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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pdf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5623244 上传时间:2019-03-10 格式:PDF 页数:13 大小:182.0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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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深 圳 市 宗 地 地 价 测 算 规 则 ( 试 行 )第 一 条 为 合 理 配 置 土 地 资 源 , 优 化 产 业 结 构 , 促 进 土地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 规 范 我 市 地 价 测 算 工 作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 结 合 深 圳 实 际 , 制 定 本 规 则 。第 二 条 本 规 则 适 用 于 我 市 行 政 区 域 范 围 内 , 按 照 法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进 行 的 宗 地 地 价 测 算 。第 三 条 本 规 则 所 称 基 准 地 价 , 是 按 照 商 业 、 办 公 、 住宅 、 工 业 等 四

2、种 用 途 , 土 地 使 用 年 限 按 商 业 40年 、 办 公 40年 、 住 宅 70 年 , 、 工 业 30 年 , 在 设 定 的 土 地 利 用 状 况 及 开发 条 件 下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区 域 平 均 价 格 。我 市 基 准 地 价 主 要 适 用 于 招 拍 挂 出 让 产 业 用 地 底 价 确定 及 经 批 准 办 理 土 地 有 偿 使 用 手 续 的 行 政 划 拨 用 地 、 历 史 用地 、 国 有 企 业 改 制 用 地 的 地 价 测 算 。第 四 条 基 于 基 准 地 价 标 准 及 其 修 正 体 系 的 宗 地 地 价按 照 以 下

3、公 式 测 算 :宗 地 地 价 = 基 准 地 价 建 筑 面 积 适 用 类 型修 正 系 数 - 土 地 开 发 程 度 扣 减 项第 五 条 宗 地 地 价 涉 及 修 正 系 数 的 , 按 照 以 下 规 则 测算 :( 一 ) 基 准 地 价 修 正 系 数 包 括 建 筑 类 型 、 土 地 使 用 期 限 、容 积 率 、 产 业 发 展 导 向 、 地 下 空 间 、 商 业 楼 层 、 临 时 及 短 期2利 用 修 正 系 数 。 具 体 修 正 数 值 按 照 本 规 则 附 表 1、 2、 3、 4、5、 6、 7、 8 执 行 , 不 涉 及 或 不 符 合 上

4、述 修 正 项 的 , 缺 省 修 正系 数 为 1。( 二 ) 涉 及 产 业 发 展 导 向 地 价 修 正 的 , 产 业 主 管 部 门 依据 深 圳 市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优 化 和 产 业 导 向 目 录 出 具 产 业 分类 的 证 明 文 件 。 宗 地 地 价 按 各 分 项 用 途 的 基 准 地 价 标 准 测算 , 并 按 对 应 的 产 业 发 展 导 向 修 正 系 数 修 正 。( 三 ) 容 积 率 小 于 1 的 宗 地 , 其 建 筑 面 积 按 照 容 积 率 为1 测 算 。第 六 条 宗 地 地 价 涉 及 土 地 开 发 程 度 扣 减 的 ,

5、 按 照 以 下规 则 测 算 :( 一 ) 由 用 地 单 位 自 行 平 整 的 土 地 , 按 每 平 方 米 土 地 面积 50元 扣 减 。( 二 ) 由 用 地 单 位 自 行 支 付 征 地 拆 迁 补 偿 费 用 的 土 地 ,按 每 平 方 米 土 地 面 积 70 元 扣 减 。( 三 ) 由 用 地 单 位 自 行 支 付 征 地 拆 迁 补 偿 费 用 且 自 行 平整 的 土 地 , 按 每 平 方 米 土 地 面 积 120元 扣 减 。第 七 条 同 一 宗 地 涉 及 多 种 用 途 的 , 宗 地 地 价 按 照 各 类用 途 的 建 筑 指 标 分 别 测

6、算 地 价 后 合 计 。第 八 条 行 政 划 拨 用 地 上 已 建 成 的 合 法 房 地 产 , 不 改 变原 批 准 用 途 , 经 批 准 办 理 土 地 有 偿 使 用 手 续 的 , 按 照 约 定 的土 地 使 用 期 限 以 基 准 地 价 标 准 的 35%测 算 应 缴 纳 的 地 价 。 土3地 使 用 期 限 低 于 法 定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最 高 年 限 的 , 可 以 在 申请 人 补 缴 地 价 后 予 以 补 足 。第 九 条 协 议 出 让 的 非 商 品 性 质 房 地 产 , 经 批 准 进 入 市场 的 , 按 照 土 地 使 用 权 剩

