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2 9 卷 第 3 期V o l . 2 9 N o . 3西 藏 民 族 学 院 学 报 (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J o u r n a l O f T i b e t N a t i o n a l i t i e s I n s t i t u t e ( P h i l o s o p h y a n d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2 0 0 8 年 5 月M a y . 2 0 0 8习 惯 法 是 民 主 改 革 前 藏 区 各 部 落 加 以 确 认 或制 定 的 , 并 通 过 部 落 组 织 所 赋 予 的 保 证 在 本 部 落
2、 实施 并 靠 盟 誓 约 定 方 式 调 节 内 外 关 系 的 具 有 强 制 力的 社 会 规 范 。 习 惯 法 中 既 有 宗 教 信 仰 、 伦 理 道 德 、 乡规 民 俗 、 生 活 习 惯 的 诸 多 成 分 , 又 有 藏 族 古 代 所 颁行 法 律 政 令 的 遗 存 和 影 子 。 在 吐 蕃 王 朝 的 法 律 草 创之 际 , 从 中 原 法 系 和 印 度 法 系 两 种 法 律 文 化 中 吸 收了 有 利 于 吐 蕃 王 朝 统 治 的 内 容 。 根 据 藏 族 的 传 统 习惯 , 并 结 合 很 多 佛 教 教 义 , 建 立 了 自 己 的 法 律
3、体 系 。在 此 后 漫 长 的 历 史 发 展 中 逐 渐 形 成 了 独 特 且 影 响深 远 的 法 律 文 化 , 财 产 继 承 方 面 更 是 形 成 了 藏 民 族独 有 的 行 为 规 范 。 藏 族 部 落 法 将 继 承 分 为 “ 身 份 继承 ” 和 “ 财 产 继 承 ” , 在 不 同 历 史 时 期 二 者 的 比 重 有所 不 同 , 早 期 藏 族 部 落 较 为 注 重 身 份 的 继 承 , 随 着社 会 的 发 展 ,“ 财 产 继 承 ” 开 始 代 替 身 份 继 承 的 地位 , 成 为 继 承 的 重 要 内 容 , 并 影 响 着 藏 族 地
4、区 民 事习 惯 的 规 范 。新 中 国 成 立 以 来 , 特 别 是 改 革 开 放 后 , 随 着 社会 主 义 法 制 的 不 断 健 全 和 完 善 , 藏 区 和 全 国 其 他 地区 一 样 , 民 主 法 制 建 设 取 得 了 举 世 瞩 目 的 成 就 , 国家 法 律 已 经 基 本 上 取 代 习 惯 法 , 成 为 藏 区 人 民 政 治经 济 文 化 生 活 中 评 判 是 非 、 追 求 公 正 的 最 主 要 依据 。 但 在 一 些 基 层 政 权 和 法 律 法 规 的 触 及 力 比 较 薄弱 的 边 远 地 区 , 部 落 习 惯 法 仍 有 一 定
5、的 影 响 , 用 习惯 法 解 决 财 产 继 承 问 题 仍 然 是 一 些 边 远 藏 区 的 重要 手 段 。 因 此 , 要 推 进 和 加 强 边 远 民 族 地 区 的 基 层政 权 建 设 和 法 律 法 规 建 设 , 就 必 须 对 藏 族 部 落 习 惯法 中 的 财 产 继 承 问 题 给 予 充 分 的 重 视 。一 、 藏 族 部 落 财 产 继 承 习 惯 法 形 成 的 历史 背 景在 吐 蕃 王 朝 时 期 , 藏 民 族 在 家 庭 继 承 、 家 族 继承 、 社 会 继 承 中 等 级 制 度 是 极 其 普 遍 和 严 格 的 , 其中 身 份 继 承
6、 占 着 首 要 的 位 置 , 而 财 产 继 承 是 附 着 于身 份 继 承 的 。 吐 蕃 法 律 对 继 承 人 的 范 围 、 继 承 的 顺序 、 标 的 都 做 了 规 定 。 敦 煌 吐 蕃 文 献 P . T . 1 0 7 1 号 狩 猎 伤 人 赔 偿 律 中 就 根 据 被 害 人 身 份 的 差 异 而对 伤 人 者 的 经 济 惩 罚 和 财 产 继 承 做 了 一 系 列 的 规定 , 比 如 规 定 银 告 身 尚 论 本 人 及 与 银 告 身 者 命 价 相同 之 人 , 被 大 藏 以 下 , 平 民 百 姓 以 上 之 人 因 狩 猎 等射 中 时 ,
