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法规名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中有关问题的批复【颁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法规文号】汇国函200028 号【颁布日期】2000-10-19 【实施日期】2000-10-19【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失效日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函200028 号国家外汇管理济南分局:你局关于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统借自还贷款项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问题。对于统借自还贷款项下,用款单位偿还境内转贷银行款项,属于居民与居
2、民之间的交易,不属于国际收支统计的范畴,因此,用款单位不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而从境外借款的银行在偿还境外贷款时发生的交易,属于国际收支统计的范畴,应按照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申报。二、关于“涉外收入申报单金额之间的平衡关系” 的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于 1998 年 2 月 18 日下发的(98)汇国函字 045 号文关于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监测计算机系统升级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表格单证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涉外收入申报单( 对公单位) 填报要求”(附件 112)中第 8 条规定了涉外收入款之间的平衡关系:收入款金额=结汇金额现汇金额其它金额
3、,与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用户使用手册(金融版)中规定的公式相同。三、关于押汇申报的问题。采用押汇等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的,应在境外款项到达经办银行时,由经办银行通知原收款人办理申报。在填制“涉外收入申报单”中有关“金额”项目时,具体如下:1、若企业取得押汇款时,获得的是外汇,则在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时,收入款明细项目应填写在“现汇金额”项下;超过押汇款部分,如果是结汇的,则应填写在“结汇金额” 项下。2、若企业取得押汇款时,获得的是人民币,则在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时,收入款明细项目应填写在“结汇金额”项下;超过押汇款部分,如果是现汇的,则应填写在“现汇金额” 项下。3、银行扣费项目均填写在“还贷款” 项下。四、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限额内申报的问题。凡涉及贸易进出口核销项下的通过金融机构发生的国际收支交易,均不实行限额申报。五、关于涉外收入对私申报的问题。对于从境外汇入的私人汇款,均须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办理申报。2000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