7、 余 期 限 以 基 准 地 价 标 准 测 算 应 缴 纳的 地 价 , 扣 减 原 已 缴 纳 地 价 的 剩 余 期 限 地 价 。原 已 缴 纳 地 价 的 剩 余 期 限 地 价 按 照 原 已 缴 纳 地 价 扣 减已 实 际 使 用 时 间 对 应 的 地 价 测 算 , 即 剩 余 期 限 地 价 = 原 已缴 纳 地 价 ( 1 已 实 际 使 用 时 间 对 应 的 土 地 使 用 期 限 修 正系 数 ) 。第 十 条 以 协 议 方 式 出 让 的 住 宅 、 商 业 、 办 公 等 经 营 性用 地 , 经 批 准 调 整 功 能 但 不 增 加 经 营 性 建 筑

8、面 积 的 , 在 完 善商 品 性 补 交 地 价 等 手 续 后 , 再 按 照 土 地 使 用 权 剩 余 期 限 以 基准 地 价 标 准 补 缴 调 整 功 能 前 后 的 地 价 差 值 ; 经 批 准 增 加 经 营性 建 筑 面 积 的 , 增 加 建 筑 面 积 部 分 的 地 价 按 照 土 地 使 用 权 剩余 期 限 以 市 场 评 估 地 价 标 准 计 收 。第 十 一 条 以 招 拍 挂 方 式 出 让 的 住 宅 、 商 业 、 办 公 等 经营 性 用 地 , 经 批 准 增 加 经 营 性 建 筑 面 积 的 , 增 加 建 筑 面 积 部分 的 地 价 按

9、 照 土 地 使 用 权 剩 余 期 限 以 市 场 评 估 地 价 标 准 与综 合 楼 面 成 交 地 价 中 的 高 值 计 收 。第 十 二 条 住 宅 、 商 业 、 办 公 等 经 营 性 用 地 竣 工 超 建 建筑 面 积 经 批 准 确 认 保 留 部 分 , 按 照 以 下 规 则 测 算 :( 一 ) 以 协 议 方 式 出 让 的 用 地 , 竣 工 超 建 面 积 在 规 划 许4可 误 差 范 围 内 的 , 按 照 土 地 使 用 权 全 年 期 以 基 准 地 价 标 准 计收 地 价 ; 竣 工 超 建 面 积 超 出 规 划 许 可 误 差 范 围 的 ,

10、按 照 土 地使 用 权 全 年 期 以 市 场 评 估 地 价 计 收 地 价 。( 二 ) 以 招 拍 挂 方 式 出 让 的 用 地 , 竣 工 超 建 面 积 在 规 划许 可 误 差 范 围 内 的 , 按 照 土 地 使 用 权 全 年 期 以 招 拍 挂 出 让 的综 合 楼 面 成 交 地 价 标 准 计 收 地 价 ; 竣 工 超 建 面 积 超 出 规 划 许可 误 差 范 围 的 , 按 照 土 地 使 用 权 全 年 期 以 市 场 评 估 地 价 标 准与 综 合 楼 面 成 交 地 价 中 的 高 值 计 收 。第 十 三 条 已 供 应 工 业 用 地 , 经 批

11、 准 增 加 建 筑 面 积 且 用途 不 变 部 分 , 按 照 以 下 规 则 测 算 :( 一 ) 以 协 议 方 式 出 让 或 以 行 政 划 拨 方 式 供 应 的 工 业 用地 增 加 生 产 性 工 业 厂 房 建 筑 面 积 且 限 定 自 用 的 , 不 计 收 地价 。 增 加 工 业 配 套 ( 含 配 套 办 公 、 单 身 宿 舍 、 配 套 食 堂 等 )建 筑 面 积 且 限 定 自 用 的 , 按 照 土 地 使 用 权 剩 余 期 限 以 基 准 地价 标 准 的 50%且 不 作 容 积 率 系 数 修 正 计 收 地 价 。增 加 建 筑 面 积 后 商

