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业基本概念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重复保险合同保险索赔保险理赔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责任保险合同保险代位权几个需要深入理解的问题保险的特征保险法的特征保险合同的特征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作业分析案例1.曹某,男,2002 年 8 月以自己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时,隐瞒自己已 63 岁的真实年龄,少报 5 岁,以使自己成为适保对象,诱使保险人作出承保决定。保险合同成立后,2003 年 3 月,曹某以交通事故致使其股骨骨折,右眼外伤性失明,永久残废为由,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0000 元。后经查证,曹某右腿残废,右眼失明均系其
2、投保前,在服刑期间与犯人斗殴所致。2、安某于 2000 年 5 月投保了某保险公司 1 万元人寿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1 万元,她在投保书健康告知“目前是否生病或有自觉不适症状”栏内填写了无。由于安某投保时已经超过了 50 岁,所以保险公司要求其在定点医院做了普通监察,因体检无异常,保险公司以标准件予以承保。2001 年 2 月,安某因头晕住院治疗,诊断为“颈椎病”。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安某的病历中多处有关于安某反复头晕 10 余年,并且曾经晕倒的记载,鉴于安某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上述病症,保险公司以不实告知为由,拒赔。安某以其经过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承保以及既往病史中记录有误为由,向法院
3、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3、2005 年 12 月,黎先生在“国寿”公司湖北宣城市支公司的业务员多次上门宣传下,按后者为其当时只有 3 岁的女儿黎娇设计的教育医疗综合保险计划,为黎娇在该公司投保了一份国寿康宁终身保险、一份子女教育保险和一份生命绿荫保险,保额共计 5 万元。在正式签订保险合同之前,由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员将小女孩带到“国寿”公司定点的医院进行了例行体检。医生当时未查出黎娇有任何病情,保险公司于是承保。2007 年 5 月,平日活泼可爱,没有什么病态反应的黎娇突然因患先天性心脏病不治而亡。当为女儿夭亡万分悲痛的黎先生向“国寿”公司提出保险金给付请求时
4、, “国寿”公司却以黎先生作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给付责任,黎先生遂以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4、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一座楼房经营,为预防经营风险,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将此楼房在中国保险公司投保 500 万元。 中国静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于是,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一年的保险金。 9 个月后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结束租赁,将楼房退还给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保险期的第10 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 300 万元。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中国静安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
5、资料。中国静安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以上案例,在此我们讨论一下: 1、该楼房可否投保? 2、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有没有法律依据? 5、某年 3 月 12 日,根据某法院判决书的判定,王某所有的车牌号为 A00554 的奥斯莫比牌小轿车的所有权转让给甲实业有限公司,用以抵偿王某所欠的债务。甲实业有限公司又于同年 7 月 8 日将该车的所有权以向其股东退还股权的方式转给乙造船公司。乙造船公司未及时办理该轿车的过户登记手续。同年 11 月 14 日,乙造船公司的工作人员到丙保险公司办理该轿车的投保事宜。乙造船公司的工作人员将该轿车所有权的上述变更情况向丙保险公司
6、如实地讲明之后,双方商定以该轿车行驶证上所登记的车主王某作为投保人,并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此后,丙保险公司向乙造船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险期限一年) 。同年 11 月 20 日,乙造船公司的工作人员驾驶该小轿车行驶时因判断失误而与对面驶来的车辆相撞。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乙造船公司应当对该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于是,乙造船公司及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经保险公司指定,乙造船公司将该轿车进行修理,修理费共计16 万元。在此期间,王某得知上述情况后,向丙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而保险公司却以王某并非该轿车的所有权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理赔。于是,王某以丙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了诉讼。诉讼中,法院
7、追加乙造船公司为第三人。开庭时,乙造船公司提出,该轿车投保时,其经办人员明确告知了该轿车没有办理过户等情况,取得被告保险公司同意后,以王某的名义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并交纳保险费,所以该保险合同应当合法有效。保险事故发生以后,本公司实际支付了 16 万元修理费,因此,保险公司理应向其履行保险责任。某油漆厂于 2002 年 2 月 27 日将其财产向某市保险公司投了火灾保险。同年 9 月 5 日,油漆厂的熬油漆锅,由于仪表失灵,炉温快速上升,将有爆炸起火危险。在此危急情况下,油漆厂为防止油漆爆炸,立即向锅内投入冷却剂降温,避免了事故的发生,但锅内半成品却报废了,为此油漆厂损失了五千元,遂向保
