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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宪法.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5645752 上传时间:2019-03-10 格式:DOC 页数:68 大小:32.3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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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土耳其宪法土耳其共和国宪法(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七日公民投票通过)序 言在不朽的土耳其民族的完整和神圣的土耳其国家的生存面临共和国时期前所未有的制造分裂和毁灭的内战威胁的严重关头;构成土耳其民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土耳其武装部队响应民族的号召,发动了 1980 年 9 月 12 日运动。作为 1980 年 9月 12 日运动的产物,由土耳其民族的合法代表制宪议会制定,国家安全委员会最后审定,经土耳其民族通过、批准和直接颁布的本宪法体现着:土耳其共和国的缔造者,流芳千古的领袖和无与伦比的英雄阿塔图尔克确立的民族主义观念以及他的原则和改革精神;作为世界民族大家庭中享有平等权利和受人尊敬的一员,土耳其共和

2、国致力于共和国的长治久安,福利、物质和精神的繁荣,以及达到现代文明水准的决心;民族意志至上,全部主权无条件属于土耳其民族的观念,以及被赋予以民族的名义行使主权的任何个人和机构都不得逾越本宪法规定的自由民主政体及其要求的观念;分权制的原则,分权制并不意味着国家机关等级森严,而只是使国家机关各司其职,行使明确规定赋予它们的文明社会所必需的职能分工与合作,最高权力只属于宪法和法律;任何违反土耳其民族利益,有损于土耳其国家和领土完整,违反土耳其历史和价值观念,违反阿塔图尔克的民族主义、原则、改革和现代化使命的思想和观点不受保护的原则,以及根据政教分离的原则,绝对不许以神圣的宗教信条干预国家事务和政治的

3、原则;每个土耳其公民生来享有按照平等和社会正义的要求行使本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在民族文化、文明和法律制度中体面地生活,并追求物质和精神发展的权利;所有土耳其公民共同分享民族的骄傲和自豪,民族的欢乐和忧患,对民族的生存共同承担权利和义务,在国民生活的一切领域,和衷共济,以互相尊重权利和自由,真诚互爱的兄弟感情和对“国内和平,世界和平” 的愿望和信念,享有追求和平生活的权利;为使本宪法所体现的思想、信念和决心得到全面完整的理解,并本着尊重和绝对忠实于本宪法的文字和精神的态度予以解释和实施;土耳其民族谨将本宪法托付给热爱祖国热爱民主的土耳其儿女。第一编总 则一、政体第一条土耳其为共和国二、共

4、和国的特征第二条土耳其共和国是一个民主的、非宗教的、社会的法治国家;致力于社会安定、民族团结和社会正义;尊重人权,忠于阿塔图尔克的民族主义,并以序言中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为基础。三、国家的完整性、官方语言、国旗、国歌和首都第三条土耳其国家包括它的领土和人民,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官方语言为土耳其语。国旗为法律规定的红底白色星月旗。国歌为独立进行曲。首都为安卡拉。四、不得修改的条款第四条本宪法第一条关于国体为共和国的规定,第二条关于共和国的特征的规定以及第三条的规定均不得修改,也不得动议修改。五、国家的基本目标和任务第五条国家的基本目标和任务是:维护土耳其民族的独立和统一,保护国家的不可分割性,捍卫

5、共和国和民主;保障个人和社会的繁荣、和平与幸福;努力消除一切限制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同社会的法治的国家原则及社会正义原则不相容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障碍;为个人物质生存和精神生存的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六、主权第六条主权无条件属于全体国民。土耳其国民依照宪法规定的原则,通过所授权的机关行使主权。行使主权的权利不得委托给任何个人、任何集团或阶级。任何个人或任何机关不得行使任何非源于宪法的国家权力。七、立法权第七条立法权属于代表土耳其国民全体的土耳其大国民议会。此项权力不得委托。八、行政权及其职能第八条行政权及其职能由共和国总统和内阁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九、司法权第九条司法权由独立法院以土耳其人民的名义行

6、使。十、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第十条全体公民不问其语言、种族、肤色、性别、政治观点、哲学信仰、宗教、教派等等如何,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得赋予任何个人、家庭、集团或阶级以特权。国家机关应依照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处理它们的一切事务。十一、宪法至上与约束力第十一条宪法条款是对立法、行政、司法机关、执行当局和其他机构及个人均有约束力的基本法规。任何法律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二编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章一般规定一、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性质第十二条每个人生来享有不可侵犯、转让或剥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基本权利和自由也包含个人对社会、家庭和其他个人负有的义务和责任。二、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限制第十三条为了维护国家的领导与民族

