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含山县人民法院篇一:含山县人民法院为加强含山县褒禅山经济园区控违建设管理工作,拟在全县范围内公开招聘建设监察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名额本次招聘男性 1 名。二、招聘条件( 一)、参加应聘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服从园区党工委指挥,热爱园区控违监察工作。2 、身体健康、仪表端庄,身高 165以上。3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含高中)。4 、35 周岁以下,1981 年 7 月 20 日以后出生。5 、本县户籍,家住含城者优先。6 、部队退伍军人或从事过相似工作岗位(协警、保安等)的人员优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1 、受过刑事处
2、罚或劳动教养的;2 、受过行政撤职以上处分或处分未解除的;3 、受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4 、有违法违纪行为,受过处罚或正在立案审查的。三、招聘办法和程序(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褒禅山经济园区征迁控违局负责组织实施招聘报名工作。1 、报名人员须提供的材料并当场填写报名登记表:(1)、身份证、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4)、一寸免冠彩照 2 张。2 、报名时间:2016 年 7 月 20 日至 7 月 26 日。3 、报名地点:含山县褒禅山经济园区征迁控违局。( 二)、面试此次招聘采用资格审查与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1 、资格审查。对报
3、名人员应具备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核把关。2 、被确定为面试人员(按面试得分高低确定),在面试前要确保联系电话畅通,因联系不通和其他原因没能准时到场参加面试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面试。3 、面试。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进行面试,面试主要测试考生综合素质。4 、如果分数并列,党员、退伍军人、住含城者或从事过相似工作岗位(协警、保安等 )的人员优先聘用。5 、对面试后确定的人员进行严格的体检(体检费用自理),体检参照公务员招考相关标准。6 、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政审。政审主要考察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直系亲属的有关情况等。政审工作中发现有本公告第二项第二款情形之一的,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三)、公
4、示政审合格后,对拟聘用人员在含山县褒禅山经济园区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四)、聘用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反映但不影响聘用的,办理相关聘用手续。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评定合格后,褒禅山经济园区组织室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合同期限为壹年,合同期满双方同意后续签劳动合同。( 五)、招聘人员待遇招聘人员签订合同后,工资待遇按每月基本工资加岗位考评工资的办法执行。1 、月基本工资为 1000 元,考评合格者工资待遇合计不少于 2200 元/月;2 、聘用人员上岗后将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3 、聘用人员根据工作岗位需要配发服装
5、;( 六)教育训练对新招聘的人员,含山县褒禅山经济园区征迁控违局将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及建设监察执法业务和日常工作技能等方面知识。联系人:刘居华联系电话:180XXXX8675篇二:民警涉嫌刑讯逼供即将受审 其妻法院内喝农药民警涉嫌刑讯逼供即将受审 其妻法院内喝农药4 月 23 日上午 9 时许,在马鞍山中级人民法院内,祁门县两民警涉嫌“刑讯逼供”案嫌疑人之一方卫的妻子,在与法院工作人员争辩过程中,当场喝下农药。24 日,马鞍山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对此作了回应。 听闻上诉很可能失败,她在法院喝下农药23 日下午,方卫的父亲方焰强告诉记者,他和
