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福州大学学生工作处.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5617402 上传时间:2019-03-10 格式:DOC 页数:34 大小:75.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福州大学学生工作处.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4页
福州大学学生工作处.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4页
福州大学学生工作处.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4页
福州大学学生工作处.doc_第4页
第4页 / 共34页
福州大学学生工作处.doc_第5页
第5页 / 共3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福州大学学生工作处福州大学工系统 福州大学教务处 福州大学院内转专业 福州大学选调 篇一:福州大学学生工作考评体系福州大学学生工作考评体系篇二: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2005 年 9 月 13 日校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 、 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

2、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 在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明德至诚,博学远志,刻苦学习,勇于探索

3、,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1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第

4、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2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一部分 本专科学生第一节 学制和修业年限第七条 我校设有:四年制或五年制本科、二年制或三年制专科(高职高专) 、二年制专升本(高等职业本科)五种学制。第八条 我校实施学分制,本专科教育均实行弹性修业年限:(一)学生一般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二)提前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5、;(三)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延长修业时间。各类学制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以下简称修业年限)分别为:四年制本科学生为六年,五年制本科学生为七年,二年制的专科与专升本学生为三年,三年制专科学生为五年。第二节 入学与注册第九条 凡按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书面向所录取的学院请假(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医院证明) ,经学院批准后,由学院上报校教务处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书面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

6、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3(一)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我校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不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二)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三)新生本人要求取消入学资格,必须在到校报到后二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按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并根据情况退还已交的部分学费。第十一条 新生报到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复查。对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次学年开学前(一般为 8 月底

7、)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进行体检。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体检要求、经复查仍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规定到校报到并缴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一)未报到者或未缴纳学费者,视为未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参加选课、听课、考试等所有教学活动。(二)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学费者,应向学生处等有关部门申请减、免、缓缴纳学费。获批准后,视为注册有效。(三)因故不能如期办理注册手续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三节 课程与学分第十三条 课程分

8、类4学校各专业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含理论及实践全部环节,下同)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三大类。(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而开设的课程(或课程组) ,一般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或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等。学生必须全部修读。(二)限定选修课。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为加深专业基础、扩大知识面而开设的课程(组) ,一般包括:公共基础选修课、学科或专业基础选修课、专业方向选修课等。学生应当从指定的若干门课程(组)中选修规定数量的课程(组) 。(三)任意选修课。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为改善知识结构和提高全面素质而开设的课程,一般包括:跨专

9、业、跨学科、跨学院以及学校面向各专业开设的选修课程。学生可根据个人志趣和基础按规定自主地进行选读。第十四条 应修基本学分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应修基本学分是学生完成学业的基本要求。(一)学生修读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所取得的学分,分别称为必修学分、限定选修学分和任意选修学分。应修基本学分由必修学分、限定选修学分和任意选修学分构成。(二)学生在修业年限内所取得的学分,应当分别达到本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必修学分、限定选修学分和任意选修学分的要求,且取得的总学分数应当达到应修基本学分要求。(三)各类学制学生应修基本学分数,以学校制定的专业培养计划

10、 5篇三:福州大学学生网站建设和学生网络管理规定福州大学学生网站建设和学生网络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学生网站建设和学生网络使用管理,保证校园网络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一章 总 则一、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实施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成立校园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由网络中心、信息中心负责全校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二、校园网络的管理部门是校园网络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信息中心) ,负责校园网的规划、建设、应用开发、运行维护、用户管理及网

11、络安全。三、校园网络的信息安全监查工作由网络中心、信息中心及保卫部负责。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对学校采取的必要措施给予配合。四、校园网络的 IP 地址由校网络中心统一管理,按网段分配到各办公室、教学楼和学生宿舍。五、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不允许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或散布计算机病毒;不允许通过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系统;不得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盗用未经合法申请的 IP 地址入网。六、校园网络所有工作人员及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

12、;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七、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由网络中心、信息中心对校内网络进行审核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申请教科网之外的网络服务。八、网络中心有权对网络进行实时监控,并将监控内容上报学校领导。第二章 网站建设一、学生网站指本校所有二级网站、个人网站、 BBS 等。二、申请设立学生网站,应由各学院学生工作小组向校学生工作处、信息中心、校网络中心提出书面申请,附上网站规划、管理人员登记表等资料,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一责任人由学院分管学生副书记担任。管理人员 (含第一责任人)如有变动,应及时上报审批。三、开办网站应以活跃校园文化、增进学习交流、

13、促进学校发展为目的,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和互联网相关制度的行为。如有违反,立即停止网络服务,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四、各单位应做好网络用户的登记备案工作,并成立网站管理小组,负责本网站的安全管理工作。管理小组必须由学生系统专职政工干部、网站负责人、技术主管参加。管理员要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担任,经管理员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小组批准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五、各学院要对所有上网的同学进行互联网信息安全教育和相应制度的学习教育,让每个同学都能够知法守法。六、建立网站的单位应设立信息审核员,负责对网上信息进行跟踪与检查。BBS、新闻等栏目的负责人要负责对本栏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管理及正确引