7、 则 除 了 处 死 伤 人 者 之 外 , 还 要 将 其 财 产 ( 包括 奴 户 、 库 物 、 牲 畜 ) 之 半 给 予 受 害 人 和 告 发 人 , 而“ 另 一 半 奴 户 、 牲 畜 留 给 其 子 女 、 妻 室 。 如 无 子 则 归其 父 , 无 父 , 其 奴 户 之 半 , 不 能 予 其 兄 弟 近 亲 。 妇 人与 牲 畜 之 半 则 予 其 亲 近 兄 弟 ” 1 ( P 1 7 ), 这 就 清 晰 地 表明 不 仅 子 女 、 妻 室 、 父 母 属 于 继 承 人 的 范 围 , 同 时 兄弟 近 亲 也 列 入 法 定 继 承 人 的 范 围 。 被
8、继 承 人 死 亡后 , 继 承 便 开 始 , 但 属 于 法 定 继 承 人 范 围 的 多 个 亲藏 族 部 落 习 惯 法 中 的 财 产 继 承 权 问 题 探 析彭 毛 卓 玛 , 更 太 嘉( 青 海 民 族 学 院 法 学 院 青 海 西 宁 8 1 0 0 0 7 )摘 要 : 藏 族 部 落 法 将 继 承 分 为 “ 身 份 继 承 ” 和 “ 财 产 继 承 ” 。 本 文 主 要 从 直 系 亲 属 继 承 和 旁 系 亲 属继 承 两 个 方 面 论 述 了 藏 族 部 落 习 惯 法 中 有 关 财 产 继 承 方 面 的 内 容 和 特 点 , 提 出 在 民
9、族 区 域 自 治 地 方 立法 中 , 应 当 根 据 藏 区 实 际 , 批 判 吸 收 部 落 习 惯 法 中 的 积 极 因 素 , 为 藏 区 经 济 发 展 、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提 供 更 加有 力 的 法 制 保 障 。关 键 词 : 藏 族 部 落 ; 习 惯 法 ; 财 产 继 承 ; 直 系 亲 属 ; 旁 系 亲 属中 图 分 类 号 : D 9 2 3 . 5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1 0 0 3 - 8 3 8 8 ( 2 0 0 8 ) 0 3 - 0 0 3 1 - 0 4 收 稿 日 期 2 0 0 8 - 0 2 - 1 8
10、作 者 简 介 彭 毛 卓 玛 ( 1 9 8 3 - ) , 女 , 藏 族 , 青 海 共 和 人 , 现 为 青 海 民 族 学 院 法 学 院 在 读 硕 士 研 究 生 , 主 要 研 究 方 向 为 民 商法 。3 1- -西 藏 民 族 学 院 学 报 (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属 不 能 同 时 参 加 到 继 承 中 , 而 要 根 据 继 承 的 顺 序 来继 承 。 吐 蕃 法 律 对 继 承 顺 序 规 定 为 : 子 女 、 妻 室 , 其次 是 父 母 , 最 后 是 兄 弟 近 亲 。 继 承 标 的 包 括 王 位 、 告身 、 官 职 和 相 应 的
11、特 权 等 , 在 这 些 身 份 继 承 中 相 应的 财 产 也 被 继 承 。 在 财 产 继 承 中 , 奴 户 、 牧 场 、 草 料 、园 林 也 都 是 死 者 亲 属 继 承 的 标 的 。 吐 蕃 法 律 制 度 中的 继 承 制 度 对 后 世 产 生 了 深 远 的 影 响 。 到 了 元 代 藏族 地 区 实 行 蒙 古 法 , 在 萨 迦 政 权 统 治 时 期 , 曾 融 合蒙 古 和 吐 蕃 时 期 的 法 律 制 定 了 十 五 法 。 明 朝 中 后期 藏 巴 汗 政 权 统 治 时 期 , 贝 色 在 十 五 法 的 基 础 上增 加 了 异 族 边 区 律
12、 , 并 对 其 他 条 文 进 行 统 一 解释 , 编 成 十 六 法 , 松 赞 干 布 及 以 后 各 赞 普 制 定 的吐 蕃 法 律 和 十 五 法 等 地 方 政 权 的 法 规 都 是 十 六法 的 重 要 依 据 和 参 考 。 清 朝 西 藏 地 区 政 府 又 将 此十 六 条 法 律 , 删 去 了 三 条 , 组 成 了 十 三 法 。 在 十六 法 中 第 十 三 条 称 为 亲 属 离 异 律 , 其 中 就 有 关 于财 产 继 承 方 面 的 规 定 , 如 “ 对 家 庭 兄 弟 分 家 、 父 子 分家 等 , 须 根 据 其 家 庭 人 口 的 多 寡
