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限 运输 车辆 行驶 公路 管理 规定 ( 交 通运 输部 令 2 0 1 6 年第 6 2 号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 2016年 8月 18日经第 18次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6年 9月 2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6年 8月 19日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
2、从地面算起超过 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 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 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 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按照二个
3、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 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 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 轮胎的除外;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 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4、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 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或者参与、配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相关主管部门 建立治理超限运输联动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相关管 理信息系统,推行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实现数据交换与共 享。 第二章 大件运输许可管理 第六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 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
5、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 驶公路。 第七条 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 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 限运输许可: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申 请机关需要列明超限运输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 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 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 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 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
6、行运 输的,向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 受理并审批; (四) 在区、 县范围内进行运输的, 向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由其受理并审批。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公路超限运 输许可管理平台,实行网上办理许可手续,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 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 拟
7、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 (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 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 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 28米, 或者总质量超过 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 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 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承运人提出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
8、 (二)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括大件运输的; (三)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载运单个不可解体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在不改变原超限情形的前提下,加装多个品种 相同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视为载运不可解体物品。 第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后,应当对承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进行审查。 属于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车货总体外廓尺寸、 总质量、 轴荷等数据和护送方案进行核查,并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
9、路管理机 构负责审查。 第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 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 承运人不具备加固、改造措施的条件和能力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公路管 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由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加固、改造,或者由公路管理机构 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改造。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相关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应当满足公路设施安全需要,并遵
10、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采取临时措施,便于实施、拆除和可回收利用; (二)采取永久性或者半永久性措施的,可以考虑与公路设施的技术改造同步实施; (三)对公路设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仍无法满足大件运输车辆通行的,可以考虑采取 修建临时便桥或者便道的改造措施; (四)有多条路线可供选择的,优先选取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高和采取加固、改造措 施所需费用低的路线通行; (五)同一时期,不同的超限运输申请,涉及对同一公路设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 由各承运人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分担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 4.2米、总宽度未超过
11、3米、总长度未超过 20米 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个工 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 不得超过 5个工作日; (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 4.5米、总宽度未超过 3.75米、总长度未超过 28 米且总质量未超过 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个工作 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0个工作日; (三)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 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 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 28米,或者
12、总质量超过 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 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受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后,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 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向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转送其受理的申请资料。 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 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收 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 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 形的,应当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
