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屠宰场建筑规范4.1 一般规定4.1.1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建筑面积与建筑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人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卫生及检验要求。4.1.2 地面应采用不渗水、防滑、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其表面应平整无裂缝、无局部积水。排水坡度:分割车间不应小于 1%,屠宰车间不应小于 2%。4.1.3 车间内墙面及墙裙应光滑平整,并应采用无毒、不渗水、耐冲洗的材料制作,颜色宜为白色或浅色,墙裙如采用不锈钢或塑料板制作时,所有板缝间及边缘连接处应是密封的,墙裙高度:屠宰车间不应低于 3m,分割车间不应低于 2m。4.1.4 地面、顶棚、墙、柱、窗口等处的阴
2、阳角,必须设计成弧形。4.1.5 顶棚或吊顶应采用光滑、无毒、耐冲洗、不易脱落的材料,其表面应平整简洁,不应有不易清洗的缝隙、凹角或突起物,不宜设过密的次梁。4.1.6 门窗应采用密闭性能好,不变形、不渗水、防锈蚀的材料制作,内窗台宜设计成向下倾斜 45 度的斜坡,或采用无窗台构造。4.1.7 产品或半成品通过的门,应有足够宽度,避免与产品接触。通行吊轨的门洞,其宽度不应小于 1.2m;通行手推车的双扇门,应采用双向自由门其门扇上部应安装由不易破碎材料制作的通视窗。4.1.8 车间内应设有防蚊蝇、昆虫、鼠类进入的设施。4.1.9 楼梯及扶手、栏板均应做成整体式的,面层应采用不渗水材料制作。楼梯
3、与电梯应便于清洗消4.2 宰前建筑设施4.2.1 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包括司磅间)、待宰间(包括待宰冲淋间)、隔离间、兽医工作室与药品间等。4.2.2 公路卸猪站台应高出路面 0.9-1.0m(小型拖拉机卸猪应另设站台),且宜设在运猪车前进方向的左侧,其地面应采用混凝土铺设,并应设罩棚。赶猪道宽度不应小于 1.5m,坡度不应大于 10%。站台前应设回车场,其附近应有洗车台。洗车台应设有冲洗消毒及集污设施,回车场和洗车台均应做混凝土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 2.5%。4.2.3 铁路卸猪站台有效长度不应小于 40m,站台面应高出轨道面 1.1m。活猪由水路运来时,应设相应卸猪
4、码头。4.2.4 卸猪站台附近应设验收间,地磅四周必须设置围栏,磅坑内应设地漏。4.2.5 待宰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用于宰前检验的待宰间的容量宜按 1.0-1.5 倍班宰量计算(每班按 7h 屠宰量计)。每头猪占地面积(不包括侍宰间内赶猪道)宜按 0.6-0.8m2 计算,待宰间内赶猪道宽不应小于 1.5m。2 待宰间朝向应使夏季通风良好,冬季日照充足,且应设有防雨的屋面,四周围墙的高度不应低于 1m。寒冷地区应有防寒设施。3 待宰间应采用混凝土地面。4 待宰间的隔墙可采用砖墙或金属栏杆,砖墙表面应采用不渗水易清洗材料制作,金属栏杆表面应做防锈处理。待宰间内地面坡度不应小于 2.5%,并坡向
5、排水沟。5 待宰间内应设饮水槽,饮水槽应有溢流口。4.2.6 隔离间宜靠近卸猪站台,并应设在待宰间位置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隔离间的面积应按当地猪源的具体情况设置,、级屠宰车间可按班宰量的 0.5%-1%的头数计算,每头疑病猪占地 1.5m2;、级屠宰车间隔离间的面积不应少于3m2 。4.2.7 从待宰间到待宰冲淋间应有赶猪道相连,赶猪道两侧应有不低于 1m 的矮墙或金属栏杆,地面应采用不渗水易清洗材料制作,其坡度不应小于 1%,并坡向排水沟。4.2.8 待宰冲淋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待宰冲淋间的建筑面积应与屠宰量相适应,、级屠宰车间可按 0.5-1h屠宰量计,、级屠宰车间按 1h 屠宰量计
6、。2 待宰冲淋间至少设两个隔间,每个隔间都与赶猪道相连,其走道宽度不应小于 1.2m。4.3 急宰间、不可食用肉处理间4.3.1 急宰间宜设在隔离间附近,急宰间应设有更衣室、淋浴室。4.3.2 急宰间如与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合建在一起时,中间应设隔墙。4.3.3 急宰间、不可食用肉处理间的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 2%。4.4 屠宰车间4.4.1 屠宰车间应包括车间内赶猪道、致昏放血间、烫毛脱毛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兽医工作室等,其建筑面积宜符合表 4.4.1 的规定。 4.4.2 冷却间、胴体发货间、副产品发货间应与屠宰车间相连接。发货间应通风良好,并宜采取冷却措施。发货间外应设站台,、
