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军转志愿兵( 士官)统一诉求我们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服役十二年以上的转业志愿兵(士官) ,共产党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 58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 61 条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度转业志愿兵(士官)移交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转业志愿兵(士官)必须安排工作(就业) 。但是地方政府却以,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方法暗箱操作,违反兵役法第 58 条、 国防法第 61 条及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安置政策,把转业志愿兵(士官)按义务兵一样强制自谋择业(兵役法第 56 条) ,这是严重错误的。转业志愿兵(士官)是一个由国家机器脱胎的特殊群体,顺间从共和国“最可爱的人”变成了转业即失业,流落
2、街头的可怜人。反差之大,令人惊叹不已!是什么原因让转业志愿兵(士官)的命运发生如此变化?一、转业志愿兵(士官)保障与普通的社会保障不同,它是一种特殊的保障。 1、保障的性质。国家需要军队、军队需要兵员,兵员需要流动,流动需要保障,这是一个相互关联又密不可分的系统,这个系统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只要国家存在系统就存在,系统存在士官转业保障就存在。由于职业的需要,作战时冲锋陷阵了、训练时摸爬滚打、抢险时勇往直前,一年 365 天,天天职守,服役十多年,年年战备。职业风险之高、受累之多、约束之严、牺牲之大,各种社会职业难以为比。2、保障的标准。现在国家对转业军官退出现役自主择业的,由安置地政府逐月按
3、标准发放安置费。这几年国家又对所有已经下岗、失业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转业军官恢复原有的待遇,2008 年又对所有的复员军官逐月发放困难补助费。转业志愿兵(士官)失业后没有分文收入,转业志愿兵(士官)也上有老下有小,由于没有收入来源,生活陷入了困境。可见失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的生活水平,已经远远背离了转业志愿兵(士官)的常规标准,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转业士官的待遇,是个人对国家特殊贡献的回报,是受法律保护的。除非个人原因,其它任何改变转业志愿兵(士官)待遇的做法都是不允许的。3、保障的效期。志愿兵(士官)从转业到生命终止的生存期,就是保障的有效期,转业志愿兵(士官)的保障是国家对其服役期间所做贡献
4、的补偿,如果按照市场价格和价值关系来论,上半辈回报下半辈并不为过。转业志愿兵(士官)也是活生生的人,尽管已接近中年,但毕竟还在活着,中断保障就是取消转业志愿兵(士官)赖以生存的条件,等于断掉转业志愿兵(士官)的活路。失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 ,至死都搞不明白?自己把十多年最好的青春年华奉献给国家的时候,可没有谈价论市呀!为何转业回到地方的时候,却要跟我们叫板起市场规则呢?安置分配,只是转业志愿兵(士官)保障的开始不是结束。就业保障不是一次性保障,而是终生的保障。二、转业志愿兵(士官)的失业,始于体制改革的过程。转业志愿兵(士官)的“命运”该不该如此变化?有了就业保障是终生保障。1、转业志愿兵(
5、士官)保障。是为了建设一支强有力的军队,给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改革是用市场的办法搞活经济,增强国力。两者都是为了国家的利益,都是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环节,是互依存的关系。所以,不能用改革来否定保障,也不能用保障来排斥改革。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只能用统筹的办法而不能用否定的办法。把转业志愿兵(士官)处置失业用改革来否定保障,这是一边倒的做法,是不科学的。2、转业志愿兵(士官)上半生做贡献,下半生没保障,除非白痴谁都会算这笔帐,与其白忙活不如直接进市场,只要正常人,在付出同样的代价后,生活质量最差也不会落到解困的程度。军队、军人、 “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 ,谁都有退出现役的那一天。政策制度的多变性,
6、让谁都无法把握自己的未来,后顾之忧解决不了,何以安心尽职尽责,如今企业是市场的主体,讲的是优胜劣汰,半路出家的转业志愿兵(士官)不具备竞争优势,唯有党和国家的政策兵役安置法才能获得生存的保障。3、转业士官的遭遇却活生生地告诉世人,为国家利益牺牲,并不受到尊重;军官、志愿兵(士官)同为转业军人,因为职业分配不同,待遇却有天壤之别。把这种没有社会公平作为“改革”来推崇的话,那么宿命论岂不成了我们社会的精神主宰。同是一个政府,同样一个制度,却把同类人的命运支解得前后不一,左右不同,如此出尔反尔、翻来覆去,让人如何适从?转业志愿兵(士官) “命”实在太苦了,人的一生不过几十年,为国防事业奉献十多年后,好日子一天都没过上,到头来应得到的都不能得到,党啊!十多年的奉献实在太累了,能否让我们转业士官心不在滴血.不在流泪,还我本来就属于转业志愿兵(士官)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待遇。我们的主要诉求 :1.依法落实安置政策。2.依法落实政治生活待遇。3.合理解决拖欠军转失业志愿兵(士官)在待岗.下岗、失业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用;补缴下岗、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存费用以及住房补贴等。全体转业志愿兵(士官)2014.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