8、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该损失并非火灾所致,故不愿赔偿。油漆厂便起诉至法院。问:该损失保险公司应否负责赔偿?为什么?2005 年 1 月 2 日,A 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 100 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同年 3 月6 日,A 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当年 A 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 A 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2006 年 1月 2 日至 18 日间,印刷厂多次与 A 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 A 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
9、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 A 公司最迟在 2 月 10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2 月 3 日,A 公司职员不慎将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 215000 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 53000 元,A 公司于是向保险人索赔。2005 年 1 月 2 日,A 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 100 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同年 3 月6 日,A 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当年 A 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 A 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2
10、006 年 1月 2 日至 18 日间,印刷厂多次与 A 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 A 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 A 公司最迟在 2 月 10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2 月 3 日,A 公司职员不慎将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 215000 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 53000 元,A 公司于是向保险人索赔。2003 年 12 月,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隆兴有限责任公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哈尔滨隆兴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一批柑橘,共计 5000 篓,价值90000 元。铁路运输,共
11、2 车皮。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铁路承运部门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保费 3500 元。2003 年 12 月 25 日,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 2004 年 1 月,到达目的地以后,收货人发现:一节车厢门被撬开,保温棉被被掀开 2 米,货物丢失 120篓,冻坏变质 240 篓。直接损失 6480 元。当时气温为零下 20 度。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同意赔偿丢失的货物 120 篓,拒绝赔偿被冻坏的 240 篓。认为造成该 240 篓损失的原因是天气寒冷,不在货物运输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于是起诉至法院。本案涉及几个问题: 1、本案造成货物损害的原因有几种?2、如
12、何处理多种原因? 3、法院如何判决? 2002 年 4 月 1 日,夏某为丈夫汪某投保意外伤害险,保险金为 30 万元。保险费为 300 元。保险期间自 2002 年 4 月 15 日至 2003 年 4 月 14 日。受益人为夏某。2002 年 12 月 12 日,汪某在散步时突然跌到,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脑溢血死亡”。事后,夏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 30 万元保险金的请求,理由是汪某意外跌到,导致脑溢血死亡。 保险公司认为:汪某一直患严重的高血压,被保险人是由于高血压而引起突然发生脑溢血死亡,不属于保险范围,保险公司不予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的责任。 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死亡以后
13、,申请人已经提供了医院出具的抢救诊断书、脑溢血死亡证明、被保险人跌到后死亡的证明。申请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可是保险公司始终没有发出理赔通知。要求保险公司给付 30 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是脑溢血死亡,不属于保险合同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年事以高,一直患有脑血管疾病,被保险人是由于脑溢血死亡,不是由于跌到死亡。即使是被保险人由于脑溢血病发引起跌倒而死亡,也是由于被保险人身体之缘故引起的死亡,不是意外伤害导致死亡,不能给付保险金 。甲从拍卖市场竞价,以 280 万美元购得一玉雕,托运回家。托运之前,向 A 保险公司投保,约定保险金额为 280 万美元,并出具了相关票据。
14、提货时,甲发现玉雕已遭毁损,遂向 A保险公司索赔。A 保险公司经广泛调查,发现该玉雕实际价值仅值人民币 50 万元,故仅向甲赔付人民币 50 万元,遭甲拒绝。请问:该保险公司应承担多大的赔付责任?A 公司为防止其采暖锅炉发生爆炸造成巨额财产损失,遂于 2003 年 11 月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一年的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 1 亿元,相等于保险价值。甲保险公司承保后,将保险金额的 40向乙保险公司再保险。A 公司投保后,担心甲保险公司赔付能力不足,又于 2003 年 12 月向丙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一年的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仍为 1 亿元。丙保险公司承保后,将保险金额的 20向丁保险公司再保险。A
