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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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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济法教案(第八章) 经济管理系市场营销教研室第 1 页 共 11 页第八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里所 说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征1、经营者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主体。主体特定性。竞争是经营者之间为争取交易机会和经济利益而开展的“商战” ,因此,不正当 竞争行为的主体都是在商业活动中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经营者,政府行政机关或其他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则应当与此无涉。我国

2、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直接明确规定该法规制的对象是“ 经营者”。但是由于我国在经济体制转型的特殊时期,政府行政机关的某些行为也带有明显的市场竞争性质,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发生的“行政性竞争行为” 也进行了一定的规制,这就使我国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也成为不正当竞争的特殊主体。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法性,如果竞争行为违反一国竞争法规定原则和具体规范,就应当确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这种违法性的确定与其他行为违法性的确定有所不同,它是以 违反商业道德为一般判断依据的。商 业道德是在长期经济生活中逐渐形成的符合交易各方利益的、得到社会公认的

3、经济行为规范,是社会秩序得以维持的最基本的市场环境条件。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市场竞 争主体的行为如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即可被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 这一特征揭示了现代经济社会中法律和道德的互补性已经成为趋势。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经济法教案(第八章) 经济管理系市场营销教研室第 2 页 共 11 页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5、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3、4、5 体现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现代市 场经济是充满竞争的社会,竞争的程度日益加剧,对社会的影响也日益增强。因此,对竞争行 为的规制已远远超出了传统法律对个

4、体经济行为规制的意义。仿冒他人 营业标志、盗窃他人商 业 秘密、 贬低他人的商业信誉等行为,使消费者产生误导、劣质产品鸠占鹊 巢、交易内幕 贿赂成风,造成市场交易秩序发生混乱。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已经从经营者的私权和私益领域扩大到对公众利益的损害和对社会经济运行秩序的破坏。法律之所以把竞争行为从私法规制转而纳入具有公法性质的竞争法规制,正是说明了其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征。这也正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区别所在。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述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不正当竞争法通 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整和规范,确立

5、竞争规则,从而保 护和促进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经济 秩序。我国 反不正当竞 争法采取与反垄断法分别立法的模式,这是由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1993 年 9 月 2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于 1993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与种类一、假冒仿冒行为1、假冒仿冒行为的概念及特征假冒仿冒行为又称商业混同行为,它是指经营者采用欺骗性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或误购目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济法教案(第八章) 经济管理系市场营销教研室第 3 页 共 1

6、1 页假冒仿冒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假冒仿冒行为是以竞争为目的的。假冒行 为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市场经营者以及这些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行为人在主观上希望客户或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解,以此获得竞争优势 。(2)、假冒仿冒行为表现为对他人的标志或表示的利用。假冒仿冒者针对的主要是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标志,如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以及企业名称、产地名称、质量标志等。(3)、假冒仿冒行为的本质是欺骗性的。假冒仿冒者搭名牌产品的便车,不正当地掠 夺他人的商品信誉和商业信誉,欺骗 与之交易的消费者和经营者。通过欺骗手段,行 为人不正当地占有了他人潜在的或现实的市场份额。2、假冒仿冒行为的种类(1)假冒

7、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是指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的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的内容,假冒行为包括以下几种行为:(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2)销售明知是仿冒注册商标的商标;(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相近的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特有是指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 性特

8、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4)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产地, 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是指 经营者在商品上或商品包装、标签上 对反映该商品质量的各种内容,如商品的质量标志、 产地等作出了不真实的表述。经济法教案(第八章) 经济管理系市场营销教研室第 4 页 共 11 页所谓认证标志,是指经国际上或国内质量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后在商品上或商品包装上使用的质量标志;名优标志是指在国际上或国内由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评定颁发的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的质量荣誉标志。二、商业贿赂行为1、商业贿赂的概念和特征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通过

9、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 门工作人员的行为。商业贿赂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的经营者,既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 买方。(2)、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主观上出于故意和自愿进行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3)、商业贿赂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及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偿,具有很大的隐蔽性。(4)、商业贿赂的形式除了金钱回扣之外, 还有提供免费度假、旅游、高档宴席、色情服务、赠送昂贵物品、房屋装修以及解决子女、亲属入学、就业等多种方式。(5)、商业贿赂在后果上侵犯了同业竞

10、争者的公平竞争权,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2、商业贿赂与折扣、佣金的区别在商业贿赂的学习和研究中,一定要注意商业贿赂与折扣、与佣金的不同。折扣即价格折扣,亦称让利,它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折扣和非法回扣的显著区别在于,折扣要以明示的方式给付对方,折扣的 给付方和收受方都要如实入账,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佣金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人因为为他人提供服务、介绍、撮合交易或代买、代 卖商品而得到的报 酬。经济法教案(第八章) 经济管理系市场营销教研室第 5 页 共 11 页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1、引人误解的虚

11、假宣传行为的含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 产地等作的引人误解的虚假的宣 传。2、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种类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宣传,也包括引人误解的宣传。(1)、虚假宣传。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商品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如将国 产商品宣传为进口商品等。(2)、引人误解的宣传。是指就一般的社会公众的合理判断而言,宣传的内容会使接受宣传的人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被宣传的商品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宣传,如“ 意大利聚酯漆家具”便是 这样的宣传。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商业秘密的含义及其特征商业秘密是