13、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起运地省级公 路管理机构反馈。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相关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十三 条执行;上下游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路线或者行驶时间调整的,应当及时告知承运人 和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超过 10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 13000千克的; (二)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 8轮胎)的平均轴荷超过 18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 20000千克的; (三)承运人
14、不履行加固、改造义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公路超限运输申请的,根据大件运输的具体情况,指定行 驶公路的时间、路线和速度,并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其中,批准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颁发。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印制 和管理。申请人可到许可窗口领取或者通过网上自助方式打印。 第十九条 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短期内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 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可以根据运输计划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驶期限 不超过 6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输计
15、划发生变化的,需按原许可机关的有关规 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经批准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货物,按照有关要求在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保证运输安全; (二)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三)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车辆通行公路桥梁,应当匀速居中行驶,避免在桥上制动、变 速或者停驶; (四)需要在公路上临时停车的,除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外,还应当在车辆周边设置警告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需要较长时间停车或者遇有恶劣天气的,应当 驶离公路,就近选择安全区域停靠; (五)通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设施,承运人应当提前通知该公路设施的养护管
16、 理单位,由其加强现场管理和指导; (六)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而出现公路通行状况异常致使大件运输车辆无 法继续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服从现场管理并及时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由 其协调当地公路管理机构采取相关措施后继续行驶。 第二十一条 大件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主动接受公 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应当与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记载的内容一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超 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大件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当按照护送方案 组织护送。
17、 承运人无法采取护送措施的, 可以委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协调公路沿线 的公路管理机构进行护送,并承担所需费用。护送收费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 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制定,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行驶过程中,护送车辆应当与大件运输车辆形成整体车队,并保持实时、 畅通的通讯联系。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大件运输车辆途经实行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时,对其按照基本费 率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但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 容不一致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辖区内重大装备制造、运输企业的联系,了解其 制造、运输计划,加强服务,为重大装备运输提
18、供便利条件。 大件运输需求量大的地区,可以统筹考虑建设成本、运输需求等因素,适当提高通行路 段的技术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 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定期对公路、 公路桥梁、 公路隧道等设施进行检测和评定,并为社会公众查询其技术状况信息提供便利。 公路收费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超宽车道。 第三章 违法超限运输管理 第二十七条 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 (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 车辆, 禁止行驶公路。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 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限 定标准,但超过相关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该 公路、公路桥梁或者
19、公路隧道行驶。 第二十八条 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 人、管理人(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在货物装运场(站)安装合格的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确保出场(站)货运车辆合法装载。 第二十九条 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 督促其合法运输。 道路运输企业是防止违法超限运输的责任主体,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车辆装载及运 行全过程监控,防止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第三十条 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
20、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 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出 场(站)。 第三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将违法超 限运输行为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实行违法超限运输“黑名单” 管理制度,依法追究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 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超限检测可以采取固定站点 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 第三十四条 采取固定站点检测的,应当在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超限检测站 进行。 第三十五条 公
21、路管理机构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 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 流动检测点远离公路超限检测站的, 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 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 理。 第三十六条 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 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公路管 理机构协助消除违法状态。 属于载运不可解体物品,在接受调查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依法申请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对车
