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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金融贷款中涉及贷款诈骗担保人是否仍应承担责任.doc

  • 上传人:weiwoduzun
  • 文档编号:5620701
  • 上传时间:2019-03-10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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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贷款中涉及贷款诈骗担保人是否仍应承担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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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金融贷款中涉及贷款诈骗担保人是否仍应承担责任金融贷款中涉及贷款诈骗担保人是否仍应承担责任文 | 徐春雷金融贷款中涉及的罪名有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刑法第 193 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骗取贷款罪(刑法修正案六第十项)是指以欺诈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保证人主张债务人申请贷款时提供的申请资

    2、料存在虚假、隐瞒重大债务、未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主张构成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担保受欺诈,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经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债务人已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可证明借款合同符合合同法第 52 条第 3 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及第 5 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之情形,借款合同无效,因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合同为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故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另一种观点是债务人虽构成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反映到民事上是对其定了合同行为具有“欺诈”性质的认定,符合合同法第 54 条第

    3、2 款规定的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根据担保法解释第 41 条“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债权人享有撤销权,不撤销,合同继续有效,保证人亦应承担担保责任。上述情形所形成的两种观点来看,焦点主要在于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如借款合同有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有效(排除借款合同有效情形下,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债务人如构成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后,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一是一

    4、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是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五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人构成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这一事实表明,债务人采用了欺诈的手段与债权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订立了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属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如果无效必然损害国家利益,否则为可撤销合同(合同法第54 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定了的合同,受损害方

    5、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该借款合同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呢?何为国家利益?在不同法律领域,其内涵有所不同,比如在刑法领域,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就是一种国家利益,二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的客体之一就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该罪必然损害了国家利益。但是在规范经济生活的合同法领域,国家利益内涵就应当缩至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财产上的范畴内。基于此,该借款合同不宜认定损害国家利益,不能当地然认定合同无效。该借款合同是否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呢?如果保证人能够证明债权人参与了骗贷等不法行为,则损害了保证人利益,该借款合同无效,故担保合同亦无效,保证人责任免除,否则,保证人主张

    6、免除责任的,应不予支持。该借款合同又是否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呢?首先,合同法第 52 条第 3 项的落脚点在于“非法”,学理上一般认为必须从严掌握该项规定的适用,要求在合同后果上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显然借款合同未达到这一要求。其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 14 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对此,学术界王利明教授提出了三分法:第一,法律、法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为当然的效力性规定;第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

    7、但违反归规定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属于效力性规定;第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违反该规定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取缔性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认为是指法律法规违反禁止性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效力规范。虽债务人构成贷款诈骗或骗取贷款行为,为刑法所禁止,但不致其借款合同无效,不能认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综合上述分析,债务人构成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无证据证明债权人参与骗贷等不法行为的,借款合同为可撤销合同,依据合同法第 54 条,债权人享有撤销权,如在诉讼中,债权人未主张撤销权,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均应有效,保证人亦应按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参考判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通辽市科尔沁区支行与大连利丰海运集团有限公司、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万通粮油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法(2013)民二终字第 13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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