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录,三、公共利益,五、强制拆迁中的暴力拆迁的规制,四、补偿标准,一、引言,二、政府角色,一、引言,征收与拆迁:1、“拆迁”一词最早来源于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时的中国法律界并未提出征收一词,直至2004年宪法的修改,在第十三条提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至此,才有了“征收”一词。2、也正因为如此,“拆迁”一词沿用至今,今天我们题目中拆迁的含义是包括征收、补偿和具体拆迁在内的拆迁。,一、引言,也正因为如此,有人说2011年新颁布的城市国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是拆迁时代的终结,征收时代的开始。,一、引言,但
2、现实中,具体拆迁工作中发生的政府借“公共利益”之名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一幕幕悲伤结局,告诉我们新条例的颁布并不意味着强制拆迁中的暴力拆迁走到了尽头。 在当代中国,私有财产权长期以来缺乏最基本的保护。 著名思想家哈耶克曾经有一句名言:“今天,自由的最大危险来自于有能力、有经验的行政管理者仅仅关心他们自认为是公共利益的事物。”,一、引言,仔细思考,我们会发现,在一幕幕暴力拆迁的背后,都是由于政府受利益的驱使而滥用行政权暴力拆迁。而公民拒不搬迁的原因有如下几方面:1、公民和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造成公民对政府的不信任;2、政府假借公共利益之名,庇护开发商,获取利益;3、补偿款项的不合理和不及时到位等问
3、题;4、其他方面的问题。 但新颁布的条例并不能完全解决这些问题,所以并不能说条例的颁布是结束拆迁时代的暴力拆迁,拆迁悲剧仍在一幕幕上演。面对如此扩张和异化的公权力,公民又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权?,一 、引言,征收拆迁(公益拆迁)的具体过程:征收(政府决定)补偿标准(政府规定或听证会)拆迁 拆迁许可证/ 实体法 自愿、强拆 程序法暴力拆迁,二、政府角色-利益相关者,相关利益主体应该扮演的角色:,二、政府角色-存在问题,政府在拆迁中的应然角色: 1、公益拆迁中政府角色应然定位:拆迁人、拆迁补偿人,不能做拆迁审批者和争议解决者。 2、商业拆迁中政府角色应然定位:城市拆迁的规划者、拆
4、迁行为的许可者、公共利益的协调者、依法拆迁的管理监督者、争议裁决者和弱势群体利益的保障者。(制定政策、发布信息、监管拆迁、裁决争议) 政府在现实拆迁中的角色: 1、政府出卖土地获得财政收入,开发商购买土地并通过开发获得经济利益。利益的诱惑使得政府在某些时候失去立场,成为开发商的庇护者(行政许可不严格、审批不透明、行政权过多介入商业拆迁); 2、政府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自由裁量权过大,为了政绩,自说自话); 3、政府行政权过大。,二、政府角色-对政府的规制,为规制政府行政权的滥用,应采如下措施:1、加强拆迁立法,明确协议拆迁的法律性质,是民事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适用拆迁条例,应纳入民
5、事体系立法。依立法法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应该是由法律作出规定。2、征收拆迁也不应适用拆迁条例,依立法法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予以调整。3、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和界定的方法,确立公平合理的补偿制度。4、确立正当的拆迁程序和司法救济程序;5、引导政府转变计划经济思维和落后的政绩观,同时加大打击拆迁腐败力度。 通过对政府角色的分析可以看出,拆迁难在征收和具体拆迁阶段存在的症结有两点:(1) 公共利益的范围是否只是政府说了算;(2)补偿标准如何确定。,三、公共利益-现行规定,现行法律规定: 宪法第十三条:1、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2、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3、国
6、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1、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2、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三、公共利益-现行规定,国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7、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三、公共利益-现行规定,上述法律法规都规定了为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对公民财产进行征收,但纵观我国法律体系,并未对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清楚,而且只是一部行政法规进行了规定,而这部行政法规的解释权又掌握在政府这一具有征收决定权的机构手中。 公共利益的标准存在如下问题: 1、对公共利
8、益规定的篇幅过少且概念不清; 2、对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认定违背自然正义原则且流于形式(不能既是裁判者,又是运动员); 3、公共利益的界定缺乏民主参与程序。 4、对公共利益的认定缺乏实体标准。,三、公共利益-国外标准,美国“公共使用”逐渐被“促进经济的整体发展”代替,但从程序方面进行严格规制,且对于因公共利益而征收的决定由立法机关做出。法国“公共需要”,通过行政决定程序、司法程序和公众参与程序,对公共需要进行界定。德国“重大公益”,对因“重大公益”而征收财产,需要司法权审查是否符合公益标准。,三、公共利益-建议标准,界定公共利益需遵循的原则: 1、公共性原则公共利益是不确定的多数人的利益,所以在
9、具体确定公共利益时要注意其公共性的体现,即普遍性和多数性。 2、比例原则 行政目标的实现和对相对人权益的侵害应该成比例,应将对相对人权益的损害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 3、成本效益分析原则 拆迁成本和公共利益能否实现最大化之间的衡量。 4、正当程序原则 程序师辅助实体正义实现的工具,而且有其独立价值,从而对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三、公共利益-建议标准,因此,对于我国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的界定,应做到如下几点: 1、应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对公共利益进行规定,而不能任由行政法规规定; 2、应通过行政决定程序、公众参与程序进行规制,而不能只是政府决定; 3、协商不成时,司法程序做最终裁决。
