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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案例学习(81):验资报告瑕疵解决之道.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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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投 行 案 例 学 习 ( 81) : 验 资 报 告 瑕 疵 解 决 之 道【 案 例 情 况 】一 、 精 锻 科 技 : 因 汇 率 差 异 导 致 验 资 瑕 疵2008年 12月 31日 , 公 司 董 事 会 通 过 决 议 , 同 意 美 国 檀 岛 公 司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公 司 25%的 股 权 , 转 让 价 格 为 87.5万 美 元 。 同 日 , 美 国 檀 岛 公 司 与 夏 汉 关 等 11名 自 然 人 签 署 了 股权 转 让 协 议 书 。2009年 3 月 26日 , 姜 堰 市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局 出 具 关 于 同 意 江 苏

2、太 平 洋 精 密 锻 造 有限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并 变 更 为 内 资 企 业 的 批 复 ( 姜 外 经 贸 资 字 2009 13号 ) , 批 复 同 意 本次 股 权 转 让 。2009年 4 月 19日 , 江 苏 省 泰 州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向 公 司 换 发 了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注册 号 : 321200400000908) 。公 司 2009 年 4 月 由 中 外 合 资 企 业 变 更 为 内 资 企 业 时 , 将 公 司 原 注 册 资 本 500万 美 元 按股 权 交 割 日 的 汇 率 折 算 为 34,173,000 元

3、 人 民 币 , 进 行 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 而 根 据 规 定 , 公 司注 册 资 本 、 实 收 资 本 应 按 投 入 时 的 汇 率 折 算 为 36,246,315元 人 民 币 , 导 致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少登 记 2,073,315元 。2009年 12月 11日 ,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会 , 就 上 述 注 册 资 本 更 正 事 宜 作 出 决 议 , 同 意 对 公司 从 中 外 合 资 企 业 变 更 为 内 资 企 业 时 的 注 册 资 本 按 投 入 时 入 账 汇 率 折 算 为 36,246,315元 人民 币 , 各 股 东 出 资

4、 比 例 不 变 。 公 司 2009年 11 月 增 资 后 的 注 册 资 本 随 之 更 正 为 40,273,684元 。 同 日 , 各 股 东 签 署 了 章 程 修 正 案 , 对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进 行 修 改 , 各 股 东 出 资 比 例 不 变 。2009年 12月 25日 , 姜 堰 市 光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姜 明 会 验 ( 2009)第 221号 ) , 确 认 截 至 2008年 12 月 31 日 ,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合 计 应 为 人 民 币 3,624.6315 万 元 ,实 收 资 本 应 为 人 民

5、 币 3,624.6315 万 元 , 并 对 姜 明 会 验 字 ( 2009) 第 052号 验 资 报 告 中确 认 的 实 收 资 本 金 额 予 以 更 正 。2009年 12月 25日 , 苏 州 岳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苏 州 岳 华 验 字 20091341号 ) , 对 相 关 注 册 资 本 更 正 事 宜 予 以 验 证 确 认 。就 上 述 注 册 资 本 更 正 事 宜 , 泰 州 市 姜 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出 具 了 公 司 勘 误 核 准 通 知 书 ( 公 司 变 更 2009 第 12290004 号 ) ,

6、并 换 发 了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由 于 本 次 注 册 资 本 勘 误 更 正 , 2009年 12月 , 公 司 与 江 苏 鼎 鸿 、 青 岛 厚 土 、 上 海 石 基和 汇 智 创 投 签 订 了 增 资 协 议 之 补 充 协 议 ( 一 ) , 主 要 内 容 为 按 持 股 比 例 不 变 的 原 则 调 整公 司 实 收 资 本 , 并 相 应 调 整 了 资 本 公 积 。 上 述 增 资 协 议 及 增 资 协 议 之 补 充 协 议 ( 一 ) 没 有 对 赌 条 款 , 也 没 有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股 权 变 动 的 条 款 。 除 上 述 增