7、不可分割的的整体性,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秩序、普遍和平、公共利益、公共道德和公共卫生,或出于宪法有关条款规定的特殊原因,基本权利和自由可以依据宪法的文字和精神,由法律加以限制。对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一般限制和特殊限制,不得违反民主社会制度的要求,也不得超出上述规定的目的。本条所列一般限制的理由适用于一切基本权利和自由。三、禁止滥用基本权利和自由第十四条不得出于破坏国家的领土和民族不可分割的整体性,威胁土耳其国家和共和国的生存,消灭基本权利和自由,使国家处于某一个人或集团的控制或建立一个社会阶级对其他社会阶级的统治,或制造语言、种族、宗教和教派上的歧视,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建立以上述

8、思想观念为基础的国家制度等目的,行使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凡违反上述禁律,或鼓动唆使他人违反者,其制裁办法由法律规定。本宪法的任何条款,都不得解释为赋予取消本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的权利。四、中止行使基本权利和自由第十五条在战争、动员、戒严或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期,在不违反国际法所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可以根据形势的需要,部分或全部中止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或采取同宪法规定的保障相出入的应变措施。五、外国侨民的地位第十六条外国侨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可以参照国际法由法律加以限制。第二章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一、个人的人身不可侵犯及其物质精神完整 第十七条每个人都有生活的权利,以及维护和发展个人的物质与

9、精神完整的权利。除医疗需要和法定场合外,个人的人身完整不受侵犯;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对其进行科学或医学试验。任何人不受拷打和虐待。不得对任何人施行损害人的尊严的惩罚或处置。执行法院的死刑判决和正当自卫杀人,以及在执行拘留或逮捕令,制止被捕者或囚犯逃跑,镇压暴动或骚乱以及在戒严或紧急状态下执行有关当局下达的命令时,依法使用武器而造成的死亡,不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范围内。二、禁止强制劳动第十八条任何人都不得被强制劳动。禁止无偿劳役。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条件在服刑或关押期间要求个人劳动,在紧急状态下要求公民效力,在国家需要的领域进行公民义务性质的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不得视为强制劳动。三、人身自由和安全第

10、十九条每个人都享有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除下述法定情况外,任何人的自由都不受剥夺:执行由法院作出的应予限制自由的判决或采取安全措施;依照法院的命令或法律的强制规定,拘留或逮捕有关人员;执行旨在使未成年人接受监护下的教育或将其送交主管当局的命令;对危害公众的精神病患者、吸毒或酗酒者、流浪者或传染病患者采取法定收容措施,使其接受治疗、教育或改造;拘留或逮捕企图或已经非法入境的人,以及被决定驱逐出境或引渡他国的人。对有明显犯罪迹象的人,只有出于防止他们逃匿、销毁或篡改证据的目的,或在法律明文规定需要拘捕的其他类似的情况下,经法官批准才可以拘捕。只有对现行犯罪或迟延拘捕有阻碍司法秩序之虑,才可以不

11、经法官批准实行逮捕,其条件由法律规定。对被拘留或逮捕的人犯,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拘留或逮捕的理由以及被指控的罪名通知本人,在无法马上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如属集体犯罪,则至迟应在移送法官审讯前通知本人。对被拘留或逮捕的人犯,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如属集体犯罪则须在十五天内,移送法官审讯,但由被捕地点解送距离最近的法院所需时间不计在内。如超过上述规定期限,则非经法官裁定,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在紧急状态、戒严或战争时期,可以延长上述规定期限。除为防止泄露侦查的范围和问题而另有规定者外,应将被拘留或逮捕者的情况通知他们的亲属。被羁押者有权要求在合理的期限内提讯,有权要求在调查或取证期间

