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修 订 版 ) 知 识 竞 赛试 题1、 本 试 题 共 分 为 单 选 题 和 多 选 题 两 个 部 分 ;2、 请 用 黑 、 蓝 墨 水 在 答 题 卡 相 应 的 位 置 填 上 您 认 为 正 确 的 答 案 。 若 有 涂 改 , 则 该 答 题 卡 无 效 ;3、 本 试 题 依 据 新 修 正 的 安 全 生 产 法 设 计 , 请 仔 细 阅 读 新 法 后 再 做 回 答 。一 、 单 项 选 择 题 ( 共 70 题 , 每 题 1 分 )1、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修 改 应 由 ( C) 进 行 :A.国 家
2、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B.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C.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D.国 务 院 法 制 办2、 修 改 后 的 安 全 生 产 法 一 般 由 ( C) 讨 论 通 过 并 正 式 施 行 :A.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B.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C.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或 其 委 员 会 、 常 务 委 员 会 D.国 务 院 法 制 办3、 以 下 不 属 于 本 次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改 总 体 思 路 的 是 ( A )A.强 化 依 法 保 安 B
3、.落 实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C.强 化 政 府 监 管 D.强 化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追 究4、 关 于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立 法 目 的 , 下 列 表 述 不 准 确 的 是 :A.加 强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B.防 止 和 减 少 生 产 安 全 事 故C. 推 动 经 济 社 会 跨 越 式 发 展 D.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5、 安 全 生 产 法 确 立 了 ( )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体 制 。A.国 家 监 察 与 地 方 监 管 相 结 合 B.国 家 监 督 与 行 业 管 理 相 结 合C.综 合
4、 监 管 与 专 项 监 管 相 结 合 D. 行 业 管 理 与 社 会 监 督 相 结 合6、 关 于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机 制 , 表 述 错 误 的 是 ( ) :A.政 府 监 管 B.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参 与 C.行 业 自 律 D.社 会 监 督 E.员 工参 与7、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工 作 , 新 的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态 度 是 ( ) :A.提 倡 B.强 制 C. 鼓 励 D.原 则 性 要 求8、 除 ( ) 外 , 以 下 关 于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要 求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必
5、须 履 行 :A.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 行 政 规 章 B.国 家 、 行 业 或 地 方 安 全 标 准C.地 方 政 府 安 全 监 管 方 面 指 令 D.行 业 安 全 生 产 自 律 公 约9、 工 会 在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职 权 表 述 正 确 的 是 ( ) :A.验 收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质 量 并 监 督 发 放 B.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违 法 行 为 , 可 以 组织 员 工 罢 工 C.监 督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承 诺 落 实 情 况 D.通 过 职 工 代 表大 会 可 以 决 定 企
6、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决 策10、 作 为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不 包 括 ( ) :A. 法 人 代 表 B. 分 管 负 责 人 C.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人 D. 外 设 机 构 负 责人11、 安 全 生 产 法 对 ( )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任 务 、 职 责 、 措 施 、 处 罚 等 方 面做 出 了 明 确 的 规 定 。A. 各 级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B. 各 级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C.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安 全 生