7、 资 协 议 及 增 资 协 议 之补 充 协 议 ( 一 ) , 公 司 与 江 苏 鼎 鸿 、 青 岛 厚 土 、 上 海 石 基 和 汇 智 创 投 未 签 订 任 何 对 赌 协议 或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股 权 变 动 的 协 议 。江 苏 鼎 鸿 、 青 岛 厚 土 、 上 海 石 基 、 汇 智 创 投 已 于 2011年 1 月 出 具 承 诺 : “ 本 公 司于 2009年 11 月 与 江 苏 太 平 洋 精 密 锻 造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称 “ 太 平 洋 ” ) 签 订 的 增 资 协 议 及 2009年 12 月 签 订 增 资 协 议 之 补 充 协

8、 议 ( 一 ) , 系 双 方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 不 存 在 虚 假 、伪 造 情 况 。 除 以 上 协 议 , 本 公 司 与 太 平 洋 不 存 在 其 他 任 何 书 面 或 口 头 协 议 安 排 , 包 括 但 不 限于 其 他 对 赌 、 回 购 、 期 权 等 利 益 安 排 。二 、 银 信 科 技 : 老 公 司 法 的 分 期 出 资( 一 ) 基 本 情 况1、 公 司 设 立银 信 有 限 成 立 于 2004年 5 月 31 日 , 注 册 资 本 为 1,000 万 元 , 梁 宝 山 和 曾 丹 分 别 出 资510万 元 和 490万 元 。 银

9、信 有 限 于 2004年 5月 24日 首 次 出 资 为 50万 元 , 其 中 梁 宝 山 缴 纳货 币 出 资 25.50万 元 , 曾 丹 缴 纳 货 币 出 资 24.50 万 元 , 并 明 确 将 于 2004 年 11 月 30日 、 2007年 5 月 30 日 缴 纳 未 缴 部 分 。保 荐 机 构 经 核 查 后 认 为 , 银 信 长 远 设 立 过 程 与 当 时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有 所 不 符 , 存 在 一定 的 法 律 瑕 疵 , 但 股 东 出 资 验 资 及 分 期 缴 纳 均 符 合 2004 年 2 月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10、 改革 市 场 准 入 制 度 优 化 经 济 发 展 环 境 若 干 意 见 的 规 定 , 股 东 已 足 额 实 际 缴 纳 相 应 出 资 , 符 合北 京 市 工 商 登 记 管 理 部 门 的 要 求 , 并 依 法 取 得 工 商 设 立 登 记 , 不 构 成 公 司 上 市 的 实 质 障 碍 。2、 2005 年 2 月 变 更2005年 2 月 , 股 东 梁 宝 山 和 曾 丹 分 别 缴 纳 货 币 出 资 242.25万 元 和 232.75 万 元 , 共 计475万 元 出 资 , 公 司 实 缴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为 525万 元 。经 核 查 , 上

11、述 出 资 已 超 过 了 原 定 出 资 期 限 2004年 11月 30日 , 不 符 合 2004年 2 月 北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改 革 市 场 准 入 制 度 优 化 经 济 发 展 环 境 若 干 意 见 对 分 期 出 资 期 限 的 规 定 。保 荐 机 构 认 为 , 该 期 出 资 未 能 在 原 定 出 资 期 限 内 到 位 , 存 在 一 定 的 法 律 瑕 疵 , 不 过 , 上述 出 资 已 足 额 缴 纳 且 依 法 取 得 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 不 构 成 本 次 上 市 的 实 质 障 碍 。( 二 ) 反 馈 意 见【 反 馈 意

12、 见 1: 关 于 银 信 有 限 2004 年 成 立 及 2005年 2 次 增 资 时 , 是 否 按 当 时 有 效 的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法 ” ) 的 规 定 验 资 及 缴 纳 出 资 】1、 银 信 有 限 成 立 时 验 资 及 缴 纳 出 资 情 况 说 明2004年 5 月 10日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北 京 海 淀 支 行 分 别 出 具 交 存 入 资 资 金 报 告 单 ( No.0107217) 、 交 存 入 资 资 金 报 告 单 ( No.0107218) , 确 认 曾 丹 已 交 存 银 信 有

