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是对现有程序加以改革完善,包括庭前审查和准备程序、一审普通程序、一审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等。二是增设特别程序,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此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和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公诉案件,自诉案件,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包括被告人认罪程序),第一节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一、对公诉案件的审查,1.庭前审查方式(书面审查)2.庭前审查内容将第一百五十条改为第一百八十一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
2、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内容,审查的内容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起诉书中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4、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5、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6、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7、侦
3、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8、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200366.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盗窃案,在庭前审查阶段,下列哪些事项不属于审查的内容?A.本案是否属于本院管辖B.本案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实C.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D.是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移送有关材料答案:BC,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的案卷移送制度,3、审查后的处理()决定开庭审理的条件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所需材料齐备属于本院管辖将第一百四十一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二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
4、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2)处理:一般为受理,特殊情况的处理为重点 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被告人不在案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身份不明的,但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受理。200871.某县法院在对杨某绑架案进行庭前审查中,发现下列哪些情形时,应当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A.杨某在绑架的过程中杀害了人质B.杨某在审查起诉期间从看守所逃脱C.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未附证据目录D.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欠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住址、通讯处答案:AB,刑诉法15 条26,应当决定不受理或裁
5、定终止审理 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没有新的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不应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检察院起诉移送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要求补充提供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送;,(3)审查期限普通程序7天简易程序3天审查期限计入审理期限。,二、公诉案件开庭前准备,开庭审判前的准备(一审只有一种审理方式:开庭审理)刑诉法第182条规定了5项内容,即: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人民陪审制度的适用)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3、应当将
6、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将第一百五十三条改为第一百八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6、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上述工作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三、法庭审判,开庭审理的五个阶段_开庭_法庭调查_法庭辩论_被告人最后陈述_评议和宣判,
7、(一)宣布开庭,1、审判长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员是否到庭。2、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3、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2款“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4、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5、审判长告知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二)法庭调查,顺序:先控方,后辩方;从人到物。内容:法庭调查分四步进行:1、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他的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时,一般应当就每一起犯罪事实分别进行。2、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被害人有权分别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
8、陈述。,3、讯问、询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首先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辩护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4、审核证据(传唤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的被害人、证人、鉴
9、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书面陈述、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 )()交叉盘问证人(在证据制度部分,为保证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实际上是与庭审程序改革相关的重要内容 )()物证的审查()调查核实证据,无搜查权,当事人与辩护人申请:说明证据种类、证明事项、证据位置;由法院裁定是否调查,检察院建议:应当同意,()调取新的证据。 ()法庭调查核实证据。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三)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公诉人发言;2、
10、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辩护人辩护;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6、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将第一百六十条改为第一百九十三条,修改为:“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应对量刑程序的挑战 办案的检察官是一个量刑建议制度的执行者,必须要树立强化量刑意识。在审查案件时要加强对细节的审查,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身份、作案动机方面,思考如何提出量刑建议以及提出量刑建议幅度的问题。 加强对法院判决个案以及类案的研究,充分掌握法院在量刑方
11、面的规律和特点。,“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四)被告人最后陈述,1、无论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辩论终结后,被告人都有最后陈述的权利。2、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3、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当庭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同刑事部分一并判决。,(五)评议与宣判,合议庭评议由审判长主持,并应该秘密进行。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
12、见分歧,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合议庭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及时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直接做出判决或者裁定。但是对于下列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拟判处死刑的;2、疑难、重大、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3、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4、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评议一律不公开 宣判公开,分当庭宣判、定期宣判 将第一百六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13、:“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七十五、将第一百六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九十七条,修改为:“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1、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可以被处以警告、训诫、强行带出法庭、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于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的决定应当报请院长批准,当事人对此处罚不服的,可以
14、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庭笔录1、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2、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3、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延期审理、中止审理与终止审理,.,诉讼内障碍,诉讼外障碍,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15、;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4、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同时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5、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然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公诉人向法庭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中止审理,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16、(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注意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的含义不同:1、二者作出的时间不同。延期审理的决定只能在开庭审理期间作出。而中止审理的裁定则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开庭准备阶段直至裁判作出之前。2、理由不同。3、再次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可以预见再次开庭审理的时间,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则无法预见恢复审理的时间。,终止审理,刑事诉讼法15 条26 条,审理期限,将第一百六十八条改为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
17、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判决种类 :有罪判决 变更罪名:没有起诉的事实不能判决; 宣告无罪 证据不足,被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疑罪从无); 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未满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终止审理()已过追诉时效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特赦令免除刑罚的;()被告人死亡的。,200825.朱某涉嫌盗窃罪,法庭审理查明其实施盗窃行为时刚满15岁。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退回检察院,建议决
18、定不起诉B.商请检察院撤回起诉C.判决宣告朱某不负刑事责任D.裁定终止审理答案:C,延期审理,第一百九十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且以决定形式作出。),第二节自诉案件一审程序,一、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1、有犯罪事实;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范围;4、属于该法院管辖;5、刑事案件的自诉人告诉的;6、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
19、犯罪事实的证据。,二、受理程序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3、其他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驳回起诉的情形:()不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证据不充分的;()已过追诉时效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人撤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告诉的;()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三、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除公诉转自诉案件外,可调解;签收时生效; 除公诉转自诉案件外,可反诉: 反诉的条件: 对象:本案的自诉人 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案件性质应相同,为自诉案件的
20、前两类 提出期限为自诉判决宣告前。 注意:反诉应当与自诉一并审理;反诉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诉,原自诉人撤诉,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都可自行和解、撤回自诉; 撤诉的审查标准 (确属自愿)一旦裁定准予撤诉或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必须立即予以解除被告人的强制措施。按撤诉处理的两种情形: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 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自诉的可分性 被告人的可分性: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
21、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自诉人的可分性: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此限制。,将第一百七十二条改为第二百零六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
22、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第三节 简易程序,(一)适用范围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将第一百七十四条改为第二百零八条,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2、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23、(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二)简易程序的特征1、只能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2、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3、简易程序的具体内容相对简化()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注意:不是必须适用独任审判,但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必须是独任审判。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并不排斥合议制。()第210条第2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将第一百七十五条改为第二百一十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
24、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将第一百七十七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三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5)将第一百七十六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二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6)将第一百七十八条改为
25、第二百一十四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第四节判决、裁定和决定,一、判决1、解决的是实体问题;2、必须用书面形式。二、裁定1、解决的是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减刑和假释)2、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3、适用裁定的主要情形()减刑或假释。,判决和裁定的异同点(一)相同点判决和裁定的相同点是二者都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排他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任何人不得抗拒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非经法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任何人也不得改变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二)判决和裁定有以下不同:1、适用对象不同判
26、决用于解决实体问题,即用于解决定罪和量刑问题。裁定则多数用于解决程序问题,少数用于解决实体问题。2、数量不同一个刑事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只能有一个,但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3、形式要求不同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裁定则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对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是10日,而对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为5日。,决定与判决和裁定相比,有以下不同:1、适用对象不同判决用于解决实体问题,裁定部分用于解决实体问题,部分用于决程序问题,而决定只解决程序问题。2、适用主体不同只有人民法院有权作出判决和裁定,而决定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别作出。3、效力不同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或者裁定,有关机关和人员依法可以上诉或者抗诉,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决定无论由哪一级、哪一个公检法机关作出,均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和抗诉,即使允许复议的,复议也不影响决定的执行。,()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或者发回重审;()驳回起诉;()核准死刑;三、决定1、解决诉讼程序问题2、可以书面或者口头3、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得上诉和抗诉注意:有些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如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判决、裁定和决定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