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社区党组织主要职责一 、 加 强 宣 传 引 导 工 作1 宣 传 和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 宣 传 和 执 行 党 中 央 、 上 级党 组 织 和 本 组 织 的 决 议 ;2 围 绕 本 社 区 的 中 心 工 作 ,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宣 传 活 动 ;3 维 护 与 管 理 社 区 党 建 工 作 阵 地 ;4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 团 结 、 组 织 干 部 群 众 努 力 完 成 社 区 各 项 任务 ;二 、 领 导 社 区 各 类 组 织5 负 责 组 织 召 开 社 区 党 组 织 、 社 区 居 委 会 、 社 区 服 务 站
2、等 参加 的 社 区 联 席 会 议 , 讨 论 本 社 区 建 设 、 管 理 和 服 务 中 的 重 要 问 题 、重 大 事 项 , 研 究 提 出 初 步 方 案 , 提 交 社 区 居 民 会 议 讨 论 决 定 , 并协 调 落 实 ;6 领 导 社 区 居 民 自 治 组 织 , 支 持 和 保 证 其 依 法 充 分 行 使 职 权 ,完 善 公 开 办 事 制 度 , 推 进 社 区 居 民 自 治 ;7 领 导 社 区 服 务 站 和 各 类 社 区 服 务 组 织 开 展 社 区 服 务 工 作 ,创 新 社 区 服 务 机 制 , 提 高 社 区 服 务 水 平 ;8
3、领 导 社 区 群 众 组 织 , 支 持 和 保 证 其 依 照 各 自 的 章 程 开 展 工作 ;三 、 凝 聚 群 众 力 量9 深 入 群 众 , 开 展 调 查 研 究 , 了 解 居 民 群 众 的 需 求 和 期 望 ,做 好 经 常 性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解 决 ;10 畅 通 民 意 诉 求 渠 道 , 反 映 群 众 的 意 见 和 要 求 ;11 定 期 走 访 慰 问 社 区 内 老 弱 病 残 和 困 难 群 众 , 帮 助 他 们 排忧 解 难 ;12 开 展 社 区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 坚 持 对 居 民 群 众 进
4、 行 爱 国 主 义 、社 会 主 义 和 集 体 主 义 教 育 ,凝 聚 群 众 力 量 参 与 和 谐 社 区 建 设 、 共同 创 造 幸 福 生 活 ;13 开 展 社 区 老 干 部 工 作 、 社 区 统 战 和 侨 联 工 作 ;14 负 责 联 系 人 大 代 表 与 选 民 、 政 协 委 员 进 社 区 工 作 ;15 建 立 社 会 预 警 机 制 , 及 时 掌 握 社 会 动 态 , 做 好 社 区 内 社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工 作 ,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四 、 加 强 社 区 党 建 协 调 工 作16 负 责 社 区
5、党 建 协 调 委 员 会 日 常 工 作 ;17 指 导 社 区 社 会 组 织 党 组 织 、 新 经 济 组 织 党 组 织 开 展 党 建 工 作 ;18 组 织 、 协 调 驻 社 区 单 位 党 组 织 开 展 区 域 性 党 建 工 作 , 广 泛 发动 驻 社 区 单 位 党 组 织 参 与 社 区 建 设 的 积 极 性 , 充 分 挖 掘 社 区 资 源 ,促 进 资 源 共 享 ;五 、 加 强 党 员 教 育 、 管 理 和 服 务19 严 格 按 照 “三 会 一 课 ”制 度 要 求 , 定 期 组 织 好 党 组 织 会 议( 支 部 党 员 大 会 、 支 部