13、 限 入 资 资 金人 民 币 245,000元 , 梁 宝 山 已 交 存 银 信 有 限 入 资 资 金 人 民 币 255,000元 。2004年 5 月 19日 , 曾 丹 及 梁 宝 山 签 订 公 司 章 程 , 其 中 载 明 银 信 有 限 设 立 时 的 注 册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000万 元 , 其 中 , 梁 宝 山 出 资 人 民 币 510 万 元 ,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51%; 曾 丹 出资 人 民 币 490万 元 ,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49%。2004年 5 月 31日 , 银 信 有 限 取 得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

14、“ 北 京 市 工 商 局 ” ) 核 发 的注 册 号 为 1101082699587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注 明 : 实 缴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50万 元 ) 。根 据 银 信 有 限 设 立 时 有 效 的 公 司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 第 二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设 立 时 股 东 应 当 足 额 缴 纳 公 司 章 程 中 规 定 的 各 自 所 认 缴 的 出 资 额 ; 股 东 全 部 缴 纳 出 资 后 ,必 须 经 法 定 的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并 出 具 证 明 。 经 金 杜 核 查 , 曾 丹 及 梁

15、 宝 山 向 银 信 有 限 缴 付 的 首 期注 册 资 本 的 金 额 不 符 合 当 时 有 效 的 公 司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 且 未 按 照 二 十 六 条 的 规定 履 行 验 资 程 序 。经 金 杜 核 查 , 曾 丹 及 梁 宝 山 首 期 向 银 信 有 限 出 资 人 民 币 50万 元 , 系 依 据 北 京 市 工 商 局颁 发 并 于 2004 年 2 月 15日 实 施 的 北 京 市 工 商 局 改 革 市 场 准 入 制 度 优 化 经 济 发 展 环 境 若干 意 见 ( 以 下 简 称 “ 市 场 准 入 若 干 意 见 ” ) 办 理

16、 的 工 商 设 立 登 记 手 续 。 该 规 定 第 ( 六 )条 规 定 : “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 金 ) 实 施 分 期 缴 付 。 企 业 设 立 时 投 资 人 应 当 缴 付 法 律 、 法 规 规定 的 最 低 注 册 资 本 ( 金 ) 数 额 , 其 余 部 分 承 诺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一 次 性 缴 清 或 分 两 期 缴 清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章 程 中 规 定 注 册 资 本 ( 金 ) 数 额 、 设 立 时 缴 付 的 数 额 、 分 期 缴 付 的 数 额 、 分 期缴 付 的 期 限 , 以 及 投 资 人 以 承 诺 的 全 部

17、 出 资 数 额 对 企 业 承 担 责 任 的 内 容 。 注 册 资 本 ( 金 )的 缴 付 期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三 年 。 ”金 杜 认 为 , 曾 丹 及 梁 宝 山 在 银 信 有 限 设 立 时 未 依 照 当 时 有 效 的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全 额 缴付 注 册 资 本 , 但 曾 丹 及 梁 宝 山 已 在 银 信 有 限 设 立 时 缴 付 了 人 民 币 50万 元 注 册 资 本 , 并 在 银信 有 限 于 2004 年 5 月 19日 通 过 的 章 程 中 约 定 了 剩 余 注 册 资 本 分 两 期 缴 足 , 第 一 期 于 银 信 有限

18、 设 立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 第 二 期 于 银 信 有 限 设 立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全 部 缴 清 , 该 等 情 形 符 合 有 权工 商 登 记 机 关 所 适 用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 并 已 取 得 了 有 权 工 商 登 记 机 关 核 发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照 。此 外 , 市 场 准 入 若 干 意 见 第 ( 十 三 ) 条 规 定 : “ 投 资 人 以 货 币 形 式 出 资 的 , 应 到 设有 “ 注 册 资 本 ( 金 ) 入 资 专 户 ” 的 银 行 开 立 “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 金 ) 专 用 账 户 ” 交 存