22、辆进行超限检测,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依法扣留或者 停放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停车保管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协助卸载、分 装或者保管卸载货物的,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当事人仍不领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 理。 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对车辆进行超 限检测;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十九条 收费高速公路入口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检测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不 得放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其他收费公路实行计重收费的,利用检测设备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时,有权拒绝其通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将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及
23、时 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 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 处等普通公路以及开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 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公路时,应当按照规划,将超限检测站点、车辆检测等技术监 控设备作为公路附属设施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 收运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
24、例和 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 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 4.2米、总宽度未超过 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 20米 的,可以处 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 4.5米、总宽度未超过 3.75米 且总长度未超过 28米的,处 2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 4.5 米、总宽度超过 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 28米的,处 1000元以上 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 1000千克的,予
25、以警告;超过 1000千克的,每超 1000千克罚款 500元,最高不得超过 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 不得超过 30000元。 第四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违法超限运输案件处理完毕后 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与案 件相关的下列信息通过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抄告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一)车辆的号牌号码、车型、车辆所属企业、道路运输证号信息; (二)驾驶人的姓名、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编号、驾驶人所属企业信息; (三)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单信息;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 (五)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资料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
26、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不符合汽车、挂车及 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1589),或者与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不符的, 应当予以记录,定期抄告车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 第四十六条 对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 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 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第六十六条 对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次的 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次的货运 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
27、运输企业 1年内违法超 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 10%的,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 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前款规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 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 (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 (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 (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第四十八条 承运人隐瞒有关情况或
28、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除依法 给予处理外,并在 1年内不准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责令改正,处 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 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 第五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 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十二条 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现象严重,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重大安全事 故,或
29、者公路受损严重、通行能力明显下降的,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按 照职责权限,在 1年内停止审批该地区申报的地方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十三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 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因军事和国防科研需要,载运保密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确需行驶公路的, 参照本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16年 9月 2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发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 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 2000年第 2号)同时废止
30、。 附件 1 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序号 重点任务 具体工作 时间要求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1 ( 一 ) 做好标准 贯彻实施 组织 汽车 、 挂车及 汽车列车 外廓尺寸 、 轴荷及 质量 限值 (GB 1589 ) 宣贯实施 。 2016 年 8 月 启动 工业和信息 化部 国家标准委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2 组织 车辆运输 车通用技 术条件 (GB/T 26774 ) 宣贯 实施 。 2016 年 8 月 启动 工业和信息 化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标准委 3 组织中国物 流与采购 联合会等 单位依据 新修订 GB 1589 编 写 合规性指南 , 指导 汽车整车 物流企业
31、 规范车辆 的购 置和使 用 。 2016 年 10 月 完成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 化部 中国物流与 采购 联合会 4 加快中置轴 车辆运输 车的生产 研发和公 告进程 , 督促 车辆运 输车制造企 业加强技 术及产能 储备 、 按 照新标准 申报 公告和 组 织 生 产 , 尽 快 形 成 符 合 新 标 准 要 求 的 车 辆 运 输 车 规 模 产 能 。 2016 年 8 月 启动 工业和信息 化部 序号 重点任务 具体工作 时间要求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5 ( 二 ) 严控新增 车辆市场 准入 强化车辆产 品生产一 致性监管 , 对生产 不合规车 辆运 输车的 企业依法严 肃处理
32、 。 2016 年 8 月 启动 工业和信息 化部 国家质检总 局 6 指 导 各 地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加 强 对 申 请 注 册 登 记 的 车 辆 运 输 车 外 廓 尺 寸 的 实 车 检 测 , 不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要 求 的 车 辆 , 一律不予办 理机动车 注册登记 , 并 将相关信 息上 报公安 部 ; 公安部 将信息汇 总通报工 业和信息 化部 、 交 通运 输部 。 2016 年 9 月 启动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 化部 交通运输部 7 指 导 各 地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加 强 对 申 请 从 事 道 路 货 物 运 输 经营的车辆
