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 理 词审判长、各位审判员:依照民事诉讼法、 律师法之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柴志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委托人*的二审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庭审,发表代理意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首先,依照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本案的证据,代理人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依据二审双方争议的焦点即:上诉人所骑的摩托车是否是被上诉人*卖给他的。围绕该争议焦点,实际上在一审庭审时,大量的证据已证实,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摩托车的买卖事实。其理由如下:一、上诉人从一审到二审时均以受害人所骑摩托车系被上诉人出卖给他的,故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上诉人无论在
2、一审和二审时均未向法院提出充分有力的证据,唯一的证据是上诉人提供的一个私自录音,但被上诉人对录音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了质疑,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证据来印证该录音的真实性。因此,被上诉人认为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该录音不能做为定案的依据。二、有证据表明,上诉人肇事时所骑的摩托车是隆鑫 125型摩托车(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书所认定),而根据出庭的证人证实,被上诉人的摩托车是隆鑫 110-3 型,也就是说上诉人所骑的摩托车根本不是被上诉人的,且有证据证实,被上诉人的摩托车现仍在自骑使用。二、有证据表明,是上诉人在未征得他人同意而擅自偷骑*的摩托车。在一审庭审时证人姜*出庭证实在事发前,上诉人在*家门前将该摩托车骑走,其行为属偷骑摩托车,依照*的陈述,其摩托车确已丢失。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上诉人依受害人所骑的摩托车系被上诉人出售给他的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没有任何证据的。同时,更为确切的说,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双方之间存在着买卖关系。因此,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代理人:律师*二一二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