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Chapter 7 Know-how,第一节 专有技术的概述 第二节 专有技术的法律保护,2,第一节 专有技术的概述,专有技术的概念 专有技术的表现形式 专有技术的特点 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的区别与联系 专有技术存在的主要根源,3,一、专有技术的概念(Know-how),也称为技术秘密或技术决窍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定义:“所谓专有技术是指有关制造工艺以及产业技术的使用及知识”。 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现代经济法辞典中对专有技术是这样定义的:“专有技术是有一定价值,可利用、未被公众所知,可以转让或传授而未取得专利权的技术知识、技术情报、经验、方法或其组合。” 为实施某种为达到工业生产目的所必须具有
2、的秘密性质的技术知识、经验、或其积累.- (国际商会),4,狭义和广义的理解,狭义: 仅限于工业目的, “关于产品制造的方法、技术实施的全部知识、诀窍和经验称为专有技术”,例如设计图纸、工艺流程、配方、公式、生产数据等等。 广义:一般包括工业、商业、管理乃至一切领域内具有经济价值的秘密信息。除工业技术外,还包括生产管理和商业经营方面的知识。 实质: 是没有申请专利的知识产权,5,我们的定义,专有技术,即技术秘密,指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已经使用过的、不享有专门法律保护的、具有秘密性质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应当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基本法律特征。,
3、6,二、专有技术的表现形式,文字图形形式实物形式口头或操作演示形式,7,三、专有技术的特点,知识性 保密性 经济性实用性 可传授性 相对稳定的动态技术,8,案例:,著名的美国可口可乐公司成功地运用了专有技术来保护自己的产品。尽管对于“可口可乐”饮料,全世界几乎是家喻户晓,而可口可乐的产品配方历经数十年,对外界仍是一个谜,可口可乐公司对外许可生产过程中,对其配方采用半成品保护,即不提供生产技术和配方,只提供浓缩的原浆让被许可方配成可口可乐成品。配方得以保护的原因还在于可口可乐公司将专有技术结合了商标专用权保护。在巨大的商业价值诱惑下,相信已有无数的人试图破获可口可乐的配方,或者有人曾经已经找到一
4、个配比,但这毫无意义,只要权利人不主动承认,配方永远都是秘密的,因为即使你能生产一个类似于可口可乐的饮料,甚至你认为比可口可乐更好喝,也不可能是可口可乐,而只能是“百事可乐”或其它什么。试根据这一案例谈谈你对专有技术的认识。,9,四、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的区别与联系,区别: 法律保护 保密性 时效性 地域性 表现形式 涉及内容的范围 技术要求 权利取得方式,10,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的区别,11,联系:,1.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都是人类创造性思维活动的成果,都是非物质形态的知识。2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通常共处于实施一项技术所需的知识总体之中3在技术贸易中,一项技术转让合同往往同时包括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
5、许可两项内容,12,五、专有技术存在的主要根源,技术所有人不能获得专利 技术所有人不愿申请专利 技术所有人在提出专利申请后所获得的技术 作为专有技术的管理技术和商务技术,13,第二节 专有技术的法律保护,专有技术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侵犯专有技术的表现 侵犯专有技术的法律救济 保护专有技术的发展趋势,14,一、专有技术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必要性: 专有技术是智力劳动成果 专有技术属于无形财产 专有技术是一种专用权,15,二、侵犯专有技术的表现,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
6、)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6,三、侵犯专有技术的法律救济,(1)合同法 (2)反不正当竞争法 (3)民事侵权法 (4)刑法 (5)专门法律:商业秘密法,17,(1)合同法:包括雇佣合同和专有技术许可合同(列入保密条款)合同保护的缺陷(2) 反不正
7、当竞争法: 日本、韩国则将商业秘密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轨道予以保护;墨西哥、巴西则是通过工业产权法来保护商业秘密 ;德国防止不正当竞争法对专有技术及工商秘密保护规定得最为详尽 不正当竞争(unfair competition),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侵犯专有技术的行为也做出了明确处罚规定。如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包括专有技术),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8,(3) 民事侵权法 凡因过失、故意或以不法行为侵害他人权利使他人遭受损害
8、者,就构成侵权行为,侵权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4 )刑法:以民事保护为主,刑事惩罚作为补充手段。 我国刑法规定:凡是有所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 专门法律:商业秘密法 如统一商业秘密法(美),瑞典制定了商业秘密法,19,四、专有技术保护的发展趋势,不少国家已开始考虑制定保护专有技术的专门法规,如英国正在拟制
9、保护秘密权利法,法国、日本等正在研究制定专有技术法。专有技术的国际保护: 如国际商会制定的有关保护专有技术的草案, 保护工业产权国际协会的保护专有技术的示范法, TRIPs协议明确将专有技术划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等。,20,案例:保密期内跳槽,法院判赔15万,张先生在2006年1月份到某保险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两年期劳动合同。由于张先生的工作岗位能够接触到公司的承保、理赔、资金运用、产品开发、财会等商业秘密,保险公司要求他如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劳动合同应当提前90日通知公司。另外,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要对他调岗脱密,脱密期为12个月。,21,合同中还约定,张先生在任职期间或在双方解除劳
10、动合同的两年内,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到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同的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得有偿或无偿地、直接或间接地为上述企业和单位透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或提供咨询服务。否则,张先生将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 2006年4月初,张先生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离职后立即到另外一家保险公司供职。张先生原先供职的保险公司将其告上法庭。你认为法庭会如何判决?,22,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未经公司同意,擅自解除合同,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劳动合同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张先生离职后,没有经过脱密期,立即到另外一家保险公司供职,已经违反了保密协议中关于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约定,
11、应该依法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张先生一次性给付原供职公司违约金近15万元。,法庭判决:,23,法律链接:,新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上述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24,所谓竞业限制,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