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32 章 物权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主要讲述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四个方面的知识,其中有很多知识比较相似,需要考生认真区别准确记忆。从历年考题来看该章所占分值平均在 6 分左右。 最近三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分布 年份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合计 2013 年 2 题 2 分 3 题 6 分 5 题 8 分 2012 年 3 题 3 分 1 题 2 分 4 题 5 分 2011 年 3 题 3 分 1 题 2 分 4 题 5 分 本章主要考点 1物权的特征和种类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3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4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6用益物权建没用
2、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7主要的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考点一 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于涉的权利。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 债权 绝对权(对世权) 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 相对权(对人权) 只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 支配权 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不需要征得他人同意 请求权 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 法定主义 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物权设定必须公示 约定主义 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不需
3、要公示 客体 一般为特定的物 客体 行为 追及效力 具有 追及效力 原则上不具有 优先效力 (1)对外优先: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特例是“买卖不破租赁”)(2)对内优先: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优先效力 债权不具有对内优先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内容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变更及保护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 一物一权原则 (1)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但是可以有多个所有权人 (2)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
4、以上相互矛盾和冲突的物权 (1)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 (2)物权公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3)预告登记 物权公示原则 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制度对于解决“一房二卖”这样的敏感问题有特殊作用 (三)物权的种类 物权的种类 分类标准 具体分类 举例 自物权 所有权 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 他物权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 建没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5、 设立目的 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主物权 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采矿权、取水权 有无从属性 从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地役权 续表 分类标准 具体分类 举例 法定物权 留置权 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 意定物权 质权 有期限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存续有无期限 无期限物权 所有权 【例 1单选题】关于“一物一权”原则,说法正确的是( )。 A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用益物权 B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担保物权 C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物权 D一件共有物上只有一项所有权 【答案】D【解析 1 本题考查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1) 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
6、2)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矛盾和冲突的物权。 【例 2单选题】根据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为标准可将物权分为( )。 A自物权和他物权 B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C主物权和从物权 D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物权的种类。根据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为标准可将物权分为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考点二 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2所有权的法律特征:独占性、全面性、单一性、存续性、弹力性。 (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
7、与消灭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因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所有 生产、孳息 因为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 国有化、没收等 所有权的 原始取得 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方式 先占、添附、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等 取得 继受取得 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1)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如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等 (2)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如继承遗产 (3)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如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所有权 所有权的 相对消灭 因物权主体的原因而消灭,如转让所有权 消灭 绝对消灭 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如物品被烧毁 2原始取得
8、的方式添附 添附的三种情形 种类 概念 举例 混合 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而难以识别或识别所需费用过大,而所生的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将两种饮料混在一起 附合 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结合而形成新的财产,虽然该新财产 在他人的建筑物上粉刷油漆 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撤毁不能回复到原来的状态 加工 一方使用他方的财产(动产)并将该财产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财产 木板加工家具 3原始取得的方式一一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 定义 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要件 (1)受让人须是善意的:受让人不知道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 (2)
9、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 (3)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不动产办理登记、动产交付作为基本标志 适用 (1)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如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等 (2)货币和不记名证券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共有 1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定的应有部分。按份共有人依据其应有部分,对于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权。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的形式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遗产分割前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
10、有约定的除外。 3二者区别 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专有部分专有权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共有部分一一共有权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随着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 【例 3多选题】关于所有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B使用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C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D所有权是最完整、全面的一种物权形式 E物权属
11、于所有权的一种 【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扣担保物权。选项 BE 说法有误。 【例 4单选题】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中,( )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A先占 B添附 C善意取得 D继受取得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先占的概念。先占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考点三 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包括:(1)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
12、的他物权; (2)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3)用益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4)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 (二)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 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 法律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 (1)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 (2)客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 (3)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 (4)具有排他性,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1)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 (2)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 (3)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4)属于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 (1)宅基地所有权仍属于集体所有 (2)主体是公民,且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13、 (3)客体主要是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4)必须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经过批准后方可取得 (5)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续表 用益物权 法律特征 地役权 (1)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 (2)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3)按照合同设立,且是书面形式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划拨的方式: (1)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2)划拨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没有期限的限制。 【例 5单选题】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 )。 A动产 B智力成果 C不动产
14、D行为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用益物权的标的物。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 【例 6多选题】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 B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的主要依据是承包经营合同 C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一种新型的担保物权 D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出让或划拨的方式获得 E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土地承包经营权。选项 c 错误,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选项D 错误,出让或划拔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选项 E 错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考点
15、四 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以取得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 2担保物权的特征包括:具有价值权性、法定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 1抵押权(不移转占有)抵押权 设定 法定抵押权(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方式 意定抵押权(基于抵押合同而产生)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
