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电子信箱:乙方:广东浩宇精英律师事务所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旗峰路浩宇大厦九楼。邮政编码:523008 电话:22313111 传真:22502111电子信箱: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一)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规章制度等
2、法2律文书;3、应甲方要求,参与经营性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劳动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商、调解;6、 应甲方要求,为其员工讲授法律知识;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二)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以下服务内容:1、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关联法律事务。2、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3、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重组、购并、
3、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4、需要随同甲方工作人员到东莞市外办理,且连续工作时间(含往返路途)超过 3 日的大宗法律事务。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1、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甲方首席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或助理具体承办或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3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首席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法律事务工作;3、乙方律师对所服务事项应当以其专业知识、依据法律作出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
4、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或者为其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服务;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同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2、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
5、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3、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4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4、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及支付方式1、甲方应向乙方每年度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用 元人民币,于本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支付。2、甲方就第一条第(二)项所列的法律服务,如果委托乙方办理,应向乙方另行支付律师费,并另订委托合同,乙方应优惠收费。3、本合同到期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的,双方应结清有关费用。第五条
6、 工作费用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双方实行乙方预收、实报实销的方法结算: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以及翻译费、复印费、查询费等第三方费用;2、东莞市行政区域外办理委托事项所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长途通讯费等费用;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5(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首席法律顾问的律师;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严重失误导致甲方蒙受较大损失;3、违反第二条第 57 项规定的义务之一。(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7、,乙方有权解除合同: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律师职业道德或执业纪律的;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3、甲方逾期 15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第七条 违约责任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2、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严重失职、严重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第 5-7 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法定或约定理由解除合同,乙
8、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付款的利息。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如果因本合同或发6生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第十条 合同的期限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合同终止后,未办结的法律事务除已另外收取费用的外,乙方可以停止办理。需要乙方继续派员办理的,甲方应按每小时 500 元人民币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按约定处理。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和传真号码邮寄或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传真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7甲方: 乙方:广东浩宇精英律师事务所代表: 代表: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