6、委 员 会 、 党 小 组 会 ) 、 民 主 生 活 会 和 党 课 ;20 组 织 社 区 党 员 开 展 各 类 主 题 活 动 ;21 走 访 、 慰 问 、 帮 扶 社 区 内 困 难 党 员 ;22 做 好 社 区 自 管 党 员 的 教 育 管 理 、 党 员 发 展 、 出 具 接 转 党组 织 关 系 证 明 、 收 取 自 管 党 员 党 费 等 工 作 , 充 分 发 挥 党 员 的 先 锋模 范 作 用 ;23 与 有 关 部 门 搞 好 社 区 流 动 党 员 的 教 育 、 管 理 和 服 务 工 作 。六 、 加 强 民 主 监 督 工 作24 社 区 党 务 公
7、 开 工 作 ;25 廉 政 文 化 进 社 区 工 作 ;26 社 区 党 组 织 党 内 监 督 工 作 ;27 协 助 街 道 党 工 委 查 处 社 区 内 违 纪 行 为 ;28 对 社 区 居 委 会 、 社 区 服 务 站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监 督 评 议 ;七 、 其 他 工 作29 积 极 完 成 上 级 党 组 织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任 务 。北京市社区居委会主要职责(试行)一 、 做 好 宣 传 动 员 教 育 引 导 工 作 , 开 展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活 动1 宣 传 宪 法 、 法 律 、 法 规 和 国 家 的 政 策 , 教 育 引 导
8、居 民 履 行依 法 应 尽 的 义 务 ;2 教 育 引 导 居 民 遵 守 居 民 自 治 章 程 和 居 民 公 约 ,执 行 社 区 居 民 会 议 的 有 关 决 定 ;3 负 责 开 办 社 区 市 民 学 校 , 组 织 开 展 科 学 普 及 、 国 防 、 环 保 、健 康 和 未 成 年 人 思 想 道 德 教 育 等 方 面 的 教 育 培 训 活 动 ;4 负 责 组 织 开 展 社 区 文 化 、 科 普 、 环 保 和 体 育 等 多 种 形 式 的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活 动 , 动 员 社 区 成 员 广 泛 参 与 爱 国 卫 生 运动 ,
9、引 导 居 民 争 做 文 明 市 民 , 提 高 居 民 对 社 区 的 认 同 感 和 归 属 感 ;二 、 依 法 实 行 民 主 选 举 、 民 主 决 策 、 民 主 管 理 和 民 主 监 督5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居 民 委 员 会 组 织 法 规 定 ,开 展 民 主 选 举 、 民 主 决 策 、 民 主 管 理 和 民 主 监 督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居民 自 治 ;6 加 强 社 区 居 委 会 班 子 建 设 , 完 善 居 委 会 各 项 工 作 制 度 和 工作 程 序 。 明 确 社 区 居 委 会 下 属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任
10、务 和 工 作 机 制 , 领导 下 属 委 员 会 开 展 工 作 , 积 极 发 挥 各 委 员 会 作 用 ;7 依 法 组 织 补 选 社 区 居 委 会 成 员 、 居 民 代 表 和 居 民 小 组 长 工作 ;8 召 集 和 主 持 社 区 居 民 会 议 , 讨 论 决 定 本 社 区 重 要 事 项 和 涉及 本 社 区 居 民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9 定 期 向 社 区 居 民 会 议 报 告 工 作 , 执 行 社 区 居 民 会 议 的 决 定 ,完 成 社 区 居 民 会 议 提 出 的 各 项 任 务 ;10 建 立 完 善 社 区 事 务 听 证 会 、
11、 议 事 协 商 会 等 会 议 制 度 , 召集 社 区 各 方 代 表 参 与 研 究 社 区 内 共 同 关 注 的 问 题 , 协 调 处 理 涉 及社 区 成 员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11 负 责 管 理 和 维 护 本 社 区 居 委 会 财 产 , 管 理 社 区 居 委 会 办公 用 房 。 参 与 管 理 社 区 各 类 文 化 活 动 场 所 和 服 务 设 施 ;12 实 行 居 务 公 开 , 通 过 居 务 公 开 栏 、 公 示 牌 以 及 召 开 会 议等 多 种 形 式 , 让 社 区 居 民 及 时 了 解 社 区 各 项 事 务 , 并 接 受 社
