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 品 工 厂 良 好 作 业 规 范 通 则1 目 的本 规 范 为 食 品 工 厂 在 制 造 、 包 装 及 储 运 等 过 程 中 , 有 关 人 员 、 建 筑 、 设 施 、设 备 之 设 置 以 及 卫 生 、 制 程 及 品 质 等 管 理 均 符 合 良 好 条 件 之 专 业 指 引 , 并藉 适 当 运 用 危 害 分 析 重 点 管 制 ( HACCP) 系 统 之 原 则 , 以 防 范 在 不 卫 生条 件 、 可 能 引 起 污 染 或 品 质 劣 化 之 环 境 下 作 业 , 并 减 少 作 业 错 误 发 生 及 建立 健 全 的 品 保 体 系 , 以 确
2、 保 食 品 之 安 全 卫 生 及 稳 定 产 品 品 质 。2 适 用 范 围2.1本 规 范 适 用 于 所 有 从 事 产 制 供 人 类 消 费 , 并 经 适 当 包 装 之 食 品 制 造 工 厂 。2.2本 规 范 提 供 作 为 订 定 各 类 专 业 食 品 工 厂 良 好 作 业 规 范 专 则 之 依 据 。3 专 门 用 词 定 义3.1食 品 : 指 供 人 饮 食 或 咀 嚼 之 物 品 及 其 原 料 。3.2原 材 料 : 指 原 料 及 包 装 材 料 。3.2.1原 料 : 指 成 品 可 食 部 分 之 构 成 材 料 , 包 括 主 原 料 、 配 料
3、 及 食 品 添 加 物 。3.2.1.1主 原 料 : 指 构 成 成 品 之 主 要 材 料 。3.2.1.2配 料 : 指 主 原 料 和 食 品 添 加 物 以 外 之 构 成 成 品 的 次 要 材 料 。3.2.1.3食 品 添 加 物 : 指 食 品 在 制 造 、 加 工 、 调 配 、 包 装 、 运 送 、 贮 存 等过 程 中 , 用 以 着 色 、 调 味 、 防 腐 、 漂 白 、 乳 化 、 增加 香 味 、 安 定 品 质 、 促 进 发 酵 、 增 加 稠 度 ( 甚 至 凝固 ) 、 增 加 营 养 、 防 止 氧 化 或 其 它 他 用 途 而 添 加或 接
4、 触 于 食 品 之 物 质 。3.2.2包 装 材 料 : 包 括 内 包 装 及 外 包 装 材 料 。3.2.2.1内 包 装 材 料 : 指 与 食 品 直 接 接 触 之 食 品 容 器 如 瓶 、 罐 、 盒 、 袋 等及 直 接 包 裹 或 覆 盖 食 品 之 包 装 材 料 , 如 箔 、 膜 、 纸 、蜡 纸 等 , 其 材 质 应 符 合 卫 生 法 令 规 定 。3.2.2.2外 包 装 材 料 : 指 未 与 食 品 直 接 接 触 之 包 装 材 料 , 包 括 卷 标 、 纸 箱 、捆 包 材 料 等 。3.3产 品 : 包 括 半 成 品 、 最 终 半 成 品
5、及 成 品 。3.3.1半 成 品 : 指 任 何 成 品 制 造 过 程 中 所 得 之 产 品 , 此 产 品 经 随 后 之 制 造 过程 , 可 制 成 成 品 者 。3.3.2最 终 半 成 品 : 指 经 过 完 整 的 制 造 过 程 但 未 包 装 标 示 完 成 之 产 品 。3.3.3成 品 : 指 经 过 完 整 的 制 造 过 程 并 包 装 标 示 完 成 之 产 品 。3.3.4易 腐 败 即 食 性 成 品 : 指 以 常 温 或 冷 藏 流 通 , 保 存 期 间 短 , 且 不 须 再 经任 何 方 式 之 处 理 或 仅 经 简 单 加 热 , 即 可 直
6、接 供人 食 用 之 成 品 , 如 即 食 餐 食 、 液 态 乳 品 、 高 水活 性 豆 类 加 工 食 品 、 高 水 活 性 烘 焙 食 品 、 高 水活 性 面 条 粉 条 类 等 。3.4厂 房 : 指 用 于 食 品 之 制 造 、 包 装 、 贮 存 等 或 与 其 有 关 作 业 之 全 部 或 部 分建 筑 或 设 施 。3.4.1制 造 作 业 场 所 : 包 括 原 料 处 理 、 加 工 调 理 及 包 装 等 场 所 。3.4.1.1原 料 处 理 场 : 指 从 事 原 料 之 整 理 、 准 备 、 解 冻 、 选 别 、 清 洗 、 修整 、 分 切 、 剥
