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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两次作业及思路.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5551138 上传时间:2019-03-07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4.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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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为 9 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 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 1 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 险公司索赔。A、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谁对房屋存在保险利益?该保险利益来源于什么?B、假设 在承租人租房之前一天,房东已经将该房屋进行了投保。那么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该赔给谁?此时谁对房屋存在保险利益?该保险利益来源于什么?解答思路:A、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责任。依据租房合同,承租人承担“ 租房期间房屋损坏需负责”的责任,因而承租人对于房间存在责任利益;在租房合

2、同到期后,承租人将 丧失对房屋的保险利益。所以退房后,在风险事故发生 时承租人已无保险利益。房子所有权归属于房东,但房 东并未对房子投保,因而 发生火灾 时,房东也谈不到有保险利益。综上,发生火灾时,无人对房屋存在保险利益。B、如果房 东已在出租房屋前一天将该房屋投保,则保险公司需赔付给房东。此时房东对房屋有保险利益,其来源为:房屋是房 东的现有利益(或来源 为:房东对房屋的所有权)。2.2005 年 1 月 9 日,陈某将上一年在 A 保险公司办理的一份车辆保险单交给 B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李某,要求参照该保单 内容, 为其同一辆车办理保险 。1 月 13 日,B 保险公司制作了一份保险单(险

3、种名称及内容与 A 保险公司不完全一致),保险期限为 2005 年 1 月 15 日零时至 2006 年 1 月 14 日 24 时止。 1 月 14 日,李某多次 电话 通知陈某来领取保单并交保费,陈某答复没有时间。1 月 16 日上午,陈某的车辆被盗,陈某将此事告诉了李某,并于 1 月 17 日到 B 保险公司查看了保险单内容,李某将保险单 复印一份给陈某。 1 月 18 日,陈某向 B 保险公司要求交保费并领取保险单原件,遭 B 保险公司拒绝。于是,同年 3 月陈 某将 B 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判令 B 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该保险合同

4、是否成立、是否有效。原告陈某认为:B 保险公司已经同意承保,且出具了保险单,并有业务代表通知领取保险单,保险合同有效。被告 B 保险公司则认为:被告的承保承诺未送达原告,通知 领取保单与承诺不是一回事,双方合同尚未成立。你 认为法院会怎么判决?为什么?解答思路:法院应判决保险公司无需赔偿。原因如下:合同的订立过程包含要约与承诺。本案中,B 公司在参考上一年度陈某与 A 公司订立的保单内容基 础上,制定了一份新保 单(险种名称及内容与原保单不完全一致), 对于陈某来说,新保 单 的内容尚未清楚,与原保单合同相比这是一份全新的合同;而且合同双方已从陈某与 A 公司变更为陈某与 B 公司。因而,B

5、公司出具的新保单,实际上是新的要 约过程, ;陈某尚未见到保 单,因而不能视为陈某已经默许了新保单的内容;双方更不可能对保单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所以,保险合同尚未订立。3、2005 年 11 月 23 日,高某在宜昌某寿险公司给其丈夫林某投保了一份世 纪长乐终身分红保险。受益人为他们的孩子,高某当日交付了首期保 险费。该寿险公司于 11 月 29 日签发了保险单;签发保单时,因高某文化水平有限,请求业务员帮助,在其指导下完成合同的签署。2006 年 10 月 4 日,被保险人林某因疾病死亡,高某当日将此事电话通知了该寿险公司,10月 9 日提请理赔。11 月 20 日该寿险公司以签约当日未经被

6、保险人林某亲笔签字、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理赔,发出了拒赔通知书。投保人高某诉诸法院,认为该 寿险公司在签约及审批时并未 强调要求被保险人本人签名,按程序收取了保险费并签发了保险单后,在保 险事故发生时 拒绝理赔,只享受合同 权利却不承担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 失责任, 赔偿原告的损失。你认为保险公司拒赔是否有理?为什么?解答思路:保险公司拒赔无理。原因如下:根据 保险法相关规定,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得到被保 险人的签字认可。本案中,林某未签字认可该合同,因而依照前述规定,该保险合同是法定无效的。但高某的代 签行为是在保 险公司业务员帮助下完成的,业务员的默许使得高

