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抚州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工作考评问责奖励暂行办法(试行)(送 审 稿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认 真 贯 彻 市 委 、市 政 府 对 创 卫 工 作 的 部 署 ,切 实 加强 对 创 卫 责 任 单 位 和 工 作 人 员 的 监 督 ,进 一 步 明 确 任 务 ,落 实 责 任 ,提 高 创 建 卫 生 城 市 工 作 效 能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监 察 法 、国 家 公 务 员 法 、江 西 省 卫 生 城 市 标 准 和 抚 州 市 中 心 城 区 创 建省 级 卫 生 城 市 工 作 方 案 等 法 律 、文 件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
2、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我 市 创 建 省 级 卫 生 城 市 各 类 工 作 和 活动 。本 办 法 所 称 问 责 ,是 指 单 位 主 要 领 导 、分 管 领 导 和 直 接 责 任 人在 创 建 工 作 中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或 后 果 的 ,依 照 本 办 法 对 其 进 行 责 任 追 究 。第 三 条 对 影 响 创 建 工 作 行 为 的 责 任 追 究 和 奖 励 ,坚 持 权 责统 一 、奖 惩 分 明 的 原 则 ,依 法 依 规 ,实 事 求 是 ,公 平 公 正 地 进 行 。第 二 章 考 评 方 式
3、第 四 条 按 照 创 建 工 作 的 职 责 要 求 ,为 督 促 和 推 动 各 项 创 建工 作 的 顺 利 开 展 ,创 建 期 间 设 置 考 评 总 分 值 1000 分 ,通 过 平 时 督查 、每 月 评 比 、资 料 考 核 、城 市 管 理 考 评 、相 关 渠 道 反 映 、省 检 反馈 6 个 方 面 进 行 考 核 评 分 。2(一 )平 时 督 查平 时 督 查 考 核 以 江 西 省 卫 生 城 市 标 准 中 实 地 考 察 部 分 的 内容 为 标 准 ,采 取 问 题 发 现 数 和 问 题 整 改 率 2 种 方 法 进 行 。每 发 现 主城 区 、上
4、顿 渡 城 区 、高 新 区 范 围 内 的 一 处 问 题 扣 1 分 ,创 卫 办 下 达督 办 单 或 限 期 整 改 通 知 书 后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整 改 到 位 的 加 扣 1 分 ,整 改 后 又 出 现 反 弹 再 加 扣 2 分 ,市 领 导 督 查 或 现 场 办 公 每 发 现 一处 问 题 扣 2 分 。发 现 的 问 题 如 涉 及 市 直 有 关 单 位 业 务 范 畴 的 ,同 步 按 照 主 城区 、上 顿 渡 城 区 、高 新 区 已 扣 分 值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扣 除 市 直 有 关 单 位的 分 值 。如 果 市 直 单 位 负 主 责
5、 的 问 题 ,同 样 一 处 问 题 扣 1 分 ,在 规定 时 间 内 未 整 改 到 位 加 扣 1 分 ,整 改 后 又 出 现 反 弹 再 加 扣 2 分 。督 查 主 体 :市 委 督 查 室 、市 政 府 督 查 室 、市 创 卫 督 促 检 查 工 作组 、市 创 卫 办 督 查 组 。(二 )每 月 评 比每 月 对 各 个 创 建 责 任 单 位 根 据 考 评 方 式 除 每 月 评 比 之 外 的 5个 方 面 累 计 统 分 进 行 评 比 排 位 ,排 位 前 三 名 为 红 旗 单 位 ,排 位 后 三名 为 黄 牌 警 告 单 位 。此 项 工 作 由 市 创
6、卫 办 组 织 实 施 。(三 )资 料 考 核资 料 审 核 方 法 因 其 稳 定 性 、内 在 性 、过 程 性 的 三 大 特 点 在 卫生 城 市 创 建 中 的 分 值 中 所 占 比 值 较 大 。根 据 创 建 工 作 要 求 ,对 卫 生城 市 创 建 资 料 审 核 部 分 的 工 作 进 行 协 调 、指 导 、检 查 、考 核 。各 相3关 责 任 单 位 要 按 照 创 卫 标 准 中 材 料 审 核 部 分 内 容 及 创 卫 领 导 小 组的 要 求 ,做 好 创 建 资 料 的 规 范 收 集 、整 理 和 上 报 工 作 。凡 是 未 按 照创 卫 办 要 求
7、 及 时 上 报 创 建 资 料 或 上 报 资 料 未 达 标 的 责 任 单 位 ,创卫 办 将 下 达 限 期 整 改 通 知 书 责 令 整 改 ,同 一 问 题 二 次 下 达 整 改 通知 书 仍 然 不 到 位 或 不 达 标 的 ,将 对 责 任 单 位 直 接 扣 25 分 ,同 一 问题 三 次 下 达 整 改 通 知 书 仍 然 不 到 位 或 不 达 标 的 ,将 对 责 任 单 位 扣50 分 ,以 此 类 推 翻 倍 扣 分 。此 项 处 理 意 见 每 月 由 市 创 卫 办 资 料 申 报 组 审 核 汇 总 。(四 )城 市 管 理 考 评每 季 一 次 的
