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章 专有技术,经典案例,斯坦门茨是一位著名的德国技术专家,一次美国福物公司的一台电机坏了,几经努力都没修好。于是他们请来了斯坦门茨。他检查之后,在电机外壳划了一条线,说:“打开电机,记号处里面的线圈减少16圈,毛病就好了。”人们将信将疑地照办了,果然成功。电机修好后,斯坦门茨向老板收取1万美元的报酬。老板说:“用粉笔划一道线就要1万美元,这也太贵了!” 斯坦门茨说:“用粉笔划一道线并不贵,只要1美元,但知道在哪里划线却要9999美元。”老板折服,照付了钱,并重金聘用了他。,第一节 专有技术概述一、专有技术的概念 狭义的定义通常把专有技术仅限于工业目的,认为专有技术是指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知识
2、,例如设计图纸、工艺流程、配方、公式、生产数据等等。广义的定义将专有技术的概念扩展到工业、商业和管理三个方面,认为除工业技术外,还包括生产管理和商业经营方面的知识。,专有技术,又称秘密技术,是指从事生产、管理和财务等活动领域的一切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秘密知识、经验和技能,其中包括工艺流程、公式、配方、技术规范、管理和销售的技巧与经验等。 在法律意义上,专有技术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其整体或其确切结构和内容组合是秘密的、非通常从事该信息领域工作的人们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的; (2)是秘密的,因而具有商业价值; (3)其合法拥有者已按照实际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对其予以保密。 思考: 如何理解“非专
3、利技术”、“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具有以下特点:,(1) 专有技术是一种技术知识; (2) 它是具有实用性的动态技术; (3) 它具有可传授性和可转让性; (4) 专有技术是一种以保密性为条件的事实上的独占权; (5) 具有经济性; (6) 专有技术是没有取得专利权的技术知识。,二、专有技术的表现形式专有技术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 (一)文字图形形式这种表现形式是大量的,诸如图纸、资料、照片、缩微胶卷、磁带、软盘等。 (二)实物形式例如尚未公开技术的关键设备、产品的样品和模型等。 (三)口头或操作演示形式主要是存在于少数专家头脑中或个人笔记中的有关生产管理和操作的经
4、验、技巧以及一些关键的数据、配方等。从技术贸易的角度来看,这种形式的专有技术十分重要,能否掌握它,往往直接关系到技术转让的成败。,第二节 专有技术的基本特征及其作用一、专有技术的基本特征(一)知识性专有技术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技术知识,是人类智力劳动的产物,具有非物质属性。(二)保密性无论哪一种形式体现的专有技术,其内容一般都是秘密的,而且对生产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专有技术是不公开的,是没经法律授权的秘密技术。(三)经济性专有技术的经济性,也称为实用性,是指它是可以应用于生产实践并能够产生经济利益的技术知识。,(四)可传授性专有技术作为一种技术必须能以言传身教或以图纸、配方、数据等形式传授给他
5、人,而不是依附于个人的天赋条件而存在的技术。正因为专有技术具有这一特征,它才能成为技术贸易的标的。专有技术的可转移性还在于其具有确定性,即通过技术指标、质量标准等参数,能够确定其存在着经济价值。,二、专有技术与专利的区别与联系(一)专有技术与专利的区别1专利是一种工业产权,受到国家专利法的保护。而专有技术因没有申请或不能申请专利而不受专利法保护,其主要受民法、刑法、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专有技术是事实上的占有,而不是法定的占有。2专利是公开的,而专有技术是保密的,专有技术则不同,它完全是靠保密来加以保护,一旦公开,法律就不再给予保护。3专利的保护期限一般在10-20年之间;而专有技术的保护期限,
6、全取决于对它的保密,只要专有技术所有人能够保密,就可以专有。,4专有技术无任何规定限制其应以何种形式表现,而专利则必须根据专利法的规定,采用专利技术说明书的书面形式。 5专有技术的内容比专利的内容广泛,专有技术的内容除用于工业生产目的的技术之外,还包括商业、管理等有助于工业发展的技术。,(二)专有技术与专利的联系1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都是人类创造性思维活动的成果,都是非物质形态的知识。2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通常共处于实施一项技术所需的知识总体之中,即实施一项技术仅有专利技术是不能完全实施的,必须同时具有专有技术,才能使一项技术得以顺利实施。3在技术贸易中,一项技术转让合同往往同时包括专有技术与专利