7、 皮 、 去 壳 、 去 内 脏 、 杀 菁 或 撒 盐 等 处理 作 业 之 场 所 。3.4.1.2加 工 调 理 场 : 指 从 事 切 割 、 磨 碎 、 混 合 、 调 配 、 整 形 、 成 型 、 烹调 及 成 分 萃 取 、 改 进 食 品 特 性 或 保 存 性 ( 如 提 油 、淀 粉 分 离 、 豆 沙 制 造 、 乳 化 、 凝 固 或 发 酵 、 杀 菌 、冷 冻 或 干 燥 等 ) 等 处 理 作 业 之 场 所 。3.4.1.3包 装 室 : 指 从 事 成 品 包 装 之 场 所 , 包 括 内 包 装 室 及 外 包 装 室 。3.4.1.3.1内 包 装 室
8、 : 指 从 事 与 产 品 内 容 物 直 接 接 触 之 内 包 装 作 业 场 所 。3.4.1.3.2外 包 装 室 : 指 从 事 未 与 产 品 内 容 物 直 接 接 触 之 外 包 装 作 业 场所 。3.4.1.4内 包 装 材 料 之 准 备 室 : 指 不 必 经 任 何 清 洗 消 毒 程 序 即 可 直 接 使 用之 内 包 装 材 料 , 进 行 拆 除 外 包 装 或 成 型等 之 作 业 场 所 。3.4.1.5缓 冲 室 : 指 原 材 料 或 半 成 品 未 经 过 正 常 制 造 流 程 而 直 接 进 入 管 制作 业 区 时 , 为 避 免 管 制 作
9、 业 区 直 接 与 外 界 相 通 , 于 入 口处 所 设 置 之 缓 冲 场 所 。3.4.2管 制 作 业 区 : 指 清 洁 度 要 求 较 高 , 对 人 员 与 原 材 料 之 进 出 及 防 止 有 害动 物 侵 入 等 , 须 有 严 密 管 制 之 作 业 区 域 , 包 括 清 洁 作 业区 及 准 清 洁 作 业 区 。3.4.2.1清 洁 作 业 区 : 指 内 包 装 室 等 清 洁 度 要 求 最 高 之 作 业 区 域 。3.4.2.2准 清 洁 作 业 区 : 指 加 工 调 理 场 等 清 洁 度 要 求 次 于 清 洁 作 业 区 之 作业 区 域 。3.
10、4.3一 般 作 业 区 : 指 原 料 仓 库 、 材 料 仓 库 、 外 包 装 室 及 成 品 仓 库 等 清 洁 度要 求 次 于 管 制 作 业 区 之 作 业 区 域 。3.4.4非 食 品 处 理 区 : 品 管 ( 检 验 ) 室 、 办 公 室 、 更 衣 及 洗 手 消 毒 室 、 厕 所等 , 非 直 接 处 理 食 品 之 区 域 。3.5清 洗 : 指 去 除 尘 土 、 残 屑 、 污 物 或 其 他 可 能 污 染 食 品 之 不 良 物 质 之 处 理 作业 。3.6消 毒 : 指 以 符 合 食 品 卫 生 之 化 学 药 剂 及 ( 或 ) 物 理 方 法
11、, 有 效 杀 灭 有 害 微生 物 , 但 不 影 响 食 品 品 质 或 其 安 全 之 适 当 处 理 作 业 。3.7食 品 级 清 洁 剂 : 指 直 接 使 用 于 清 洁 食 品 设 备 、 器 具 、 容 器 及 包 装 材 料 , 且不 得 危 害 食 品 之 安 全 及 卫 生 之 物 质 。3.8外 来 杂 物 : 指 在 制 程 中 除 原 料 之 外 , 混 入 或 附 着 于 原 料 、 半 成 品 、 成 品 或内 包 装 材 料 之 污 物 或 令 人 厌 恶 , 甚 至 致 使 食 品 失 去 其 卫 生 及 安全 性 之 物 质 。3.9有 害 动 物 :
12、指 会 直 接 或 间 接 污 染 食 品 或 传 染 疾 病 之 小 动 物 或 昆 虫 , 如 老 鼠 、蟑 螂 、 蚊 、 蝇 、 臭 虫 、 蚤 、 虱 等 。3.10有 害 微 生 物 : 指 造 成 食 品 腐 败 、 品 质 劣 化 或 危 害 公 共 卫 生 之 微 生 物 。3.11食 品 器 具 : 指 直 接 接 触 食 品 或 食 品 添 加 物 之 器 械 、 工 具 或 器 皿 。3.12食 品 接 触 面 : 指 直 接 或 间 接 与 食 品 接 触 的 表 面 , 包 括 器 具 及 与 食 品 接 触之 设 备 表 面 。 间 接 的 食 品 接 触 面 ,
13、 系 指 在 正 常 作 业 情 形 下 ,由 其 流 出 之 液 体 会 与 食 品 或 食 品 直 接 接 触 面 接 触 之 表 面 。3.13适 当 的 : 指 在 符 合 良 好 卫 生 作 业 下 , 为 完 成 预 定 目 的 或 效 果 所 必 须 的( 措 施 等 ) 。3.14安 全 水 分 基 准 : 指 在 预 定 之 制 造 、 贮 存 及 运 销 条 件 下 , 足 以 防 止 有 害 微生 物 生 存 之 水 分 基 准 。 一 种 食 品 之 最 高 安 全 水 分 基 准 系以 水 活 性 ( aw) 为 依 据 。 若 有 足 够 数 据 证 明 在 某 一