12、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具有以下四个法律特征:1、秘密性。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2、实用性。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能给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及竞争优势。 实用性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所在。3、保密性。即权利人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仅是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能否成为商业秘密的条件,也是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4、信息性。商业秘密的范围只包括具有信息性质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济法教案(第八章) 经济管理系市场营销教研室第 6 页 共 11 页(

13、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三种情形:1、以盗窃、利诱、 协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 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 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此外,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以上违法行为, 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 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五、倾销行为(一)倾销行为的含义及其特征倾销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倾销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行为的主体是在市场交易中处于销售地位的经营者;2

14、、经营者实施该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3、经营者实施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成本是指企业在产品生产、 产品销售或供劳务中发生的费用的总和。(二)倾销之例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1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的;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的;3、季节性降价的;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 业降价销售商品的。经济法教案(第八章) 经济管理系市场营销教研室第 7 页 共 11 页六、搭售与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一)搭售与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的含义及特征所谓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

15、买者的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或提供一种服务时,要求购买者以购买另一种商品或接受另一种服务为条件,或者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 象、 销售地区等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搭售与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有以下几个特征:1、实施的主体是具有经济优势地位的经营者,他 们或者手中有俏货,或者有 货源,或者有独占的经营条件,离开这些他 们就无法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2、从主观上来看,违背了购买者的意愿。3、实施了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具体行为。(二)搭售与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的性质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是经营者依靠经济优势来实现的,如果经营者以贿赂、强制等手段来实施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则可能会构成商业贿赂或强

16、制性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七、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一)有奖销售的含义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进行推销的行为,主要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两种形式。(二)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以下三种形式为违法的有奖销售,应予以制止。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这一欺骗性有奖销售,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1)谎称有奖,而实则无奖;(2)虽然有奖但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此“ 奖”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形同虚 设。经济法教案(第八章) 经济管理系市场营销教研室第 8 页 共 11 页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17、 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并不在实施了有奖销售的促销手段,而是由于经营者采用有奖销售所要实现的目的,即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 5000 元。在抽奖或有奖销售中,最高奖的奖金额超过 5000 元即被禁止。八、商业诽谤行为(一)商业诽谤行为的概念及特征商业诽谤行为也称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 伪事实等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 业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 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商业诽谤行为的特征:1、商业诽谤的实施主体是经营者。 经营者实施侵犯商誉行为,有两种途径:一是 经营者自己亲自实施侵害他人商誉权的行

18、为;二是经营者通过他人或利用他人实施侵犯商誉权的行为。2、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一般认为,过失侵害他人商誉并不构成不正当 竞争行为,换言之,竞争法上的侵害他人商誉的行为,必 须是出于故意,而且应当以削弱对手的竞争能力为目的。3、侵害的客体是特定经营者的商誉权。 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侵犯了他人的商誉 权,二是这种商誉权应当为特定的某一个具体的市场主体所拥有。4、客观上表现为捏造、散布损害他人商誉权的虚假事实。 这一行为包括两种具体的行为,一是捏造虚假事实的行为,一是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二)商业诽谤的具体表现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商业诽谤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大体上,从商 业诽谤的具体手段的不同

19、,可以将商业诽谤归纳为 以下几类:1、产品附属资料中的商业诽谤;经济法教案(第八章) 经济管理系市场营销教研室第 9 页 共 11 页2、产品交易中的商业诽谤;3、新闻、广告中的商业诽谤;4、直接在公众中散布谣言;5、组织、唆使、利用他人 进行商业诽谤。九、违反法律规定的招投标行为(一)违反法律规定招投标行为的含义违反法律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二)违反法律规定招投标行为的表现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行为。这类行为的行为主体是投标者,而且是所有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共同实施的,其目的是为了避免相互间竞争,或协议

20、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招标人的利益。这类 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一致抬高标价;(2)投标者相互串通,一致 压低标价;(3)投标者相互串通,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4)投标者相互间就标价以外的其他事项串通。2、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 挤竞争对手的行为。与前一 类行为不同的是,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招标者和特定的投标者共同实施的,其目的是为了排挤该投标者的竞争对手,所造成的后果则是招标投标流于形式,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这类行为的表现形式有:(1)招标者在开标前,私下开启投标 者的投标条件,并泄密 给 内定投标者;(2)招标者在审查评选标书时, 对不

21、同的投标者实施差别对待;(3)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投标者在公平投标时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者以额外补偿;(4)招标者向特定的投标者泄露其标底。十、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一)含义经济法教案(第八章) 经济管理系市场营销教研室第 10 页 共 11 页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行为即是限制竞争行为。(二)特征1、行为主体。这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主体主要有两类:其一是公用企业,其二是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 电、供气、邮政、电讯、交

22、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 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在特定的市场上,一个竞争者处于无竞争的状态、或取得了 压倒性和排除竞争的能力,也指两个以上经营者不进行价格竞争,在它们对外的关系上具有了上述地位和能力。2、行为表现。实施了“ 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其指定的经营者和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之间有着某种利益关系,如是其下属企业等。同时,享有独占地位的 经营者在实施这一行为时往往采用软硬兼施的手段,如以这些商品质量好、符合使用要求等理由为借口,或者以削减、停止供应商品或服 务相威胁,迫使他人接受其条件。(三)性质这类行为限制了用户、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将生 产同种商品的其他经营

23、者完全排斥在特定的市场之外,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故 为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十一、政府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一)政府部门限制竞争行为的含义政府部门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二)政府部门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7 条的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有:经济法教案(第八章) 经济管理系市场营销教研室第 11 页 共 11 页1、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2、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3、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4、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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