7、级屠宰车间所在厂宜做成封闭式站台,且使每个发货口直对一个车位。4.4.3 屠宰车间内致昏、烫毛、脱毛、剥皮及副产品中的肠胃加工、剥皮猪的头蹄加工工序属于非清洁区,而胴体加工、心肝肺加工工序及暂存发货间属于清洁区,在布置车间建筑平面时,应使两区划分明确,不得交叉。4.4.4 屠宰车间以单层建筑为宜,单层车间宜采用较大的跨度,净高不宜低于5m。、级屠宰车间的柱距不宜小于 6m。4.4.5 致昏前赶猪道坡度不应大于 10%,宽度以仅能通过一头猪为宜,侧墙高度不应低于 1m,墙上方应设栏杆使赶猪道顶部封闭。4.4.6 屠宰车间内与放血线路平行的墙裙,其高度不应低于放血轨道的高度。4.4.7 放血槽应采
8、用不渗水、耐腐蚀材料制作,表面光滑平整,便于清洗消毒。放血槽长度按工艺要求确定,其高度应能防止血液外溢。悬挂输送机下的放血槽,其起始段 8-10m 的长度内槽底坡度不应小于 5%,并坡向血输送管道.放血槽最低处应分别设血、水输送管道。4.4.8 集血池应符合下列规定:1 集血池的容积最小应容纳 3h 屠宰量的血,每头猪的放血量按 2.5L 计算。集血池上应有盖板,并设置在单独的隔间内。2 集血池应采用不渗水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易清洗消毒。池底应有 2%坡度坡向集血坑,并与排血管相接。4.4.9 烫毛生产线的烫池部位宜设天窗,且宜在烫毛生产线与剥皮生产线之间设置隔墙。4.4.10 旋毛虫检验室应
9、设置在靠近屠宰生产线的采样处。室内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其面积应符合卫生检验的需要。4.4.11 、 级屠宰车间的疑病猪胴体间和病猪胴体间应设置在胴体、内脏同步检验轨道的邻近处。病猪胴体间应有直通车间外的门。4.4.12 副产品加工间及副产品发货间使用的台、池应采用不渗水材料制作,且表面应光滑易清洗消毒。4.4.13 副产品中带毛的头、蹄、尾加工间浸烫池处宜开天窗。4.4.14 屠宰车间应设置滑轮、叉档、钩子的清洗间和磨刀间。4.4.15 屠宰车间内车辆的通道宽度:单向不应小于 1.5m,双向不应小于2.5m。4.4.16 屠宰车间按工艺要求设置燎毛炉时,应在车间内设有专用的燃料储存间。储存间
10、应为单层建筑,应靠车间外墙布置,并应设有直接通向车间外的出入口,其建筑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97)第3.2.10 条的规定。4.5 分割车间4.5.1 一级分割车间应包括原料(胴体)冷却间、分割剔骨间、分割副产品暂存间、包装间、包装材料间、磨刀清洗间及空调设备间等。4.5.2 二级分割车间应包括原料(胴体)预冷间、分割剔骨间、产品冷却间、包装间、包装材料间、磨刀清洗间及空调设备间等。4.5.3 分割车间内的各生产间面积应相互匹配,并宜布置在同一层平面上,其建筑面积宜符合表 4.5.3 的规定。表 4.5.3 分割车间建筑面积4.5.4 原料预冷间、原料冷却间、
11、产品冷却间至少应各设两间。室内墙面与地面应易于清洗。4.5.5 原料预冷间设计温度应取 0-4。4.5.6 原料冷却间与产品冷却间设计温度应取 0。4.5.7 采用快速冷却(胴体)方法时,应设置快速冷却间及冷却物平衡间。快速冷却间设计温度按产品要求确定,平衡间设计温度宜取 0-4。4.5.8 分割剔骨间的室温:胴体冷却后进入分割剔骨间时,室温应取 10-12;胴体预冷后进入分割车间时,室温宜取 15。4.5.9 包装间的室温不应高于 10。4.5.10 分割剔骨间、包装间宜设吊顶,室内净高不宜低于 3m。4.6 职工生活设施4.6.1 工人更衣室、休息室、淋浴室、厕所等的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现
12、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结合生产定员经计算后确定。4.6.2 生产车间与生活间分开布置时应设连廊。4.6.3 屠宰车间非清洁区生产人员与清洁区生产人员的更衣室、休息室、淋浴室、厕所等应分开布置。两区生产人员进入各自生产区时不得相互交叉。4.6.4 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采用水冲式厕所。屠宰与分割车间应采用非手动式洗手设备,并应配备干手设施。2 厕所应设前室,与车间应有走道相连。厕所门窗不得直接与生产操作场所及门窗相对。3 厕所地面和墙裙应便于清洗和排水。4.6.5 更衣室与厕所间应有直通门相连。更衣柜应符合卫生要求,每人设一个,鞋靴与工作服要分格存放。更衣室宜设有鞋靴清洗消毒设施。4.6.6 检验人员的生活设施、车间办公室等应与生活间毗邻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