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 般 纳 税 人 可 以 选 择 按 照 5%征 收 率 适 用 简 易 计 税销 售 、 出 租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 营 业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 财 税 2016 36号 附 件 2)1.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出 租 、 销 售 自 行 开 发 的 房 地 产 老 项 目 。( 财 税 2016 68 号 )2.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签 订 的 不 动 产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 ( 财税 2016 47 号 )3. 以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取 得 的 不 动
2、产 提 供 的 融 资 租 赁 服 务 。( 财 税 2016 47 号 )4. 转 让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取 得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 ( 财 税 2016 47 号 )5. 提 供 劳 务 派 遣 服 务 、 安 全 保 护 服 务 (含 提 供 武 装 守 护 押 运服 务 )选 择 差 额 纳 税 的 。 ( 财 税 2016 47 号 , 财 税 2016 68 号 )6. 收 取 试 点 前 开 工 的 一 级 公 路 、 二 级 公 路 、 桥 、 闸 通 行 费 。( 财 税 2016 47 号 提 供 人 力 资 源 外 包 服 务 。 ( 财 税 2016 47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