13、, 合 理 分 配 财 产 。 女性 应 分 得 财 产 为 男 性 的 四 分 之 一 , 土 地 、 房 屋 和 财务 等 所 有 家 产 须 按 头 人 合 理 分 配 ” 2 ( P 5 5 )。 十 三法 中 的 第 十 一 条 为 亲 属 离 异 律 , 有 关 财 产 继 承 的规 定 , 如 “ 家 有 出 家 在 外 的 僧 人 , 也 须 予 其 厨 具 、 份地 、 或 者 代 分 其 僧 粮 、 衣 物 等 。 有 尼 姑 者 , 亦 同 等 对待 。 ” 2 ( P 1 0 7 )到 了 近 代 继 承 习 惯 中 财 产 继 承 已 变 得 越来 越 重 要 , 并
14、 且 比 身 份 继 承 更 为 重 要 。二 、 藏 族 部 落 习 惯 法 中 的 财 产 继 承 形 式及 其 影 响藏 族 传 统 藏 族 部 落 习 惯 法 中 有 关 财 产 继 承 方面 的 内 容 相 对 成 熟 、 完 善 , 大 体 来 说 , 这 些 内 容 可 以分 为 直 系 亲 属 继 承 和 旁 系 亲 属 继 承 两 个 方 面 。 受 到上 千 年 以 来 部 落 财 产 继 承 习 惯 法 的 深 刻 影 响 , 近 代以 来 特 别 是 藏 区 和 平 解 放 以 来 , 虽 然 国 家 大 力 推 行现 代 法 制 , 但 习 惯 法 影 响 在 一 些
15、 边 远 地 区 一 直 或 多或 少 地 仍 旧 存 在 。 这 些 习 惯 法 中 , 既 有 与 社 会 主 义法 制 精 神 相 悖 的 糟 粕 , 也 有 同 现 代 社 会 相 协 调 、 相一 致 的 积 极 因 素 。( 一 ) 直 系 亲 属 继 承直 系 继 承 是 中 外 各 民 族 最 常 见 的 继 承 行 为 之一 , 家 庭 财 产 继 承 大 都 在 家 庭 成 员 之 间 进 行 , 其 中子 女 继 承 最 为 普 遍 , 藏 民 族 也 不 例 外 。 不 管 在 古 代还 是 在 近 代 社 会 , 子 承 父 业 历 来 是 天 经 地 义 的 事情
16、, 且 被 人 们 严 格 遵 循 着 , 在 一 个 家 庭 中 父 亲 死 亡 ,财 产 就 由 其 子 女 继 承 。 由 于 藏 区 地 域 广 阔 , 生 活 、 生产 方 式 和 发 展 程 度 也 不 尽 一 致 , 所 以 在 具 体 的 实 施过 程 中 , 各 地 的 做 法 也 有 一 定 的 差 别 。 另 外 , 藏 传 佛教 对 财 产 继 承 也 有 着 十 分 深 远 的 影 响 。1 、 在 多 子 女 家 庭 中 , 财 产 的 继 承 又 分 为 两 大类 型 :“ 一 类 是 由 子 女 共 同 继 承 , 即 将 家 庭 财 产 分 为若 干 份 ,
17、子 女 分 别 继 承 各 自 的 份 额 , 任 何 子 女 都 无权 夺 占 多 份 ; 另 一 类 是 由 留 在 父 母 身 边 为 其 养 老 送终 者 继 承 。 在 各 子 女 共 同 继 承 时 , 其 中 若 有 人 自 愿放 弃 对 财 产 的 继 承 , 那 么 其 份 额 就 由 其 他 继 承 人 均分 。 在 牧 区 子 女 们 各 自 成 家 或 分 家 时 , 由 于 已 经 享受 了 家 庭 的 安 置 , 所 以 最 终 的 继 承 权 由 幼 子 或 由 赡养 父 母 并 与 父 母 同 住 者 享 有 ; 而 作 为 和 父 母 分 居 的子 女 , 一
18、 般 不 再 参 与 家 庭 财 产 的 继 承 。 但 在 生 活 中也 有 例 外 , 比 如 财 产 相 对 丰 厚 的 家 庭 , 会 对 已 经 分家 另 过 的 子 女 给 予 一 定 的 照 顾 。 如 果 在 分 居 时 未 从家 中 拿 去 任 何 东 西 , 那 么 和 其 他 继 承 人 一 样 享 有 财产 继 承 权 。 ” 3 ( P 3 1 4 )还 有 一 些 藏 族 部 落 存 在 着 “ 幼 子 继承 制 度 ” , 如 四 川 庙 顶 藏 族 就 实 行 幼 子 继 承 制 。 儿 子长 大 成 婚 后 , 与 父 母 别 居 , 自 立 门 户 , 只
19、有 幼 子 守 在父 母 身 边 。 家 产 、 房 屋 等 均 由 幼 子 继 承 。 4 ( P 1 3 8 )2 、 对 待 女 儿 的 财 产 继 承 权 问 题 , 大 致 又 分 为 两种 情 况 。 第 一 , 多 数 部 落 规 定 女 儿 和 儿 子 的 继 承 权是 平 等 的 , 但 这 里 的 女 儿 只 限 于 未 成 年 或 未 成 亲者 , 已 婚 女 儿 一 般 不 参 与 家 庭 财 产 的 继 承 。 在 藏 区 ,不 管 是 农 业 区 还 是 牧 业 区 , 女 儿 出 嫁 时 都 会 置 办 一定 的 嫁 妆 , 从 某 种 意 义 上 讲 , 嫁 妆