14、 水 活性 下 , 不 会 助 长 有 害 微 生 物 之 生 长 , 则 此 水 活 性 可 认 为对 该 食 品 是 安 全 的 。3.15水 活 性 : 系 食 品 中 自 由 水 之 表 示 法 , 为 该 食 品 之 水 蒸 汽 压 除 以 在 同 温 度下 纯 水 饱 和 水 蒸 汽 压 所 得 之 商 。3.16高 水 活 性 成 品 : 指 成 品 水 活 性 在 0.85以 上 者 。3.17低 水 活 性 成 品 : 指 成 品 水 活 性 低 于 0.85者 。3.18批 号 : 指 表 示 批 之 特 定 文 字 、 数 字 或 符 号 等 , 可 据 以 追 溯 每
15、批 之 经历 资 料 者 , 而 批 则 以 批 号 所 表 示 在 某 一 特 定 时 段 或 某 一 特 定场 所 , 所 生 产 之 特 定 数 量 之 产 品 。3.19标 示 : 指 标 示 于 食 品 、 食 品 添 加 物 或 食 品 级 清 洁 剂 之 容 器 、 包 装 或 说 明书 上 用 以 记 载 品 名 或 说 明 之 文 字 、 图 画 或 记 号 。3.20隔 离 : 场 所 与 场 所 之 间 以 有 形 之 手 段 予 以 隔 开 者 。3.21区 隔 : 较 隔 离 广 义 , 包 括 有 形 及 无 形 之 区 隔 手 段 。 作 业 场 所 之 区 隔
16、可 以下 列 一 种 或 一 种 以 上 之 方 式 予 以 达 成 者 , 如 场 所 区 隔 、 时 间 区 隔 、控 制 空 气 流 向 、 采 用 密 闭 系 统 或 其 它 有 效 方 法 。4 厂 区 环 境4.1工 厂 不 得 设 置 于 易 遭 受 污 染 之 区 域 , 否 则 应 有 严 格 之 食 品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4.2厂 区 四 周 环 境 应 容 易 随 时 保 持 清 洁 , 地 面 不 得 有 严 重 积 水 、 泥 泞 、 污 秽 等有 造 成 食 品 污 染 之 虞 者 , 以 避 免 成 为 污 染 源 。 厂 区 之 空 地 应 铺 设 混
17、凝 土 、柏 油 或 绿 化 等 , 以 防 尘 土 飞 扬 并 美 化 环 境 。4.3邻 近 及 厂 内 道 路 , 应 铺 设 柏 油 等 , 以 防 灰 尘 造 成 污 染 。4.4厂 区 内 不 得 有 足 以 发 生 不 良 气 味 、 有 害 ( 毒 ) 气 体 、 煤 烟 或 其 他 有 碍 卫 生之 设 施 。4.5厂 区 内 禁 止 饲 养 禽 、 畜 及 其 他 宠 物 , 惟 警 戒 用 犬 除 外 , 但 应 适 当 管 理 以 避免 污 染 食 品 。4.6厂 区 应 有 适 当 的 排 水 系 统 , 排 水 道 应 有 适 当 斜 度 , 且 不 得 有 严 重
18、 积 水 、 渗漏 、 淤 泥 、 污 秽 、 破 损 或 孳 长 有 害 动 物 而 造 成 食 品 污 染 之 虞 者 。4.7厂 区 周 界 应 有 适 当 防 范 外 来 污 染 源 侵 入 之 设 计 与 构 筑 。 若 有 设 置 围 墙 , 其距 离 地 面 至 少 30公 分 以 下 部 分 应 采 用 密 闭 性 材 料 构 筑 。4.8厂 区 如 有 员 工 宿 舍 及 附 设 之 餐 厅 , 应 与 制 造 、 调 配 、 加 工 、 贮 存 食 品 或 食品 添 加 物 之 场 所 完 全 隔 离 。5 厂 房 及 设 施5.1厂 房 配 置 与 空 间5.1.1厂 房
19、 应 依 作 业 流 程 需 要 及 卫 生 要 求 , 有 序 而 整 齐 的 配 置 , 以 避 免 交 叉污 染 。5.1.2厂 房 应 具 有 足 够 空 间 , 以 利 设 备 安 置 、 卫 生 设 施 、 物 料 贮 存 及 人 员 作息 等 , 以 确 保 食 品 之 安 全 与 卫 生 。 食 品 器 具 等 应 有 清 洁 卫 生 之 贮 放 场所 。5.1.3制 造 作 业 场 所 内 设 备 与 设 备 间 或 设 备 与 墙 壁 之 间 , 应 有 适 当 之 信 道 或工 作 空 间 , 其 宽 度 应 足 以 容 许 工 作 人 员 完 成 工 作 ( 包 括 清
