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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耶和华见证人拒绝输血案个人自由的边界.pdf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5622543 上传时间:2019-03-10 格式:PDF 页数:3 大小:295.4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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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堕Q:Q鱼:兰Q!三 壹堡型堂 2Q!呈:Q鱼从耶和华见证人拒绝输血案个人自由的边界口徐思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摘要:患者由于坚持宗教信仰而拒绝输血给医生带来很大困扰,为患者谋求身心健康未必符合患者意愿,患者要求行使放弃生命的自由,这些都产生令人困扰的法律难题。患者个人自由的内涵十分丰富,受到法律保护,但并非没有边界。关键词:拒绝输血;个人自由耶和华见证人是基督教的一个流派,其圣经将血视为神圣之物,吩咐人们要禁戒血。因此信仰该教派的人拒绝接受输血,即使在危及生命的情况下,仍坚持信仰,宁可舍弃生命。拒绝接受输血这一特殊的信仰使得以救死扶伤为职业目标的医生面临巨大压力,在危机患者生命的

2、情况下是应当输血以拯救生命,还是应当尊重其信仰放任危险的发生?这一问题一直是困扰法律界的难题,归根结底,就是患者个人自由与以拯救生命代表的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一、患者的个人自由在最著名的Stamford Hospital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普通法中的个人自由为根据,判决耶和华见证人患者胜诉,这意味着,并非只有基于宗教信仰的人才拥有这一权利【l】,个人自由的概念除了宗教信仰自由以外,还有许多其他的内涵。1身体权自治在美国法中,身体权自治的概念来源于最基本的普通法原则,该原则要求患者对于诊疗方案问题有最终决定权,并且这是政府最大限度保护个人愿望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最高法院曾在在Union Pac

3、ific Railway案中指出:”个人对自己身体的拥有和控制是至高无上的,不能受到任何其他人的干扰和限制,除非存在明确的不可置疑的法律另有规定。”该原则逐步发展为知情同意原则,为卡多佐大法官在Schloendorff一案中建立,即”每一个拥有成熟心智的成年人对其身体拥有是否接受治疗的决定权,如果医生在没有经过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实施治疗,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观点承认患者对发生在自己身上的医疗行为有一定的了解的权利以及是否同意的权利,承认这种自主权是承认作为一个人的尊严与价值非但不因疾病而丧失或减损,反而因为疾病而更加彰显。【2】2自我决定权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在其著作论自由中提到:”人们不能强

4、迫一个人去做一件事或者不去做一件事,说因为这对他比较好,因为这会使他比较愉快,因为这在别人的意见认为是聪明的或者甚至是正当的;这样不能算是正当。”3】在密尔看来,个人的自由只要不对他人产生危害,就不应该受到限制。因此,按照密尔的理论,为拯救患者生命,违背患者意志而进行强制接受输血的行为如果是正当的,那其唯一目的只能是防止对他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很明显,可能受到危害的只有患者自己的生命权,因此即使在别人看来接受输血是”聪明的”以及”正当的”,患者坚持不接受输血的意志也不应当受到他人干涉。3隐私权美国宪法中的隐私权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包括了对个人选择自由以及自我决定权等生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的表达。隐

5、私权所保护的内容相当广泛,包含了妇女生育的自主权【4】,病人拒绝医疗的权利,以及有限度的死亡权。在美国的某些州的宪法中,有对隐私权的特别规定,用于进一步保证公民追求其信仰的权利。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认为,所谓的”隐私权”本质卜和人民所认为的”自由”是相通的,共同意味着最基本的自我选择的权利,这项权利仅仅能够被州的强制性的高于一切的利益所限制。5】隐私权能否得到充分保证决定了生活价值是否完整,因此他们认为,拒绝接受治疗的决定并不会使生活的价值得到减损:如果因为不允许有能力的人享受选择的自由,即使生命因此得到了挽救,生活的价值也受到了损害。二、对患者个人自由的限制患者的个人自由并不是无边界的,往往会

