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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出境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5533371 上传时间:2019-03-06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10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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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出境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 则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对保险责任范围内,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范围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注册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 ,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

2、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 、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及 特种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第一章 机动车损失保险

3、保险责任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境外约定区域内,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 碰撞、倾覆、坠落;(二) 火灾、爆炸;(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 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 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 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

4、2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责任免除第八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事故发生地法律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事故发生地法律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事故发生地法律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

5、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6、使用特种车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号牌,行驶证、号牌被注销,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非法出境期间;4、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5、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

6、用从事犯罪行为;6、 被保险机动车违反事故发生地法律 拖带其他机动车或物体 ;7、 事故发生地不在保险单载明的境外约定区域内。第九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 、核反应、核辐射;(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3(四)违反事故发生地安全装载规定;(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六)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

7、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四)被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超负荷、超电压、感应电等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作业中车体重心偏离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以及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

8、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六)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六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七)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八)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九)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免赔率与免赔额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依事故发生地法律,在事故中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 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 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

9、要事故责任的,实行 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 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依事故发生地法律,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 30%的绝对免赔率;(三)依事故发生地法律属于违反事故发生地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 10%的绝对免赔率;(四)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4保险金额第十二条 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

10、值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赔偿处理第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依事故发生地法律规定选择简化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于拟选择简化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立即通知保险人。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依事故发生地法律规定选择简化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

11、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如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依事故发生地法律规定选择简化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证明材料。第十六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第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

12、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第十八条 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

13、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5第十九条 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一)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 )(1事故责任免赔率)(1 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二)部分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 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三)施救费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二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

14、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第二章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第二十二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境外约定区域内,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事故发生地法律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第二十三条

15、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依事故发生地法律规定选择简化方式或由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7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5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30%。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事故发生地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责任免除第二十四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6(一)事故发生

16、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事故发生地法律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事故发生地法律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事故发生地法律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6、使用特种车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7、非被保

17、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号牌,行驶证、号牌被注销,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非法出境期间;4、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5、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6、 被保险机动车违反事故发生地法律拖带其他机动车或物体;7、 事故发生地不在保险单载明的境外约定区域内。第二十五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 、核反应、核辐射;(二)

18、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7(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

19、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四)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六)超出事故发生地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七)在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以及被保险机动车举升、吊升物品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吊物品的损失;(八)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

20、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十)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三十四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二)应当由事故发生地机动车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免赔率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照下列方式免赔:(一)被保险机动依事故发生地法律,在事故中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 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 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 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实行 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二)违反事故

21、发生地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 10%的绝对免赔率。责任限额第二十八条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第二十九条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赔偿处理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依事故发生地法律简化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于拟选择简化方式8处理交通事故的时

22、候立即通知保险人。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事故发生地法律规定选择简化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依事故发生地法律规定选择简化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

23、险人应当提供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证明材料。第三十三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第三十四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第三十五条 赔款计算1、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应由事故发生地

24、机动车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 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赔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1 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2、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应由事故发生地机动车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应由事故发生地机动车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 事故责任免赔率)(1 绝对免赔率之和)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事故发生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

25、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三章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9保险责任第三十八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境外约定区域内,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事故发生地法律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三十九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事故发生地法律规定选择简化方式或由事

26、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7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5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30%。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事故发生地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责任免除第四十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事故发生地法律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

27、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事故发生地法律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事故发生地法律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6、使用特种车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号牌,行驶证、号牌被注销,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被扣押、收缴、没

28、收、政府征用期间;10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非法出境期间;4、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5、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6、被保险机动车违反事故发生地法律拖带其他机动车或物体;7、 事故发生地不在保险单载明的境外约定区域内。第四十一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 、核反应、核辐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

29、的故意行为。第四十二条 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三)违反事故发生地法律、法规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四)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五)超出事故发生地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六)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

30、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八)精神损害抚慰金;(九)应当由事故发生地机动车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免赔率第四十三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照下列方式免赔:被保险机动车一方依事故发生地法律,在事故中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 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 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 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 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责任限额11第四十四条 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

31、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赔偿处理第四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依事故发生地法律规定选择简化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于拟选择简化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立即通知保险人。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事故发生地法律规定选择简化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第四十七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

32、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如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依事故发生地法律规定选择简化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证明材料。第四十八条 赔款计算(一)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事故发生地机动车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高于或等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赔款=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1 事故责任免赔率)(二)对每座的受害人