12、 业 在 1000 平 方 米 及 以 下 的 小 型 商 业服 务 设 施 且 限 自 用 部 分 , 按 照 土 地 使 用 权 剩 余 期 限 以 基 准 地价 的 70%且 不 作 容 积 率 修 正 计 收 地 价 ; 增 加 建 筑 面 积 后 商 业超 出 1000 平 方 米 以 上 部 分 , 按 照 土 地 使 用 权 剩 余 期 限 及 产权 限 制 以 市 场 评 估 价 地 价 标 准 计 收 地 价 。5增 加 建 筑 面 积 按 照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约 定 或 经 批 准可 分 割 销 售 的 , 按 照 土 地 使 用 权 剩 余 期 限 以

13、 市 场 评 估 地 价 标准 计 收 地 价 。( 二 ) 以 协 议 方 式 出 让 或 以 行 政 划 拨 方 式 供 应 的 新 型 产业 用 地增 加 建 筑 面 积 且 限 定 自 用 的 , 按 照 土 地 使 用 权 剩 余 期 限以 基 准 地 价 标 准 的 50%且 不 作 容 积 率 系 数 修 正 计 收 地 价 。增 加 建 筑 面 积 按 照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约 定 或 经 批 准可 与 原 宗 地 整 体 转 让 的 , 按 照 土 地 使 用 权 剩 余 期 限 以 基 准 地价 标 准 且 不 作 容 积 率 系 数 修 正 计 收 地

14、价 。增 加 建 筑 面 积 按 照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约 定 或 经 批 准可 分 割 销 售 的 , 按 照 土 地 使 用 权 剩 余 期 限 以 市 场 评 估 地 价 标准 计 收 地 价 。( 三 ) 以 招 拍 挂 方 式 出 让 的 用 地增 加 工 业 配 套 ( 含 配 套 办 公 、 单 身 宿 舍 、 配 套 食 堂 等 )建 筑 面 积 且 与 原 宗 地 整 体 转 让 的 , 按 照 土 地 使 用 权 剩 余 期 限以 综 合 楼 面 成 交 地 价 标 准 计 收 地 价 。增 加 建 筑 面 积 后 商 业 在 1000 平 方 米 及 以

15、 下 的 小 型 商 业服 务 设 施 且 限 自 用 部 分 , 按 照 土 地 使 用 权 剩 余 期 限 以 基 准 地价 的 70%且 不 作 容 积 率 系 数 修 正 计 收 地 价 ; 增 加 建 筑 面 积 后商 业 超 出 1000 平 方 米 以 上 部 分 , 按 照 土 地 使 用 权 剩 余 期 限及 产 权 限 制 以 市 场 评 估 地 价 标 准 计 收 地 价 。6增 加 建 筑 面 积 按 照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约 定 或 经 批 准可 分 割 销 售 的 , 按 照 土 地 使 用 权 剩 余 期 限 以 市 场 评 估 地 价 标准 计

16、 收 地 价 。第 十 四 条 已 供 应 工 业 用 地 ( 包 括 新 型 产 业 用 地 ) 竣 工超 建 建 筑 面 积 经 批 准 确 认 保 留 的 , 按 照 以 下 规 则 测 算 :( 一 ) 以 协 议 方 式 出 让 或 以 行 政 划 拨 方 式 供 应 的 用 地 ,竣 工 超 建 的 建 筑 面 积 限 定 自 用 的 , 按 照 土 地 使 用 权 全 年 期 以基 准 地 价 标 准 的 50%且 不 作 容 积 率 系 数 修 正 计 收 地 价 ; 土 地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约 定 或 经 批 准 可 与 原 宗 地 整 体 转 让 的 , 按 照土

17、 地 使 用 权 全 年 期 以 基 准 地 价 标 准 且 不 作 容 积 率 系 数 修 正计 收 地 价 。( 二 ) 以 招 拍 挂 方 式 出 让 的 用 地 , 超 建 的 建 筑 面 积 与 原宗 地 整 体 转 让 的 , 按 照 土 地 使 用 权 全 年 期 以 综 合 楼 面 成 交 地价 标 准 计 收 地 价 。( 三 ) 超 建 建 筑 面 积 按 照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约 定 或 经批 准 可 分 割 销 售 的 , 按 照 土 地 使 用 权 剩 余 期 限 以 市 场 评 估 地价 标 准 计 收 地 价 。第 十 五 条 市 、 区 财 政