7、技术许可两项内容,它们相互依存,共同完成一项技术转让交易。,三、专有技术的作用及其存在原因1.作用: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际技术贸易规模的扩大,专有技术在促进各国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超过了专利技术。这种重要作用首先表现为专有技术所包括的内容和应用范围十分广泛,几乎涉及人们经济生活的一切生产方面。2.原因:(一)技术所有人不能获得专利(二)技术所有人不愿申请专利(三)技术所有人在提出专利申请后所获得的技术(四)作为专有技术的管理技术和商务技术,第三节 专有技术的保护一、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专有技术贸易问题及其保护专有技术作为国际技术贸易的主要标的,是一种含有
8、巨大经济利益的财产权。这种财产权在现实的商业交易中形成了纷繁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出了新挑战,目前对专有技术的保护与专利保护不同,世界各国还没有制定保护专有技术的专门法律,国际上也尚未形成系统的法律保护专有技术.因此,只能援引有关的法律对专有技术进行保护,如合同法、侵权行为法、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等,因此,有必要对专有技术进行法律保护,其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补充专利保护的不足 1. 国家对专利权的客体有不同的法律规定2. 时间性和地域性是专利权的法定特征3. 公开性各国专利法均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必须“充分公开”。(二) 有利于激励技术创新 (三) 符
9、合社会基本价值观,二、专有技术贸易的法律保护(一)保护专有技术的法律法规1专有技术的国内保护迄今为止,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制定有关保护专有技术的专门性法律,对专有技术的保护分散地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中。各国通常援引以下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对专有技术进行保护: 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事立法、工业产权法。2专有技术的国际保护(1) 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2) 国际技术贸易规则 国际技术转让守则草案合同评价指南,三、专有技术保护的发展趋势近年来,有不少国家已开始考虑制定保护专有技术的专门法规,如英国正在拟制保护秘密权利法,法国、日本等正在研究制定专有技术法。为了加强对专有技术的国际保护,有一些
10、国际组织也提出了有关保护专有技术的保护法草案,如国际商会制定的有关保护专有技术的草案,保护工业产权国际协会的保护专有技术的示范法等。根据目前的发展趋势,可以预料在不久的将来,世界各国特别是工业发达国家都将陆续制定保护专有技术的专门法律,专有技术将得到更进一步的法律保护。,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原告:厦门市粉末冶金制品厂被告:厦门市开元区横竹金属制品厂; 陈昆西 ;陈孟宗。年月日,原西德公司向厦门市粉末冶金制品厂(简称粉末厂)转让制造青铜多孔元件的专有技术及有关图纸、技术资料,合同有效期年,合同期间及期满后年内,受让方无权将合同范围内的任何资料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合同签订后,粉末厂即派出了包括
11、被告陈昆西在内的技术人员,前往公司接受培训。其中陈昆西具体学习了产品模具的设计及有关生产工艺技术。此后,粉末厂又组织培训回国的技术人员对转让技术进行了消化吸收,其成果获得厦门市科技成果三等奖。当时陈昆西、陈孟宗均在生产青铜多孔元件车间从事技术或管理工作。陈昆西曾与粉末厂签订了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合同,其中规定聘任期间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方便以权谋私,侵犯企业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粉末厂还明确规定,该技术仅限在为数不多的有关人员范围内掌握,非有关人员不得进入该生产车间。,1988年8月,陈昆西、陈孟宗同厦门市开元横竹生产服务社共同投资开办了厦门市开元区横竹金属制品厂(简称横竹厂),注册资金人民币10
12、万元,陈昆西、陈孟宗分别出资41379元和23901元,生产与粉末厂种类相同的青铜多孔元件,并投放市场。粉末厂得知后,于1990年5月5日诉至法院,诉称:“烧结青铜多孔元件的制造技术”系其从原西德公司所引进的专有技术,被告陈昆西系其派往国外学习该技术的人员之一,被告陈孟宗在使用该技术的生产车间从事管理工作,俩被告与厦门市开元区横竹生产服务社共同开办了横竹厂,将掌握的模具设计及工艺技术用于生产同类产品,大量投入市场,构成侵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烧结青铜多孔元件的制造技术”;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2759.80元。横竹厂辩称:“烧结青铜多孔元件的制造技术”并非专有技术,即使是专有技术