10、 4、公共利益的目的应为公共使用,无论公众是直接或间接使用; 5、因公共利益拆迁后建设的项目,不仅能促进社会整体经济的发展,还能促进全体人民福利的增长; 6、经过深入调查,充分论证此因公共利益而征收确是现实社会需要。,四、补偿标准-现行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
11、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四、补偿标准-现行规定,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
12、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四、补偿标准-存在问题,现行补偿规定存在的问题: 故意规避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而只规定了对房屋所有权和安置、搬迁费用及停业损失; 补偿范围过窄,缺少对被拆迁户的预期收益、无形利益和隐形损失的补偿; 评估实务中存在不足(评估机构有限、被拆迁人投票权无优势)。 建设部城市房屋估价指导意见第6 条第1 款、第2 款分别规定:“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人抽签等方式。”,四、补偿标准-建议标准,扩大补偿范围: 明确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其虽
13、不是完全独立的物权,但其是独立的财产权; 只是按照现行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被拆迁户并不能分享到以后这片土地的预期收益; 更不能分享与该房地产商业信誉有关的无形资产; 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应该给予公众; 对于不满意评估结果的,应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有关专家参加听证,由专家组对估价结果是否合理进行鉴定;,五、强制拆迁中的暴力拆迁的规制,房屋征收中的强制执行,即实践中的“强拆”,一直以来都是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一方面,强制执行主体和人员采取野蛮暴力、胁迫等方式的情形时有发生;另一方面,被执行人采取极端方式进行抗争的情形也层出不穷。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具体拆迁工作中,可以强制拆迁,但是并不允许
14、暴力拆迁。,强制拆迁暴力拆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民富” !于建嵘认为,今天中国的发展,再不能以拆迁为发动机了。宁愿发展慢一点,也要把保障民众的基本权利放在首位。拆迁可以拆出政绩,可以拆出高楼,拆出超级富豪,但拆走了民心,拆走了这个民族的未来。就是为了公共利益要拆迁,也要有公平公正的司法来解决。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当今中国社会最大的发展 。,五、强制拆迁中的暴力拆迁的规制,五、强制拆迁中的暴力拆迁的规制,江西万载县委书记陈晓平近日因为质问著名学者于建嵘“我们县委书记不拆迁,你们知识分子吃什么”,而在网络世界迅速蹿红。于建嵘接着曝光,这位县委书记还对上访者立下一条规矩:今后凡是到北京非正常上访
15、的,第一次训诫谈话并罚款;第二次拘留;第三次劳教。,五、强制拆迁中的暴力拆迁的规制-旧规定,2001 年拆迁条例 第17 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 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 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 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 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五、强制拆迁中的暴力拆迁的规制-现行规定,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
16、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五、强制拆迁中的暴力拆迁的规制-新旧比较,比较新旧规定,可以看出: 2001年条例规定的强制拆迁模式存在严重弊端: 1、发放拆迁许可证的是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裁决是否强拆的也是有关行政部门,行政
17、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而作为被拆迁方的普通民众,却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 2、在强制搬迁、野蛮搬迁频繁发生的背后,是部分地方政府获取土地“差价”收入的利益驱动,反映出部分地方政府的政绩观出现偏差,还有开发商为获取巨额商业利润的不择手段。 但,强制搬迁又不能完全取消,因为,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不少提出不合理要求的“钉子户”,保留必要的强制程序可以遏制极个别“钉子户”的膨胀欲望。 2011年条例关于强制拆迁的规定可以说是有重大突破,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五、强制拆迁中的暴力拆迁的规制-新条例规定分析,2011年条例第28条规定的核心内容: 1、强制执行条件 (1)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
18、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2)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 (3)被征收人不履行搬迁义务没有正当理由。 2. 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补偿决定,而不包括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通过协商订立之房屋补偿协议。对于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所约定的搬迁义务, 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因此,房屋征收部门不能因为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之规定而申请强制执行。,五、强制拆迁中的暴力拆迁的规制-新条例规定分析,补偿决定: 第二十六条 房
19、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