7、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D.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12、 安 全 生 产 法 之 所 以 称 为 我 国 安 全 生 产 的 基 本 法 律 , 是 就 其 在 各 个 有 关安 全 生 产 法 律 、 法 规 中 的 主 导 地 位 和 作 用 而 言 的 , 是 指 它 在 安 全 生 产 领 域 内 具有 ( ) , 主 要 解 决 安 全 生 产 领 域 中 普 遍 存 在 的 基 本 法 律 问 题 。A. 适 用 范 围 的 基 本 性 、 法 律 制 度 的 广 泛 性 、 法 律 规 范 的 概 括 性B. 适 用 范
8、围 的 广 泛 性 、 法 律 制 度 的 概 括 性 、 法 律 规 范 的 基 本 性C. 适 用 范 围 的 概 括 性 、 法 律 制 度 的 基 本 性 、 法 律 规 范 的 广 泛 性D. 适 用 范 围 的 广 泛 性 、 法 律 制 度 的 基 本 性 、 法 律 规 范 的 概 括 性13、 依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规 定 , 除 须 由 决 策 机 构 集 体 决 定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的 之外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拥 有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的 决 策 权 的 是 ( ) :A.主 要 负 责 人 B.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9、员 C. 项 目 经 理 D. 工 会 主 席14、 安 全 生 产 法 所 确 立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法 律 制 度 , 充 分 体 现 了 ( ) :A. 联 合 执 法 B. 综 合 治 理 C.综 合 监 管 D. 强 化 监 管15、 依 法 为 从 业 人 员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和 给 予 民 事 赔 偿 , 是 ( ) 的 法 定 义 务A.公 司 股 东 B. 工 会 C. 安 全 管 理 部 门 和 从 业 人 员 D.生 产 经 营 单 位16、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 居 民 委 员 会 、 村 民 委 员 会 对 发 现 其 辖 区 内
10、的 生 产 经营 单 位 存 在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的 , 应 当 ( ) :A.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B. 立 即 下 达 整 改 通 知 书C. 向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管 理 部 门 举 报 D. 向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有 关 部 门报 告17、 某 县 决 定 在 下 属 的 几 个 乡 镇 分 别 成 立 工 业 园 区 、 物 流 园 区 、 种 养 殖 园 区 等发 展 经 济 。 那 么 , 负 责 编 制 各 园 区 安 全 生 产 规 划 的 机 构 或 部 门 是 ( ) :A. 县 人 民
11、政 府 B. 县 城 乡 规 划 局 C. 县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D. 各 乡 、 镇 人 民 政 府 以 及 街 道 办 事 处 、 开 发 区 管 理 机 构18、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行 业 协 会 、 社 团 组 织 可 以 发 挥 的 作 用 不 包 括 ( ) :A. 信 息 交 流 B.开 展 行 业 安 全 检 查 和 “ 打 非 治 违 ” 活 动C. 宣 传 教 育 培 训 D.制 定 行 业 安 全 生 产 自 律 公 约19、 安 全 生 产 中 介 机 构 不 包 括 ( ) :A.安 全 生 产 资 格 考 核 机 构 B. 安 全 设 计
12、、 评 价 等 机 构C.安 全 生 产 认 证 、 咨 询 机 构 D. 安 全 检 测 检 验 机 构20、 某 单 位 A 因 规 模 小 , 全 权 委 托 B 评 价 机 构 为 其 提 供 安 全 评 价 、 人 员 培 训 、隐 患 排 查 等 服 务 , 双 方 签 订 了 委 托 书 , 并 约 定 一 旦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由 B 公司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后 因 某 临 时 工 C 违 章 操 作 造 成 严 重 伤 亡 事 故 。 那 么 , 在 追 究责 任 时 , 承 担 安 全 生 产 主 要 责 任 的 是 ( )A. 单 位 A B.
13、 评 价 机 构 B C.临 时 工 C D. 单 位 A 的 主 要 负 责 人21、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要 依 法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 在 企 业 各 项 安 全 管 理 制度 中 , 居 于 核 心 地 位 的 是 ( ) :A. 安 全 检 查 制 度 和 隐 患 排 查 制 度 B. 安 全 培 训 教 育 制 度 和 劳 动 保 护 制 度C.安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安 全 奖 惩 制 度 D.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 和 安 全 承 诺 制 度22、 下 列 不 属 于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投 入 的 是 ( ) :A.