20、 就 是 女 儿 在 家 庭继 承 财 产 的 一 种 特 殊 方 式 。 但 是 离 婚 后 返 回 娘 家 居住 的 女 儿 仍 然 享 有 和 其 他 成 员 同 等 的 继 承 权 。 有 些部 落 在 规 定 女 儿 继 承 财 产 时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继 承 财产 的 数 目 都 会 少 于 儿 子 继 承 的 数 目 , 例 如 “ 四 川 松潘 等 地 一 些 部 落 规 定 , 女 儿 出 嫁 时 , 不 能 将 其 继 承的 财 产 份 额 全 部 带 走 , 而 是 从 中 抽 出 一 部 分 , 其 余归 娘 家 所 有 。 ” 5 ( P 2 8 1 )第
21、 二 , 就 是 完 全 剥 夺 女 儿 的 财 产继 承 权 。 由 于 受 封 建 传 统 的 影 响 , 有 些 落 后 偏 远 地区 , 仍 然 恪 守 财 产 传 子 不 传 女 的 信 条 , 不 管 出 嫁 与否 , 均 无 财 产 继 承 权 , 就 算 是 终 身 不 嫁 , 也 无 权 继 承家 庭 财 产 。 如 四 川 庙 顶 藏 族 规 定 “ 凡 是 女 孩 , 无 论 出家 与 否 , 均 无 家 庭 财 产 的 继 承 权 。 ” 4 ( P 1 3 8 )还 有 一 些 部落 规 定 没 有 儿 子 的 家 庭 , 女 儿 可 以 招 赘 女 婿 , 并 享有
22、 家 庭 财 产 的 继 承 权 , 表 面 上 看 女 儿 享 有 继 承 权 ,但 实 际 上 只 是 代 为 继 承 , 最 终 财 产 的 占 有 权 和 支 配权 都 属 于 入 赘 的 女 婿 。我 们 看 到 多 数 地 区 的 部 落 习 惯 法 中 有 男 女 平等 的 继 承 权 , 这 与 现 代 性 别 平 等 观 念 有 某 种 契 合 之处 。 但 是 , 也 有 一 些 地 方 的 习 惯 法 在 继 承 权 问 题 上明 显 地 表 现 出 了 性 别 歧 视 , 这 种 传 统 不 仅 与 我 国 宪法 规 定 的 “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 的
23、原 则 相 违 背 , 也 不符 合 现 代 社 会 男 女 平 等 的 理 念 , 是 不 利 于 社 会 进 步和 发 展 的 。 我 国 继 承 法 明 确 规 定 了 继 承 顺 序 、 代为 继 承 的 形 成 要 件 和 继 承 顺 序 , 第 十 二 条 还 特 别 规定 “ 丧 偶 儿 媳 对 公 、 婆 , 丧 偶 女 婿 对 岳 父 、 岳 母 尽 了主 要 赡 养 义 务 的 , 作 为 第 一 顺 序 继 承 人 。 ” 可 见 少 数藏 族 部 落 的 习 惯 法 跟 我 国 继 承 法 的 一 些 规 定 也3 2- -彭 毛 卓 玛 : 藏 族 部 落 习 惯 法
24、 中 的 财 产 继 承 权 问 题 探 析是 相 悖 的 。 我 们 在 藏 区 的 法 制 建 设 中 应 该 充 分 认 识到 习 惯 法 与 藏 区 的 传 统 文 化 、 共 同 心 理 素 质 、 宗 教信 仰 、 伦 理 道 德 、 价 值 观 念 、 行 为 规 范 等 是 交 织 在 一起 , 当 国 家 的 法 律 、 法 规 未 能 充 分 考 虑 到 民 族 地 区政 治 、 经 济 、 文 化 发 展 的 水 平 时 , 它 就 很 难 满 足 民 族地 区 特 殊 的 法 律 要 求 , 习 惯 法 便 会 成 为 藏 区 群 众 在协 调 各 类 矛 盾 冲 突
25、时 的 首 选 。3 、 藏 民 族 的 婚 姻 习 俗 中 具 有 十 分 浓 厚 血 统 观念 , 但 在 财 产 继 承 方 面 却 较 为 淡 化 。 据 有 关 调 查 , 在大 部 分 藏 族 部 落 , 养 子 、 继 子 、 私 生 子 在 家 庭 中 是 不受 歧 视 的 , 而 且 享 有 和 其 他 子 女 平 等 的 财 产 继 承权 , 但 在 个 别 部 落 , 养 子 和 前 夫 的 子 女 不 得 继 承 家庭 财 产 , 如 “ 西 藏 柳 溪 卡 规 定 , 从 小 留 养 的 养 子 没 有继 承 权 。 ” 5 ( P 2 8 2 )我 国 继 承 法