18、 全 额 投 资 且 产 权 归 政 府 的 机 关 、科 研 、 教 育 、 文 化 、 卫 生 、 体 育 、 养 老 和 市 政 设 施 等 公 益 性 、非 营 利 性 的 项 目 用 地 , 新 出 让 及 已 出 让 经 批 准 增 加 的 建 筑 面积 , 均 免 收 地 价 ; 已 出 让 的 机 关 、 科 研 、 教 育 、 文 化 、 卫 生 、体 育 、 养 老 和 市 政 设 施 等 公 益 性 、 非 营 利 性 的 项 目 用 地 , 经7批 准 增 加 的 建 筑 面 积 不 属 于 市 、 区 财 政 全 额 投 资 的 , 按 照 土地 使 用 权 剩 余

19、期 限 以 基 准 地 价 标 准 计 收 地 价 。第 十 六 条 加 油 站 、 加 气 站 用 地 的 地 价 按 照 以 下 规 则 测算 : 加 油 站 用 地 以 宗 地 为 单 位 , 按 照 商 业 用 途 基 准 地 价 的 3倍 与 400万 元 之 和 计 收 地 价 , 土 地 使 用 期 限 为 20 年 。加 气 站 用 地 以 宗 地 为 单 位 , 按 照 商 业 用 途 基 准 地 价 标 准计 收 地 价 , 土 地 使 用 期 限 为 20 年 。第 十 七 条 加 油 加 气 站 混 合 用 地 的 地 价 按 照 以 下 规 则测 算 :( 一 )已

20、明 确 加 油 、 加 气 功 能 各 自 占 地 面 积 的 , 按 占 地面 积 分 别 计 收 地 价 后 合 计 。未 明 确 加 油 、 加 气 功 能 各 自 占 地 面 积 的 , 以 宗 地 为 单 位 ,按 照 加 油 站 和 加 气 站 地 价 的 均 值 计 收 地 价 。( 二 ) 已 供 应 的 加 气 站 用 地 经 批 准 增 加 加 油 功 能 的 , 按照 土 地 使 用 权 剩 余 期 限 , 以 加 油 加 气 站 混 合 用 地 地 价 标 准 测计 收 地 价 , 扣 减 已 缴 纳 的 加 气 站 地 价 剩 余 期 限 地 价 值 。( 三 ) 已

21、 供 应 的 加 油 站 用 地 经 批 准 增 加 加 气 功 能 的 , 不再 计 收 地 价 。第 十 八 条 已 出 让 的 加 油 站 、 加 气 站 用 地 或 加 油 加 气 站混 合 用 地 经 批 准 增 加 充 电 功 能 的 , 不 再 计 收 地 价 。第 十 九 条 新 型 产 业 用 地 、 物 流 用 地 为 混 合 用 地 , 按 照8工 业 和 办 公 基 准 地 价 标 准 的 均 值 计 收 地 价 。第 二 十 条 保 障 性 住 房 ( 含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 廉 租 住 房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 安 居 型 商 品 房 ) 用 地 地

22、 价 按 照 以 下 规 则 测 算 :( 一 ) 廉 租 住 房 、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项 目 用地 地 价廉 租 住 房 、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项 目 用 地 ( 含市 、 区 财 政 投 资 建 设 , 合 法 未 建 土 地 经 批 准 建 设 , 合 法 已 建成 用 地 、 经 批 准 通 过 城 市 更 新 建 设 ) 中 的 住 房 部 分 免 收 地 价 。合 法 未 建 土 地 经 批 准 建 设 , 合 法 已 建 成 用 地 、 经 批 准 通过 城 市 更 新 建 设 的 项 目 用 地 , 建 设

23、单 位 应 与 市 保 障 性 住 房 管理 部 门 签 订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监 管 协 议 ( 监 管 协 议 应 明 确住 房 类 型 、 产 权 归 属 、 租 售 条 件 及 后 续 监 管 事 宜 ) 后 , 再 向规 划 国 土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测 算 地 价 。市 、 区 财 政 投 资 建 设 的 项 目 用 地 中 ,配 套 商 业 免 收 地 价的 , 不 得 进 入 市 场 ; 配 套 商 业 按 基 准 地 价 标 准 计 收 的 , 项 目建 成 后 配 套 商 业 限 整 体 转 让 ; 配 套 商 业 按 市 场 评 估 地 价 标 准计 收