7、某的代签行为得以完成,因而 这是业务员 的工作失职。在 业务员工作失误的情况下,林某的保险合同受益人本 应得到的可信赖的利益,因业务员工作的失误而损失,所以保险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保 险公司要对林某保 险合同的受益人(林某的孩子)给付赔付,该赔付并不是依据合同而 进行的赔付,而是依据 缔约过 失责任进行的赔付,赔付数额应为该世纪长乐终身分红保险规定的死亡给付金数额。第二次作业1、某年 8 月,某公司员工方方报名参加了由甲旅行社组织 的香港游活动。在办理出境旅游手续时,她因身份证遗失,在征得旅行社同意后用其姐姐方 圆 (孪生姐妹)的身份证和自己的照片办理了旅游手续,还买了一份出境游人身意外

8、伤害保险 。该保险由某保险公司在当地的支公司承保,保险金额 30 万元,保险期限自旅游团出发时至旅游 结束时止,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9 月 10 日,被保险人“方圆”在香港游玩时不慎从天桥上摔落,当 场死亡,当地公安部门调查后确认纯属意外。方方的丈夫赴港探 视并料理完丧事后,凭保险证(姓名是方圆,照片是方方)等资料向保险公司索赔。保 险公司拒赔,于是上 诉 至法院。问:法院该如何判案?解答思路: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分析。具体分析如下:根据最大诚 信原则,保 险当事人双方应遵循最大诚信。本案中,如果旅行社具有保险 公司代理人资格,那么方方采用他人身份证完成投保的行为,使得其订立的合同依法无效(

9、原因是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合同,在没有得到被保险人认可的情况下是无效的)。但方方的行为得到了保险公司代理人旅行社的许可,而旅行社的行 为可以视为保 险公司的行为,因而可以 认为保险公司的工作失误造成方方可信赖的利益的损失,保 险公司要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在 风险事故发生后需要依据该责任对合同进行理赔。如果该旅行社不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那么方方因 违反最大 诚信行为而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此时方方的亲属可以就 赔付问题与旅行社进行商 议。2、某年 6 月,吴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额 10 万元。不久,吴某因病住院,住院期间同病室另一患者因是否关灯发生口角。一

10、周后,吴某因心脏病发作而死。受益人以吴某是被气死的,属意外伤害为由,申请给付。保险公司该赔吗?解答思路:保险公司无需赔付。原因如下:吴某死亡的原因包括口角和心 脏病。判断其死亡近因,应为心脏病。吴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 险, 该险种将疾病因素作为除外 责任。所以根据近因原则,保险公司无需赔付。3、李某是被告幼儿园的入园儿童,该幼儿园投保了学生、幼儿团体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某日,李某在园内被大风吹刮的教室门夹伤右手中指,导致末节裂伤,由其母亲陪护住院治疗 67 天,医 疗费 7444.3 元及其母的 误工工资 2110.71 元,全部由幼儿园支付。之后,幼儿园凭医疗费单据向保

11、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保险公司按学生、幼儿团体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合同的规定支付了保险金 5510 元。这两项保险都是由李某家长支付保险费,以李某 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保 险。李某家 长得悉此事后,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要求返还保险金的诉讼,幼儿园 则认为 保险金是对已支付的医疗费的补偿,不应当返还。法院该如何审理?5510 元的保险金该返还给李某家长吗?解答思路:李某家长应依法领取保险公司给付的 5510 元保险金,但 应 将得到的 5510 元保险金返还给幼儿园。原因如下:人身保险中团体保险,其受益人 应为被保险人的 亲属,因而李某父母作 为保险合同受益人,有权申请保险公司

12、给付保险金;幼儿园不具有受益人 资格,无 权申请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李某投保的是团体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 住院医疗保险 ”,都属于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派生原则的险种。引发李某受 伤的原因是风刮教室门,属于意外,而非幼儿园的责任,因而不能将幼儿园作为造成李某受伤的第三方责任人,所以本案不适用代位追 偿原则。但李某的两份保险都属于补偿性合同,根据 损失补偿原则,李某的损失为医疗费和其母的误工费;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将补偿上述损失。在得到了保 险金的 给付后,李某及其母 亲不应得到超过其损失额度以外的超额利益。李某及其母亲全部损失金额为 7444.3 元及其母的误工工资 2110.71 元, ;李某在幼儿园受伤,并非由该幼儿园所致,幼儿园只需承担管理疏忽的责任。幼儿园对李某母亲支付李某医疗费和误工费,属于一种对李某保 险金的垫付行为。所以,在得到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后,就应当返还幼儿园垫付的费用。所以,本案中,李某家长应将领取的 5510 元的保险金返还给幼儿园,甚至返还幼儿园垫付的全部 7444.3 元医疗费及误工工资 2110.7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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