6、受到种种其他价值的碰撞与排斥,极端主张个人自由的观点并不能使得个人的价值得到彰显。1生命至高无上的价值观的普遍性对于耶和华见证人团体来说,尽管他们禁戒输血的教义是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自由的范畴,从法律制定或立法层面来看是法律明文保护的权利,但这种法定权利在现实中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认可,甚至被视为”邪恶”。【6究其原因,是因为坚持拒绝输血放弃生命的做法与生命无价的主流观点相悖,社会对于这种特殊价值的负面评价总和要远大于该团体成员因坚持信仰带来的”效益”。按照功利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尽管一些行为看起来并不正义(违背个人信仰),但由于情形的特殊性(挽救病人生命),导致社会净利益的增加(生命得到延续),这

7、样的行为就是正义的。这样,侵害患者个人信仰自由及自我决定权的行为,在某些限制条件下,特别是病情紧急的情况下就是理所当然的;坚持维护该权利,反而会导致更大的罪恶。尽管这种功利主义的逻辑常常被批评为”结果使方法正义”,它却更容易为公众所接受。2医生的职业道德与自由裁量救死扶伤乃医者本分。如果医生有能力救治患者却无动于衷,相当于存在先行义务却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从医学的专业判断特殊性出发,由于其高度的专业性,由医生根据医疗水平合理判断后进行自由裁量的医疗活动是应当得到法律保护的。现代法律制度中的知情同意理论一方面不否认医疗行为的专业性,肯定医生具有的裁量权,另一方面强调尊重

8、患者的自己决定权,要求医生承担向患者提供和说明情况的义务,还应该给患者适当的劝告建议或暗示性的启发,帮助患者做出最符合他自身利益的正确选择。7】然而在多数情况下,因病患情况危急,如不采取输血措施必将错过救治机会,这时如果医生严格按照病患的主张不予救治,无异于将医生置于道德上的两难境地,如果尊重患者的个人选择及所谓的自由,就可能受到违背医疗职业道德的职责;如果崇尚生命的价值至上,无视患者的要求,可能背上侵犯个人自由的骂名。医生的职业生涯本是以增进人类健康为使命,不应花费大量精力用来做伦理道德选择题。3社会责任与集体意识人是社会动物,具有其社会属性。因为拒绝输血而丧失生存机会,对社会来说还会有附随

9、的损失。例如,对社会而言,一个心智成熟的成年人身上具有保护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责任,如果医院的输血行为违背了某单身母亲本身的意愿,却使得她的性命得到挽救,法院在权衡母亲选择自由和子女得到抚养保护的社会利益之间,往往不会让医院因此承担责任。同安乐死的争议问题一样,拒绝输血的患者的个人自由对社会集体意识也可能存在冒犯,如果过度放任这种个人自由,社会集体对医生职业的评价将出现分歧,是否医生的存在就是满足患者的一切要求?让患者内心愉快是否比治愈身体上的痛苦更重要?如何区分拒绝输血的患者究竟是要放弃生命选择信仰,还是为解决生理痛苦的变相自杀?社会集体意识因所处的地区历史文化传统背景不同而产生差异,也会随着

10、时代的变迁发生微妙的变化,而维护这种公共意识和价值准则是方式社会崩溃所必须的。8】因此,法律对拒绝输血患者的这种个人自由必须采取谨慎态度。三、自由的边界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在发达国家,耶和华见证人信徒拒绝输血的个人自由往往能够受到保护,也形成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限制。1美国:利益平衡检验法美国宪法保护的个人自由并非绝对的自由,前述所谓的”隐私权”和“自由”,能够且仅能被”强制性的高于一切的国家利益”所限制。这概念不仅表明了隐私权与自由的地位之高,也直接表明了这种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国家的强制性的高于一切的利益是凌驾于这种自由之上。美国法院在大量的判例中显示,这种至高无上的国家利益往往在以

11、下情况对患者的拒绝医疗的自由进行限制:保护生命、保护无辜的第三方、防止自杀、维护医疗职业道德。举例来说,法院在支持医院在紧急情况下输血不违反宪法对个人自由的保护时,会举出以下几点理由:患者主动寻求医疗救助,且将医院和医生置于潜在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中,要么实施输血要么放任病人161万方数据盟Q:Q鱼:2Q!三 壹生型堂 至Q!三二Q鱼有限合伙制度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口徐启迪(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0042)摘要:2006年我国修改的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用以调整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在这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在司法实践中