6、儿媳妇章慧听闻上诉很可能失败,于是在 23 日上午赶至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负责此案的该院刑一庭庭长理论。方焰强说,章慧喝农药时,他正在卫生间打电话,回来就看见章慧倒在地上。方焰强说,事发后,该院立即拨打了 120 电话,将章慧送往当地医院急救室抢救。当时医院已下达病重通知书,后经洗胃,章慧脱离生命危险。目前,章慧仍在医院治疗。4 月 24 日,方卫的哥哥方昇告诉记者,章慧昏迷了一天才醒过来,身体十分虚弱,流着泪断断续续地说,她活不下去了,还埋怨方卫父亲不该救活她。法院回应:可能是想通过极端的形式施压4 月 24 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一位周姓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个案件一审
7、已经结束了,二审还在审理之中,已经开过庭了,但案件审理结果还没下来。他告诉记者,23 日上午,方卫家属在中院南大门打横幅。该院法警觉得影响不好,让他们去了接待室,庭长和书记员接待了他们。事后从监控上看,章慧手里一直拿着药水瓶,药瓶子是 50 毫升的,是给蔬菜治虫子的那种农药。她趁人不注意就喝,被法警夺了下来。她大约喝下 10 多毫升,地上洒了一些。事发后,法警拨打了 110、120 电话,几个法警还随抢救人员去了医院。“从心理学和常识上判断,一个行为背后肯定有它的动机、目的和想法。被告家属采取这种过激的行为,背后肯定有它深刻的原因。她在中院喝农药是事实,但这只能作为事实判断,而不能作为动机判断
8、。也许,她赶在判决下来之前服药,是想通过极端的形式给法院施压。如果结果出来了,她这样做就没意义了。 ”不过,这位负责人说,这些只是猜测。(李远波)事件回溯2010 年 12 月 21 日,祁门县公安局民警方卫、王晖到看守所将盗窃嫌疑人熊某提解出所,欲带其到祁门县闪里镇指认作案现场。因熊某不愿配合,当晚,办案民警将其带至刑警大队办公室,羁押在安全椅上。次日 6 时许,民警方卫发现熊某神情异常且脉搏微弱,立即进行施救,同时拨打 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熊某已死亡。2011 年 12 月 8 日,祁门县两民警涉嫌“刑讯逼供”案在马鞍山市含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由含山县人民法院自 2011
9、年10 月 28 日受理,至 2013 年 2 月 17 日宣判,历时 1 年零 3 个月。两被告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两被告家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 4 月 16 日,由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该案二审庭审依然在含山县法院开庭审理。篇三:方卫、王晖被控故意伤害(致死) 罪一案的二审辩护词方卫、王晖被控故意伤害(致死)罪一案的二 审 辩 护 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方卫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在方卫、王晖被控故意伤害(致死)罪一案中担任方卫的二审辩护人。法庭调查表明,本案的事实已经十分清楚。本辩护人认为,方卫既无刑讯逼供和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
10、,也无施刑讯逼供和故意伤害的客观行为;一审判决认定方卫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方卫无罪。在发表具体辩护意见之前,本辩护人认为仍有必要介绍下本案的基本案情:方卫、王晖均系黄山市祁门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民警,方卫同时是该局的法医。2010 年 9 月 25 日,祁门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破获了一起盗窃摩托车的案件,抓获了熊军、李政、潘世讨三名犯罪嫌疑人。队领导王奇将此案交由方卫主办、王晖协办。2010 年 10 月 28 日,祁门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罪为由对熊军、李政、潘世讨三人执行了逮捕,并将三人羁押于祁门县看守所。此后,李政、潘世讨先后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指
11、认了作案现场。2010 年 12 月 21 日,为了提解熊军辨认其已经供述的两起盗窃现场,方卫、王晖在队领导王奇的陪同下,于当日 15 时 45 分持犯罪嫌疑人提出所外申请表和提讯证 ,到祁门县看守所申请提解熊军出所,期限为一天。值班民警胡晓辉对熊军进行体表检查后,将熊军交给方卫等人。出所后,熊军突然称“记不清盗窃现场” ,方卫等便就近将熊军带至祁门县公安局作其思想工作。由于公安局讯问室尚未正常投入使用、局内民警平时均是在办公室办案,方卫、王晖便将祁门县公安局十年前自制的、日常办案中正常使用的讯问椅(讯问椅上配一根皮线)搬至方卫办公室内,并让熊军坐在上面;在作思想工作中,由于熊军情绪异常激动、
