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出 口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水 生 野 生 植 物 或 进 出口 中 国 参 加 的 国 际 公 约 所 限 制 进 出 口 的水 生 野 生 植 物 初 审 办 事 指 南吉林省水利厅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水生野生植物初审办事指南2一、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 动物的
2、,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十八条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办理权限省级负责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水生野生植物初审。三、受理条件(一)申请主体为中国公民、单位;(二)因贸易、科研等需要申请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水生3野生植物;(三)申请事项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四、申请材料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3、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必要件,原件 3 份) ;2.申请人资信证明(必要件,复印件 3 份);要求:企业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社会组织提供社会团体法人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并按手印。3.涉外合同(协议)(必要件,复印件 3 份);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必要件,复印件 3 份,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植物来源为自行采集的,提供此材料;) ;5.收购证明及购销合同(必要件,复印件 3 份, 若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植物
4、来源为收购的,需提供此材料);6.正式商品说明(必要件,原件 3 份,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植物为商品的,需提供此材料);7.产品成分及规格的说明、产品成分检验报告(必要件,复印件 3 份,出口含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植物成分产品的,需提供由产品生产单位所在地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4门认可的产品成分及规格的说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以及省级以上专业科研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成分检验报告);8.允许进口证明(必要件,复印件 3 份, 出口 CITES 公约附录所列野生植物活体、原料的,需要提交境外公约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材料);9.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必要件,复印件 3 份, 以贸易为目的的,
5、需提供国务院外经贸部门及授权机构核发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五、申请方式现场申请六、办事基本流程受理审核上报七、办事时限20 个工作日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九、办事结果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某物种进出口初审合格的通知十、办事结果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送达。送达方式:当场送达、邮寄送达十一、咨询途径5电话咨询:0431-82752947、0431-84994232十二、监督投诉渠道投诉电话:0431-84994162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办公地址: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负一层 16 号窗口办公时间:工作日 8:30-16:30附录 1 流程图6附录 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1a.发货人及地址(中英文): 2a.收货人及地址(中英文):1b.发货口岸(中英文)1c.发货国家(地区)(中英文)2b.到达口岸(中英文)2c.到达国家(地区) (中英文)3. 物种名称(中文名及拉丁学名)4.货物类型(中英文)5.海关商品编 码6.公约 级别7.我国保护级别8.目的 9.来源 10.数量及单位 11.规格及含量 12.单价13.原产地: 14.申请单位地址及邮 政编码15.联系 人姓名、电话及传真16装运期: 17.货物总金额:18.附件: 19.每证进出口物种和数量: 20.填表日期及申请单位签字或盖章: 21.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