24、的 , 项 目 建 成 后 配 套 商 业 可 分 割 销 售 。合 法 未 建 用 地 经 批 准 建 设 的 项 目 用 地 中 , 配 套 商 业 按 基准 地 价 标 准 计 收 的 , 限 整 体 转 让 ; 配 套 商 业 按 评 估 地 价 标 准计 收 的 , 可 分 割 销 售 ; 宗 地 原 已 缴 纳 的 剩 余 期 限 地 价 , 在 地价 测 算 中 予 以 扣 减 , 如 宗 地 原 已 缴 纳 的 剩 余 期 限 地 价 高 于 需要 缴 纳 的 配 套 商 业 地 价 , 高 出 部 分 地 价 不 予 退 还 。9( 二 ) 安 居 型 商 品 房 项 目 用

25、 地 地 价市 、 区 财 政 投 资 建 设 以 及 合 法 未 建 用 地 经 批 准 建 设 安 居型 商 品 房 的 , 住 房 地 价 按 照 宗 地 基 准 地 价 标 准 和 市 场 评 估 地价 标 准 的 均 值 计 收 。 其 配 套 商 业 按 基 准 地 价 标 准 计 收 的 , 限整 体 转 让 ; 其 配 套 商 业 按 评 估 地 价 标 准 计 收 的 , 可 分 割 销 售 。宗 地 原 已 缴 纳 的 剩 余 期 限 地 价 , 在 地 价 测 算 中 予 以 扣 减 , 如宗 地 原 已 缴 纳 的 剩 余 期 限 地 价 高 于 需 要 缴 纳 的 配

26、 套 商 业 地价 , 高 出 部 分 地 价 不 予 退 还 。第 二 十 一 条 经 批 准 自 行 推 山 、 填 海 造 地 等 开 发 土 地的 , 以 及 主 题 公 园 、 高 尔 夫 球 场 、 度 假 村 、 墓 园 、 特 殊 海 滨用 地 、 容 积 率 小 于 1.0的 住 宅 用 地 及 基 准 地 价 未 涵 盖 的 其 他用 地 , 由 规 划 国 土 管 理 部 门 委 托 法 定 评 估 机 构 评 估 确 定 地价 。 第 二 十 二 条 我 市 基 准 地 价 标 准 和 相 关 地 价 修 正 系 数原 则 上 每 两 年 更 新 调 整 一 次 , 经

27、 市 政 府 批 准 后 实 施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规 则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试 行 一 年 。 本规 则 试 施 行 前 我 市 有 关 政 策 与 本 规 则 不 一 致 的 , 以 本 规 则 为准 。10表 1 建 筑 类 型 适 用 地 价 标 准 及 修 正 系 数 表序号 建 筑 类 型 适 用 基 准地 价 类 型 修 正系 数 备 注1 工 业 ( 包 括 工 业 厂 房 、 仓 库 、 堆 场 ) 工 业 1其 中 工 业 项 目 配 套 占 地 面 积 7%( 配 套 单 身 宿 舍 、配 套 办 公 、 配 套 食 堂 ) 1.3工 业 项 目

28、 配 套 占 地 面 积 7% - 宗 地 地 价 按 照 具 体 建 筑 类 型 适 用 的 地 价 标 准 测 算油 库 、 气 库 、 港 口 范 围 内 仓 库 1.52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项 目 ( 包 括 交 通 、 供 水 、 供 电 、 供 气 、电 信 、 环 卫 等 生 产 性 设 施 ) 1 限 整 体 转 让 ( 产 权 归 政 府 的 免 缴 地 价 )3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 产 业 研 发 、 软 件 开 发 、 文 化 创 意 等 ) 工 业 +办公 宗 地 地 价 标 准 按 照 50%工 业 +50%办 公 基 准 地 价 标 准 测 算( 对

29、应 土 地 使 用 权 使 用 期 限 为 30 年 )其 中 高 新 技 术 园 区 内 的 新 型 产 业 用 房 工 业 14 物 流 工 业 +办公 宗 地 地 价 标 准 按 照 50%工 业 +50%办 公 基 准 地 价 标 准 测 算( 对 应 土 地 使 用 权 使 用 期 限 为 30 年 )5 住 宅 住 宅 1其 中 单 身 宿 舍 0.8保 障 性 住 房 - 按 照 规 则 第 二 十 条 测 算6 办 公 、 商 务 公 寓 办 公 17 停 车 库 ( 办 理 产 权 部 分 ) 0.7 限 整 体 转 让8 公 共 管 理 与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 包