12、 区 居民 质 询 和 监 督 ;13 经 居 民 会 议 讨 论 决 定 兴 办 本 居 住 地 区 的 公 益 事 业 , 可 根据 自 愿 原 则 向 居 民 和 本 居 住 地 区 的 受 益 单 位 筹 集 本 社 区 公 益 事 业资 金 , 定 期 公 开 收 支 账 目 , 并 完 善 资 金 使 用 和 监 督 机 制 ;14 在 社 区 党 组 织 领 导 下 , 组 织 居 民 有 序 开 展 民 主 监 督 和 民主 评 议 活 动 , 参 与 对 本 市 各 级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社 区 服 务 站 相关 工 作 的 民 主 监 督 和 民 主 评
13、议 ;15 指 导 、 监 督 业 主 大 会 、 业 主 委 员 会 和 物 业 管 理 工 作 ;16 对 社 区 社 会 组 织 进 行 备 案 、 管 理 和 监 督 ;三 、 维 护 社 区 居 民 的 合 法 权 益 , 创 造 和 谐 稳 定 的 良 好 环 境17 依 法 维 护 社 区 居 民 合 法 权 益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有关 规 定 , 为 社 区 居 民 办 理 涉 及 切 身 利 益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需 要 盖 章 的有 关 手 续 ;18 根 据 本 社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 创 新 居 民 工 作 方 法 , 广 泛 收
14、 集社 区 居 民 的 意 见 建 议 和 利 益 诉 求 ;19.了 解 掌 握 和 关 心 困 难 群 体 和 弱 势 群 体 , 及 时 为 居 民 群 众 排忧 解 难 ;20 组 织 动 员 楼 ( 门 、 院 ) 长 、 居 民 组 长 、 居 民 代 表 、 社 区志 愿 者 充 分 发 挥 骨 干 作 用 , 引 导 居 民 群 众 以 理 性 、 合 法 的 形 式 表达 个 人 意 愿 ;21 负 责 协 调 民 间 纠 纷 , 及 时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22 制 定 社 区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应 急 反 应 工 作 制 度 , 协 调 社 区 各方 力 量
15、, 加 强 社 区 综 合 应 急 队 伍 建 设 ;23 及 时 向 政 府 或 其 派 出 机 构 反 映 居 民 的 意 见 、 要 求 和 提 出建 议 ;四 、 扶 持 和 发 展 社 区 各 方 力 量 , 积 极 推 动 社 区 的 共 驻 共 建24 组 织 动 员 驻 社 区 单 位 参 与 社 区 建 设 , 同 时 为 驻 社 区 单 位创 造 良 好 的 社 区 环 境 , 促 进 驻 社 区 单 位 事 业 的 发 展 。25 组 织 动 员 社 区 居 民 开 展 救 灾 、 救 济 、 募 捐 等 公 益 性 活 动和 社 区 志 愿 活 动 , 及 时 向 社
16、区 居 民 公 开 有 关 款 物 管 理 情 况 和 去 向 ,培 育 发 展 社 区 志 愿 者 队 伍 ;26 在 广 泛 征 求 社 区 居 民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 经 居 民 会 议 决 定 ,与 驻 社 区 单 位 签 订 有 关 协 议 , 积 极 引 导 社 区 内 或 周 边 机 关 、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将 内 部 设 施 向 社 区 居 民 开 放 , 开 展 共 驻 共 建 ;27 动 员 社 区 成 员 广 泛 参 与 爱 国 卫 生 运 动 , 督 促 本 居 住 区 的社 会 单 位 做 好 “门 前 三 包 ”, 督 促 保 洁 单 位 搞