14、导。七、各联网单位在敏感时期和重要日子要实行 24 小时信息监控制度,网络运行之中必须保证有人值班。八、各单位应该加强网络安全与信息保密意识教育,预防为主,逐步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九、提供信息服务的网站,须建立信息发布登记和审核制度,特别要做好对委托发布信息的登记与审核工作。十、要加强二级网站、BBS(电子公告版)管理,采取有效的用户身份认证(包括姓名、学号、年级、专业、电话、住址、电子信箱等,如有更动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办理相关手续)措施。第三章 网络突发预案一、本预案立足于防范和消除以下紧急情况的发生:校园网页被恶意纂改;交互式栏目发表反政府、分裂国家和色情内容;校园网用户发布或阅读有害信

15、息和言论。二、网络信息员要定时巡查和监督网络信息情况,通过必要的技术手段保障网络安全。三、若网页被恶意更改,应立即停止主页服务并恢复正确内容,同时检查分析被更改的原因,在被更改的原因找到并排除之前,不得重新开放网页服务。四、交互式栏目内容发布实行审核制度,未经审核不得发布。各版主负责本版块的信息安全,预防绕过审核程序的信息被发布。若出现未经审核信息被发布的情况,应暂时关闭信息发布功能,直至找到原因并排除为止。五、对用户上网实行有效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关闭该用户的网络连接,及时给与警告并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上报有关安全机构。六、如涉及到在校学生,则由学生工作处与保卫部进行调查处理。七、网络中

16、心设立监控台,实行全天候监控,做到异常情况及时发现,及时排除,及时报告。第四章 学生网络管理一、凡利用网络从事下列活动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理。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漏国家机密的;6、其它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二、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如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1、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含有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网址等内

17、容者;2、利用计算机网络发布、传播盗版软件、转载不实新闻报道,发布有损知识产权的音像制品和出版刊物;3、在校园网上发布未经证实、无法确定来源的消息,在网络上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造成一定影响;4、利用网络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造谣、诽谤、毁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5、利用计算机网络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或骚扰;6、盗窃、贪污、挪用或转换电子货币;7、借助计算机网络实施诈骗,或者通过电子商务实施诈骗;8、利用计算机网络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肖像权、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等;9、利用计算机网络采集、窃取或公布他人的隐私,侵害他人的隐私权;10、使用攻击性的程序代码,影响校园

18、计算机信息网正常运行者;11、开发、传播计算机病毒及其它任何具有破坏性的程序者;12、盗用他人帐号、IP 地址、MAC 地址造成一定影响;13、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14、破坏网络服务、私自牵拉网络,未经批准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或其他转移服务;篇四:福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程福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程经 2004 年第 7 次校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更好地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行为,建设良好的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19、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 、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一)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本规程所指全体学生包括:在我校取得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本科生、专科生、成人教育学生。(二)第三条 学生在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程给予纪律处分。 (三)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以下六种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四)第五条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

20、权机关处罚者,按下列规定处分:(一)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和判处徒刑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二)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 (三)被司法或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五)(六)第六条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 (一)考试作弊;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进行欺骗行为;(二) (二)打架斗殴;侵犯集体、他人权益, 危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三) (三)偷窃、诈骗、抢劫、赌博;(四) (四)扰乱社会、校园秩序;无理

21、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破坏公共财物;(五)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法乱纪行为。(七)(八)第七条 第七条 除本规程中明确规定给予勒令退学及以上处分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规程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二) (二)主动检举其他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五)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九)(十)第八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规程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二)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

22、、隐匿证据的;(三)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五)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十一)(十二)第九条 第九条 有本规程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十三)(十四)第十条 第十条 凡受到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 (一)取消其学期(年)参加学校和院(系、所、中心)级各种奖励、奖学金评定的资格;(二) (二)涉及学籍及学士学位

23、的授予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三)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章 违纪处分细则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十五)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十六) (二) 张贴大字报、投递、散发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传单和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十七) (三)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十八) (四) 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十九)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

24、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

25、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 违规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不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四)未经监考人员许可擅自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私自传、接物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六)冒名代替他人考试,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七)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给予勒

26、令退学处分;(八)作弊手段特别恶劣(威胁引诱、组织集体作弊、出资请人代考、收费为人代考等) ,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九)其他作弊行为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二十)(二十一)第十四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致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三)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侮辱或以其它方式触犯他人,或以“劝架” 、 “帮忙”为名偏袒一方,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五) 策划、怂勇、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

27、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六)持械打人或邀约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根据第(一) 、(二) 、(三) 、 (四)款从重处分;(七)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除按以上规定处分外,还必须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相关的经济损失;(八)达到治安处罚或刑事立案者,移交公安等司法机关处理,并按第五条规定予以处分。(二十二)(二十三)第十五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视财物价值给予不同处分:价值 200 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 200 元至 500 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 500 元以上者,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后果,

28、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二)偷窃公文、印章、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者,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三)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有作案企图或行为,但作案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四)包庇偷窃者,销赃、买赃、窝赃者,或为偷窃者提供住宿或其他方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与偷窃者同级或轻一级的处分;(五)达到治安处罚或刑事立案者,移交公安等司法机关处理,并按第五条规定予以处分。篇五:福大学-关于做好 20142015 学年“福州大学东兴证劵奖助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校学?2015?84 号关于做好 20142015 学年“福州大学 东兴证劵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各学院、各有关单位: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是国有综合类证券公司,秉承“诚信、专业、创新” 的经营理念和“服务社会、回报社会”的宗旨,在事业稳健发展的同时,勇于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经营企划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