14、设 施 设 备 改 造 、 检 验 检 测 费 用 B.安 全 评 价 费 用 C. 安 全 生 产 图 书 报 刊费 用 D. 员 工 工 伤 保 险 费 用23、 修 改 后 的 安 全 生 产 法 中 新 增 加 的 “ 从 业 人 员 在 100 人 以 上 的 应 该 设 置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是 ( ) :A.矿 山 企 业 B. 金 属 冶 炼 、 道 路 运 输 单 位C.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 经 营 、 储 存 单 位 D.建 筑 施 工 单 位24、 修 改 后
15、的 安 全 生 产 法 明 确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安全 管 理 人 员 承 担 或 应 该 履 行 的 职 责 分 别 是 ( ) 项 :A. 五 、 五 B.六 、 六 C. 七 、 七 D. 八 、 八25、 修 改 后 的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 储 存 单 位 以 及 矿 山 、 金属 冶 炼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任 免 , 应 当 ( ) :A. 由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发 B. 由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考 核 通 过 后 任 命C. 由 所 在
16、地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D. 告 知 主 管 的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的 部 门26、 修 改 后 的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 储 存 单 位 以 及 矿 山 、 金属 冶 炼 单 位 从 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的 人 员 应 当 有 ( ) :A. 高 级 以 上 职 称 安 全 类 工 程 师 B.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C. 注 册 安 全 评 价 师 D. 特 种 作 业 持 证 人 员27、 修 改 后 的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 矿 山 、 金 属 冶 炼 等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按
17、 照 国 家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安 全 评 价 。 其 中 危 险 物 品 的 建 设 项 目 需 要 进 行 安 全 评 价 的 不 包 括( ) : 、 、 , 。A. 生 产 B. 装 卸 C.经 营 D. 储 存28、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在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 负 有处 理 责 任 的 人 员 不 包 括 ( ) :A. 现 场 作 业 人 员 B.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C. 单 位 有 关 负 责 人 D.安 全 生 产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人 员29、 在 工 伤 保 险 之 外
18、 , 引 入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保 险 , 用 经 济 手 段 加 强 和 改 善 安 全 生产 管 理 , 是 强 化 安 全 事 故 风 险 管 控 的 重 要 措 施 。 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 ) :A. 有 利 于 增 强 安 全 生 产 意 识 , 防 范 事 故 发 生 , 促 进 安 全 生 产 形 势 稳 定 好 转 ;B.有 利 于 预 防 和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 减 轻 各 级 政 府 在 事 故 发 生 后 的 救 助 负 担 ;C.有 利 于 维 护 人 民 群 总 的 根 本 利 益 , 促 进 经 济 健 康 运 行 , 保 持 社 会
19、稳 定D. 有 利 于 减 轻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 减 低 事 故 损 失 , 尽 快 恢 复 生 产 。30、 关 于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保 险 , 正 确 的 说 法 是 ( ) :A.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保 险 是 政 策 性 保 险 B.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必 须 投 保C.高 危 行 业 企 业 必 须 投 保 D.国 家 鼓 励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投 保31、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与 从 业 人 员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 应 当 载 明 有 关 的 事 项 不 包 括( ) :A. 保 障 从 业 人 员 劳 动
20、安 全 B. 防 止 职 业 危 害 的 事 项C. 为 从 业 人 员 办 理 工 伤 保 险 的 事 项 D.免 责 条 款32、 关 于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抢 救 的 表 述 , 错 误 的 是 ( ) :A.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和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负 责 人 接 到 事 故 报告 后 , 应 当 按 照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的 要 求 立 即 赶 到 事 故 现 场 , 组 织 事 故 抢 救B.抢 救 时 可 以 采 取 警 戒 、 疏 散 、 隔 离 等 措 施 ,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和 次 生 灾
21、害 的 发 生C.参 与 事 故 抢 救 的 部 门 应 当 服 从 统 一 指 挥 D. 参 与 事 故 抢 救 的 部 门 应 当 首先 服 从 本 部 门 负 责 人 的 指 挥33、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对 涉 及 安 全 生 产 的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验 收( ) :A. 不 得 要 求 接 受 审 查 的 单 位 购 买 其 指 定 品 牌 的 安 全 设 备 、 器 材B.为 保 证 安 全 设 备 的 质 量 , 可 以 要 求 接 受 审 查 的 单 位 购 买 其 指 定 品 牌 的 安 全 设备C.可 以 收 取 费 用