17、好 环 境 卫 生 ;28 支 持 妇 联 、 团 组 织 、 工 会 、 老 年 人 协 会 、 残 疾 人 协 会 、红 十 字 会 等 社 会 组 织 在 社 区 开 展 活 动 ;29 培 育 扶 持 具 有 自 治 性 质 的 社 区 社 会 组 织 , 引 导 其 发 挥 扩大 参 与 、 提 供 服 务 、 反 映 诉 求 和 规 范 行 为 等 方 面 的 积 极 作 用 ;五 、 协 助 政 府 做 好 有 关 工 作 , 提 高 社 区 服 务 水 平30 协 助 做 好 与 居 民 利 益 有 关 的 公 共 卫 生 、 计 划 生 育 、 优 抚救 济 、 青 少 年
18、教 育 等 项 工 作 ;31 协 助 办 理 本 社 区 居 民 的 公 共 事 务 和 公 益 事 业 , 为 社 区 居民 提 供 便 利 的 服 务 ;32 协 助 政 府 或 其 派 出 机 构 维 护 社 会 治 安 , 协 助 做 好 社 区 帮教 工 作 , 发 动 社 区 居 民 参 与 社 区 群 防 群 治 ;六 、 其 他 工 作33 结 合 本 社 区 实 际 , 完 成 其 他 工 作 任 务 。北京市社区服务站主要职责(试行)一 、 开 展 社 区 劳 动 就 业 、 社 会 保 障 和 社 会 事 务 管 理 工 作1 开 展 失 业 人 员 动 态 管 理 和
19、 就 业 服 务 工 作 , 协 助 做 好 就 业 困难 人 员 、 “零 就 业 家 庭 ”劳 动 力 就 业 再 就 业 援 助 工 作 , 开 展 创 建 充分 就 业 社 区 工 作 ;2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为 社 区 低 保 对 象 、 残 疾 人 、 离 退 休 人 员 、 失业 人 员 、 老 年 人 、 优 抚 对 象 、 困 难 群 众 等 群 体 提 供 政 策 咨 询 、 社会 救 助 和 相 关 服 务 ;3 开 展 企 业 离 退 休 人 员 社 会 化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 加 强 对 退 休 人员 自 管 组 织 的 管 理 ;4 开 展 社 会 保
20、 险 政 策 咨 询 及 相 关 服 务 ;5 协 助 处 理 劳 动 保 障 信 访 、 监 察 、 维 权 、 统 计 等 工 作 , 维 护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 ;6 协 助 做 好 征 兵 工 作 ;二 、 参 与 社 区 治 安 维 护 工 作7 落 实 各 类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 参 与 群 防 群 治 , 维 护 社 区 治 安 ;8 支 持 和 配 合 社 区 居 委 会 开 展 维 护 社 区 和 谐 稳 定 工 作 ;9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社 区 流 动 人 口 和 出 租 房 屋 管 理 工 作 ;10 协 助 开 展 刑 满 释 放 、 解
21、除 劳 教 人 员 、 监 外 执 行 人 员 和 有不 良 行 为 青 少 年 的 帮 助 、 教 育 和 转 化 工 作 , 消 除 不 稳 定 因 素 ;三 、 提 供 社 区 法 律 服 务11 组 织 开 展 法 律 咨 询 ;12 为 有 经 济 困 难 、 无 力 支 付 法 律 服 务 费 用 的 居 民 以 及 残 疾人 、 老 年 人 等 特 殊 人 群 联 系 法 律 援 助 ;13 协 助 开 展 维 护 消 费 者 权 益 工 作 ;14. 协 助 开 展 老 年 人 、 妇 女 、 儿 童 及 残 疾 人 等 弱 势 群 体 的 法律 维 权 工 作 ;四 、 协
22、助 开 展 社 区 健 康 管 理 与 服 务 工 作15 宣 传 卫 生 保 健 知 识 , 开 展 社 区 健 康 知 识 普 及 工 作 ;16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开 展 健 康 调 查 , 建 立 社 区 家 庭 健 康 档 案 ;五 、 做 好 社 区 计 划 生 育 服 务17 准 确 了 解 社 区 育 龄 人 群 的 情 况 , 做 好 社 区 居 民 计 划 生 育管 理 与 服 务 工 作 ;18 指 导 落 实 避 孕 节 育 措 施 , 发 放 避 孕 药 具 ;19 协 助 做 好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各 类 奖 励 和 服 务 工 作 ;六 、 配 合 开