33、,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事故发生地机动车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事故发生地机动车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第四十九条 保险人按照事故发生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第五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

34、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四章 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12保险责任第五十一条 保险期间内,在境外约定区域内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 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二)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三) 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责任免除第五十二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

35、)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二)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三)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非法出境期间;(四)被保险机动车被扣押、罚没、查封、事故发生地政府征用期间;(五)被保险机动车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运输期间;(六)事故发生地不在保险单载明的境外约定区域内。第五十三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导致的损失和费用;(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导致的损失和费用;(三)因诈骗引起的任何损失;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

36、四)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和费用;(五)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六)新增设备的损失;(七)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八)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13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

37、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十)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五十八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免赔率第五十四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一) 发生全车损失的,绝对免赔率为 20%;(二) 发生全车损失,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来历凭证的,每缺少一项,增加 1%的绝对免赔率。保险金额第五十五条 保险金额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赔偿处理

38、第五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 24 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第五十七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 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来历凭证以及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第五十八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第五十九条 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按以下方法计算赔款:赔款保险金额(1绝对免赔率之和)(二)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条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

39、)款列明的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第六十条 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第六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第五章 通用条款保险期间14第六十二条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其他事项第六十三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或委托境外相关机构代为查勘。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索赔提供的有

40、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除支付赔款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第六十六条 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第六十五条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六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

41、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六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发生显著变化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约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相应调整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第六十九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金额 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第七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

42、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一)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15附加险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除附加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主险中的责任免除、免赔规则、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附加险。1、车上货物责任险2、不计免赔率险3、 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4、 特 种 车 辆 固 定 设 备 、 仪 器 损 坏 扩 展 条 款车上货物责任险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 保险责

43、任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事故发生地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二条 责任免除(一)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动物走失、飞失、货物自身起火燃烧或爆炸造成的货物损失;(二)违法、违章载运造成的损失;(三)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导致的任何损失;(四)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的损失;(五)保险事故导致的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六)事故发生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的损失;(七)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实行 20%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约定。

44、第三条 责任限额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第四条 赔偿处理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不计免赔率险投保了任一主险及其他设置了免赔率的附加险后,均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 保险责任16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二条 责任免除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二)因违反事故发生地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三)发生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约定的全车损

45、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来历凭证的,每缺少一项而增加的;(四)机动车损失保险中约定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五)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约定的;(六)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约定的。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 1、作业中车体重心偏离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自身损失; 2、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自身损失。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设备、仪器因超负荷、超电压或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的自身损失。释义【特种车】指用于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

46、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 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和约定的其他机动车。【境外约定区域】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境外,在保单中载明的特定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碰撞】指被保险机动车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倾覆】指被保险机动车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被保险机动车翻倒,车体触地,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坠落】 指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

47、失的情况。非整车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不属于坠落。【外界物体倒塌】指被保险机动车自身以外的物体倒下或陷下。17【自燃】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火灾】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次生灾害】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啸、水灾、泥石流、滑坡等灾害。【暴风】指风速在 28.5 米/秒(相当于 11 级大风)以上的大风。风速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48、。【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 毫米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 毫米以上,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 毫米以上。【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玻璃单独破碎】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前后风挡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的损坏。【车轮单独损坏】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轮胎、轮辋、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坏,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坏,或三者的共同损坏。【车身划痕损失】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车身表面油漆的损坏,且无明显碰撞痕迹。【新增设备】指被

49、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设备以外的,另外加装的设备和设施。【新车购置价】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单方肇事事故】指不涉及与第三者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家庭成员】指配偶、子女、父母。【市场公允价值】 指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参考折旧系数表】月折旧系数营业车辆种类家庭自用 非营业出租 其他9 座以下客车 0.60% 0.60% 1.10% 0.90%10 座以上客车 0.90% 0.90% 1.10% 0.90%微型载货汽车 / 0.90% 1.10% 1.10%18带拖挂的载货汽车 / 0.90% 1.10% 1.10%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 / 1.10% 1.40% 1.40%其他车辆 / 0.90% 1.10% 0.90%车辆种类 月折旧系数 矿山专用车 1.10% 折 旧 按 月 计 算 , 不 足 一 个 月 的 部 分 , 不 计 折 旧 。 最 高 折 旧 金 额 不 超 过 投 保 时 被 保 险机 动 车 新 车 购 置 价 的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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