12、被释。为了使被释人员在审讯期间出庭或履行法院的判决,可以要求他们提供保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被剥夺自由的人,有权要求有关司法机关对他们的情况尽快作出裁决,如对他们的限制是违法的,则可要求立即释放。凡因受到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置而蒙受损害的人员,须由国家依法给予赔偿。四、个人的生活秘密及其保护(一) 个人的生活秘密第二十条每个人都有要求个人生活和家庭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个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秘密不受侵犯。但为司法调查和起诉所需的情况不受此限。除非有法官根据法律明文规定正式作出的决定,或由法律授权的机关认为迟延会造成危害而下达的命令,个人人身及其文件和财物不受搜查与没收。(二) 住宅不受侵犯第二十一条任何

13、人的住宅都不受侵犯。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非有法官依据法律明文规定正式作出的决定,或由法律授权的机关认为迟延会造成危害而下达的命令,任何人的住宅都不准擅自闯入,不准进行搜查,住宅内的财产不得没收。(三) 通讯自由第二十二条每个人都有通讯自由。通讯秘密是一项基本权利。除非有法官依据法律明文规定正式作出的决定,或有法律授权的机关认为迟延会造成危害而下达的命令,通讯不得受到阻挠,通信秘密不得受到侵犯。对上述规定可以采取例外做法的公共机构和组织由法律规定。五、居住和迁徙自由。第二十三条每个人都有居住和迁徒的自由。为了防止犯罪行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确保城市健康合理的扩展和保护公共财产,居住自由可以

14、由法律加以限制。基于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起诉的理由,或出于防止犯罪的目的,迁徒自由可以由法律加以限制。公民的出境自由可以因国家的经济状况、公民义务或刑事调查和起诉而受到限制。公民不得被驱逐出境,也不得被剥夺出境后返回国家的权利。六、宗教和信仰自由第二十四条每个人都有信仰、宗教信仰和信念的自由。在不违背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由举行祈祷、宗教仪式和典礼。不得强迫任何人参加祈祷、宗教仪式或典礼,公开其宗教信仰和信念。不得因宗教信仰和信念而受谴责或指控。宗教和道德的教育应在国家的监督和控制下进行。宗教文化课和道德修养课应列为小学和中学的必修课。除此之外的宗教教育取决于本人的意愿,未成年者则取决于

15、他们法定代理人的要求。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出于把国家的社会、经济、政治或法律基本制度建立在即使部分地宗教信条的基础上,或谋取政治利益和个人影响等目的,利用或滥用宗教感情或宗教视为神圣的事物。七、思想和意见自由第二十五条每个人都有思想和意见的自由。无论出于何种理由和目的,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公开其思想和意见;不得因其思想和意见而受到谴责或起诉。八、表达和传播思想的自由第二十六条每个人都享有以口头、书面、图片或其他方式单独或集体表达和传播其思想和观点的权利。这一权利也包括在不受官方机构干预的情况下接收或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本条规定并不妨碍广播、电视、电影或其他的类似传播方式服从许可制度。出于防

16、止犯罪行为,惩处犯罪分子,保守国家机密,维护他人的名誉或权利,保守个人和家庭生活的秘密或法律规定的职业秘密,或履行正当的司法职责等目的,上述自由可以受到限制。在表达和传播思想时,不得使用任何为法律所禁止的语言。凡违反这一规定的手写或印刷资料、唱片、录音带或录像带以及其他表达工具,都应根据法官正式作出的决定予以没收,或认为迟延会造成危害时,则可以由法定主管当局下令没收,但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此事通知主管法官。法官应在随后的三天内对此作出裁决。对信息和思想传播工具的使用所作的规定,除非妨碍信息和思想的传播,不应解释为是对表达和传播思想的自由的限制。九、科学和艺术自由第二十七条每个人都享有自由学习、传

17、授、解释和传播科学艺术的权利,有对科学艺术进行各种研究的权利。传播权不得用于改变宪法第一、二、三条规定的目的。本条规定不应妨碍外国出版物的进口和发行需受法律的统一管制。十、有关新闻和出版的规定。(一) 新闻自由第二十八条新闻自由,不受检查。建立印刷所无须经事先许可,也无须交付保证金。不得使用任何为法律所禁止的语言刊印出版物。国家应采取措施,确保新闻自由和通讯自由。本宪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新闻自由的限制。凡是撰写或出版各种威胁国家内外安全和国家的领土与民族不可分割的完整性,或蓄意煽动骚乱或暴动,或泄露国家机密的消息或文章的人,凡是出于上述目的的刊印或传递这类消息或文章的人,都