20、 洗 和 消 毒 ) ,且 不 致 因 衣 服 或 身 体 之 接 触 而 污 染 食 品 、 食 品 接 触 面 或 内 包 装 材 料 。5.1.4检 验 室 应 有 足 够 空 间 , 以 安 置 试 验 台 、 仪 器 设 备 等 , 并 进 行 物 理 、 化学 、 官 能 及 ( 或 ) 微 生 物 等 试 验 工 作 。 微 生 物 检 验 场 所 应 与 其 他 场 所适 当 区 隔 , 如 未 设 置 无 菌 操 作 箱 者 须 有 效 隔 离 , 惟 易 腐 败 即 食 性 成 品工 厂 之 微 生 物 检 验 室 应 有 效 隔 离 。 如 有 设 置 病 原 菌 操 作
21、 场 所 应 严 格 有效 隔 离 。5.2厂 房 区 隔5.2.1凡 使 用 性 质 不 同 之 场 所 ( 如 原 料 仓 库 、 材 料 仓 库 、 原 料 处 理 场 等 ) 应个 别 设 置 或 加 以 有 效 区 隔 。5.2.2 凡 清 洁 度 区 分 不 同 ( 如 清 洁 、 准 清 洁 及 一 般 作 业 区 ) 之 场 所 , 应 加 以有 效 隔 离 ( 如 表 1) 。表 1 食 品 工 厂 各 作 业 场 所 之 清 洁 度 区 分 ( 注 1)厂 房 设 施 ( 原 则 上 依 制 程 顺 序 排 列 ) 清 洁 度 区 分原 料 仓 库材 料 仓 库原 料 处
22、理 场内 包 装 容 器 洗 涤 场 ( 注 2)空 瓶 ( 罐 ) 整 列 场杀 菌 处 理 场 ( 采 密 闭 设 备 及 管 路 输 送 者 )一 般 作 业 区加 工 调 理 场杀 菌 处 理 场 ( 采 开 放 式 设 备 者 )内 包 装 材 料 之 准 备 室缓 冲 室非 易 腐 败 即 食 性 成 品 之 内 包 装 室准 清 洁 作 业 区易 腐 败 即 食 性 成 品 之 最 终 半 成 品 之 冷 却 及贮 存 场 所易 腐 败 即 食 性 成 品 之 内 包 装 室清 洁 作 业 区管制作业区外 包 装 室成 品 仓 库 一 般 作 业 区品 管 ( 检 验 ) 室办
23、公 室 ( 注 3)更 衣 及 洗 手 消 毒 室厕 所其 它非 食 品 处 理 区注 : 1.专 则 另 有 规 定 者 , 从 其 规 定 。2.内 包 装 容 器 洗 涤 场 之 出 口 处 应 设 置 于 管 制 作 业 区 内 。3.办 公 室 不 得 设 置 于 管 制 作 业 区 内 ( 但 生 产 管 理 与 品 管 场 所 不 在此 限 , 惟 须 有 适 当 之 管 制 措 施 ) 。5.3 厂 房 结 构厂 房 之 各 项 建 筑 物 应 坚 固 耐 用 、 易 于 维 修 、 维 持 干 净 , 并 应 为 能 防 止 食 品 、食 品 接 触 面 及 内 包 装 材
24、料 遭 受 污 染 ( 如 有 害 动 物 之 侵 入 、 栖 息 、 繁 殖 等 )之 结 构 。5.4安 全 设 施5.4.1厂 房 内 配 电 必 须 能 防 水 。5.4.2电 源 必 须 有 接 地 线 与 漏 电 断 电 系 统 。5.4.3高 湿 度 作 业 场 所 之 插 座 及 电 源 开 关 宜 采 用 具 防 水 功 能 者 。5.4.4不 同 电 压 之 插 座 必 须 明 显 标 示 。5.4.5厂 房 应 依 消 防 法 令 规 定 安 装 火 警 警 报 系 统 。5.4.6在 适 当 且 明 显 之 地 点 应 设 有 急 救 器 材 和 设 备 , 惟 必 须
25、 加 以 严 格 管 制 ,以 防 污 染 食 品 。5.5地 面 与 排 水5.5.1地 面 应 使 用 非 吸 收 性 、 不 透 水 、 易 清 洗 消 毒 、 不 藏 污 纳 垢 之 材 料 铺 设 ,且 须 平 坦 不 滑 、 不 得 有 侵 蚀 、 裂 缝 及 积 水 。5.5.2制 造 作 业 场 所 于 作 业 中 有 液 体 流 至 地 面 、 作 业 环 境 经 常 潮 湿 或 以 水 洗方 式 清 洗 作 业 之 区 域 , 其 地 面 应 有 适 当 之 排 水 斜 度 ( 应 在 1/100以 上 )及 排 水 系 统 。5.5.3废 水 应 排 至 适 当 之 废