12、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尤其是”安全港”规则的运用,存在不足之处,因而本文着重分析该普通合伙存在的缺陷,并对其缺陷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定的合理建议,希望能够完善该制度。关键词:有限合伙;普通合伙;安全港合伙企业法进行过全面的修订,第三章从60条到84条对有限合伙作了较全面而系统的规定。此次修订的另外一个亮点就是在普通合伙的基础上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用以调整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就可以采取这种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有限合伙作为近年来我国新兴合伙形式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扮演重要角色,在丰富商事主体责任多样性,平衡投资与风险规避等方面发挥重要

13、作用。但同时有限合伙自身仍存在一定问题值得研究。一、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相关问题(一)有限合伙制度的内部制度不透明内部资料的不透明是有限合伙的一个典型特点。南于有限合伙人一般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在有限合伙的实际经营过程中,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主要的经营信息在经营者一方及时享有而出资方却不能如此。有限合伙人只享有有限的知情权,监督能力和监督条件受限,不容易对普通合伙人进行有效的监管。同时,当有限合伙人发现普通合伙人滥用权利,虽然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但这种方式毕竟是事后救济途径,有限合伙人可以采取的即时有效措施不足,也会错过最佳的追诉时间。(二)在资本制度设计

14、上存在缺陷我国新合伙企业法第64条、65条、72条、73条等条文是关于有限合伙人出资的规定,但从这几项法规上看,其一直受合伙制度的人合性影响,在构建有限合伙制度时,虽然立法已认识到两种出资的差异,但区分设计并不彻底,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制度建立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一,非货币出资制度存在缺陷。新合伙企业法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的相关出资。但这种规定忽略了有限合伙人出资的性质。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是可以自由转让的,但是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这是自由转让的最基本前提。二足能够依法转让,有限合伙人的f资可以向合伙人之外的人自由转让,则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本身必须能依法转计。因此,

15、其出资不能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和限制转【的财产。相关规定可以对比新公司法第27条,这也是新合伙企业法关于有限合伙制度应该借鉴的一点。其二,有限合伙人撤资方式的缺陷。新合伙企业法对此只有在第73条有所规定,但若合伙协议对此没有规定,有限合伙人能否对外转让合伙份额以及如何转让才有效,此外其他合伙人是否有优先购买权等问题,法律没有提供补充性规定。同时,我国现在的状况是缺乏有限合伙份额交易市场,在企业经营不善时,有限合伙人不能方便地转让合伙份额。其三,尚未对有限合伙中非货币出资的验资做出明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责任,其非货币出资不需要验资,合伙人之间对估价协商致即可。但有限合伙人

16、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对合伙企业及其债务人来说,有限合伙人的非货币出资,必须有客观准确的估价,需要通过验资才能确定。而新合伙企业法对此未做规定,容易引发纠纷。而且也未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日后如若贬值,出资人对于差额的补足义务。同股东出资一样,有限合伙人的非货币出资因为种种原因,估价可能失实。因此,发现作为有限合伙人的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合伙企业登记所定价额的,有限合伙人应当死亡,与其职业道德不符:患者的病情处于危急状态,其精神状况是否 耶和华见证人团体在个人自由问题上的斗争在许多发达国家取得清醒尚有疑问:保护患者的生命是国家利益之所在,因为她有一个7个 了胜利,判例和法规均倾向于保护

17、这种个人自由,这一结果昭示着:在月大的婴儿需要抚养;患者基于宗教信仰拒绝接受输血,主观并不想追 法律的浩渺星宅内,没有某种权利一定比另一种权利更为闪耀,即使生求死亡的效果,如果法院的判决最终支持输血治疗行为的正当性,触犯 命权也不例外。而个人自由也并非毫无限制,法律会做出某一种道德该禁忌的问题可以得到解脱;如果不输血患者会立刻死亡。【9】从以j: 选择,将抽象的权利从命题和修辞中固定下来,成为具体的权利,只有可以看出,美国法院所说的国家利益,并不是空洞的、漂浮于个人权利 这样,对个人自由的限制才是可被接受的,而不仅仅采用一种高于一切至上的利益,相反,它是在细致考虑患者个人利益,以及其所处的社会