18、要依照有关这些罪行的法律规定受到追究。作为防范措施,得根据法官的决定予以查封,或认为迟延会造成危害时,得由法定主管当局下令查封,但至迟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此事通知主管法官。如主管法官在随后的四十八小时内对查封未予批准,则查封即被视为业已取消而完全无效。除为确保司法机关职能得以正常行使而由法官下令禁止者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得对新闻报道实施禁令。定期或不定期的出版物,在对法律规定的违法情况进行调查或起诉时,得根据法官的决定予以查封;如果迟延查封,对于维护国家的领土和民族不可分割的整体性,维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防止犯罪行为会造成危害,得由法定主管当局下令查封,但至迟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将

19、此事通知主管法官;如法官在随后的四十八小时内对查封未予批准,则查封即被视为业已取消而完全无效。因刑事侦查或起诉的需要,对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物的扣押和没收参照一般规定执行。在土耳其境内出版的定期刊物,如被认为其内容有违反国家的领土和民族不可分割的整体性、共和国的基本原则、国家安全和公共道德等情况得由法院下令暂予查封。凡显系被查封期刊之延续的出版物,均在禁止之列,得由法官下令扣押。(二) 出版定期和不定期刊物的权利第二十九条出版定期和不定期刊物无须经事先批准,也无须交付保证金。出版定期刊物只须向法定主管当局提供法律规定的情况和文件。主管当局如发现提供的情况和文件违法,得请求有关法院制止出版。有关定期

20、刊物的出版、出版条件、资金来源和新闻职业的原则,由法律规定。法律不得在政治、经济、财务和技术上设置障碍,阻挠或刁难消息、思想和观点的自由发表。根据平等原则,定期刊物可以利用国家和其他公法团体或其代理机构的器材设备。(三) 保护印刷设备第三十条对依照法律规定作为印刷企业而建立的印刷厂及其附属设备,除确认它们犯有反对国家的领土和民族不可分割的整体性、共和国的基本原则和国家安全的罪行外,不得以它们是犯罪工具为借口而予以查封、没收或取缔。(四) 使用除公共法人所有的报刊以外的传播媒介的权利第三十一条个人和政党均有使用公共法人所有的报刊以外的传播媒介和通讯设备的权利。使用的条件和手续由法律规定。法律不得

21、以除第十三条规定的一般限制以外的理由规定限制、控制公众通过上述传播媒介获取信息,控制思想和意见以及舆论的自由形成。(五) 更正和答复权第三十二条更正和答复权只有在个人的名誉和声望受到攻击,或报导失实时始得行使。这一权利由法律规定。如果更正和答复未予发表,法官须在接到有关人员申诉后的七天内作出裁定应否予以发表。十一、集会的权利和自由(一) 结社自由第三十三条每个人都有不经事先许可结社的权利。结社只需向法定主管当局提供法律规定的情况和文件。主管当局如发现提供的情况和文件违法,得请求法院勒令该团体停止活动或取缔该团体。任何人都不得强迫参加社团或强迫留在社团内。运用结社自由的方式、条件和程序由法律规定

22、。社团不得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一般限制,不得追求政治目的,不得从事政治活动,不得接受政党的支持或支持政党,也不得同工会、公共职业组织及基金会联合行动。社团如违背组建时的原有宗旨和条件,或者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被视为业已自行解散。团体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得由法官下令取缔。如迟延取缔对维护国家的领土和民族不可分割的整体性、国家安全、国家主权、公共秩序、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会造成危害,在法官作出裁决以前,得由法定的主管当局下令禁止活动。本条第一款规定不应妨碍对武装部队和保安部队人员以及公职人员的结社权利施加限制或禁止上述人员行使该项权利。本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基金会和类似基金会的组织。(二) 举行集会和游行示威的权利第三十四条每个人都有不经事先许可举行非武装的和平集会和游行示威的权利。有关行政当局出于防止扰乱城市秩序的目的,可以指定游行示威的地点和路线。行使集会和游行示威权利的方式、条件和程序由法律规定。法定主管当局在发生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事件,违反国家安全要求,或肯定出现旨在破坏共和国基本特征的行为的情况下,可以禁止已定的集会和游行示威通过合法方法和程序,以原告或被告身份在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任何法院都不得拒绝受理属于其管辖权范围内的案件。(二) 合法审判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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