33、 运输车外 廓尺寸的 实车检测 , 不符合 国家 标准要 求的车辆 , 一律 不予配发 道路运输 证 , 将相关信 息上 报交通 运输部 ; 交通运 输部将信 息汇总通 报公安部 、 工 业和 信息化 部 。 2016 年 9 月 启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 化部 8 ( 三 ) 综 合 施 策 消化存量 指导各省交 通运输主 管部门 、 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 部门 开展在 用车辆运输 车申报 录 入工作 , 对已申报 录入的 本 方案 发布之 前注册登记 且按照 车辆 运输车治 理工作方 案 要求 装载的 “ 单排车 ” , 允许过渡 运行 ; 对未 申报 或超过更 新改 造承诺 期
34、限的不合 规车辆运 输车 , 禁止其 上路运行 , 并 责令 恢复 车 辆原状 , 对 道路运输 经营者责 令整改 , 并依法 处 罚 。 2016 年 11 月 启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 化部 9 指 导 各 省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督 促 汽 车 整 车 物 流 企 业 分 阶 段 将 不 合 规 车 辆 淘 汰 、 改 造 或 更 新 为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要 求 的 车 型 ,2017 年 6 月 30 日 前完成 20% 不合 规车辆运 输车 的更新 改造 ,2017 年底前完 成 60% 不合规 车辆运输 车的更新 改造 , 2018 年 6 月 30
35、 日前完成所有 不合规车 辆运输车 的更新 改造 。 2016 年 9 月 启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 化部 序号 重点任务 具体工作 时间要求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10 指导各省交 通运输 、 工业和信 息化主管 部门督促 各乘 用车制 造企业根据 车辆 运输车治 理工作方 案 要求 , 调整 生产运 输计划及运 输合同 。 2016 年 9 月 启动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 化部 11 严厉打击乘 用车制造 企业 、 汽 车整车物 流企业阴 阳合 同等违 法违规运输 行为 , 一经查实 , 交 通运输部 、 工业 和信 息化部 将约谈相关 企业 , 并 通报批评 。 2016 年
36、 9 月 启动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 化部 公安部 12 ( 四 ) 强化源头 监控 指导各地交 通运输主 管部门会 同工业和 信息化主 管部 门 、 公 安机关 交通 管理部门 、 认证认 可监督管 理部门督 促乘 用车制 造企业采取 有效措施 , 防止不 符合载运 标准未获 强制 性产品 认证的车辆 运输车出 场 ( 厂 ) 上 路 ; 对于强迫 、 指 使 、 暗示 汽车整车物 流企业违 法超限运 输的乘用 车制造 企 业 , 依法追 究其法律责 任 。 2016 年 10 月 启动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 化部 公安部 国家质检总 局 13 指 导 各 省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37、 构 加 强 对 乘 用 车 运 输 场 站 的 监 督 检查 , 严格 按照 公 路安全保 护条例 规范企业 运输 行为 , 制止不符合 载运标准 的车辆运 输车出场 ( 厂 ) , 对违 法 超限 运输 的车辆 运输车及 驾驶人 、 物流 企 业等 , 依照 公 路 安全 保护条例 等 法律法 规予以 处 罚 。 2016 年 10 月 启动 交通运输部 14 指导各省交 通运输 、 发展改 革委 、 公安机 关交通管 理 、 工业 和信息化 、 质量技 术监督 ( 市场 监督管理 ) 等部 门建 立健全 信用信息共 享交换和 联合惩戒 机制 , 对 三次以上 违法 违规的 乘用车制造 企
38、业 、 汽 车整车物 流企业纳 入联合惩 戒备 忘录 , 予以曝光 、 约谈 , 并 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 。 2016 年 10 月 启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改委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 化部 国家质检总 局 序号 重点任务 具体工作 时间要求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15 ( 五 ) 加强路面 执法检查 指导各地公 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 门 、 交通 运输主管 部门 利用全 国 机 动 车 缉 查 布 控 系 统 和 全 国 道 路 货 运 车 辆 公 共 监 管 与 服 务平台 , 共 同加强对 本方案发 布之日起 注册登记 的车 辆运输 车的检查 , 严肃 查处非法 改变车辆 外廓尺寸 、 非 法
39、装 载及超 限运输等行 为 。 2016 年 8 月 启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 化部 16 指导各地公 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 门 、 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按 车 辆运输车治 理工作方 案 要求开展 路面检查 执法 ,2016 年 9 月 21 日 起全面禁 止 “ 双排 车 ” 进入 高速 公路 。201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暂时允许本方 案公布之 日前 注册登 记的 “ 单 排车” 过渡运行 。 指 导各地公 安机关交 通管理 部门 、 公路管理机 构加强路 面联合执 法 , 严把高速 公路入口 , 对拟 进入高速公 路的“ 双排车” 一律 劝返
40、 ; 拒 不听从劝 返的 , 依法 处罚并强制 卸载 。 各地高 速公路经 营管理单 位应拒绝 “ 双排 车 ” 车辆驶入 , 并及 时报告 当 地公安机 关交通管 理部 门和公 路管理机构 。 本 方案公布 之日起注 册登记的 车辆运输 车 , 必 须按照要求 合法装载 , 不执 行整改期 间的 “ 单排车 ” 过渡运 行政策 。 强化 对 2016 年 9-10 月 、2018 年 7-8 月 两个 关键时 期的执法管 控与应急 处置 , 加强对 乘用车生 产集中 、 运 输需 求大的省市 的重点督 导 。 2016 年 9 月 启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 化部 17 指导各地公
41、 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 门要加大 对车辆运 输车 伪造 、 变 造 机 动 车 号 牌 或 使 用 其 他 机 动 车 号 牌 等 违 法 行 为 的 查 处 力度 , 严格 按照 道 路交通安 全法 相 关规定进 行处 罚 。 2016 年 9 月 启动 公安部 序号 重点任务 具体工作 时间要求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18 ( 六 ) 优化治理 工作环境 利用微信公 众号 、 网 络举报平 台及 12328 全国交 通运 输服务 监督电话等 渠道 , 做好车 辆运输车 治理工作 的咨询 、 投诉及 举报工作 , 指导 各省交通 运输主管 部门调查 举报处理 ; 交通 运输部会同 公安部 、 工
42、业 和信息化 部对影响 恶劣 、 集 中存在 的突出问题 开展联合 调查 , 一经查 实 , 严肃查处 相关责 任人 , 约谈并通报 处理不合 规车辆制 造企业 、 乘用 车 制造企 业 、 汽 车整车物流 企业 。 2016 年 9 月 启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 化部 19 组织开展 “ 拒绝非 法超限运 输 、 净化汽车 整车物流 行 业 ” 倡 议活动 , 利 用新闻媒 体强化对 车辆运输 车治理工 作的 舆论引 导 。 2017 年 8 月 启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改委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 化部 中国物流与 采购 联合会 1 附件 : 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轴数 车
43、 型 图 例 总质 量限值 ( 吨 ) 2 轴 载货汽车 18 3 轴 中置轴 挂车 列车 27 铰接 列车 载货 汽车 25 4 轴 中置轴 挂车 列车 36 35 铰接 列车 36 全挂 汽车列车 载货 汽车 31 5 轴 中置轴 挂车列车 43 2 轴数 车 型 图 例 总质 量限值 ( 吨 ) 铰接 列车 5 轴 铰接 列车 43 42 全挂 汽车列车 43 6 轴 中置轴 挂车列车 49 46 49 46 铰接列车 49 46 46 全挂列车 49 46 3 轴数 车 型 图 例 总质 量限值 ( 吨 ) 备注 1 二轴货车车 货总重还 应当不超 过行驶证 标明的总 质量 。 2 除
44、驱动轴外 , 图例 中的二轴 组 、 三轴组以 及半挂车 和全挂车 , 每减 少两个轮 胎 , 其总质量限 值减少 3 吨 。 3 安装名义断 面宽度不 小于 425mm 轮胎的挂车及其组成的汽车 列车 , 驱 动轴安 装名义断面 宽度不小 于 445mm 轮胎的载货汽车及其 组成的汽车 列车 , 其总质量 限值不予核 减 。 4 驱动轴为每 轴每侧双 轮胎且装 备空气 悬架时 ,3 轴 和 4 轴货车 的总质量 限值各 增加 1 吨 ; 驱动轴为 每轴每侧 双轮胎并 装备空气 悬架 、 且半挂车 的两轴之 间的 距离 d 1800mm 的 4 轴铰接列车 , 总质量 限值为 37 吨 。 5
45、 图例中未列 车型 , 根 据 汽车 、 挂车 及汽车列 车 外廓尺寸、 轴荷及质 量限值 (GB1589-2016 ) 规 定 , 确定 相应的 总质量限 值 。 1.據了解,從 9 月 21 日號起(即今天),交通部統一在全國範圍內,實施新 的限重規定: 1.1. 6 軸車的车货总重 MAX 为 4 9吨(PS:載運鋼卷的車輛,基本上都 是六軸車)。 而六軸車輛的自重,一般在 15-22 噸之間,簡單的說:此規定實施 後,則貨重只能載大約 27-34 噸。 而以前,車輛是可以超載提貨,依據地區的不同,每車貨重在 38-70噸 不等。 目前河北唐山地區,路政、交警在嚴格執行車貨總重 49 噸的規定。 3.1. 此規定如嚴格實施,則勢必會導致提貨車輛的數量爆增。 3.2. 因此,請提前派車提貨應對(不要如往常一樣,在月底2-3天才集中 大批量的出貨),不然,勢必來不及提貨。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