22、D. 为 统 一 规 格 , 可 以 要 求 接 受 审 查 的 单 位 购 买 其 指 定 厂 家的 相 关 产 品34、 两 个 以 上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在 同 一 作 业 区 域 进 行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可 能 危 及 对 方安 全 时 , 正 确 的 处 理 方 式 是 ( ) :A.互 相 提 醒 注 意 安 全 后 继 续 进 行 各 自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B.有 各 自 安 全 主 管 部 门确 定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方 案C.各 方 自 行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D.签 订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 明 确 各 自 安 全 职 责
23、 和应 当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 并 制 定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和 协 调35、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在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时 ,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除 应 当 及 时 组 织 抢 救 、接 受 调 查 组 询 问 外 , 还 应 当 ( ) :A.将 事 故 有 关 人 员 疏 散 B. 尽 快 恢 复 生 产C.提 供 与 事 故 有 关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D.为 事 故 调 查 组 提 供 便 利 的 食 宿 和 交 通工 具36、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在 对 本 单 位 安 全
24、 生 产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时 , 对 发现 的 安 全 问 题 , 哪 种 处 理 方 式 是 正 确 的 ( ) :A.应 当 首 先 报 告 主 管 的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B. 应 当 首 先 报 告 本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C. 应 当 首 先 报 告 有 关 负 责 人D. 应 当 立 即 处 理 ; 不 能 处 理 的 ,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本 单 位 有 关 负 责 人37、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必 须 为 从 业 人 员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劳 动 防 护用 品 , 并 监 督
25、 、 教 育 从 业 人 员 按 照 使 用 规 则 佩 戴 、 使 用 。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的 验 收由 ( ) 负 责 :A. 企 业 负 责 人 B.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C.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D.工 会38、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权 利 表 述 不 准 确 的 是 ( ) :A.了 解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存 在 的 危 险 有 害 因 素 和 职 业 危 害 , 并 获 得 相 应 的 保 护B.对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提 出 建 议 C.有 权 要 求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为 其 购
26、买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保 险 D. 有 权 拒 绝 违 章 指 挥 和 强 令 冒 险 作 业39、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义 务 表 述 不 正 确 的 是 ( ) :A.遵 守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 服 从 管 理 B. 正 确 佩 戴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C.接 受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 提 高 综 合 安 全 素 养 D.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及 时 向 工 会报 告40、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使 用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的 ,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应 当 履 行 的 义 务
27、是 ( ) :A. 遵 守 派 遣 单 位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B. 遵 守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规 定 和 要 求C.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的 从 业 人 员 的 各 种 义 务 D. 劳 务 合 同 约 定 的 各 种义 务41、 某 省 辖 市 级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对 容 易 发 生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安 全 监 督 检 查 责 任 负 责 的 机 构 或 部 门 是 ( ) :A. 该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B.该 市 各 负 有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C.各 生 产 经 营