13、,粉末厂亦只是经受让许可的使用人,无权提起侵权之诉。庭审中补充辩称,粉末厂将模具委托加工及出卖废旧模具等于是公开了其技术秘密。陈昆西辩称:“烧结青铜多孔元件的制造技术”是公有技术,已在廖际常编著的粉末冶金多孔元件材料一书中发表过,横竹厂所使用的设备及技术均同粉末厂有具体的区别。陈孟宗以其不懂技术,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为理由答辩。,委托权威部门调查,均认为粉末厂受让的青铜多孔元件制造技术在全国范围内属独一无二的先进技术,其中罗纹式的青铜多孔元件过滤器在全国同行业中尚属唯一,脱模技术亦有一定的专有秘密性。另廖际常称,粉末厂受让的技术中,烧结过程的保温及降温的控制、模具的设计、不同产品一同烧结的技术确
14、系先进技术,特别是不同粒径的产品一同烧结的技术在国内确属独一无二。专家鉴定组对粉末厂与横竹厂生产同类产品的工艺技术进行鉴定,结果为:、松装装模方法、脱模方法、脱模器具相同;、烧结过程中的进炉、预热、烧结、保温、冷却、出炉的连续运行原理相同,但具体作业参数不同。,法院认为:粉末厂所引进的技术中存在着专有技术,证据充分,青铜多孔元件烧结技术的模具设计、装模、脱模技术,以及烧结过程中的温度控制,罗纹式产品的生产、制造技术,不同粒径的产品烧结技术,应属粉末厂所引进的专有技术。粉末厂引进的专有技术虽仅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但却是粉末厂在同行业中生产经营青铜多孔元件产品的商业优势所在,系粉末厂的商业秘密。 尽
15、管粉末厂不是该专有技术的所有权人,但作为实际使用人,其因该秘密而产生的经营管理的权益应视为与所有权人相同。陈昆西、陈孟宗未经粉末厂同意,擅自将该秘密使用于与自己投资利益相联系的横竹厂,已违反了有关保密义务的规定,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已构成侵权。横竹厂作为具体使用该秘密的实施单位,应承担连带之责,被告方答辩理由缺乏事实根据,不能成立。但粉末厂所提出的赔偿请求缺乏合理性,赔偿请求中有关陈昆西的出国培训费用部分亦属劳动争议范畴,应另案处理,故对粉末厂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一、被告厦门市开元区横竹金属制品厂停止使用与原告厦门粉末冶金制品厂相同的模具设计、装模、脱模、烧结过程的温度控制、不同粒径统一烧结及
16、罗纹式产品的烧结技术;二、被告陈昆西、陈孟宗各赔偿原告厦门粉末冶金制品厂经济损失23200.50元,被告厦门开元区横竹金属制品厂对上述赔偿负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粉末厂、陈孟宗及横竹厂均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粉末厂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权四年多,却仅判决赔偿2万多元,与实际损失相差甚远,请求赔偿45万元人民币。横竹厂、陈孟宗上诉称:粉末厂引进的是公有技术;粉末厂对该技术未采取保密措施,如将旧模具售给废品公司,将模具图纸提供给模具厂加工模具等,且粉末厂不是该技术的所有权人,要求驳回粉末厂的诉讼请求。陈昆西以与横竹厂、陈孟宗相同的理由进行答辩。,法院认为,粉末厂通过受让取得的青铜
17、多孔元件烧结专有技术,经消化吸收已使其在全国同行业中取得了优势的竞争地位,且粉末厂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掌握该技术的仅限于为数不多的有关人员,应属粉末厂的商业秘密。作为无形财产,商业秘密完全可以分别由两个以上的主体各自独立地占有、掌握和使用。粉末厂既是该商业秘密的合法持有者,当然就是该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陈昆西、陈孟宗作为粉末厂掌握和了解该商业秘密的工作人员,擅自将该秘密使用于与他人共同投资举办的横竹厂,生产并销售与粉末厂相同产品,造成粉末厂经济损失,陈昆西、陈孟宗、横竹厂的行为已构成共同侵权,应根据各自作用大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粉末厂将模具委托专业厂家加工及将废旧模具售给废品公司并不必然构
18、成技术公开,若非知情人难以知悉模具使用决窍及从废品公司选购旧模具加以修复使用。,综上所述,原审判决横竹厂应停止使用粉末厂的商业秘密及陈昆西、陈孟宗应负赔偿责任是正确的。但原审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偏低,且未确定横竹厂亦应负赔偿责任,应予纠正。 一、维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陈昆西、陈孟宗、厦门市开元区横竹金属制品厂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厦门市粉末冶金制品厂经济损失人民币178418.50元,其中陈昆西、陈孟宗各承担40,横竹厂承担20,上述赔偿责任为连带责任。,专有技术案例解析,著名的美国可口可乐公司成功地运用了技术秘密来保护自己
19、的产品。尽管对于“可口可乐”饮料,全世界几乎是家喻户晓,而可口可乐的产品配方历经数十年,对外界仍是一个谜,可口可乐公司对外许可生产过程中,对其配方采用半成品保护,即不提供生产技术和配方,只提供浓缩的原浆让被许可方配成可口可乐成品。实际上,配方得以保护的原因还在于可口可乐公司将技术秘密结合了商标专用权保护。在巨大的商业价值诱惑下,相信已有无数的人试图破获可口可乐的配方,或者有人曾经已经找到一个配比,但这毫无意义,只要权利人不主动承认,配方永远都是秘密的,因为即使你能生产一个类似于可口可乐的饮料,甚至你认为比可口可乐更好喝,也不可能是可口可乐,而只能是“百事可乐”或其它什么。试根据这一案例谈谈你对