16、)建设用地使用权 抵押 标的 可以抵押的财产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续表 抵押 标的 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广: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
17、他财产 法律 办理登记,抵押权才能生效(不动产)(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效力 办理登记,才能对抗 善意第三人( 动产)(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交通运输工具 2质权(移转占有)(1)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质权也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 (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
18、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3留置权(留置动产)留置权具有的特点: (1)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的成立无需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3)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上,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4)留置物必须与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一定的牵连关系。 【例 7单选题】担保物权不具有的法律特征是( )。 A价值权性 B法定性 C独立性 D不可分性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担保物权的特征。担保物权的特征包括具有价值权性、法定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例 8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19、下列财产中,可以设定抵押的是( )。 A建设用地使用权 B土地所有权 C使用权有争议的财产 D依法被查封的财产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可以设立抵押权的标的。选项 BCD 都是禁止抵押的财产。 第 33 章 合同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主要讲述了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具体讲解了合同的特征、分类,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合同的担保和保全,合同的转让、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内容,知识较多,需要多注重细节。 最近三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分布 年份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合计 2013 年 2 题 2 分 2 题 4 分 4 题 6 分 2012 年 2 题 2 分 1 题 2 分 3
20、 题 4 分 2011 年 3 题 3 分 2 题 4 分 5 题 7 分 本章主要考点 1合同的特征与分类 2.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3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 4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和抗辩权 5引起合同关系消失的法律事实合同履行、抵销、提存、免除债务和混同 6合同担保的形式保证和定金 7合同的保全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8合同转让的三种情形 9合同解除的类型和适用情形 10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考点一 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特征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2合同是在当事人 A 愿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21、4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 标准 分类 含义 按当事人各方权利 双务合同 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 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义务的分担方式 单秀合同 一方只负有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 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续表 标准 分类 含义 诺成合同 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按合同的成立是否以 实践合同 需要有一方当事人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如保管合同、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借用合同)按法律上是否规定 有名合同 合同法规定 15 类合同 一定的名称 无名合同 按成立是否需要 要式合同 需要采取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 特定的形式 不要式合同 不需要采取特定的方式
22、就能成立 按关联合同是否 主合同 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如借款合同)有主从关系 从合同 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如担保合同)【例 1单选题】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合同可分为( )。 A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B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C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D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分类。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例 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有( )。 A买卖合同 B赠与合同 C借用合同 D银行借款合同 E租赁合同 【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单务合同。赠与合同和借用合同是单务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
23、同、银行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考点二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 1主体合格。 2内容合法。 3意思表示真实。 4合同的形式合法。 (二)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 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 分类 情形 后果 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两条件同时具备)(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从合同成立时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被确认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24、的强制性规定 续表 分类 情形 后果 效力待定 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汀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被代理人追认后生效 的合同 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可变更、 可撤销 的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25、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一经撤销,合同关系消灭,效力追溯至合同成立时 (2)合同变更后,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只是内容发生变化,变更的效力追溯到合同成立时 (3)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能主动予以撤销或变更 【例 3单选题】关于无效合同特征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可以转化为有效合同 B具有违法性 C具有不履行性 D自始无效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无效合同的特征。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例 4多选题】下列合同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 )。 A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B显失公平的合同 C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D恶
26、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E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答案】 CE【解析】本题考查效力待定合同。选项 AD 属于无效合同。选项 B 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考点三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 (一)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可以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和承诺 要约和承诺 要约 承诺 概念 也叫发盘是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建议的意思表示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3)要约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4)要约
27、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这是最实质性的要件,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续表 要约 承诺 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标志着合同的成立 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撤销 (1)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可以要求撤
28、销该要约 (2)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承诺不存在撤销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区别 要约 要约邀请 目的和效果 要约能够使相对人获得承诺资格,要约发出后,只要相对人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要约邀请是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发出后得到的回应可能是对方的要约在对方的要约尚没有得到承诺时,合同不能成立 对象 一般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向不特定的主体发出 内容 内容必须具体明确,足以决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内容只是表达了行为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图,并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法律约束力 在一定期间
29、对要约人是有约束力的 没有任何约束力 注:典型的要约邀请: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3缔约过失责任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与违约责任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他方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则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因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二)合同的履行 1全面履行原则 履行主体、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适当。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给
30、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积极履行通知义务、协助履行义务、保密义务。 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 行使方 具体情形 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方当事人均可行使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义务的一方 当事人有权行使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1、 【注意】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续表 抗辩权 行使方 具体情形 先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义务的一方 当事人有权行使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注意】先履行抗辩权是一种延期抗辩权,只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延期,而不能消灭对方的请求权 (三)合同的终止 1合同履行:合同终止的最正常和最主要的形式。 2抵销。双方互相负有同种类的均已到履行期的给付义务时,将两项义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3提存。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4免除债务。 5混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终止的事实。 【例 5
32、单选题】根据合同法 规定,要约在( )生效。 A发出时 B到达受要约人时 C受要约人做出有效承诺时 D受要约人的承诺到达要约人时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例 6单选题】根据我国合同法 规定,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当事人行使的该项权利是(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其他抗辩权 【答案】 B【解析】本题考查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例 7单选题】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相应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称为( )。 A混同 B提存 C抵销 D免