26、水 处 理 系 统 或 经 由 其 它 适 当 方 式 予 以 处 理 。5.5.4作 业 场 所 之 排 水 系 统 应 有 适 当 的 过 滤 或 废 弃 物 排 除 之 装 置 。5.5.5排 水 沟 应 保 持 顺 畅 , 且 沟 内 不 得 设 置 其 它 管 路 。 排 水 沟 之 侧 面 和 底 面接 合 处 应 有 适 当 之 弧 度 ( 曲 率 半 径 应 在 3公 分 以 上 ) 。5.5.6排 水 出 口 应 有 防 止 有 害 动 物 侵 入 之 装 置 。5.5.7屋 内 排 水 沟 之 流 向 不 得 由 低 清 洁 区 流 向 高 清 洁 区 , 且 应 有 防
27、止 逆 流 之设 计 。5.6屋 顶 及 天 花 板5.6.1制 造 、 包 装 、 贮 存 等 场 所 之 室 内 屋 顶 应 易 于 清 扫 , 以 防 止 灰 尘 蓄 积 ,避 免 结 露 、 长 霉 或 成 片 剥 落 等 情 形 发 生 。 管 制 作 业 区 及 其 它 食 品 暴 露场 所 ( 原 料 处 理 场 除 外 ) 屋 顶 若 为 力 霸 等 易 藏 污 纳 垢 之 结 构 者 , 应 加设 平 滑 易 清 扫 之 天 花 板 。 若 为 钢 筋 混 凝 土 构 筑 者 , 其 室 内 屋 顶 应 平 坦无 缝 隙 , 而 梁 与 梁 及 梁 与 屋 顶 接 合 处 宜
28、 有 适 当 弧 度 。5.6.2平 顶 式 屋 顶 或 天 花 板 应 使 用 白 色 或 浅 色 防 水 材 料 构 筑 , 若 喷 涂 油 漆 应使 用 可 防 霉 、 不 易 剥 落 且 易 清 洗 者 。5.6.3蒸 汽 、 水 、 电 等 配 管 不 得 设 于 食 品 暴 露 之 直 接 上 空 , 否 则 应 有 能 防 止尘 埃 及 凝 结 水 等 掉 落 之 装 置 或 措 施 。 空 调 风 管 等 宜 设 于 天 花 板 之 上 方 。5.6.4楼 梯 或 横 越 生 产 线 的 跨 道 之 设 计 构 筑 , 应 避 免 引 起 附 近 食 品 及 食 品 接触 面
29、遭 受 污 染 , 并 应 有 安 全 设 施 。5.7墙 壁 与 门 窗5.7.1管 制 作 业 区 之 壁 面 应 采 用 非 吸 收 性 、 平 滑 、 易 清 洗 、 不 透 水 之 浅 色 材料 构 筑 ( 但 密 闭 式 发 酵 桶 等 , 实 际 上 可 在 室 外 工 作 之 场 所 不 在 此 限 ) 。且 其 墙 脚 及 柱 脚 ( 必 要 时 墙 壁 与 墙 壁 间 、 或 墙 壁 与 天 花 板 间 ) 应 具 有适 当 之 弧 度 ( 曲 率 半 径 应 在 3公 分 以 上 , 如 图 1) 以 利 清 洗 及 避 免 藏 污纳 垢 , 惟 干 燥 作 业 场 所
30、除 外 。5.7.2作 业 中 需 要 打 开 之 窗 户 应 装 设 易 拆 卸 清 洗 且 具 有 防 护 食 品 污 染 功 能 之不 生 锈 纱 网 , 但 清 洁 作 业 区 内 在 作 业 中 不 得 打 开 窗 户 。 管 制 作 业 区 之室 内 窗 台 , 台 面 深 度 如 有 2公 分 以 上 者 , 其 台 面 与 水 平 面 之 夹 角 应 达45以 上 ( 如 图 2) , 未 满 2公 分 者 应 以 不 透 水 材 料 填 补 内 面 死 角 。5.7.3管 制 作 业 区 对 外 出 入 门 户 应 装 设 能 自 动 关 闭 之 纱 门 ( 或 空 气 帘
31、) , 及( 或 ) 清 洗 消 毒 鞋 底 之 设 备 ( 需 保 持 干 燥 之 作 业 场 所 得 设 置 换 鞋 设 施 )。 门 扉 应 以 平 滑 、 易 清 洗 、 不 透 水 之 坚 固 材 料 制 作 , 并 经 常 保 持 关 闭 。5.8照 明 设 施5.8.1厂 内 各 处 应 装 设 适 当 的 采 光 及 ( 或 ) 照 明 设 施 , 照 明 设 备 以 不 安 装 在食 品 加 工 线 上 有 食 品 暴 露 之 直 接 上 空 为 原 则 , 否 则 应 有 防 止 照 明 设 备破 裂 或 掉 落 而 污 染 食 品 之 措 施 。5.8.2一 般 作 业