26、第 十 条 明 确 规 定 继 承人 的 范 围 和 顺 序 , 并 强 调 说 明 了 “ 本 法 所 称 的 子 女 ,包 括 婚 生 子 女 、 非 婚 生 子 女 、 养 子 女 和 有 抚 养 关 系的 继 子 女 。 ” 所 以 , 个 别 部 落 剥 夺 养 子 和 前 夫 子 女 的财 产 继 承 权 是 违 背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的 , 应 该 教 育 和 改变 这 种 不 良 的 习 惯 , 使 得 公 民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保护 。4 、 在 过 去 的 藏 区 “ 部 落 ” 是 主 要 的 社 会 单 位 ,人 们 比 较 注 重 部 落 的 势 力
27、, 而 家 庭 是 部 落 的 个 体 单位 , 所 以 家 庭 的 财 产 积 累 影 响 部 落 的 经 济 势 力 。 为了 防 止 家 庭 财 产 的 外 流 , 有 些 部 落 特 别 规 定 , 限 制入 赘 其 他 部 落 的 继 承 人 享 有 继 承 权 , 不 能 继 承 财 产或 者 只 能 继 承 极 少 部 分 的 财 产 。 如 “ 四 川 松 潘 等 地 规定 凡 离 家 入 赘 , 父 家 只 为 它 缝 制 一 件 皮 袄 , 购 一 支枪 , 其 余 财 产 全 部 留 在 家 中 , 由 其 他 成 员 继 承 。 ” 5 ( P 2 8 0 )在 比 较
28、 偏 远 的 藏 区 这 种 观 念 的 残 余 也 并 没 有 完 全消 失 , 从 现 代 社 会 的 角 度 看 , 它 与 现 代 继 承 法 理 念是 背 道 而 驰 的 , 这 种 过 强 的 自 我 保 护 意 识 , 只 注 重集 体 利 益 而 忽 视 个 体 利 益 , 不 顾 国 家 利 益 的 做 法 是不 利 于 藏 区 部 落 之 间 的 交 流 和 发 展 的 , 更 不 利 于 藏区 的 发 展 , 我 们 应 该 抛 弃 这 种 狭 隘 的 地 方 思 想 。5 、 由 于 藏 民 族 对 藏 传 佛 教 有 种 尊 崇 的 心 理 , 故人 们 十 分 敬
29、重 僧 侣 ,“ 凡 户 有 儿 子 者 , 可 送 一 子 或 二子 入 寺 为 僧 ; 多 子 的 家 庭 修 行 者 更 多 , 至 于 谁 入 寺为 僧 , 谁 继 承 祖 业 , 可 由 父 母 选 择 , 或 者 由 寺 院 僧 侣算 卦 决 定 。 习 惯 上 已 入 寺 为 僧 者 只 接 受 家 庭 的 供给 , 而 不 参 与 家 庭 财 产 的 继 承 , 为 僧 者 一 般 也 不 再负 担 家 庭 债 务 的 偿 还 和 其 他 义 务 , 但 在 其 还 俗 后 仍与 其 他 家 庭 成 员 一 样 享 有 财 产 继 承 权 。 ” 3 ( P 3 1 4 )在
30、藏族 部 落 财 产 继 承 中 , 除 了 子 女 财 产 继 承 外 , 夫 妻 财产 继 承 也 是 直 系 继 承 中 重 要 的 一 部 分 。 在 一 些 部落 , 丈 夫 死 后 , 妻 子 就 是 合 法 的 财 产 继 承 人 , 一 个 妇女 在 家 庭 中 生 活 的 时 间 长 短 也 会 影 响 到 其 在 家 庭中 的 地 位 , 随 之 在 财 产 分 配 时 也 是 不 同 的 。 比 如 新婚 妻 子 就 无 权 处 置 丈 夫 的 遗 产 ;“ 如 有 子 女 者 , 可 与子 女 共 同 继 承 , 如 果 子 女 年 幼 可 以 代 为 继 承 财 产
31、,等 子 女 长 大 成 人 就 归 还 其 所 属 份 额 ” ; 丈 夫 早 亡 者即 使 与 公 婆 共 同 生 活 , 就 算 尽 了 赡 养 义 务 , 公 婆 死后 儿 媳 一 般 也 没 有 财 产 继 承 权 , 这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侵犯 了 合 法 妻 子 的 继 承 权 。 在 藏 族 部 落 , 还 存 有 一 夫多 妻 制 度 , 受 男 权 主 义 和 生 活 环 境 的 影 响 , 在 财 产继 承 方 面 也 会 有 一 定 的 规 定 : 非 正 式 配 偶 , 如 妾 、 情妇 、 非 法 同 居 者 均 没 有 财 产 继 承 权 。 不 仅 是 藏
