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先选择原则理论,小组分工 查找资料:占宜婷 李佳燕 ppt制作:汪畅然 郑梦露 讲解:陈剑平,美国现代国际私法流派卡弗斯,目录,1,2,3,优先选择原则理论的背景,优先选择原则理论的内容,优先选择原则理论特点,4,优先选择原则理论的意义及不足,美国哈佛尔大学国际私法教授,1933年在哈佛法律评论杂志发表的法律选择问题之评论。该论文指责美国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的同时指出,在解决具体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法官应当仔细的分析案件的事实,认真比较法院地法同案件有关联的外国法律在内容上的异同,并注意适用的法律可能带来的判决结果,追求判决结果的公正合理性为适用法律的目的。这种方法被称为“规则选择”或“结果选
2、择”。1965年,卡弗斯在法律选择程序一书中,提出了“虚假冲突”和“真实冲突”的概念。卡弗斯认为:如果在有联系的几个州中,只有一个州的实体法在案件中存在利益,那么,这就是虚假冲突,结果将适用这个州的实体法;如果一个以上州的实体法存在利益,这就构成真实冲突。对真实冲突,卡弗斯提出七项“优先选择原则”,其中五项针对于侵权案件法律选择问题,两项是关于合同领域中的法律选择问题,卡弗斯(David Cavers),产生的背景,背景:1.政治上,世界上出现了无产阶级革命和民族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殖民体系逐步瓦解。2.经济上,新技术革命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扩大了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3.思想文化和法律上,马克
3、思主义基本理论促进了传统国际私法理 论的进步。4.原来的法律选择理论都只注重管辖权的选择而忽略对法律规则的选择,而后者才是国际私法应当追求的。5.以前冲突规范适用太广,不够科学。,标准:一是对当事人公正。二是要符合一定的社会目的。三个方面:1.审查诉讼事件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比较适用不同法律可能导致的结果。3.衡量这种结果对当事人是否公正以及是否符合社会的公共政策。,优先选择说的两条标准及其三个方面,内容,1.如果损害发生地法律比侵权行为人地或其住所地的法律规定了更高的行为标准或经济保护标准,那么就适用损害发生地的法律解决有关案件的纠纷。但例外: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法律关系。 2
4、.如果当事人之间某种法律关系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为了保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规定的行为标准或者经济标准,低于损害发生地法律所规定的标准,那么就适用法律关系本座地的法律。,侵权五条理论,3.如果侵权行为地或者损害地的法律规定比受害人住所地的法律有较低的行为标准和经济保护标准,那么就应该适用前者法律来解决纠纷。 例外:(1)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法律关系;(2)如果受害人和侵权人住所地的标准都比侵权发生地高;(3)如果法律冲突存在于受害人住所地的法律与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律之间,那么就应当适用被害人住所地的法律,在这里是指由于侵权人的行为而只是受害人死亡或残废的情形;(4)当侵权关系发生在两个
5、外州或者外国人之间时,这两个州或国家比损害地的法律有更高的经济标准,那么就适用这个州的标准,但如果这两个州规定不一样,则以那个比较低的标准为准。,4.如果法律冲突存在于侵权行为地和损害地法律之间,只要侵权行为地对侵权人给予另个州或国家的原告可预见的损害行为,已经实行了某种特别的控制,其中包括民事责任方面的制裁,那么就适用侵权地法律。但是爱侣中的告诫性 目的,不能由于该法专门规定了需要预防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发生在其他州或国家的事实而受到侵损。 5.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某种法律关系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为了保护一方当事人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在规定的行为标准或者经济标准,高于损害发生地法律所规定的经济保护
6、标准,那么就适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法律。 无论当时何时离开法律关系的本座地,该法律的保护权威都不应该被剥夺。 但是,如果法律冲突存在于双方当事人属人法与损害地发或当事人法律关系本座所在地之间,那么就适用双方当事人的属人法。,法律关系本座说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主要强调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他还极力反对从自然法的观点出发,以法律规则自身的性质来决定其是否可适用于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主张从法律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本座”(seat)所在地并且适用该“本座”地法,而不应拘泥于是否为外国的法律,提出了如关系身份的本座法是当事人住所地法,
7、物权关系的本做法是物之所在地,债的本座法上一般是履行地法,法律关系本座说,1.为了防止无行为能力、疏忽、过失或不平等的交易所产生的后果,如果一个州或国家的法律已经对合同、转让或者财产抵押的能力做出限制性规定,只要: (1)被护人在该州或国家有住所; (2)该州或国家是被全人的法律关系或者是被保护的财产利益中心地; (3)尽管缺乏两项规定所列的条件,但却存在一种由于某种偶然或者被操纵的的以规避种种保护性法律的事实。 2.第三人意思自治,但不是绝对。,合同二条理论:,优先选择理论的特点,1.法规还是方法肯定法规作用的同时,主张用新的规则或原则来发展来发展新的法律规范。 2.不彻底性 (1)部分沿用
8、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2)虽然他主张从内容来选择法律规范的内容,但其只是从行为标准和经济标准上考虑 (3)尽管其主张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但仍把判决结果一致性作为一个主要目的 (4)范围上来看,他抨击传统的冲突规则使用范围广,而他本人的方法也未能纠正这一点 3.属地主义倾向和法院地法倾向,意义及不足,现实意义:调整了法律间的冲突,而且适用的结果对当事人更为公正。 历史意义:为美国现代私法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因为当代国际私法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就是要达到适用法律的结果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具有公正与合理性。1有学者认为他提出“公平”标准过于抽象模糊,“社会政策”又多种多样,难以用来比较。 2.对法律抵触问题的妥善解决只能用于解决个别具体案例,难以形成一般的法律规则。 3.优先选择原则仅限于侵权和和合同领域,在实际运用中会导致这些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意义:,不足:,谢谢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