19、 货 币 注册 资 本 ( 金 )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根 据 入 资 银 行 出 具 的 交 存 入 资 资 金 凭 证 确 认 投 资 人 缴付 的 货 币 出 资 数 额 ” , 而 未 强 制 要 求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 金 杜 认 为 , 银 信 有 限 在 上 述 入 资 过 程中 虽 未 按 照 当 时 有 效 的 公 司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履 行 验 资 程 序 , 但 银 信 有 限 已 按 照 有 权 工 商 登记 机 关 所 适 用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对 注 册 资 本 金 到 位 情 况 进 行 了 验 证 并 取 得 了 有 权 工

20、 商 登 记 机 关核 发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综 上 , 金 杜 认 为 , 发 行 人 前 身 银 信 有 限 设 立 时 的 验 资 及 缴 纳 注 册 资 本 相 关 情 况 虽 然 不 符合 当 时 有 效 的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 但 符 合 有 权 工 商 登 记 机 关 所 适 用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并 取 得 了有 权 工 商 登 记 机 关 核 发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不 构 成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 不 会 对 本 次 发 行 并上 市 构 成 实 质 性 法 律 障 碍 。2、 银 信 有 限 2005年 增 加

21、实 收 资 本 时 验 资 及 缴 纳 出 资 情 况 说 明2005年 1 月 25日 , 银 信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并 作 出 股 东 会 决 议 , 同 意 银 信 有 限 实 缴 注 册 资本 由 人 民 币 50 万 元 变 更 为 人 民 币 525 万 元 , 并 对 银 信 有 限 的 章 程 进 行 相 应 修 改 。2005年 2 月 1 日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北 京 海 淀 支 行 分 别 出 具 交 存 入 资 资 金 报 告 单 ( No.0108950) 、 交 存 入 资 资 金 报 告 单 ( No.0108949) , 确 认 曾 丹 已

22、交 存 银 信 有 限 入 资资 金 人 民 币 2,327,500 元 , 梁 宝 山 已 交 存 银 信 有 限 入 资 资 金 人 民 币 2,422,500 元 。2005年 2 月 4 日 , 银 信 有 限 取 得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颁 发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注 明 : 实 缴 注 册 资 本 525万 元 ) 。根 据 银 信 有 限 2004 年 5 月 19日 通 过 的 章 程 第 五 条 的 规 定 , 银 信 有 限 股 东 梁 宝 山 及 曾 丹应 当 于 银 信 有 限 设 立 之 日 起 6个 月 内 缴 付 人 民 币

23、 475万 元 注 册 资 本 。 根 据 市 场 准 入 若 干 意见 第 ( 七 ) 条 规 定 : “ 注 册 资 本 ( 金 ) 一 次 性 缴 付 的 , 应 当 在 企 业 设 立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缴 付其 未 缴 部 分 。 注 册 资 本 ( 金 ) 分 两 期 缴 付 的 , 第 一 期 应 当 在 企 业 设 立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缴 付 其未 缴 部 分 的 50%, 第 二 期 应 当 在 企 业 设 立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全 部 缴 清 。 ”根 据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北 京 海 淀 支 行 出 具 的 交 存 入 资 资 金 报 告 单

24、 ( No.0108950) 及 交存 入 资 资 金 报 告 单 ( No.0108949) 并 经 金 杜 核 查 , 银 信 有 限 的 股 东 于 2005年 2 月 1 日 缴纳 上 述 银 信 有 限 第 二 期 人 民 币 475万 元 注 册 资 本 , 而 未 在 银 信 有 限 设 立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 即2004年 11月 30日 之 前 ) 缴 付 银 信 有 限 第 二 期 注 册 资 本 , 且 银 信 有 限 未 按 照 当 时 有 效 的 公司 法 二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履 行 验 资 程 序 。根 据 当 时 有 效 的 公 司 法 第 二