32、 民 族 ,就 是 在 世 界 各 地 发 生 有 非 正 式 配 偶 争 夺 财 产 的 例子 , 在 藏 族 部 落 习 惯 中 对 于 非 正 式 配 偶 财 产 继 承 权规 定 , 相 对 保 护 了 合 法 妻 子 的 权 益 。( 二 ) 旁 系 亲 属 继 承大 部 分 藏 族 部 落 血 统 观 念 淡 化 , 旁 系 亲 属 继 承财 产 的 现 象 虽 然 普 遍 存 在 , 但 相 对 于 直 系 亲 属 的 继承 还 是 比 较 少 。 在 一 些 部 落 , 无 子 女 的 家 庭 并 不 是个 别 现 象 , 所 以 , 旁 系 继 承 就 成 为 家 庭 财 产
33、 继 承 的重 要 补 充 形 式 。 不 论 是 卫 藏 还 是 康 区 、 安 多 地 区 , 如果 家 庭 绝 嗣 , 财 产 的 继 承 范 围 可 以 适 当 的 扩 大 , 比如 堂 兄 、 叔 侄 或 由 其 他 宗 亲 继 承 财 产 。 在 有 些 地 方 ,也 有 姻 亲 继 承 的 个 别 现 象 。 但 总 体 来 讲 , 宗 亲 比 姻亲 更 占 有 优 势 。 例 如 “ 四 川 阿 坝 等 地 规 定 , 绝 嗣 户 的财 产 继 承 实 行 有 房 归 房 , 无 房 归 族 , 无 族 归 众 , 即按 房 、 族 、 众 的 顺 序 继 承 。 ” 藏 族
34、部 落 财 产 继 承 大 多是 在 家 庭 成 员 之 间 进 行 , 尽 管 无 后 家 庭 财 产 可 由 旁系 亲 属 继 承 , 但 始 终 不 会 超 越 宗 亲 和 姻 亲 的 界 限 。由 于 藏 族 部 落 特 殊 的 生 活 习 惯 , 从 被 继 承 和 继承 人 关 系 来 看 , 整 个 宗 亲 和 姻 亲 的 关 系 网 十 分 庞 大和 复 杂 。 正 是 由 于 这 种 关 系 的 存 在 , 加 之 习 惯 的 制约 , 对 待 旁 系 财 产 继 承 , 人 们 也 会 相 互 尊 重 , 彼 此 理解 , 最 终 会 较 为 理 智 合 理 地 分 割 财
35、 产 , 从 而 减 少 诉讼 的 产 生 , 防 止 了 部 落 成 员 之 间 的 纠 纷 , 有 利 于 社会 和 谐 发 展 。 但 也 有 极 个 别 的 纠 纷 现 象 , 此 时 人 们会 选 择 第 三 人 , 如 部 落 头 人 或 者 宗 教 人 士 进 行 调解 , 例 如 “ 西 藏 阿 巴 部 落 规 定 , 继 承 财 产 而 发 生 纠纷 , 要 报 告 头 人 。 日 喀 则 牛 溪 卡 亦 要 求 属 民 在 分 家析 产 之 前 , 必 须 报 告 头 溪 卡 本 , 由 其 派 人 监 督 ” 。 调解 的 结 果 必 须 遵 守 , 否 则 就 会 受
36、到 部 落 的 惩 处 , 包括 舆 论 的 谴 责 或 向 头 人 缴 纳 罚 款 等 等 。 在 当 今 藏区 , 财 产 继 承 纠 纷 也 相 对 较 少 , 即 使 有 纠 纷 也 因 受传 统 观 念 和 社 会 舆 论 的 影 响 , 除 非 牵 扯 到 刑 事 , 否则 也 不 会 上 诉 至 人 民 法 院 , 多 数 是 由 村 里 有 威 望 的老 人 或 者 村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进 行 调 解 , 并 受 到 道 德 规范 的 约 束 。 这 种 由 习 惯 和 宗 教 严 格 制 约 的 规 定 , 成为 不 可 侵 犯 的 习 惯 法 , 人 们 会 自 觉
37、 遵 守 部 落 规 则 ,很 好 地 引 导 人 们 减 免 不 必 要 的 纠 纷 , 从 而 为 国 家 在民 法 调 整 方 面 起 到 辅 助 作 用 。面 对 新 时 期 藏 区 出 现 的 一 些 新 现 象 和 新 问 题 ,我 们 应 该 根 据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民 族自 治 地 方 立 法 中 , 根 据 藏 区 实 际 情 况 和 发 展 稳 定 的需 要 , 发 挥 主 动 性 、 灵 活 性 , 既 要 看 到 部 落 习 惯 法 落3 3- -西 藏 民 族 学 院 学 报 (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后 的 一 面 ,
