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对比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立场走向10 经管法 高笑娟 1012950【摘要】 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中将犯罪主体作为判断罪与非罪的要件,将犯罪客观方面作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关键词】 犯罪构成 三阶层理论 四要件理论【引言】犯罪构成理论被认为是刑法理论的精髓, 是刑法理论水平的重要标志。所谓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然而关注的越多,观点也就越庞杂。对于犯罪构成,学者们一直以来就没有停止对它的争论。其中,关于犯罪构成主客观说的争论持续至今,仍然是理论争议上的明星。
2、现归纳为主要的三类争议:第一类是解决问题的判断标准,第二类是根据一般经验或是根据行为人个人的认知判断,第三类是根据行为的客观面或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而为判断。本文通过三阶层和四要件的多角度对比分析,旨在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中进行思考挖掘,并借以此对犯罪构成理论发展趋势进行探索和论证。一、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一)概述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其中,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
3、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形式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犯罪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这套理论是我国在吸收前苏联的理论并结合自身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发展起来的。这种犯罪构成理论集主客观为一体,以犯罪主体为基础,包含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是一种耦合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二)四要件中的主观主义小野清一郎曾经指出:“在刑法中,首先评价的是行为对客观的外部的秩序的意义,其次才要去考虑主观方面的意志或者情操方面的态度问题。 ”四要件理论是扁平的结构。在从事具体的司法定罪时,犯罪构成要件之间没有先后之分,由此可能导致的问题是:在未进行客观要件
4、的判断时,先做主观判断。这种做法和刑法客观主义的立场相悖。因为刑法客观主义认为,犯罪是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如果没有客观的行为,就没有犯罪;不以行为而以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为处罚根据,会混淆法与伦理的关系,还可能造成法官的恣意判断。(三)优点和意义我国这套理论的建立既借鉴了外国的优秀理论,也结合了本国自身的特殊性和实践的可行性,它对于定罪和量刑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除此以外,它还具有如下几个特有的优点:第一,要件内涵全面。既包括了主客体,还有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研究,四个角度多方位的进行判断归罪。对犯罪行为,被侵法益,主体的责任能力以及犯罪动机都进行深入的剖析,有利于保证刑法的严谨性和权威性。第二,
5、更利于发掘犯罪的实质。这套理论以犯罪主体为基础,以犯罪客观方面为成立犯罪的核心要素,以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同时以罪过为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对于犯罪实质进行了深度挖掘,有利于通过了解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和心理动机,反映出社会问题,通过对犯罪实质的判定,对未来可能的犯罪作合理的推断和防范。第三,有利于对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心理进行研究,减少犯罪。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以犯罪主体为基础,势必对行为人的犯罪心理活动有多方面的经验总结和学术性探索。对于犯罪的防范,既需要有硬性的外在强制性规范,也需要强化人们内心的道德良知,改善人们的心理状况,减少犯罪,节约司法成本,构建和谐社会。(四)缺陷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告诉
6、我们要辩证的一分为二的看待事物,对于我国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也是一样。虽然,它具有一些独特的优越性,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它的局限。其一,它由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内容构成,两个方面同时评价。这容易产生逻辑和思维的混乱。四要件理论并没有对行为界定是否犯罪时进行逻辑上先后顺序的规定,没有反映司法定罪过程。它是一种扁平式的犯罪构成理论,在结构中看不出哪个优先评价,也就无法防止人们判断的先后顺序。不仅如此,各个犯罪构成要件的内涵之间还会有重合和反复,例如犯罪客观方面有时候包含了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过失犯罪、故意犯罪的判定肿就既有客观方面的事实但是判断时又重合了主观的动机和目的。四个要件没有鲜明的分工定义,和
7、明确的逻辑主线,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就容易产生混乱和主观定罪,给司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成本和消耗,例如我国的犯罪构成对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判断可能要等到四个要件都分析过以后才得出结论,用周光权教授的话说,这就是四个要件的简单拼凑,没有体现四个要件的地位和重要性或者前提和重点。其二,将犯罪主体即主观评价作为基础,整个理论体系主观主义突出,客观评价易受主观评价的影响。作为主观方面的人,在没有规定优先考虑客观要件的情况下,加之主观主义的突出,很容易在此情况下,对于犯罪先进行主观方面的判断,再考虑客观方面犯罪要件,或者在评价时受主观方面极大地影响,从而失去公正性和法律威信。因为当一个人即使主观险恶,但
8、是没有实施行为,就被认定为是犯罪,就是夸大事实,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司法混乱,从而会扩大犯罪嫌疑人,犯罪未遂犯的范围。同时,主观主义也容易导致司法的不公正和任意性,司法机关的权力滥用。司法人员如若没有职业道德,就容易在其位利用位权,产生公报私仇的现象。其三,将犯罪客体作为构成要件之首纳入犯罪构成有待商榷。因为犯罪构成本身就有多余,因为如果有了犯罪客观方面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成立,必然就会产生社会危害性,对某种社会关系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对某些社会利益产生侵犯。把它作为犯罪构成最重要的一个部分,显然有不合理之处。也正因为如此,犯罪客体理论也导致了定罪过程的逻辑混乱。既然上文说到犯罪客体需要其他犯罪要件成