32、区 域 之 作 业 面 应 保 持 110米 烛 光 以 上 , 管 制 作 业 区 之 作 业 面应 保 持 220米 烛 光 以 上 , 检 查 作 业 台 面 则 应 保 持 540米 烛 光 以 上 之 光 度 ,而 所 使 用 之 光 源 应 不 致 于 改 变 食 品 之 颜 色 。5.9通 风 设 施5.9.1制 造 、 包 装 及 贮 存 等 场 所 应 保 持 通 风 良 好 , 必 要 时 应 装 设 有 效 之 换 气设 施 , 以 防 止 室 内 温 度 过 高 、 蒸 汽 凝 结 或 异 味 等 发 生 , 并 保 持 室 内 空气 新 鲜 。 易 腐 败 即 食 性
33、 成 品 或 低 温 运 销 成 品 之 清 洁 作 业 区 应 装 设 空 气调 节 设 备 。5.9.2在 有 臭 味 及 气 体 ( 包 括 蒸 汽 及 有 毒 气 体 ) 或 粉 尘 产 生 而 有 可 能 污 染 食品 之 处 , 应 有 适 当 之 排 除 、 收 集 或 控 制 装 置 。5.9.3管 制 作 业 区 之 排 气 口 应 装 设 防 止 有 害 动 物 侵 入 之 装 置 , 而 进 气 口 应 有空 气 过 滤 设 备 。 两 者 并 应 易 于 拆 卸 清 洗 或 换 新 。5.9.4厂 房 内 之 空 气 调 节 、 进 排 气 或 使 用 风 扇 时 ,
34、其 空 气 流 向 不 得 由 低 清 洁区 流 向 高 清 洁 区 , 以 防 止 食 品 、 食 品 接 触 面 及 内 包 装 材 料 可 能 遭 受 污染 。5.10供 水 设 施5.10.1应 能 提 供 工 厂 各 部 所 需 之 充 足 水 量 、 适 当 压 力 及 水 质 之 水 。 必 要 时 ,应 有 储 水 设 备 及 提 供 适 当 温 度 之 热 水 。5.10.2储 水 槽 ( 塔 、 池 ) 应 以 无 毒 , 不 致 污 染 水 质 之 材 料 构 筑 , 并 应 有 防 护污 染 之 措 施 。5.10.3食 品 制 造 用 水 应 符 合 饮 用 水 水
35、质 标 准 , 非 使 用 自 来 水 者 , 应 设 置 净 水或 消 毒 设 备 。5.10.4不 与 食 品 接 触 之 非 饮 用 水 ( 如 冷 却 水 、 污 水 或 废 水 等 ) 之 管 路 系 统 与食 品 制 造 用 水 之 管 路 系 统 , 应 以 颜 色 明 显 区 分 , 并 以 完 全 分 离 之 管 路输 送 , 不 得 有 逆 流 或 相 互 交 接 现 象 。5.10.5地 下 水 源 应 与 污 染 源 ( 化 粪 池 、 废 弃 物 堆 置 场 等 ) 保 持 15公 尺 以 上之 距 离 , 以 防 污 染 。5.11洗 手 设 施5.11.1应 在
36、适 当 且 方 便 之 地 点 ( 如 在 管 制 作 业 区 入 口 处 、 厕 所 及 加 工 调 理 场等 ) , 设 置 足 够 数 目 之 洗 手 及 干 手 设 备 。 必 要 时 应 提 供 适 当 温 度 之 温水 或 热 水 及 冷 水 并 装 设 可 调 节 冷 热 水 之 水 龙 头 。5.11.2在 洗 手 设 备 附 近 应 备 有 液 体 清 洁 剂 。 必 要 时 ( 如 手 部 不 经 消 毒 有 污 染食 品 之 虞 者 ) 应 设 置 手 部 消 毒 设 备 。5.11.3洗 手 台 应 以 不 锈 钢 或 磁 材 等 不 透 水 材 料 构 筑 , 其 设
37、 计 和 构 造 应 不 易 藏污 纳 垢 且 易 于 清 洗 消 毒 。5.11.4干 手 设 备 应 采 用 烘 手 器 或 擦 手 纸 巾 。 如 使 用 纸 巾 者 , 使 用 后 之 纸 巾 应丢 入 易 保 持 清 洁 的 垃 圾 桶 内 ( 最 好 使 用 脚 踏 开 盖 式 垃 圾 桶 ) 。 若 采 用烘 手 器 , 应 定 期 清 洗 、 消 毒 内 部 , 避 免 污 染 。5.11.5水 龙 头 应 采 用 脚 踏 式 、 肘 动 式 或 电 眼 式 等 开 关 方 式 , 以 防 止 已 清 洗 或消 毒 之 手 部 再 度 遭 受 污 染 。5.11.6洗 手 设
38、施 之 排 水 , 应 具 有 防 止 逆 流 、 有 害 动 物 侵 入 及 臭 味 产 生 之 装 置 。5.11.7应 有 简 明 易 懂 的 洗 手 方 法 标 示 , 且 应 张 贴 或 悬 挂 在 洗 手 设 施 邻 近 明 显之 位 置 。5.12洗 手 消 毒 室5.12.1管 制 作 业 区 之 入 口 处 宜 设 置 独 立 隔 间 之 洗 手 消 毒 室 ( 易 腐 败 即 食 性 成品 工 厂 则 必 须 设 置 ) 。5.12.2室 内 除 应 具 备 5.11规 定 之 设 施 外 并 应 有 泡 鞋 池 或 同 等 功 能 之 鞋 底 洁净 设 备 , 惟 需 保