38、 也 要 承 认 其 中 的 合 理 成 分 , 批 判 地 吸收 , 科 学 修 订 完 善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法 规 , 为 妥 善 解 决民 族 地 区 各 类 矛 盾 问 题 , 探 索 出 一 条 更 加 符 合 实际 、 更 容 易 被 广 大 藏 区 群 众 所 接 受 的 办 法 , 为 促 进藏 区 经 济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提 供 更 加 有力 的 法 制 保 障 。 财 产 继 承 法 律 制 度 是 我 国 的 一 项 基本 法 律 制 度 。 它 对 调 整 我 国 的 财 产 继 承 关 系 发 挥 了重 要 的 作 用 。
39、继 承 法 肯 定 了 我 国 长 期 形 成 的 良 好的 继 承 习 惯 和 社 会 主 义 的 道 德 风 尚 , 为 形 成 社 会 主义 新 型 家 庭 关 系 ,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发 挥 了 重要 作 用 。 但 是 , 随 着 社 会 经 济 条 件 的 不 断 变 化 , 现 有的 继 承 法 并 不 能 完 全 有 效 地 调 整 新 形 势 下 的 财产 继 承 关 系 , 对 其 进 行 修 改 和 完 善 已 成 为 一 个 迫 切的 现 实 问 题 。 尤 其 在 法 制 日 趋 完 善 的 今 天 , 我 们 还能 看 到 这 种 背 景 复
40、 杂 , 历 史 悠 久 的 部 落 习 惯 法 仍 在一 些 边 远 藏 区 客 观 存 在 , 习 惯 法 的 存 在 是 个 不 容 忽视 的 现 实 。 藏 区 习 惯 法 是 历 史 的 产 物 , 是 藏 区 传 统文 化 的 有 机 组 成 部 分 , 它 集 中 反 映 了 藏 族 传 统 的 法律 思 想 和 法 制 观 念 , 且 具 有 长 期 性 、 群 众 性 、 复 杂性 , 在 财 产 继 承 方 面 也 体 现 出 了 一 些 平 等 原 则 , 具有 与 现 代 法 律 思 想 和 国 家 法 律 相 一 致 的 特 点 , 但 是也 有 其 落 后 和 狭
41、隘 的 部 分 , 故 在 完 善 我 国 继 承 法 的 过 程 中 , 重 视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的 财 产 继 承 习 惯 法 是必 须 的 , 我 们 应 该 在 尊 重 其 文 化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当 地的 实 际 情 况 , 做 好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普 及 教 育 , 用 正确 的 态 度 让 藏 族 地 区 摒 弃 阻 碍 司 法 活 动 的 不 合 理习 惯 , 调 整 好 藏 区 社 会 的 家 庭 财 产 关 系 , 使 藏 族 地区 人 民 的 合 法 财 产 权 益 得 到 更 好 的 保 障 。 参 考 文 献 1 王 尧 , 陈 践 译 注
42、 . 敦 煌 吐 蕃 文 献 选 M . 成 都 : 四 川 民 族 出 版社 , 1 9 8 3 . 2 周 润 年 译 注 . 西 藏 古 代 法 典 选 编 M . 北 京 : 中 央 民 族 大 学出 版 社 , 1 9 9 4 . 3 张 济 民 . 藏 族 部 落 习 惯 法 通 论 M . 西 宁 : 青 海 人 民 出 版 社 ,2 0 0 2 . 4 张 济 民 . 藏 族 部 落 习 惯 法 法 规 及 案 例 辑 录 M . 西 宁 : 青 海人 民 出 版 社 , 2 0 0 2 . 5 星 全 成 . 藏 族 继 承 的 内 涵 及 特 征 探 析 A . 藏 族 部
43、 落 习 惯 法专 论 C . 西 宁 : 青 海 人 民 出 版 社 , 2 0 0 2 . 审 稿 索 南 才 让 校 对 梁 成 秀 ( 上 接 3 0 页 )坝 移 民 社 区 是 在 三 岩 移 民 与 国 家 政 权 和 工 布 区 域文 化 对 接 , 在 大 坝 村 民 和 政 府 、 林 芝 工 布 村 民 三 方不 断 调 整 自 身 行 为 的 过 程 中 建 构 起 来 的 。在 大 坝 村 的 社 区 建 构 过 程 中 , 浓 缩 了 一 个 血 缘- 地 缘 共 同 体 在 遭 遇 国 家 现 代 化 制 度 和 现 代 化 建设 过 程 中 , 自 身 行 为