30、括 经 营 性 文 化 、 教 育 、卫 生 、 体 育 、 科 研 、 社 会 福 利 、 养 老 等 公 共 设 施 ) 0.3 限 整 体 转 让 ( 产 权 归 政 府 的 免 缴 地 价 )9 商 业 ( 包 括 批 发 零 售 、 住 宿 餐 饮 、 商 务 金 融 及 其 它 商服 ) 商 业 1其 中 酒 店 、 旅 馆 1 可 分 割 转 让 ( 对 应 土 地 使 用 权 使 用 期 限 为 40 年 )0.8 限 整 体 转 让 ( 对 应 土 地 使 用 权 使 用 期 限 为 40 年 )肉 菜 市 场 , 花 卉 、 汽 车 展 销 厅 及 其 他 会 展 0.7

31、限 整 体 转 让工 业 项 目 配 套 的 小 型 商 业 服 务 设 施( 1000 平 方 米 以 内 ) 0.7 限 与 工 业 项 目 用 地 一 并 整 体 转 让加 油 站 、 加 气 站 - 宗 地 地 价 按 照 规 则 第 十 六 、 十 七 、 十 八 条 测 算邮 政 网 点 ( 所 ) 0.5 限 整 体 转 让说 明 : 凡 主 题 公 园 、 高 尔 夫 球 场 、 渡 假 村 、 墓 园 、 特 殊 海 滨 用 地 及 容 积 率 小 于 1.0 的 住 宅 等 特 殊 类 型 用 地 须 按 程 序 单 宗 评 估 确 定11表 2 土 地 使 用 权 使 用

32、 期 限 修 正 系 数年 期N 商 业 ( 办 公 ) 类(40年 ) 工 业 类工 业(50年 ) 住 宅 类(70年 ) 加 油 气 站 年 期n 商 业 ( 办 公 ) 类(40年 ) 工 业 类工 业(50年 ) 住 宅 类(70年 ) 加 油 气 站1 0.037 0.045 0.027 0.061 36 0.934 1.133 0.694 1.5402 0. 73 0. 89 0. 54 0.121 37 0.951 1.154 0.707 1.5683 0.109 0.132 0.081 0.179 38 0.968 1.174 0.719 1.5954 0.143 0.174

33、 0.106 0.236 39 0.984 1.193 0.731 1.6225 0.177 0.215 0.132 0.292 40 1.000 1.213 0.743 1.6486 0.210 0.255 0.156 0.347 41 1.016 1.231 0.754 1.6737 0.243 0.295 0.180 0.400 42 1.031 1.250 0.766 1.6988 0.275 0.333 0.204 0.453 43 1.046 1.268 0.777 1.7239 0.306 0.371 0.227 0.504 44 1.060 1.285 0.788 1.7471

34、0 0.336 0.408 0.250 0.554 45 1.074 1.303 0.798 1.77011 0.366 0.444 0.272 0.603 46 1.088 1.320 0.809 1.79312 0.395 0.479 0.294 0.651 47 1.102 1.336 0.819 1.81613 0.424 0.514 0.315 0.698 48 1.115 1.352 0.829 1.83814 0.452 0.548 0.336 0.744 49 1.128 1.368 0.838 1.85915 0.479 0.581 0.356 0.789 50 1.141

35、1.384 0.848 1.88016 0.506 0.613 0.376 0.833 51 1.154 1.399 0.857 1.90117 0.532 0.645 0.395 0.876 52 1.166 1.414 0.866 1.92118 0.557 0.676 0.414 0.918 53 1.178 1.428 0.875 1.94119 0.582 0.706 0.433 0.960 54 1.189 1.442 0.884 1.96020 0.607 0.736 0.451 1.000 55 1.201 1.456 0.892 1.97921 0.631 0.765 0.4

36、69 1.039 56 1.212 1.470 0.901 1.99722 0.654 0.793 0.486 1.078 57 1.223 1.483 0.909 2.01523 0.677 0.821 0.503 1.116 58 1.234 1.496 0.917 2.03324 0.700 0.848 0.520 1.153 59 1.244 1.509 0.924 2.05025 0.722 0.875 0.536 1.189 60 1.255 1.521 0.932 2.06726 0.743 0.901 0.552 1.225 61 1.265 1.534 0.940 2.084

37、27 0.764 0.927 0.568 1.259 62 1.275 1.545 0.947 2.10028 0.785 0.952 0.583 1.293 63 1.284 1.557 0.954 2.11629 0.805 0.976 0.598 1.326 64 1.294 1.569 0.961 2.13130 0.825 1.000 0.613 1.359 65 1.303 1.580 0.968 2.14731 0.844 1.023 0.627 1.391 66 1.312 1.591 0.975 2.16232 0.863 1.046 0.641 1.422 67 1.321

