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入境报检需提交的材料出入境报检需提交的材料入境报检所需资料应当提交报检申请单及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有关单证;下列情况还应当按要求提供有关单证材料:(一)实施品质检验的,应当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二)申请残损鉴定的,应当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三)申请重(数)量鉴定的,应当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四)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当提供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等。(五)入境验证管理、卫生注册或审批管理的货物,应当提交有关证明。(六)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应当提交国家环保部
2、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原件、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正本等。(七)旧机电产品,应当提供备案证明材料原件;属于实施装运前检验范围的,应当提供检验检疫机构或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正本)、装运前预检验报告(正本)和装运前预检验证书(正本);不属于实施装运前检验范围的,应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检预检验证明书(正本)。(八)来料加工的进境货物,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九)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应当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产地证书正本;须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当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
3、(十)携带、邮寄进境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应当提供相关审批证明。(十一)携带进境的动物,应当提供输出动物的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携带犬、猫进境的还应当提供预防接种证书正本。(十二)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的禁止进境物,应当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正本。(十三)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应当提供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正本。(十四)过境或转运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应当提供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证书正本;过境的动物,还应当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正本。(十五)国家质检总局对入境货物
4、报检需提供的单证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报检人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出境报检所需资料报检时应当提交报检申请单及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证,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应同时提供信用证。下列情况还应当提供有关单证材料:(一)申请换发出境通关单的,应当提供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或凭条。(二)实施品质检验的,应当提供厂检合格单或检测报告。(三)申请重量鉴定的,应提供重量明细单。(四)申请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的,应当提供包装容器生产厂的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及该批包装容器的生产标准、设计工艺等技术资料;申请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的,应当提供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结果单、危险货物说明等资料。(五)危险货物,应当提供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等资料。(六)食品,应当提供食品包装检验合格单。(七)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出口货物,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八)注册登记管理或审批管理的货物,应当提供有关证明。(九)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应当提供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十)援外物资,应当提供援外承包总合同或项目总承包企业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内部购销合同、厂检合格单、总承包企业验收合格证明、商务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批文、货物清单等。(十一)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货物报检需提供的单证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报检人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