23、 展 社 区 教 育 和 文 化 体 育 活 动20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开 展 科 学 普 及 、 国 防 、 环 保 和 未 成 年 人 思想 道 德 教 育 等 方 面 的 教 育 培 训 活 动 ;21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开 展 形 式 多 样 的 文 化 体 育 活 动 , 加 强社 区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七 、 组 织 开 展 社 区 公 益 服 务22 配 合 社 区 居 委 会 , 组 织 社 区 居 民 开 展 救 灾 、 救 济 、 募 捐等 公 益 性 活 动 , 代 收 爱 心 捐 赠 款 、 物 ;23 进 行 社 区 志 愿 者 培 训 和
24、 志 愿 服 务 登 记 , 配 合 社 区 居 委 会组 织 安 排 志 愿 者 开 展 面 向 社 区 居 民 的 各 种 公 益 性 服 务 ;八 、 组 织 开 展 社 区 便 民 服 务24 充 分 利 用 社 区 资 源 , 动 员 社 会 力 量 , 开 展 家 政 服 务 、 为老 服 务 等 形 式 多 样 的 便 民 利 民 服 务 , 不 断 满 足 社 区 居 民 的 生 活 需求 , 方 便 居 民 生 活 ;九 、 培 育 和 壮 大 社 区 社 会 组 织25 培 育 和 壮 大 具 有 公 益 性 质 、 服 务 居 民 的 社 区 志 愿 服 务 类 、慈 善
25、 公 益 类 、 生 活 服 务 类 、 社 区 事 务 类 、 文 体 活 动 类 社 会 组 织 ;26 支 持 和 引 导 社 区 社 会 组 织 在 法 律 允 许 范 围 内 , 按 照 各 自章 程 , 自 主 开 展 活 动 , 发 挥 积 极 作 用 ;十 、 畅 通 民 意 诉 求 渠 道27 通 过 各 种 渠 道 , 及 时 了 解 和 反 映 社 区 居 民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并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解 决 相 关 问 题 ;28 为 社 区 居 民 向 政 府 部 门 咨 询 政 策 、 办 事 手 续 ;十 一 、 协 助 开 展 社 区 基 础 管 理
26、 工 作29 协 助 做 好 社 区 人 口 、 单 位 、 设 施 等 各 类 信 息 的 采 集 、 管理 和 维 护 ;30 协 助 开 展 社 区 统 计 工 作 ;31 参 与 建 设 和 管 理 社 区 基 础 设 施 ;32 组 织 开 展 相 关 社 区 创 建 评 比 活 动 ;十 二 、 其 他 工 作33 积 极 支 持 和 配 合 社 区 居 委 会 依 法 开 展 社 区 民 主 自 治 工 作 ;34 承 办 街 道 办 事 处 交 办 的 、 与 其 工 作 手 段 相 适 应 的 其 他 工作 任 务 ;35 定 期 向 街 道 办 事 处 、 社 区 党 组 织 汇 报 工 作 , 向 社 区 居 委会 通 报 工 作 , 接 受 社 区 居 委 会 的 监 督 和 居 民 群 众 的 评 议 。“5+2”工作制“5+2”工作制是街道在服务站推行的一种弹性工作模式,即周一到周五 5 个工作日,周六、周日 2 个休息日,一周七天头尾衔接,使社区群众天天都可享受温馨服务。各试点服务站根据本站人员情况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本着人性化的原则,合理安排,保证工作人员每周不超过 40 小时的工作时间,把“5+2 ”全周工作制落实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