9、立就基本成立,所以,犯罪客体是不能首先确定的,它需要其他要件在之前的推理证明,因此,这个作为其他三要件结论的成分作为犯罪构成的最核心要件是不合理的。它的加入让司法定罪过程反复,流程繁杂,而且条理容易混乱。不仅如此,犯罪客体的内容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完全专业的法律定义,以社会关系来定义犯罪客体不如以法益来定义更为专业和合适。因此,将它作为核心更值得斟酌。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三阶层理论(一)概述以德日为代表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该当性,也称符合性,是指犯罪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某项犯罪构成要件,是法律所有调整的范畴,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它包括了主体,行为,行为
10、形象和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违法性是指被法律所禁止的,或者法律所不允许的的行为。如果客观上不存在违法性,即使责任重大,也不构成犯罪。违法性判断取决于是否有违法性阻却事由。违法性阻却事由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和自救行为组成。有责性,是指侵犯法益之人主观上没有故意以及过失,不应当对其进行谴责。即只有当行为人存在主管责任的时候,其行为才会构成犯罪。主观责任,包括对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故意责任,过失责任的判断。当然,有责性也存在阻却事由,即违法性认识错误以及缺乏期待可能性。依据三阶层的理论,要判定一个行为是否为犯罪行为,就要先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
11、要件即该当性,如果符合则再判断我和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最后在判断行为人的有责性。三个犯罪要件层层递进深入,是递进式的逻辑结构,因而我们称之为递进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二)三阶层理论中的客观主义以德日为代表的三阶层理论就严格遵循客观主义。三阶层体系中的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层次的要件,分别针对刑法上的三个危险,基于维护罪刑法定、法益保护以及责任主义三大刑法基本原则而设计,三个阶层要件分工有序,相辅相成,可充分发挥刑法的法益保护及自有保障。客观主义具体在在三阶层理论中,可以看作是没有侵害法益的客观行为就没有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和违法性都是有着硬性的客观规定,定罪时将案件套用之,需符
12、合各方面条件要求,才能归罪。因此,法官的主观决断作用相对较小。即使行为人主观上再险恶,它只要没有产生侵害法益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则就是相对纯粹的客观归责主义。由此一来,刑法客观主义重视外部的、现实的行为,强调表现于外的客观要素才是刑法评价的出发点和关键点,极其重视犯罪的类型化、定型性的意义。(三) 优点和意义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相比于平面四要件体系,该体系有诸多优点。其一,逻辑严密,理论系统有层次。层次性上的递进特征是三阶层最重要的特点之一,逻辑严谨有条理,分析定罪时有严格的逻辑顺序。先对行为进行该当性的判断,如若符合,再看该行为是否违法,最后是有责性的判断。三者有着先行后续的关系,不能跳跃
13、不能省略,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进一步确定。这样严密的思维,可以在很多时候不用三者全部考察就可以得出结论。其二,严格遵循客观主义,有利于发挥刑法的技能,体现刑法的理念。刑法有三个机能,三个理念。即具有行为规制的机能,法益保护的机能以及自由保障的机能,同时还有三个理念即正义,合目的性以及法的安定性。向客观主义倾斜,就会重视行为实害,而不只是提供心理等主观方面的规范,必然是有利于规制的机能。同时,客观主义还是重视行为实害就是切实地保障法益,保障社会各方面利益的,因此具有保护法益的机能。客观主义将处罚对象明确细致的规定,就确保处罚的都是该归罪的行为和人,所以,必然可以保障每个公民的自由机能。
14、其三,向客观主义倾斜有利于合理区分刑法和道德。亚里士多德曾说:“Law is the reason free from passion.”法律是感情解决不了的问题。我们在平时总会对很多案件有各种争议,其中焦点很多时候就在于法律和人们心中道德底线的博弈。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但是纠结于主观心理的矛盾。三阶层只看重行为的实害,如果行为人的确做出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其有责性得到满足,那么就不可避免的要受到应该的惩罚。这种铁面无私的硬性规定,它有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减少人们犯罪的侥幸心理。三、比较我国现通行的四要件理论和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理论四要件和三阶层同是关于犯罪要件的理论,但是两者有着很大的不同。
15、我国通行的四要件来源于前苏联的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经过我们多年的实践逐渐改造而成,而三阶层是大陆法系的理论,主要运用于德国和日本两国。两者在内容上有一些不同之处,互补之处。总结下来主要是以下几点:首先,内容不同即具体构成要件的组成内容不同。四要件是通过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组成,符合了着四个要件就视为犯罪行为。而三阶层分为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满足以上三个方面就算是犯罪。这是具体内容的不同。其次,逻辑条理不同。四要件没有对判断先后顺序的规定,而三阶层则遵循由该当性到违法性到有责性的判断,有着严密的逻辑系统。定罪过程有条不紊,不易出现混乱。再次,四要件侧
16、重是主观要件判断而三阶层属于客观归罪。四要件以犯罪客体为核心,但是以其他三个为基础,尤其是犯罪的主观要件,因此容易产生主观判断优先于客观判断的情况。而三阶层,则注重犯罪实害,只要产生了实害,不论其心理活动必须定罪,是行为的信仰者。最后,三阶层更符合刑法的理念。在四要件里,体现了刑法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但是,三阶层更好的体现了罪刑法定的原则,体现了刑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体现了刑法的三种机能和理念。【结论】综上所述,通过对三阶层和四要件理论的对比,四要件的确有着其独特的优点,但是作为还不成熟的理论体系,它跟三阶层相比还是有很多的缺点。通过两者的对比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会逐渐从主观
17、主义走向客观主义;四要件的内容和规定会得到逐渐的规范,删繁就简,减少重复,通过凝练的要素进行归罪判断;犯罪构成理论还会由扁平化逐渐走向有条理的立体化,逐渐确定其司法定罪的先后顺序,减少定罪的冗杂和混乱。 许玉秀:主观与客观之间主管理论与客观归责 法律出版社 2008 年 1 月第一版 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刑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0 年 4 月第二版 丁志:刍议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缺陷 发表于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潘玮:析“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实践意义 2010 年 11 月 5日 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年 3 月第一版10 经管法 高笑娟1012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