33、除债务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提存的概念。 考点四 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一)合同的担保 1法律特征:明确的目的性、自愿性和平等性、从属性。 2形式 (1)保证 保证 可以作保证人 必须是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保证人 不得作保证人 国家机关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一般保证 保证人只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 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注意】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定金 定金具有担保作用。
34、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违约金与定金存在差别,不能并用,只能选择其一适用。 定金罚则与违约金的区别 主要表现在:定金在合同履行前交付,违约金在违约行为发生后交付;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和预先给付的效力,违约金没有;定金起担保作用,违约金则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二)合同的保全 1法律特征: (1)合同保全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2)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3)合
35、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 2.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且该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合法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行使代位权。 3.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其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 【例 8多选题】合同担保具有的法律特征包括( )。 A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B具有独立性 C具有自愿性 D具有平等性 E具有从属性 【答案】ACDE【解析】本题考查合同担保的法律特征。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不能脱离主合同而独立存在,所以合同担保不具有独立性。考点五
36、合同的转让、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 合同转让的情形 内容 权利的转让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不需要债务人同意),未经通知,该转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不具有可转让性的情形: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属于专属性的权利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义务的转让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1)意定概括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法定概括转让: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
37、,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二)合同的变更 1法律要件 (1)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2)是合同内容的变更( 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3) 应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进行。 2发生场合 (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3)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有重大误解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变更权变更合同;(4)因情势变更使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 (三)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 类型 内容 协议解除
38、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基于解除权的解除 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 9单选题】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应当通知(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其不发生效力。 A第三人 B债务人 C相对人 D法定代理人 【答案】
39、B【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转让。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例 10单选题】下列关于合同解除说法正确的是( )。 A合同解除以变更的合同为标的 B合同解除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C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D合同解除的类型只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选项 A 说法错误。法定解除合同并不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项 B 说法错误。合同解除的类型有: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选项 D 说法错误。 考点六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特征 违约责任只在
40、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 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包括:预期违约( 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的违约行为);实际违约(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发生的违约 )(2)主观过错(我国实行严格责任)续表 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违约不是免责理由 (2)受害人的过错 (3)免责条款。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违约损害赔偿 【例 11多选题】下列情形中不能免责的有( )。 A由于自身过错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B因故意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C因不可抗力
41、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D因受害人本人的过错造成自身财产损失的 E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答案】ABE【解析】本题考查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况。选项 CD 属于免责事由。 【例 12多选题】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 )。 A继续履行 B约定解除 C违约损害赔偿 D协定解除 E支付违约金 【答案】ACE【解析】本题考查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违约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 第 34 章 公司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主要讲述了公司法和公司概述,公司的设立与公司法基本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的股份(权)转让和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行,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从历年考题来看,该章所占分值平均在
42、4 分左右。 最近三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分布 年份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合计 2013 年 4 题 4 分 4 题 4 分 2012 年 2 题 2 分 1 题 2 分 3 题 4 分 2011 年 1 题 1 分 2 题 4 分 3 题 5 分 本章主要考点 1公司的设立与公司法基本制度 2公司治理结构 3公司的股份(权)转让和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行 4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考点一 公司法和公司概述 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概念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特征 (1)
43、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2)公司具备法人资格 (3)公司以章程为存在和活动的根据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 【注意】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 (2)股份有限公司 【例 1单选题】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种特殊形式的( )。 A两合公司 B私营企业 C有限责任公司 D股份有限公司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种特殊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考点二 公司的设立与公司法基本制度 (一)公司的设立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
44、司的设立条件 资格 除国有独资公司外,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股东 股东 人数 50 个以下股东出资没立 出资额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出资形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新修订的公司法删去了对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 30的要求)出资要求 注册资本 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新公司法删去 r 对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的要求,同时删去了缴足注册资本的时间限制)其他要求 制定公司章程,公司有名称、住所并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 2 人以上 200 人以下为发起
45、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公司法基本制度 公司法基本制度 基本制度 内容 公司名称制度 名称实行强制注册制度;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 6 个月 公司住所制度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设有分支机构的,以总公司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住所的确定和变更以登记为要件,不经髓记的公司住所,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章程制度
46、 公司章程的修改权限专属公司的股尔(大) 会 (1)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例 2单选题】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 )个月。 A3 B6 C9 D1 2【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公司名称制度。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 6 个月。 考点三 公司治理结构 (一)股东、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股东、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股东身份的取得 股东可以通过直接方式向公司出资而成为公司成员,也可以通过间接方式以出资或其他法定事由由从公司其他股东处继
47、受股东身份而成为公司成员 股东身份的确认 一般认为,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主要有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对股东的登记以及实际享有的股东权利等 股东的权利 (1)出席股东会会议和对公司重大决策问题行使表决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4)股份转让权;(5)临时股东会的召集请求权和提案权;(6)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和复制权;(7)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8)公司增资或发行新股的优先认购权;(9)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10)特殊情况下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请求权;(11)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一
48、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1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股东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2) 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即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二)股东(大) 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性质上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有关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 股东(大) 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会议事规则 下列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1)修改公司章程;(2)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4)变更公
49、司形式的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 (1)一般决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事项( 同有限责任公司)(三)董事、董事会及经理 董事会和经理 内容 职权 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会 (1)董事会成员为 313 人 (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1)执行权: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 会的决议 (2)决定权: 决定公刮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 (t)董事会成员为 519 人 (2)董事会成员中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