25、 十 五 条 规 定 , 未 按 规 定 缴 纳 注 册 资 本 的 , “ 应 当 向 已 足额 缴 纳 出 资 的 股 东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 2010年 5 月 12日 , 梁 宝 山 及 曾 丹 签 署 了 确 认 函 ,分 别 豁 免 对 方 因 未 按 期 交 付 本 期 注 册 资 本 而 承 担 的 违 约 责 任 。 金 杜 认 为 , 由 于 第 二 期 注 册 资本 已 于 2005年 2 月 缴 足 , 当 时 有 效 的 公 司 法 、 公 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公 司 注 册 资本 管 理 办 法 及 有 权 工 商 登 记 机 关 所 适 用

26、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未 对 股 东 未 按 时 履 行 出 资 义 务 设 置 具体 处 罚 , 且 银 信 有 限 已 经 就 本 次 实 缴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取 得 了 有 权 工 商 登 记 机 关 核 发 的 企 业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上 述 延 期 出 资 行 为 不 会 对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并 上 市 构 成 实 质 性 法 律 障 碍 。依 据 北 京 市 工 商 局 颁 发 并 于 2004 年 2 月 15日 实 施 的 北 京 市 工 商 局 改 革 市 场 准 入 制度 优 化 经 济 发 展 环 境 若 干 意 见 第 ( 十 三 )

27、条 规 定 : “ 投 资 人 以 货 币 形 式 出 资 的 , 应 到 设 有“ 注 册 资 本 ( 金 ) 入 资 专 户 ” 的 银 行 开 立 “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 金 ) 专 用 账 户 ” 交 存 货 币 注 册资 本 ( 金 )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根 据 入 资 银 行 出 具 的 交 存 入 资 资 金 凭 证 确 认 投 资 人 缴 付的 货 币 出 资 数 额 ” , 而 未 强 制 要 求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金 杜 认 为 , 银 信 有 限 在 上 述 实 缴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过 程 中 未 按 照 当 时 有 效 的 公

28、司 法 的 相关 规 定 履 行 验 资 程 序 , 但 银 信 有 限 已 按 照 有 权 工 商 登 记 机 关 所 适 用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对 注 册 资 本金 到 位 情 况 进 行 了 验 证 并 取 得 了 有 权 工 商 登 记 机 关 核 发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综 上 , 金 杜 认 为 , 发 行 人 前 身 银 信 有 限 2005年 实 收 资 本 增 加 时 的 验 资 及 缴 纳 注 册 资 本相 关 情 况 虽 然 不 符 合 当 时 有 效 的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 但 符 合 有 权 工 商 登 记 机 关 所 适 用 的 规

29、范性 文 件 并 取 得 了 有 权 工 商 登 记 机 关 核 发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不 构 成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 不会 对 本 次 发 行 并 上 市 构 成 实 质 性 法 律 障 碍 。3、 关 于 发 行 人 第 二 次 实 缴 注 册 资 本 超 过 原 定 期 限2005年 1 月 25日 , 银 信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并 作 出 股 东 会 决 议 , 同 意 银 信 有 限 实 缴 注 册 资本 由 人 民 币 50 万 元 变 更 为 人 民 币 525 万 元 , 并 对 银 信 有 限 的 章 程 进 行 相 应 修 改 。20

30、05年 2 月 1 日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北 京 海 淀 支 行 分 别 出 具 交 存 入 资 资 金 报 告 单 ( No.0108950) 、 交 存 入 资 资 金 报 告 单 ( No.0108949) , 确 认 曾 丹 已 交 存 银 信 有 限 入 资资 金 人 民 币 2,327,500 元 , 梁 宝 山 已 交 存 银 信 有 限 入 资 资 金 人 民 币 2,422,500 元 。2005年 2 月 4 日 , 银 信 有 限 取 得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颁 发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注 明 : 实 缴 注 册 资 本

31、525万 元 ) 。根 据 银 信 有 限 2004 年 5 月 19日 通 过 的 章 程 第 五 条 的 规 定 , 银 信 有 限 股 东 梁 宝 山 及 曾 丹应 当 于 银 信 有 限 设 立 之 日 起 6个 月 内 缴 付 人 民 币 475 万 元 注 册 资 本 。 根 据 市 场 准 入 若 干意 见 第 ( 七 ) 条 规 定 : “ 注 册 资 本 ( 金 ) 一 次 性 缴 付 的 , 应 当 在 企 业 设 立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缴付 其 未 缴 部 分 。 注 册 资 本 ( 金 ) 分 两 期 缴 付 的 , 第 一 期 应 当 在 企 业 设 立 之 日