20、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五、强制拆迁中的暴力拆迁的规制-新条例规定分析,3、强制执行的方式 新条例取消了关于行政强制搬迁的规定,将所有的强制搬迁权都交给法院。 在搬迁过程中引入司法程序,依仗法院这个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对事情进行公正的判断和裁决。 法院可以对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明显违反,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从而约束行政权力的滥用,使搬迁更加文明。 4、强制执行申请书的附具材料 新条例规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从而使法院对征收人之强制执行申请进行有效审查,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五、
21、强制拆迁中的暴力拆迁的规制-存在的问题,在现实的拆迁过程中强制拆迁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提高了房屋拆迁的工作效率,为政府或开发商带来了经济上的效益。另一方面强制拆迁往往给被拆迁人带来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失,甚至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在现实的强制拆迁过程中,打人、砸东西、断水断电、强行扒房是拆迁方使用得最多的强拆手段。 强制拆迁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强制拆迁过程中拆迁主体不明 我国相应的法律中规定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各级政府及开发商等相关部门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都没有强制拆迁的权力。但是在实际的拆迁工作中,为了拆迁工作快速完成,拆迁方往往采取一切手段,
22、动用一切资源,甚至公、检、法各级机关都出面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强制拆迁。,五、强制拆迁中的暴力拆迁的规制-存在的问题,但是在实际的拆迁工作中,为了拆迁工作快速完成,拆迁方往往采取一切手段,动用一切资源,甚至公、检、法各级机关都出面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强制拆迁。 这样使得一些没有拆迁权力的部门牵涉到强制拆迁活动中来,造成强制拆迁主体不明的情况发生。 (二)对人身权益的伤害强制拆迁对被拆迁人进行的伤害不仅表现在身体上、财产上,还表现在精神上和名誉上。 (三)政府不作为行为十分严重 1.接到群众报警后不出警或非法出警; 2.群众上访无反馈;,五、强制拆迁中的暴力拆迁的规制-存在的问题,(四)政府过度作为行为
23、存在 法律制定强制拆迁措施的目的是为了惩治顽固的“钉子户”以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房屋拆迁工作要体现保护私有财产和人性化的宗旨,不到万不得已时要严禁采取强制拆迁措施,而且只有司法中的强制拆迁才算合法。 在没有法律授予强制拆迁权力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对他人房屋的强制拆迁行为是非法的行政行为。但是在现实的拆迁过程中,城市建设部门、城市规划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常常直接参与到具体的拆迁事务中去,过多地介入到开发商、被拆迁方与拆迁方之间的补偿协商中,利用政府特有的权力降低补偿标准与拆迁的成本,对强制拆迁给予非法保障。,五、强制拆迁中的暴力拆迁的规制存在原因,(一).行政强制权力运用过多,政府在房屋拆迁管理
24、中的定位有失偏颇。 (二).对政府和拆迁人的利益保护较多,而对被拆迁人的利益重视不够,拆迁补偿不合理、不到位。 (三).对非法拆迁、野蛮拆迁的打击力度弱。 (四).执法者强硬的执法手段折射出执法者执法为民理念的薄弱,五、强制拆迁中的暴力拆迁的规制-建议,(一)严格界定强制拆迁主体目前强制拆迁主体混乱是强制拆迁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在未得到法院拆迁裁决的前提下,只有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相应的有管辖权限的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法院对拆迁合法性进行审查之后,对符合强制拆迁条件的予以批准的强制拆迁主体,才是真正合法的。任何企业、机关与个人在未得到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均不能进行强制拆迁活动。对违规者要给
25、与严厉的查处。,五、强制拆迁中的暴力拆迁的规制-建议,(二)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制化建设 要在以宪法和立法法为依据的基础上,对现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对商业性用地与公共事业用地进行区分,根据不同的用途,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相应的补偿。 此外,要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建立全面、合理的补偿标准,除以房间大小为补偿依据外,房屋的位置、土地价值、升值条件等都要作为补偿标准写入评估报告。最后要加大司法审查力度,明确规定违法强拆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责任,坚决抵制违法拆迁行为并对违法拆迁行为给予法律制裁。,五、强制拆迁中的暴力拆迁的规制-建议,(三)“以人为本”,建立拆迁服务体系以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为标
26、准,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建立一套相应的拆迁服务机制,最大限度地防止非法强制拆迁现象的出现。在强拆之前一定要先进行调节,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面,与被拆迁人进行平等的协商。当调节无效后,应举行听证会,邀请人员应包括拆迁主体、被拆迁人、政府主管部门、专家和普通群众等,做到多方共同商议拆迁赔偿费用,并对拆迁裁决进行公布。政府应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原则,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实行人性化的强制拆迁,坚决防止断水、断电、强制拆屋以及危害人身安全的一切暴力拆迁行为的出现,政府有义务保护被拆迁人的人身权益不受侵害。,五、强制拆迁中的暴力拆迁的规制-建议,(四)加强民主参与,有效监督强拆行为 加强强制拆迁过程中的民主参与,公民有责任和义务对非法的强制拆迁行为进行监督。政府官员不能以经济为理由保护非法的强制拆迁,更不能因收受商人贿赂而对普通百姓采取非法的强制拆迁行为,强拆只能适用于公共事业的建设。 每个公民都有权力和责任进行监督,政府部门应通过网络、新闻媒体以及报刊杂志等多种渠道广泛听取群众的监督反馈意见,同时应加强管理,对于强制拆迁中出现的腐败分子、腐败行为以及其他不合法行为坚决给予严惩!在社会各方面加强监督的基础上,真正实现拆迁工作的公平、公正,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