39、 持 干 燥 之 作 业 场 所 得 设 置 换 鞋 设 施 。 设 置 泡 鞋 池 时 若使 用 氯 化 合 物 消 毒 剂 , 其 有 效 游 离 余 氯 浓 度 应 经 常 保 持 在 200ppm以上 。5.13更 衣 室5.13.1应 设 于 管 制 作 业 区 附 近 适 当 而 方 便 之 地 点 , 并 独 立 隔 间 , 男 女 更 衣 室应 分 开 。 室 内 应 有 适 当 的 照 明 , 且 通 风 应 良 好 。 易 腐 败 即 食 性 成 品 工厂 之 更 衣 室 应 与 洗 手 消 毒 室 相 近 。5.13.2应 有 足 够 大 小 之 空 间 , 以 便 员
40、工 更 衣 之 用 并 应 备 有 可 照 全 身 之 更衣 镜 、 洁 尘 设 备 及 数 量 足 够 之 个 人 用 衣 物 柜 及 鞋 柜 等 。5.14仓 库5.14.1应 依 原 料 、 材 料 、 半 成 品 及 成 品 等 性 质 之 不 同 , 区 分 贮 存 场 所 , 必 要时 应 设 有 冷 ( 冻 ) 藏 库 。5.14.2原 材 料 仓 库 及 成 品 仓 库 应 隔 离 或 分 别 设 置 , 同 一 仓 库 贮 存 性 质 不 同 物品 时 , 亦 应 适 当 区 隔 。5.14.3仓 库 之 构 造 应 能 使 贮 存 保 管 中 的 原 料 、 半 成 品 、
41、 成 品 的 品 质 劣 化 减 低至 最 小 程 度 , 并 有 防 止 污 染 之 构 造 , 且 应 以 坚 固 的 材 料 构 筑 , 其 大 小应 足 供 作 业 之 顺 畅 进 行 并 易 于 维 持 整 洁 , 并 应 有 防 止 有 害 动 物 侵 入 之装 置 。5.14.4仓 库 应 设 置 数 量 足 够 之 栈 板 , 并 使 贮 藏 物 品 距 离 墙 壁 、 地 面 均 在 5公分 以 上 , 以 利 空 气 流 通 及 物 品 之 搬 运 。5.14.5贮 存 微 生 物 易 生 长 食 品 之 冷 ( 冻 ) 藏 库 , 应 装 设 可 正 确 指 示 库 内
42、温 度之 指 示 温 度 计 、 温 度 测 定 器 或 温 度 自 动 记 录 仪 , 并 应 装 设 自 动 控 制 器或 可 警 示 温 度 异 常 变 动 之 自 动 警 报 器 。5.14.6冷 ( 冻 ) 藏 库 , 应 装 设 可 与 监 控 部 门 连 系 之 警 报 器 开 关 , 以 备 作 业 人员 因 库 门 故 障 或 误 锁 时 , 得 向 外 界 连 络 并 取 得 协 助 。5.14.7仓 库 应 有 温 度 纪 录 , 必 要 时 应 记 录 湿 度 。5.15厕 所5.15.1应 设 于 适 当 而 方 便 之 地 点 , 其 数 量 应 足 供 员 工 使
43、 用 。5.15.2应 采 用 冲 水 式 , 并 采 不 透 水 、 易 清 洗 、 不 积 垢 且 其 表 面 可 供 消 毒 之 材料 构 筑 。5.15.3厕 所 内 之 洗 手 设 施 ,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5.11之 规 定 , 且 宜 设 在 出 口 邻 近 。5.15.4厕 所 之 外 门 应 能 自 动 关 闭 , 且 不 得 正 面 开 向 制 造 作 业 场 所 , 但 如 有 缓冲 设 施 及 有 效 控 制 空 气 流 向 以 防 止 污 染 者 不 在 此 限 。5.15.5厕 所 应 排 气 良 好 并 有 适 当 之 照 明 , 门 窗 应 设 置 不 生
44、 锈 之 纱 门 及 纱 窗 。6 机 器 设 备6.1设 计6.1.1所 有 食 品 加 工 用 机 器 设 备 之 设 计 和 构 造 应 能 防 止 危 害 食 品 卫 生 , 易 于清 洗 消 毒 ( 尽 可 能 易 于 拆 卸 ) , 并 容 易 检 查 。 应 有 使 用 时 可 避 免 润 滑油 、 金 属 碎 屑 、 污 水 或 其 他 可 能 引 起 污 染 之 物 质 混 入 食 品 之 构 造 。6.1.2食 品 接 触 面 应 平 滑 、 无 凹 陷 或 裂 缝 , 以 减 少 食 品 碎 屑 、 污 垢 及 有 机 物之 聚 积 , 使 微 生 物 之 生 长 减 至