8、抚 州 市 “两 级 政 府 、三 级 管 理 、四 级 网 络 ”的 城 市 管理 工 作 考 核 纳 入 市 创 建 省 级 卫 生 城 市 考 核 范 畴 。被 考 核 范 围 包 括主 城 区 、上 顿 渡 城 区 、高 新 区 。市 城 管 局 每 季 度 提 供 备 查 数 据 和 相 关 资 料 给 市 创 卫 办 考 核 组核 准 建 档 。(五 )相 关 渠 道 反 映市 民 群 众 通 过 信 访 投 诉 、创 建 热 线 、市 委 民 声 通 道 、市 长 热 线反 映 的 问 题 以 及 媒 体 曝 光 的 问 题 ,经 查 属 实 ,一 个 问 题 扣 1 分 ,整改
9、 后 未 按 要 求 及 时 回 复 投 诉 当 事 人 的 扣 0.5 分 ,整 改 后 又 继 续 反弹 的 ,加 扣 2 分 。此 项 分 值 ,每 月 由 市 创 卫 办 督 查 组 收 集 情 况 建 档 ,将 扣 分 情况 报 市 创 卫 办 汇 总 。(六 )省 检 反 馈42013 年 11 月 至 12 月 ,抚 州 市 要 接 受 省 爱 卫 会 “除 四 害 ”专 项考 核 ,2014 年 6 月 至 8 月 ,接 受 省 级 卫 生 城 市 专 家 组 的 暗 访 和 测评 考 核 。届 时 ,要 将 专 项 考 核 和 暗 访 测 评 中 发 现 的 主 要 问 题
10、和 具 体考 核 测 评 点 进 行 反 馈 ,创 卫 办 将 反 馈 问 题 与 责 任 单 位 对 号 入 座 ,每一 个 问 题 扣 50 分 ,对 于 反 馈 的 问 题 未 在 限 期 内 整 改 到 位 的 ,加 扣100 分 。第 三 章 问 责 情 形 和 方 式第 五 条 各 级 创 建 职 能 单 位 及 其 责 任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应 当 问 责 :(一 )在 创 建 期 间 考 评 中 ,累 计 得 分 600 分 以 下 的 ;(二 )在 创 建 期 间 月 评 比 排 位 中 ,得 2 次 以 上 黄 牌 警 告 的 ;(三 )在 创 建 工
11、作 中 ,上 级 指 令 、政 令 执 行 不 力 ,不 认 真 ,贯 彻落 实 上 级 创 建 工 作 部 署 ,未 能 完 成 市 分 配 下 达 的 创 建 工 作 任 务 ,导致 创 建 工 作 丢 分 ,影 响 全 市 创 建 工 作 的 ;(四 )在 创 建 工 作 中 ,工 作 举 措 不 力 ,相 关 人 员 不 尽 责 任 ,虚 于应 付 ,敷 衍 塞 责 ,导 致 工 作 落 后 、被 动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五 )牵 头 单 位 不 负 责 ,配 合 单 位 不 尽 责 ,工 作 推 诿 、扯 皮 ,配合 不 力 等 ,给 创 建 工 作 造 成 不 良 影
12、 响 的 ;(六 )工 作 中 弄 虚 作 假 ,群 众 意 见 大 ,造 成 恶 劣 社 会 影 响 的 ;(七 )瞒 报 、谎 报 、迟 报 工 作 资 料 和 工 作 情 况 ,对 全 市 创 建 工 作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5(八 )不 落 实 督 办 工 作 事 项 的 ,或 存 在 的 问 题 经 督 办 仍 未 整 改或 整 改 不 到 位 的 ;(九 )在 创 建 工 作 各 类 考 核 评 比 中 成 绩 排 名 落 后 ,有 关 职 能 部门 提 出 问 责 建 议 ,需 要 问 责 的 ;(十 )在 创 建 工 作 中 ,其 他 需 要 问 责 的 行 为 。第
13、六 条 各 级 创 建 工 作 机 构 及 其 责 任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应 当 问 责 :(一 )组 织 工 作 混 乱 ,直 接 影 响 和 妨 碍 市 创 建 工 作 开 展 的 ;(二 )弄 虚 作 假 ,应 付 上 级 检 查 ,或 指 使 、授 意 、纵 容 被 检 查 单位 弄 虚 作 假 应 付 检 查 的 ;(三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执 行 上 级 机 构 要 求 纠 正 、整 改 的 意 见 和 建议 的 ;(四 )放 弃 、推 诿 、拖 延 、拒 绝 履 行 检 查 职 责 ,致 使 管 辖 范 围 内发 生 影 响 我 市 卫 生 形 象 的
14、行 为 得 不 到 发 现 和 及 时 纠 正 的 ;(五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不 达 标 行 为 予 以 隐 瞒 、包 庇 袒 护 、纵 容 ,不 予 制 止 和 纠 正 的 ;(六 )违 反 廉 洁 自 律 规 定 ,以 权 谋 私 的 ;(七 )其 他 需 要 问 责 的 行 为 。第 七 条 问 责 方 式(1)通 报 批 评 ;(2)效 能 告 诫 ;6(3)媒 体 点 名 曝 光 ;(4)责 令 作 出 书 面 检 查 ,诫 勉 教 育 ;(5)停 职 检 查 ;(6)责 令 辞 职 ;(7)免 职 或 建 议 免 职 ;(8)给 予 行 政 处 分 。问 责 方 式 可