20、专有技术的认识。,答案要点:,专有技术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1)知识性。专有技术不仅包含全部生产领域的技术知识,而且还包括与之相关的管理知识和商业知识。 (2)保密性。专有技术内容一般都是秘密的,而且对生产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专有技术是不公开的,是没经法律授权的秘密技术。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研究出可口可乐的配方后,没有去申请专利,而是将配方分为两部分,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各持其中的一部分,以此为手段将可口可乐的配方从1886年保持至今。 (3)经济性。经济性是指它是可以应用于生产实践并能够产生经济利益的技术知识。专有技术也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但它也必须能应用于生产和服务等行业,当然也会产生经济效益。 (
21、4)可传授性。专有技术作为一种技术必须能以言传身教或以图纸、配方、数据等形式传授给他人,而不是依附于个人的天赋条件而存在的技术。,知识延伸- “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技术秘密” 的比较,一.公司法的解释 (一)、“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在公司或企业法关于设立出资有关规定中的比较 我国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同样是关于出资方式的规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其他有关立法的有关规定却同时使用了“非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财务会计、税收立法有关无形资产的定义上,“非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是
22、两个相互替代的概念 (三)、“技术秘密”在合同法或科技法的立法中的使用“非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可以作为资本用于“出资”,财务会计上也承认其为无形资产,但在合同法和科技法中,用于技术贸易交易的技术成果却并没有提到“非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只提到“技术秘密”,这就是说,单从字面上来看,要转让“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在合同法和有关科技法中却很难找到法律依据。,二、司法解释对“非专利技术”含义的阐释,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56号)(已废除)的司法解释,它指出:符合下列条件的技术成果才能认定为非专利技术:(1)含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的技
23、术方案或技术诀窍;(2)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3)有实用价值,即能使所有人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4)拥有者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提供给他人。 该司法解释是针对原来技术合同法中技术成果所作的司法解释,合同法颁布后,技术合同法废除,该司法解释也被最高人民法院废除。尽管如此,其从构成要件的角度对非专利技术的含义的阐释在今天仍然具有参考价值,它也是关于“非专利技术”概念最权威的解释。,三、司法解释关于“技术秘密”的阐释专有技术未公开过,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种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
24、知识.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从概念上比较来看,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与技术秘密内涵与外延基本是等同的,属于商业秘密的一个构成部分。从以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来看,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技术秘密是三个等同概念,其内涵与外延并无实质上差别。,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给商业秘密下的定义来看,商业秘密不仅包括技术秘密,还包括其他具有商业价值保密信息,如企业客户名单、商业计划、经营战略、财务信息、管理模式和诀窍等。因此,商业秘密概念的外延要比技术秘密、专有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大得多,具有商业价值的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只是商业秘密一个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