 技 术 指 标 均 是 指 以 周 为 单 位 统 计 连 续 5个 工 作 日 的 忙 时 话 务 指 标 的 平 均 值 获得的。7.1 进入扩容准备阶段的技术指标当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时 ,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即 可 通 过 扩 容 申 请 进 入 网 间 互 联 中 继 电 路 扩 容 准 备 工作阶段。( 1) 互 联 中 继 电 路 群 为 超 小 电 路 群 时 , 当 所 有 电 路 工 作 正 常 时 , 忙 时 平 均 每 线 话 务 流 量

22、高 于 0.54Erl;( 2) 互 联 中 继 电 路 群 为 小 电 路 群 时 , 当 所 有 电 路 工 作 正 常 时 , 忙 时 平 均 每 线 话 务 流 量 高 于 0.60Erl;( 3) 互 联 中 继 电 路 群 为 大 电 路 群 时 , 当 所 有 电 路 工 作 正 常 时 , 忙 时 平 均 每 线 话 务 流 量 高 于 0.65Erl;YD/T XXXX200X4( 4) 互 联 中 继 电 路 群 为 超 大 电 路 群 时 , 当 所 有 电 路 工 作 正 常 时 , 忙 时 平 均 每 线 话 务 流 量 高 于 0.70Erl;7.2 进 入 扩 容

23、 立 即 实 施 阶 段 的 技 术 指 标当 网 间 中 继 上 业 务 负 荷 或 服 务 质 量 的 技 术 指 标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 非 通 信 障 碍 原 因 ) , 则互联的双方应当立即实施中继扩容:( 1) 互 联 中 继 电 路 群 为 超 小 电 路 群 时 , 当 所 有 电 路 工 作 正 常 时 , 忙 时 平 均 每 线 话 务 流 量 高 于 0.60Erl;( 2) 互 联 中 继 电 路 群 为 小 电 路 群 时 , 当 所 有 电 路 工 作 正 常 时 , 忙 时 平 均 每 线 话 务 流 量 高 于 0.65Erl;( 3) 互 联

24、中 继 电 路 群 为 大 电 路 群 时 , 当 所 有 电 路 工 作 正 常 时 , 忙 时 平 均 每 线 话 务 流 量 高 于 0.70Erl;( 4) 互 联 中 继 电 路 群 为 超 大 电 路 群 时 , 当 所 有 电 路 工 作 正 常 时 , 忙 时 平 均 每 线 话 务 流 量 高 于 0.75Erl;7.3 扩 容 完 成 后 应 达 到 的 技 术 指 标为了保证扩容工作的效率,对扩容后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做出规定。( 1) 扩 容 后 , 互 联 中 继 电 路 群 容 量 超 小 电 路 群 时 , 其 应 达 到 的 负 荷 指 标 为 , 忙 时 平 均

25、每 线 话 务 流 量 原 则 上 应 不 高 于 0.45ERL, 且 对 超 小 电 路 群 的 每 次 扩 容 数 量 应 根 据 申 请 方 的 要 求 , 不 应 少 于 2个 2Mbit/s系 统 。( 2) 扩 容 后 , 互 联 中 继 电 路 群 容 量 为 小 电 路 群 时 , 其 应 达 到 的 负 荷 指 标 为 , 忙 时 平 均 每 线 话 务 流 量 原 则 上 应 不 高 于 0.55ERL, 且 对 小 电 路 群 的 每 次 扩 容 数 量 应 根 据 申 请 方 的 要 求 , 不 少 于 4个 2Mbit/s系 统 。( 3) 扩 容 后 , 互 联

26、中 继 电 路 群 容 量 为 大 电 路 群 时 , 其 应 达 到 的 负 荷 指 标 为 , 忙 时 平 均 每 线 话 务 流 量 原 则 上 应 不 高 于 0.60ERL, 且 对 大 电 路 群 的 每 次 扩 容 数 量 应 根 据 申 请 方 的 要 求 , 不 少 于 6个 2Mbit/s系 统 。( 4) 扩 容 后 , 互 联 中 继 电 路 群 容 量 为 超 大 电 路 群 时 , 其 应 达 到 的 负 荷 指 标 为 , 忙 时 平 均 每 线 话 务 流 量 原 则 上 应 不 高 于 0.65ERL, 且 对 超 大 电 路 群 的 每 次 扩 容 数 量 应 根 据 申 请 方 的 要 求 , 不 少 于 8个 2Mbit/s系 统 。7.4 信 令 链 路 的 扩 容 要 求网间关口局间N O.7信令链路的平均负荷不应超 过 0.2Erl, 当 平均负荷高于0.2E RL时 , 互联 双方必须采用增加信令链路的方式降低信令链路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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