12、身体四肢剧烈晃动,方卫、王晖便将其双手分别铐在讯问椅两侧,右脚加上一副脚镣,并将皮线斜束其胸前,将其约束在讯问椅上。18 时左右,王奇送来公安局食堂拿来的晚饭(一个锅,四个碗,四双筷) 。方卫、王晖带熊军小便后问熊军是否吃饭,遭到熊军的拒绝。方卫应熊军的要求为其提供了饮用水。由于熊军仍然坚称“记不清盗窃现场” ,21 时左右,方卫将其同案犯李政、潘世讨指认现场的部分照片出示给熊军,并告诉他李政、潘世讨已供述三人共同实施的另三起盗窃的事实。熊军看过照片后态度逐渐发生转变。期间,方卫为熊军提供饼干,但遭到其拒绝。半小时后,经过方卫的耐心劝导,熊军同意与方卫、王晖一道指认其 2010 年 9 月 2
13、5 日交代的两起盗窃的案发现场,并主动供述了李政、潘世讨已经供述的三人共同实施的另三起盗窃事实。由于思想开导过程中有新情况出现,方卫便向当时仍在局内办公的王奇报告。王奇令方卫、王晖作好笔录后离开。22 时左右,方卫询问熊军是否需要喝水。应熊军要求,方卫等为其解开左右手铐,让其自行饮水。22 日凌晨左右,方卫对熊军作好了笔录。由于时间太晚,加之提解尚在批准允许的时间范围内,方卫便告诉熊军今晚三人同在局内过夜 22 日上午指认现场。方卫为熊军解开束缚、带其小便后,又将私人饼干提供给熊军食用,但遭到熊军的拒绝。应熊军要求,方卫为熊军提供了饮用水。22 日 1 时左右,熊军开始打瞌睡,方卫将熊军右手铐
14、好、皮线固定约束后,与王晖在自己的办公室里一边看守熊军,一边处理自己手头事情或打 QQ 游戏消磨时间,期间未见熊军有任?我斐!?22 日 6 时左右,方卫起身发现熊军面部发黑、口唇发紫、脉搏微弱。方卫和王晖解开了熊军身上的手铐、脚镣和皮线,并将其从讯问椅上抬到办公室的床上进行人工呼吸和胸部按压。方卫于 6 时 15 分紧急拨打祁门县 120 急救中心电话,并向王奇报告了情况及继续对熊军进行抢救。急救车到后,经出诊医师汪荣明诊断确定,熊军已经临床死亡,病因为心脏病。熊军因其自身特异体质意外死亡后,检察机关相关办案人员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 “想当然”地以刑讯逼供为由对方卫、王晖立案侦查,而此
15、时关于熊军死亡的法医学鉴定意见尚未作出。2011 年 1 月 20 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不符合客观事实的皖检技鉴20112 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认为熊军“在被长时间固定体位,伴有寒冷、饥饿的情况下,?内环境?出现紊乱,诱发潜在性心脏病,致心源性猝死。 ”2011 年 8 月 2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不符合客观事实的高检技鉴字201189 号法医学检验意见书 ,认为对于熊军的死亡, “外来因素和其心脏病变共同参与了死亡过程,其中寒冷等外来因素起主要作用,心脏潜在病变起一定的辅助作用。 ”2011 年 10 月 28 日,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
16、,对方卫、王晖提起公诉。2011 年 12 月 8 日,含山县人民法院依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2013 年 1 月 18 日,含山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致死)罪为由,分别判处方卫、王晖有期徒刑十年。由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方卫当庭提出上诉。上述事实系基于本案所有的相互印证的合法证据得出,反映了案发过程的客观情况,同方卫的供述和辩解、王奇等的证人证言、熊军同案犯李政等之生效刑事裁定书查明的事实完全一致。控辩双方及一审判决的在上述事实认知上仅存在细微差别。控辩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是:第一点,方卫带熊军回办公室问话并将熊军约束在讯问椅上等行为的定性,即是否属于刑讯逼供或伤害行为;第二点,熊军是怎死的?方卫实施的上述行为是否与熊军死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控方和一审判决认为,方卫带熊军回办公室问话、将熊军长时间约束在非制式讯问椅上、留熊军在办公室过夜,都是违法的。方卫实施的这些行为,目的在于获取熊军口供,所以方卫的行为显属刑讯逼供。方卫的刑讯逼供行为,使熊军长期被固定、受饿和受冻,最终诱发熊军潜在心脏病变死亡。因此,方卫的行为与熊军死亡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应对熊军死亡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