32、 起 六 个 月 内 缴 付其 未 缴 部 分 的 50%, 第 二 期 应 当 在 企 业 设 立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全 部 缴 清 。 ”根 据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北 京 海 淀 支 行 出 具 的 交 存 入 资 资 金 报 告 单 ( No.0108950) 及 交存 入 资 资 金 报 告 单 ( No.0108949) 并 经 金 杜 核 查 , 银 信 有 限 的 股 东 于 2005年 2 月 1 日 缴纳 上 述 银 信 有 限 第 二 期 人 民 币 475万 元 注 册 资 本 , 而 未 在 银 信 有 限 设 立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 即2004

33、年 11月 30日 之 前 ) 缴 付 银 信 有 限 第 二 期 注 册 资 本 , 且 银 信 有 限 未 按 照 当 时 有 效 的 公司 法 二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履 行 验 资 程 序 。根 据 当 时 有 效 的 公 司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 未 按 规 定 缴 纳 注 册 资 本 的 , “ 应 当 向 已 足额 缴 纳 出 资 的 股 东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 2010年 5 月 12日 , 梁 宝 山 及 曾 丹 签 署 了 确 认 函 ,分 别 豁 免 对 方 因 未 按 期 交 付 本 期 注 册 资 本 而 承 担 的 违 约 责 任 。金

34、 杜 认 为 , 由 于 第 二 期 注 册 资 本 已 于 2005年 2 月 缴 足 , 当 时 有 效 的 公 司 法 、 公司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管 理 办 法 及 有 权 工 商 登 记 机 关 所 适 用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未对 股 东 未 按 时 履 行 出 资 义 务 设 置 具 体 处 罚 , 且 银 信 有 限 已 经 就 本 次 实 缴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取 得了 有 权 工 商 登 记 机 关 核 发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上 述 延 期 出 资 行 为 不 会 对 发 行 人 本 次 发行 并 上 市 构

35、 成 实 质 性 法 律 障 碍 。依 据 北 京 市 工 商 局 颁 发 并 于 2004 年 2 月 15日 实 施 的 北 京 市 工 商 局 改 革 市 场 准 入 制度 优 化 经 济 发 展 环 境 若 干 意 见 第 ( 十 三 ) 条 规 定 : “ 投 资 人 以 货 币 形 式 出 资 的 , 应 到 设 有 注 册 资 本 ( 金 ) 入 资 专 户 的 银 行 开 立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 金 ) 专 用 账 户 交 存 货 币 注 册资 本 ( 金 )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根 据 入 资 银 行 出 具 的 交 存 入 资 资 金 凭 证 确 认

36、 投 资 人 缴 付的 货 币 出 资 数 额 ” , 而 未 强 制 要 求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金 杜 认 为 , 银 信 有 限 在 上 述 实 缴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过 程 中 未 按 照 当 时 有 效 的 公 司 法 的 相关 规 定 履 行 验 资 程 序 , 但 银 信 有 限 已 按 照 有 权 工 商 登 记 机 关 所 适 用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对 注 册 资 本金 到 位 情 况 进 行 了 验 证 并 取 得 了 有 权 工 商 登 记 机 关 核 发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综 上 , 金 杜 认 为 , 发 行 人 前 身 银 信

37、有 限 2005 年 实 收 资 本 增 加 时 的 验 资 及 缴 纳 注 册 资 本相 关 情 况 虽 然 不 符 合 当 时 有 效 的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 但 符 合 有 权 工 商 登 记 机 关 所 适 用 的 规 范性 文 件 并 取 得 了 有 权 工 商 登 记 机 关 核 发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不 构 成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 不会 对 本 次 发 行 并 上 市 构 成 实 质 性 法 律 障 碍 。三 、 佳 讯 飞 鸿 :非 货 币 性 出 资 没 有 验 资 报 告 的 价 值 核 验2004年 10月 27日 , 有 限 公 司