28、单 位 D. 该 市 人 民 政 府42、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其 他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依 法 开 展安 全 生 产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时 , 发 现 某 企 业 存 在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 则 可 以 立 即 采 取 的措 施 是 ( ) :A. 通 知 电 力 部 门 立 即 对 其 拉 闸 断 电 B. 组 织 全 厂 员 工 立 即 疏 散 C. 责 令 企业 立 即 排 除 隐 患 D. 查 封 或 者 扣 押 认 为 不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行 业 标 准 的 设 施 、器 材43、 某 市
29、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对 辖 区 企 业 安 全 检 查 和 隐 患 排 查 的 结 果 进 行 了 网上 公 示 , 将 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生 产 经 营 概 况 、 工 艺 流 程 、 业 务 往 来 情 况 等 作 为附 件 发 布 上 网 , 后 受 到 某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起 诉 。 那 么 , 该 具 备 企 业 起 诉 的 原 因最 有 可 能 的 是 ( ) :A.检 查 过 程 程 序 不 合 法 B. 公 示 的 渠 道 不 合 法 C. 公 示 的 内 容 侵 犯 了 企 业的 商 业 秘 密 D. 侵 犯 了 企 业 名 誉 权4
30、4、 某 安 全 评 价 公 司 接 受 某 新 建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项 目 委 托 , 承 接 其 从 立 项 到 正式 投 产 全 过 程 的 安 全 评 价 业 务 。 因 该 建 设 项 目 部 分 条 件 不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标 准 要求 , 但 为 了 承 揽 该 业 务 , 评 价 公 司 负 责 人 要 求 评 价 人 员 作 出 了 符 合 要 求 的 评 价结 论 , 并 将 报 告 负 责 人 的 名 字 改 为 已 离 职 的 某 员 工 。 那 么 , 该 评 价 公 司 违 反 了安 全 生 产 法 的 ( ) 项 规 定 :A. 1 B.2 C
31、.3 D.445、 对 上 题 中 某 安 全 评 价 公 司 的 行 为 可 以 给 予 的 行 政 处 罚 , 错 误 的 是 ( ) :A. 吊 销 评 价 公 司 资 质 B.拘 役 负 责 人 和 相 关 评 价 人 员 C. 对 评 价 公 司 进 行罚 款 并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D.对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罚 款46、 制 定 安 全 生 产 法 , 就 是 要 从 ( ) 保 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健 康 有 序 地 开 展 生产 经 营 活 动 , 避 免 和 减 少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从 而 促 进 和 保 障 经 济 的 发 展 。A. 思 想
32、上 B. 组 织 上 C. 制 度 上 D. 投 入 上47、 依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规 定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安 全 生 产 违法 行 为 ( ) :A. 必 须 向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报 告 或 者 举 报 B. 应 当 向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的 部 门 报 告 或 者 举 报 C. 必 须 向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或 者 举 报D. 有 权 向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报 告 或 者 举 报48、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从 业 人
33、 员 有 权 了 解 其 作 业 场 所 或 工 作 岗 位 存 在 的 危 险 因 素 、防 范 措 施 及 ( ) :A. 劳 动 用 工 情 况 B.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C.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D. 安 全 资 金 投 入情 况49、 依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规 定 , 非 公 司 制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由 其 ( ) 决 定 安全 投 入 的 资 金 。A. 董 事 会 B. 主 要 负 责 人 C. 总 经 理 D. 股 东50、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当 定 期 向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或 者 职 工 大 会 报 告 的 情 况 不 包
34、括( ) :A. 企 业 下 一 年 度 生 产 经 营 计 划 B. 企 业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及 执 行 情 况 C. 职 工安 全 教 育 、 培 训 计 划 及 其 实 施 情 况 D. 职 工 提 出 的 改 善 劳 动 条 件 的 建 议 和 要求 处 理 情 况51、 为 确 保 安 全 生 产 , 矿 山 建 设 项 目 和 用 于 生 产 、 储 存 危 险 物 品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分 别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 ) :A. 安 全 条 件 论 证 和 安 全 预 评 价 B. 安 全 条 件 调 研 和 安 全 评 价 C. 安 全
35、条 件调 研 和 安 全 预 评 价 D. 安 全 条 件 论 证 和 安 全 评 价52、 为 了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工 艺 、 设 备 管 理 , 加 快 技 术 更 新 和 改 造 , 安 全 生 产 法 明 确 规 定 国 家 对 严 重 危 及 生 产 安 全 的 工 艺 、 设 备 实 行 ( ) :A. 淘 汰 制 度 B. 以 旧 换 新 制 度 C. 审 批 制 度 D. 备 案 制 度53、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主 体 不 包 括 ( ) :A.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和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及 其 领 导 人 、