44、规 范 和 价 值 观 念 发 生 变 化 的 过程 , 对 这 个 过 程 进 行 详 细 的 描 述 和 研 究 , 对 理 解 我国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的 国 家 政 权 建 设 有 重 要 意 义 。 注 释 格 勒 在 甘 孜 藏 族 史 话 ( 四 川 民 族 出 版 社 1 9 8 4 年 版 第 1页 ) 和 论 藏 族 文 化 的 起 源 形 成 与 周 边 民 族 关 系 ( 四 川 民 族出 版 社 第 2 8 页 ) 里 介 绍 了 “ 康 巴 ” 名 称 的 由 来 。 “ 所 言 康 者 ,系 指 边 地 ” 相 对 于 中 心 地 区 卫 藏 而 言 。 在
45、 历 史 上 康 区 并 无 固定 疆 界 , 习 惯 上 包 括 今 天 的 西 藏 昌 都 地 区 、 四 川 甘 孜 、 青 海玉 树 、 云 南 迪 庆 这 一 大 片 操 藏 语 康 方 言 的 地 区 , 生 活 于 藏 区的 藏 族 又 称 康 巴 。 参 考 文 献 1 郑 明 泽 . 少 数 民 族 习 惯 法 的 意 蕴 D .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 硕 士论 文 , 2 0 0 3 . 2 何 勤 华 主 编 . 多 元 的 法 律 文 化 M . 北 京 : 法 律 出 版 社 , 2 0 0 7 . 3 王 铭 铭 , 英 罗 斯 福 主 编 . 乡 土 社 会
46、 的 秩 序 、 公 正 与 权 威( 前 言 ) M . 北 京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 1 9 9 7 . 4 费 孝 通 . 乡 土 中 国 M . 上 海 :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 , 2 0 0 6 . 5 李 光 文 , 杨 松 , 格 勒 . 西 藏 昌 都 历 史 传 统 现 代 化 M . 重庆 : 重 庆 出 版 社 , 2 0 0 0 . 6 瞿 同 祖 . 中 国 法 律 与 中 国 社 会 M . 北 京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版 社 , 1 9 9 8 . 7 赵 旭 东 . 公 正 与 权 力 乡 土 社 会 的 纠 纷 解 决
47、与 权 威 多元 M . 天 津 : 天 津 古 籍 出 版 社 , 2 0 0 3 . 8 杨 万 泉 . 塘 村 的 纠 纷 : 一 个 南 方 村 落 的 土 地 、 宗 族 与 社 会 M . 北 京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出 版 社 , 2 0 0 6 . 9 苏 力 . 道 路 通 向 城 市 : 转 型 中 国 的 法 治 M . 北 京 : 法 律 出 版社 , 2 0 0 4 . 审 稿 索 南 才 让 校 对 梁 成 秀 !3 4- -H i s t o r i c a l C o n t r i b u t i o n o f P r i n c e s s J i
48、 n c h e n g s A l l i e d M a r r i a g e w i t h T u b oY a n Z u n i a n( S c h o o l o f H u m a n i t i e s , T i b e t N a t i o n a l i t i e s I n s t i t u t e , X i a n y a n g , S h a a n x i , 7 1 2 0 8 2 )A b s t r a c t : S i n c e t h e P r i n c e s s W e n c h e n g m a r r i e d S
49、o n g t s a n G a m b o , J i n c h e n g , t h e P r i n c e s s J i n c h e n g o f t h eT a n g D y n a s t y , w a s a n o t h e r p r i n c e s s a l l i e d w i t h T u b o b y m a r r i a g e t o i m p r o v e t h e f r i e n d l y r e l a t i o n s b e t w e e nT a n g a n d T u b o . D u r i n g 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