38、 股 东 会 通 过 决 议 , 一 致 同 意 以 下 转 让 , 转 让 价 格 参 考 2003年 12 月 31日 的 每 1元 出 资 所 对 应 净 资 产 值 2.56元 ( 未 经 审 计 ) 并 经 各 方 友 好 协 商 确 定 ,相 关 各 方 签 署 了 出 资 转 让 协 议 书 。 此 次 股 权 转 让 中 受 让 方 资 金 系 自 有 资 金 。 另 外 , 根 据 关 于 中 关 村 科 技 园 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注 册 登 记 改 制 改 组 工 作 的 试 点 意 见 第 六 条 规 定 : “ 鼓励 投 资 者 对 园 区 内 高 新 技 术

39、 企 业 投 资 , 以 工 业 产 权 、 非 专 利 技 术 作 价 出 资 的 , 其 作 价 出 资 的总 金 额 占 注 册 资 本 ( 金 ) 的 比 例 最 高 可 达 60 ,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会 通 过决 议 , 一 致 同 意 林 菁 等 22 人 以 非 专 利 技 术 铁 路 数 字 化 指 挥 调 度 技 术 增 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原 来 的 500万 元 增 加 到 1,000 万 元 。 该 非 专 利 技 术 经 北 京 科 之 源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评估 ( 科 评 报 字 【

40、2004】 第 134号 ) , 评 估 值 为 506万 元 。 林 菁 等 22人 拥 有 的 上 述 非 专 利 技术 的 评 估 值 如 下 :根 据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2004 年 2 月 15日 下 发 的 北 京 市 工 商 局 改 革 市 场 准 入 制度 优 化 经 济 发 展 环 境 若 干 意 见 “ 三 、 改 革 内 资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 金 ) 验 证 办 法 ( 十 四 ) 投 资人 以 非 货 币 形 式 出 资 的 , 应 当 在 申 请 登 记 注 册 时 提 交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根

41、据 评 估 报 告 确 定 的 资 产 价 值 , 确 认 投 资 人 缴 付 的 非 货 币 出 资 数 额 。 非 货 币 出 资 涉 及 国 有 资 产的 , 其 价 值 和 权 属 应 当 经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或 国 家 授 权 管 理 国 有 资 产 的 投 资 机 构 或 国 家 授权 管 理 国 有 资 产 的 部 门 确 认 。 ( 十 五 ) 企 业 设 立 后 出 具 非 货 币 出 资 的 权 属 证 明 或 审 计 报 告 ,证 明 资 产 归 属 本 企 业 所 有 的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予 以 备 案 登 记 ” , 有 限 公 司

42、 聘 请 北 京 正 大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上 述 非 专 利 技 术 产 权 转 移 至 公 司 名 下 的 事 实 进 行 了 审 验 , 认 定 上 述 非 专 利技 术 已 完 成 转 移 手 续 , 其 中 500万 元 用 于 股 东 出 资 , 另 6 万 元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 并 出 具 了 正 大审 字 ( 2004) 第 B0119 号 审 计 报 告 。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04年 11 月 25 日 核 准了 上 述 事 项 。2007年 , 有 限 公 司 改 制 成 为 北 京 佳 讯 飞 鸿 电 气 股 份 有 限 公

43、 司 ( 以 下 称 “ 股 份 公 司 ” 或“ 公 司 ” ) , 股 份 进 入 中 关 村 科 技 园 区 非 上 市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报 价 转 让 系 统 ( 以 下 称 “ 三板 ” ) 挂 牌 交 易 , 同 时 , 公 司 开 始 运 作 国 内 资 本 市 场 公 开 发 行 并 上 市 。 在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对 公司 规 范 运 作 的 辅 导 过 程 中 , 相 关 股 东 认 识 到 前 述 用 于 增 资 的 非 专 利 技 术 是 公 司 财 产 , 不 能用 于 对 公 司 增 资 。 12月 17日 , 公 司 2007年 第 三 次