38、 1.601 0.981 2.17633 0.881 1.069 0.655 1.452 68 1.329 1.612 0.988 2.19034 0.899 1.091 0.668 1.482 69 1.338 1.622 0.994 2.20435 0.917 1.112 0.681 1.511 70 1.346 1.632 1.000 2.218备 注 : 上 述 土 地 使 用 权 使 用 期 限 修 正 系 数 公 式 为 : k= nds mdrr rr )1/()1(1 )1/()1(1 s , 公 式 中 n为 本 次 公 告 基准 地 价 对 应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39、让 年 限 , m为 土 地 使 用 年 限 , dr 为 土 地 还 原 利 率 , sr 为 土 地 资 产 增 长 率 ( 本 次参 照 近 年 CPI平 均 水 平 按 2.5%计 ) 。 其 中 土 地 还 原 利 率 按 规 定 不 得 低 于 同 期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五年 期 存 款 利 率 , 本 次 取 值 为 4.75%。12表 3 工 业 用 地 地 价 容 积 率 修 正 系 数 表容 积 率 r 修 正 系 数r 1 1.51 r 3 0.3+1.2/rr 3 2.1/r【 用 于 生 产 的 工 业 厂 房 】 0.7【 其 他 工

40、业 厂 房 】备 注 : 1、 工 业 用 地 出 让 地 价 不 得 低 于 全 国 工 业 用 地 出 让 最 低 价 标 准 2、 用 于 生 产 的 工 业 厂 房 , 容 积 率 超 过 3.0的 部 分 , 不 收 地 价 。表 4 住 宅 用 地 地 价 容 积 率 修 正 系 数 表容 积 率 r 修 正 系 数r 2.0 1.62.0 r 5.0 2-0.2rr 5.0 1表 5 产 业 发 展 导 向 修 正 系 数 表产 业 导 向 产 业 分 类( 暂 定 ) 修 正 系 数( 暂 定 )1 鼓 励 发 展 类 总 部 企 业 0.52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0.

41、53 现 代 服 务 业 0.54 高 端 制 造 业 0.65 允 许 发 展 类 1.06 限 制 发 展 类 2.0以 上备 注 : 1、 具 体 宗 地 地 价 按 规 划 许 可 文 件 确 定 的 各 分 项 用 途 的 基 准 地 价 标 准 以 该 修 正 系 数 予 以 修 正 ;2、 宗 地 地 价 适 用 工 业 基 准 地 价 的 , 以 该 修 正 系 数 修 正 后 不 得 低 于 全 国 工 业 用 地 出 让 最 低 价 标 准 ;3、 工 业 用 地 上 限 自 用 的 高 新 技 术 研 发 适 用 工 业 基 准 地 价 标 准 , 不 作 鼓 励 发 展

42、 产 业 地 价 修 正 ;4、 宗 地 适 合 多 种 产 业 修 正 测 算 时 , 只 能 按 其 中 一 种 产 业 发 展 导 向 地 价 修 正 系 数 进 行 修 正 。13表 6 地 下 空 间 地 价 修 正 系 数 表分 类 修 正 系 数 备 注地 下 空 间 部 分 0.5 按 照 建 筑 类 型 对 应 的 基 准 地 价 标 准 以该 修 正 系 数 予 以 修 正表 7 商 业 地 价 楼 层 修 正 系 数 表商 业 楼 层 数 修 正 系 数 备 注商 业 首 层 1.75 若 楼 层 修 正 后 商 业 地 价 低 于 同年 限 办 公 地 价 的 , 则

43、取 办 公 地 价标 准 作 为 宗 地 商 业 地 价 标 准 。商 业 2层 1.20商 业 3层 1.00商 业 4层 及 以 上 0.60注 : 本 修 正 系 数 表 适 用 于 明 确 楼 层 的 已 建 成 商 业 房 产 补 地 价 测 算 。表 8 临 时 及 短 期 利 用 土 地 地 价 修 正 系 数 表临 时 、 短 期 利 用 年 期 n 修 正 系 数n 5 1.55-0.05n5 n 20 0.9+2/n注 : 属 临 时 及 短 期 利 用 土 地 的 , 地 价 以 土 地 使 用 期 限 修 正 系 修 正 后 , 再 以 本 修 正 系 数 予 以 修 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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