15、 以 独 立 使 用 ,也 可 以 合 并 使 用 ,并 按 照 干 部 管 理权 限 和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第 八 条 在 创 建 工 作 中 ,因 失 职 、渎 职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应 给 予党 纪 政 纪 处 分 的 ,经 市 创 卫 办 督 查 组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移 送 ,市 创 卫督 促 检 查 工 作 组 提 出 问 责 建 议 ,由 有 关 部 门 按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和 程序 进 行 处 理 。第 九 条 在 全 省 创 建 工 作 暗 访 检 查 和 验 收 过 程 中 ,因 失 职 、渎职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应 加 重 处
16、理 。第 十 条 城 市 管 理 考 核 评 比 排 名 落 后 的 ,可 以 进 行 问 责 ,对 需问 责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由 市 城 管 局 将 正 式 移 送 情 况 函 和 相 关 事 实 材料 ,提 交 市 创 卫 督 促 检 查 工 作 组 问 责 。第 四 章 问 责 程 序第 十 一 条 市 创 卫 办 督 查 组 和 各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创 建 工 作各 项 指 标 的 落 实 检 查 ,对 责 任 单 位 在 创 建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下 发限 期 整 改 通 知 书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对 工 作 推 诿 扯 皮 、整 改
17、 不 力 的 单7位 和 个 人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或 市 创 卫 办 督 查 组 提 出 问 责 建 议 报 送 市创 卫 督 促 检 查 工 作 组 ,同 时 提 供 有 关 事 实 材 料 和 情 况 说 明 ,市 创 卫督 促 检 查 工 作 组 依 照 程 序 进 行 问 责 调 查 。第 十 二 条 在 创 建 工 作 中 ,上 级 领 导 要 求 查 办 的 、市 信 访 部 门转 办 的 、群 众 投 诉 举 报 的 、媒 体 曝 光 的 、暗 访 中 发 现 的 重 点 、难 点问 题 ,市 创 卫 督 促 检 查 工 作 组 组 织 调 查 ,分 清 责 任 ,视
18、情 节 ,实 施问 责 。第 十 三 条 问 责 线 索 初 核 后 需 立 案 问 责 的 ,由 市 创 卫 督 促 检查 工 作 组 作 出 立 案 建 议 并 报 送 市 纪 委 监 察 局 批 准 。第 十 四 条 市 创 卫 督 促 检 查 工 作 组 完 成 调 查 核 实 后 ,向 市 纪委 监 察 局 提 供 调 查 报 告 ,调 查 报 告 包 括 被 问 责 的 具 体 事 实 、基 本 结论 、是 否 问 责 和 采 用 何 种 问 责 方 式 的 具 体 建 议 ,经 批 准 后 作 出 问 责决 定 。第 十 五 条 对 事 实 清 楚 ,不 需 要 进 行 调 查
19、核 查 的 或 情 况 特 殊的 ,市 创 卫 督 促 检 查 工 作 组 可 直 接 作 出 问 责 决 定 。第 十 六 条 问 责 调 查 处 理 结 束 后 ,应 将 问 责 情 况 向 有 关 单 位或 社 会 公 布 。第 十 七 条 在 创 建 工 作 中 被 处 予 停 职 检 查 、责 令 辞 职 、免 职 或建 议 免 职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等 问 责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一 律 取 消 当 年 各 类评 先 评 优 和 提 拔 重 用 的 资 格 。第 五 章 奖 励 办 法第 十 八 条 将 创 建 工 作 纳 入 市 委 、市 政 府 绩 效 考 核 体
20、系 ,与 各8种 评 先 评 优 结 合 起 来 ,与 干 部 的 考 核 、奖 励 结 合 起 来 ,对 创 建 工 作成 绩 突 出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予 以 表 彰 和 奖 励 。第 十 九 条 对 为 全 市 创 建 工 作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实行 物 质 和 精 神 相 结 合 的 办 法 进 行 奖 励 。第 二 十 条 各 级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要 把 创 建 工 作 作 为 考 核 单 位 领导 干 部 政 绩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和 提 拔 使 用 干 部 的 一 项 重 要 条 件 ,对创 建 工 作 中 表 现 突 出 的 个 人 予 以 优 先 提 拔 重 用 。第 六 章 附 则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由 市 创 卫 办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