36、 负 责 人B.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及 其 负 责 人 、 有 关 主 管 人 员 C.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特 种 作 业人 员 D. 安 全 生 产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及 其 服 务 人 员54、 涉 及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标 准 主 要 有 国 家 标 准 和 行 业 标 准 , 其 中 多 数 是 ( ) :A.推 荐 性 标 准 B. 自 愿 性 标 准 C. 强 制 性 标 准 D. 示 范 性 标 准55、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一 次 在 安 全 生 产 立 法 中 设 定 了 ( ) 责 任 , 这 是 安 全 生产 立 法 的 一 大 突 破
37、 ,A. 刑 事 赔 偿 B. 经 济 补 偿 C. 国 家 赔 偿 D. 民 事 赔 偿56、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 经 营 、 储 存 单 位 以 及 矿 山 、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应 当 有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对 其 ( )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任 职 。A.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和 管 理 能 力 B. 安 全 生 产 经 营 能 力 C. 安 全 生 产 水 平 状 况D. 安 全 作 业 培 训 工 作57、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 国 家 鼓 励 和 支 持 安 全 生 产 科
38、 学 技 术 研 究 和 ( ) 的推 广 应 用 , 提 高 安 全 生 产 水 平 。A. 安 全 生 产 国 家 标 准 B. 安 全 生 产 行 业 标 准 C. 安 全 生 产 强 制 性 标 准D. 安 全 生 产 先 进 技 术58、 依 照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 承 担 ( ) 的 机 构 应 当 具 备 国 家 规 定 的 资 质 条件 。A. 安 全 评 价 、 认 可 、 监 测 、 检 验 B.安 全 预 评 价 、 认 证 、 监 测 、 检 验C. 安 全 预 评 价 、 认 可 、 检 测 、 检 验 D. 安 全 评 价 、 认 证 、 检 测 、 检
39、 验59、 依 照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规 定 , 国 务 院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和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不 包 括 ( ) :A. 依 法 对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事 项 进 行 审 批 、 验 收 B. 依 照 国 务 院 和 地 方 人 民 政府 规 定 的 权 限 对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监 理 C. 对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 法 规 的 行 为 依法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D. 指 导 、 协 调 和 监 督 本 级 人
40、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的 安 全 生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60、 安 全 生 产 法 关 于 安 全 生 产 中 介 机 构 的 监 督 管 理 的 规 定 主 要 包 括 ( )两 个 方 面 。A. 资 质 认 证 和 责 任 追 究 B. 资 质 认 可 和 责 任 追 究C. 资 质 认 可 和 责 任 规 定 D. 资 质 认 可 和 责 任 规 定61、 安 全 生 产 法 根 据 民 事 违 法 行 为 的 主 体 、 内 容 的 不 同 , 将 民 事 赔 偿 具 体分 为 ( ) 并 分 别 作 出 了 规 定 。A. 连 带 赔 偿 和 人 身 伤 亡 赔
41、 偿 B. 人 身 伤 亡 赔 偿 和 事 故 损 害 赔 偿C. 无 限 赔 偿 和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D. 连 带 赔 偿 和 事 故 损 害 赔 偿62、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确 定 为 责 任 事 故 的 部 门 或 机 构 是 ( ) :A. 国 务 院 或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B.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C. 事 故调 查 组 D. 监 察 机 关63、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因 违 法 造 成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从 业人 员 依 法 获 得
42、工 伤 保 险 后 , ( ) 要 求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给 予 赔 偿 的 权 利 。A. 自 动 丧 失 B. 不 得 享 有 C. 应 当 放 弃 D. 依 然 享 有64、 下 列 选 项 中 , ( ) 是 从 业 人 员 必 须 履 行 的 法 定 义 务 , 这 是 保 障 从 业 人 员人 身 安 全 和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的 需 要 。A. 遵 章 守 规 、 服 从 管 理 B. 接 受 安 全 培 训 , 掌 握 安 全 生 产 技 能 C. 正 确 佩戴 和 使 用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D.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其 他 不 安
43、 全 因 素 及 时 报 告65、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接 受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 掌 握 本 职 工 作 所 需 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提 高 ( ) , 增 强 事 故 预 防 和 应 急 处 理 能 力 。A. 安 全 生 产 技 能 B. 安 全 生 产 意 识 C. 安 全 培 训 技 能 D. 安 全 生 产素 质66、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保 障 中 , 实 现 安 全 生 产 的 基 本 条 件 是 各 类 生 产 经营 单 位 必 须 具 备 ( ) :A. 行 业 标 准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B. 国 家