45、 最 低 程 度 。6.1.3设 计 应 简 单 , 且 为 易 排 水 、 易 于 保 持 干 燥 之 构 造 。6.1.4贮 存 、 运 送 及 制 造 系 统 ( 包 括 重 力 、 气 动 、 密 闭 及 自 动 系 统 ) 之 设 计与 制 造 , 应 使 其 能 维 持 适 当 之 卫 生 状 况 。6.1.5在 食 品 制 造 或 处 理 区 , 不 与 食 品 接 触 之 设 备 与 用 具 , 其 构 造 亦 应 能 易于 保 持 清 洁 状 态 。6.2材 质6.2.1所 有 用 于 食 品 处 理 区 及 可 能 接 触 食 品 之 食 品 设 备 与 器 具 , 应 由
46、 不 会 产生 毒 素 、 无 臭 味 或 异 味 、 非 吸 收 性 、 耐 腐 蚀 且 可 承 受 重 复 清 洗 和 消 毒之 材 料 制 造 , 同 时 应 避 免 使 用 会 发 生 接 触 腐 蚀 的 不 当 材 料 。6.2.2食 品 接 触 面 原 则 上 不 可 使 用 木 质 材 料 , 除 非 其 可 证 明 不 会 成 为 污 染 源者 方 可 使 用 。6.3生 产 设 备6.3.1生 产 设 备 之 排 列 应 有 秩 序 , 且 有 足 够 之 空 间 , 使 生 产 作 业 顺 畅 进 行 ,并 避 免 引 起 交 叉 污 染 , 而 各 个 设 备 之 产 能
47、 务 须 互 相 配 合 。6.3.2用 于 测 定 、 控 制 或 记 录 之 测 量 器 或 记 录 仪 , 应 能 适 当 发 挥 其 功 能 且 须准 确 , 并 定 期 校 正 。6.3.3以 机 器 导 入 食 品 或 用 于 清 洁 食 品 接 触 面 或 设 备 之 压 缩 空 气 或 其 它 气 体 ,应 予 适 当 处 理 , 以 防 止 造 成 间 接 污 染 。6.4品 管 设 备工 厂 应 具 有 足 够 之 检 验 设 备 , 供 例 行 之 品 管 检 验 及 判 定 原 料 、 半 成 品 及 成品 之 卫 生 品 质 。 必 要 时 , 可 委 托 具 公 信
48、 力 之 研 究 或 检 验 机 构 代 为 检 验 厂 内无 法 检 测 之 项 目 。7 组 织 与 人 事7.1组 织 与 职 掌7.1.1生 产 制 造 、 品 质 管 制 、 卫 生 管 理 、 劳 工 安 全 管 理 及 其 它 各 部 门 均 应 设置 负 责 人 员 , 以 督 导 或 执 行 所 负 之 任 务 。7.1.2生 产 制 造 负 责 人 专 门 掌 管 原 料 处 理 、 加 工 制 造 及 成 品 包 装 工 作 。 品 质管 制 负 责 人 专 门 掌 管 原 材 料 、 加 工 中 及 成 品 品 质 规 格 标 准 之 制 定 与 抽样 、 检 验 及
49、品 质 之 追 踪 管 理 等 工 作 。 卫 生 管 理 专 责 人 员 ( 如 属 食 品 卫生 管 理 法 第 22条 规 定 之 食 品 制 造 工 厂 , 应 设 置 卫 生 管 理 人 员 ) 掌 管 厂内 外 环 境 及 厂 房 设 施 卫 生 、 人 员 卫 生 、 制 造 及 清 洗 等 作 业 卫 生 及 员 工卫 生 教 育 训 练 等 事 项 。 劳 工 安 全 管 理 负 责 人 则 掌 管 工 厂 安 全 与 防 护 等工 作 。7.1.3品 质 管 制 部 门 应 独 立 设 置 , 并 应 有 充 分 权 限 以 执 行 品 质 管 制 任 务 , 其负 责 人 员 应 有 停 止 生 产 或 出 货 之 权 限 。7.1.4品 质 管 制 部 门 应 设 置 食 品 检 验 人 员 , 负 责 食 品 一 般 品 质 与 卫 生 品 质 之检 验 分 析 工 作 。7.1.5应 成 立 卫 生 管 理 组 织 , 由 卫 生 管 理 专 责 人 员 及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等 组 成 ,负 责 规 划 、 审 议 、 督 导 、 考 核 全 厂 卫 生 事 宜 。7.1.6生 产 制 造 负 责 人 与 品 质 管 制 负 责 人 不 得 相 互 兼 任 , 其 它 各 部 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