18、 的利益(如国家利益)来限制。环境得出的综合利益。 参考文献:2日本:拒绝输血的权利是人格权内容之一 1苏力医疗的知情同意与个人自由和责任一从肖志军拒签事件切最初,日本患者的自己决定权并不能随意处分自己的生命,但随着 入【J中国法学,2008,(2)时代的发展,这种观点不断受到挑战。日本最高裁判所在处理耶和华 2】杨秀仪论病人自主权一我国法上”告知后同意”之请求权讨论基见证人拒绝输血案中指出,如果患者认为输血违反自己的宗教信仰,明 础【J国立台湾大学法学论丛,2007,(6)确表示拒绝输血的医疗行为,患者的这种意思决定权作为人格权的内 3】约翰密尔论自由【M一E京:商务印书馆,1985:10容

19、之一应该受到尊重。该判决背后的法理是,如果人没有侵犯他人的 4】方流芳罗伊判例关于司法和政治分界的争辩一堕胎和美国宪法权利,就应当能够选择自己的生存方法,并且得到法律的尊重,医生的 第14修正案的司法解释【J比较法研究,1998,(1)裁量权也不能够绝对取代患者的意思决定权。【7】 5JKoehne,Witnesses on Trial:Judicial Intrusion upon the Practices不过,在最高裁判所肯定对这种自由的保护的同时,也肯定了医生 of Jehovahs Witness Parents【J,Florida State University Law Revi

20、ew,享有承诺与否的问题。当医生的治疗方针与患者的意思存在不同意见 1993(21):205时,医生应当向患者说明自己的治疗方针,让患者选择是否继续接受治 6】周强权利实现之一种一试析”耶和华见证人”信仰权的实现【J】西疗。7】 部法学评论,2010,(12)3台湾:主张承认患者的”自主权” 7】夏芸医疗事故赔偿法一来自日本法的启示【M】一E京:法律出版社,台湾同大陆地区一样,以请求权基础构成民事法律的框架,台湾地 2007:507509,535537区学者在考察美国告知同意理论的基础上,试图建立该理论的请求权基 【8】张玉堂我们有死的权利吗对安乐死争论的法理学思考【J】法础,以保护患者的这种

21、个人自由。有学者主张,应当正式承认患者”自主 学,2001,(10)权”这一种权利样态,保护患者了解的利益及作出决定的自由,要求医生 9MSwartz,The Patient Who Refuses Medical Treatment:A Di主动的告知义务,但同时指出,由于这种告知同意的行为是一个动态的lemma forHospitals and Physicians【J,American Journal ofLaw&Medi过程,会由于疾病的类型、自由的有限出现种种复杂情况,该种权利并不 cine,1985,(11)具有”不可撼动的终极价值”,强调建立”自主权”背后所需付出的代价。【2 作

22、者简介:徐思琦(1989一),女,江苏徐州人,华东政法大学2012级四、结论 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162万方数据从耶和华见证人拒绝输血案个人自由的边界作者: 徐思琦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200042刊名: 青年科学(教师版)英文刊名: Young Science年,卷(期): 2013,34(6)参考文献(9条)1.苏力 医疗的知情同意与个人自由和责任-从肖志军拒签事件切入期刊论文-中国法学 2008(02)2.杨秀仪 论病人自主权-我国法上“告知后同意“之请求权讨论基础 2007(06)3.约翰?密尔 论自由 19854.方流芳 罗伊判例关于司法和政治分界的争辩-堕胎和美国

23、宪法第14修正案的司法解释 1998(01)5.J Koehne Witnesses on Trial:Judicial Intrusion upon the Practices of Jehovahs Witness Parents 1993(21)6.周强 权利实现之一种-试析“耶和华见证人“信仰权的实现期刊论文-西部法学评论 2010(12)7.夏芸 医疗事故赔偿法-来自日本法的启示 20078.张玉堂 我们有死的权利吗-对安乐死争论的法理学思考期刊论文-法学 2001(10)9.M Swartz The Patient Who Refuses Medical Treatment:A Dilemma for Hospitals and Physicians 1985(11)引用本文格式:徐思琦 从耶和华见证人拒绝输血案个人自由的边界期刊论文-青年科学(教师版) 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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