44、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决 议 , 一 致 同 意 前 述22人 采 取 现 金 增 资 的 方 式 改 正 。鉴 于 马 燕 平 、 郭 超 、 杨 涛 、 巢 南 成 、 倪 进 、 邱 吉 民 当 时 已 不 再 是 公 司 股 东 , 股 东 林 菁 同意 代 为 支 付 该 等 人 员 的 增 资 款 。 2007年 12月 27日 , 各 出 资 方 均 用 自 有 资 金 一 次 性 缴 纳 了款 项 。本 次 2004 年 增 资 的 非 专 利 技 术 权 属 情 况 及 出 资 程 序 如 下 :( 1) 2004年 10月 ,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会 通 过

45、 决 议 , 一 致 同 意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500万 元 增加 到 1,000万 元 , 新 增 的 500万 元 , 由 林 菁 等 二 十 二 名 股 东 以 非 专 利 技 术 铁 路 数 字 化 指挥 调 度 技 术 增 资 。 该 项 非 专 利 技 术 经 北 京 科 之 源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以 铁 路 数 字 化 指 挥调 度 技 术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书 ( 科 评 报 字 【 2004】 第 134号 ) 评 估 , 评 估 值 为 506 万 元 。 北 京正 大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于 2004年 10 月 25 日 出 具

46、 了 编 号 为 正 大 审 字 ( 2004) 第 B0119 号 审 计报 告 确 认 : “ 上 述 非 专 利 技 术 合 计 为 506万 元 , 其 中 500万 元 用 于 股 东 出 资 , 另 6 万 元 根据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科 目 。 ” 审 验 结 论 为 : “ 经 过 对 贵 公 司 提 供 的2004年 10月 21日 第 0801号 凭 证 和 有 关 资 料 的 审 验 , 以 上 非 专 利 技 术 已 完 成 转 移 手 续 。 ”公 司 于 2004年 11 月 在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47、局 办 理 了 上 述 增 资 的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 并 取 得 注 册号 为 1101082461187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2) 前 述 22名 股 东 以 非 专 利 技 术 铁 路 数 字 化 指 挥 调 度 技 术 增 资 时 , 认 为 该 非 专 利技 术 属 于 业 余 发 明 , 应 为 个 人 所 有 , 且 将 对 公 司 的 发 展 起 到 重 要 作 用 , 经 股 东 会 决 议 , 一 致同 意 将 该 非 专 利 技 术 评 估 后 投 入 公 司 。 2007年 在 发 行 人 上 市 辅 导 期 间 , 辅 导 机 构 认 为

48、该 项非 专 利 技 术 与 公 司 的 生 产 经 营 相 关 , 不 排 除 利 用 了 公 司 的 场 地 和 办 公 设 备 甚 至 公 司 的 相 关 技术 成 果 , 认 定 为 业 余 发 明 理 由 不 够 充 分 , 以 此 出 资 存 在 瑕 疵 , 应 将 该 部 分 出 资 予 以 补 正 。( 3) 2007年 12月 17日 , 公 司 2007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决 议 , 同 意 以 该 非 专利 技 术 增 资 的 22名 股 东 将 增 资 部 分 用 现 金 补 正 , 同 时 该 非 专 利 技 术 归 公 司 所 有 。 鉴 于 原 股东 马 燕 平 、 郭 超 、 杨 涛 、 巢 南 成 、 倪 进 、 邱 吉 民 目 前 已 不 再 是 公 司 股 东 , 股 东 林 菁 同 意 代 为支 付 该 等 人 员 的 补 缴 金 额 。2008年 4 月 10日 , 发 行 人 会 计 师 对 公 司 原 股 东 补 正 增 资 款 的 情 况 进 行 了 专 项 审 核 , 并出 具 了 中 瑞 岳 华 专 审 字 【 2008】 第 3283号 专 项 审 核 报 告 。 根 据 该 专 项 审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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