44、标 准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C. 法定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D. 统 一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67、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 只 有 符 合 ( ) 或 者 国 家 授 权 部 门 规 定 的 资 质 条 件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申 请 登 记 并 获 得 批 准 的 , 方 可 从 事 安 全 生 产 中 介 活 动 。A. 国 家 和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B.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C. 国家 规 定 的 D. 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规 定 的68、 安 全 生 产
45、法 规 定 的 生 产 安 全 一 般 事 故 、 较 大 事 故 、 重 大 事 故 、 特 别 重大 事 故 的 划 分 标 准 由 规 定A. 全 国 人 大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B. 国 务 院 C.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D. 国 家 安 全监 管 总 局69、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依 法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执 行 有 关 安 全 生 产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标 准 或 行 业 标 准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的 职 权 不 包 括 ( ) :A. 进 入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进 行 检 查 及 了 解
46、 有 关 情 况 B. 对 安 全 生 产 违 法 行 为 进 行行 政 处 罚C.对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行 政 处 分 D. 事 故 隐 患 的 紧 急 处 置 权70、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定 , ( )负 责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部 门 应 当 定 期 统 计 分 析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情 况 , 并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布 。A.县 级 以 上 各 级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B.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C.乡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政 府 D.省 级 人 民 政 府二 、 多
47、 选 题 ( 共 30 题 , 每 题 均 不 少 于 两 个 正 确 答 案 。 每 题 1 分 )71、 本 次 安 全 生 产 法 修 改 , 重 点 强 化 的 制 度 措 施 是 ( ) :A.强 化 和 落 实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B.强 化 政 府 监 管 , 完 善 监 管 措 施 , 加 大 监 管 力 度C.强 化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追 究 , 重 典 治 乱D. 强 化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制 度 ,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资 格 管 理72、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应 当 明
48、 确 的 内 容 包 括 ( ) :A. 各 岗 位 的 责 任 人 员 B. 各 岗 位 的 责 任 范 围 C. 考 核 标 准 D. 主 要 负 责人 财 产 状 况 E. 安 全 生 产 守 法 情 况 记 录73、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工 会 在 监 督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中 的 职 责 包 括 ( ) :A.依 法 组 织 职 工 参 加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民 主 管 理 和 民 主 监 督B.维 护 职 工 在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合 法 权 益C.为 职 工 缴 纳 工 伤 保 险D.在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制 定 或 修 改 安
49、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时 提 出 意 见E.在 主 要 负 责 人 不 在 时 , 接 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管 理 工 作74、 某 出 口 型 企 业 因 受 世 界 范 围 内 经 济 危 机 影 响 , 将 本 来 用 于 防 护 设 施 失 效 的设 备 改 造 费 用 进 行 各 种 业 务 拓 展 , 致 使 企 业 原 定 的 设 施 设 备 改 造 更 新 计 划 推迟 。 对 其 行 为 , 可 以 ( ) :A.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提 供 必 需 的 资 金 B.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 责 令 生 产 经 营 单 位停 产 停 业 整 顿 C. 也 可 直 接 责 令 其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D. 对 该 企 业 主 要 负 责人 处 以 二 万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罚 款75、 关 于 安 全 费 用 的 提 取 和 使 用 , 表 述 正 确 的 是 ( ) :A.提 取 比 例 由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根 据 本 单 位 盈 利 情 况 决 定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