15、公司在丙保险公司投保时,向其说明了已向甲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随后又向甲保险公司说明了向丙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甲保险公司与丙保险公司均未表示反对。2004 年 5 月,A 公司的锅炉果然发生爆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于是,A 公司要求甲、乙、丙、丁四家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998 年 3 月 6 日,广州 S 香料厂从辽宁锦州炼油厂购买 90 吨石油醚。于当天在 A 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险,保险金额为 36 万元,交保费 3600 元,用铁路罐车盛装。3 月 8 日香料厂又在 B 保险公司投保同一标的、同一保险金额、同一危险责任的保险,交保费 2880元。货物于 3 月 10 日安全抵达广州火车
16、站后,C 化工仓库组织职工分装时,由于违规操作,引起火灾,货物全部烧掉。香料厂要求 A、B 保险公司赔偿。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002 年 4 月 1 日,某有限责任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保险期为 1 年。2003年 4 月 2 日,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续保,向保险公司业务员递交了投保单,缴纳了保险费,财产保险金额为 100 万元。 保险公司业务员石某由于特殊原因,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交保险费和投保单,保险公司也没有签发保险单。2003 年 4 月 20 日,某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火灾,库房及大部分物资烧毁,价值 90 万元。火灾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认为:
17、既没有收到保险费,也没有核保、签发保险单,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某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起诉于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1997 年 11 月,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保险代理人彭翠花到本案投保人胡灯芳所在的工作单位东西湖东山农场农技推广站推销保险,动员该单位经理曾大平及会计等购买其保险,曾大平和会计都购买了其推销的保险。这时,彭翠花又动员胡灯芳投保,胡灯芳当即说,我有一女因小时候发高烧,造成耳聋、说话吐词不清,能否投保,彭翠花当时答应可以。遂同胡灯芳一起到其家对其女胡艳丽进行目测,并当场询问了胡艳丽一些情况。因见到胡艳丽与常人无很大区别,只是说话口词不清,遂答应投保。并于当天在胡灯芳的办公室与其
18、签订了一份平安保险公司的“平安福临门保险”,胡灯芳于当日缴纳了第一年保险金。 2002 年 7 月,胡艳丽因病抢救无效死亡,当天由其代理人陈秀花代理理赔事宜(因彭翠花已离开平安保险公司,换了一个代理人陈秀花) ,但交到平安保险公司的理赔材料杳无音信,遂亲自到平安保险武汉分公司询问理赔事宜,平安理赔部有关负责人答复胡艳丽不能得到赔偿,原因是根据病历的记载,胡艳丽死因为“先天性脑痪”,因此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不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故该保险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无效保险合同。看在胡灯芳是农村人投个保也不容易的情况下退还已缴纳的保险金。胡灯芳
19、不服,请律师打官司。如你是被请律师,你该怎么做? 2002 年 4 月 1 日,池先生为其子投保了少儿保险,年缴保险费 1 万元,缴费期 10 年。保险合同约定: 如果投保人在保险单生效后的 6 个月内因为疾病身故,或者在保险缴费期内因意外事故死亡,可以免除缴纳余下未交的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2003 年 3 月,投保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迟先生之妻向保险公司提出请求,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免除缴纳余下未交的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是由于酒后开车死亡的,不属于意外事故死亡,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豁免条件,不能免除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20、。本案问题的焦点在于:投保人死亡原因是酒后开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这是否属于意外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 1996 年某企业以 65 万元购买本田里程轿车一辆,汽车销售商向该企业开具了 50 万元和 15万元两张发票。企业对该车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金额为 65 万元。保险期内该车被盗。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对购车发票进行审查时发现金额为 15 万元的发票是假发票,遂以50 万元作为保险价值进行赔偿。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问:该案应如何处理?李某 1996 年以 60 万元购得丰田轿车一辆,连续四年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均为 60 万元。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
21、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2000年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与一辆卡车碰撞,公安交通部门认定,卡车驾驶员王某负全部责任。经价格事务所评估,保险车辆实际价值为 30 万元,实际损失 27 万元。价值评估费用5000 元。公安交通部门裁定王某给李某支付赔偿金 27 万元。由于王某无力偿付,李某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 60 万元先行赔偿。保险人以交通部门已作出裁定为由拒绝赔偿,李某遂向法院起诉。问:该案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