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三峡学院章程序 言重庆三峡学院创建于 1956 年,其前身为四川省万县初中师资训练班,先后更名为万县大学、万县专科学校、万县师范专科学校。1994 年,万县师范专科学校与万县教育学院合并成立四川三峡学院,并升格为本科院校。2000 年,学校更名为重庆三峡学院。 2003 年,重庆三峡经济学校并入重庆三峡学院。2013 年,学校被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实现学校办学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2、本章程。第二条 重庆三峡学院(以下简称学校) ,英文译名:Chongqing Three Gorges University,英文缩写:CTGU 。学校域名: 。学校法定住所:重庆市万州区天星路 666 号。学校现有两个校区: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 780 号的沙龙校区和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天星路 666 号的百安校区。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同意,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三峡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第五条 校长
3、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若因故存在校长缺位情况,由上级主管部门明确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人员。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 的教育理念,深入开展“成人、成才、成功”教育,着力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第七条 学校坚持“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立足三峡、服务重庆、面向全国,紧扣教学型地方本科高校定位,构建以文、工为主,其他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以建成“ 具有鲜明特色的应用型大学”为发展目标。第八条 学校以
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秉承“厚德、博学、自强、创新”的校训,着力营造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尚学善思、宽容和谐的校园文化氛围。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自主权。第十条 学校坚持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十一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学校的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为主,积极拓展研究生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第十二条 学校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为重庆市教育委员
5、会。第十三条 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学校享有以下职权:(一)指导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对学校办学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二)监督、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三)任命学校负责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 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学校承担以下义务:(一)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二)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三)保障学校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四)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
6、主办学,制定并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二)依法设立招生委员会,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院系招生比例,向社会公布招生条件和程序,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三)根据学校教学实际情况,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四)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五)与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与合作活动;(六)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
7、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八)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且不违背学校办学宗旨的其他办学自主权利。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二)积极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办学的各项要求,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三)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依法接受举办者、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8、和评议;(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六)履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教职工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校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平等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按其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法获得相应薪酬;(四)在工作业绩、
9、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或者聘约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二)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四)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六)法律、行政法规
10、、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或者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依其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依法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 学校健全完善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为教职工发展提供服务,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科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第二十四条 学校可向为推动本校
11、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第二十五条 离退休人员是学校办学的重要资源,享受相应政治、生活待遇。学校执行国家离退休有关政策规定,为离退休人员关心和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创造必要条件。第四章 学生第二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取得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第二十七条 学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在校期间享有以下权利:(一)公平地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二)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及文体活动;(三)公平地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按照规定获得学历证书、学
12、位证书以及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各种奖励和资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六)按规定公平获得交流、学习和深造的机会;(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八条 学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二)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三)努力学
13、习、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培养、奖惩及学位授予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学生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校审查和受理。学生团体应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第五章 学校组织机构第一节 学校党委及党委部门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
14、党重庆三峡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集体研究重大事项,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重庆三峡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讨论决定学校章程及基
15、本管理制度。监督党委重大决议和集体决定事项的执行。讨论审定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特别是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
16、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加强对学校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惩治和
17、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协调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履行抓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
18、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的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 )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常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其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全委会、常委会议事规则另行依法依规制定。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重庆三峡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学校
19、各级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第三十五条 各党委部门根据学校党委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各党委部门负责人由学校党委按组织程序任免,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第二节 学校校长及职能部门第三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
20、党委有关决议,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和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履行“一岗双责” 。对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校长应向党委汇报。校长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通过学校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
21、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落实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等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五)制定实施教学、科研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及其转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
22、施奖励或处分。组织实施招生、毕业生就业和学生教育管理服务。(七)研究落实学校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和附属单位管理等方面工作。(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定,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七条 校长根据
23、工作需要,可授权其他校领导分管或协管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第三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授权的其他校领导召集和主持,其议事规则另行依法依规制定。第三十九条 各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根据校长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各行政部门负责人由校长根据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按干部任免权限和组织程序任免,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第三节 教学科研机构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学院。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工
24、作。具有独立建制的系(部)、教学中心、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以及根据有关规定由学校授权设立的相应级别的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以及学校发展的具体情形,可按照相关规定增设、变更、合并或撤销学院、系(部)或研究所等。第四十二条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需要以及学院发展的具体情形,可按照相关规定设立、变更或撤销学院下设系(部)、各种附属机构及专业性研究中心等单位。第四十三条 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部署及授权,制定学院发展规划,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以及实施教学、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25、(二)制定学院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学院人员;(三)服务学生,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四)设置学院的内部机构,并进行有效管理;(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四十四条 学院党总支(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二)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自主负责地开展工作;(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党建工作责任制,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
26、教育和管理工作;(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十五条 学院设院长 1 人,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学校可视需要设置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履行职责。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具有独立建制的系(部)、教学中心、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机构,依据本条规定设置负责人。学院院长或具有独立建制的系(部)、教学中心、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机构负责人,由校长按干部任免权限和组织程序任免。第四十六条 学院党总支(党支部)书记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
27、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学院党总支(党支部)书记由学校党委按组织程序任免。第四十七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下的分工负责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和研究决定本单位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党的建设、意识形态、队伍建设、绩效分配、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由各学院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另行依法依规制定。第四节 学术组织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各种学术组织,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学
28、术事宜进行研讨,定期组织研讨学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未来重点发展方向、领域及战略布局等,通过开展调研、论证,为学校决策提供前瞻性的咨询和建议;(二)评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发展规划、重点科研平台(基地)建设规划等,听取相关工作汇报,并提出指导意见;(三)评议学校申报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方案,评议学校推荐申报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四)受学校委托,评议学校学科、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的学术水平,评议学校申报省部级以上人才工程推荐人选的学术水平;评议学校申报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创新团队等方案;(五)指导学校学术活动开展,审议重大学术活动年度计
29、划,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六)负责学术道德建设与纪律监督,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维护学术秩序;(七)指导院(系)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并决策学校专业设置、建设规划;(二)审议并决策学校教学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三)审议并决策学校重大教学改革方案;(四)参与学校教学评估及教学质量评价;(五)其他需要教学工作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二)审查学士、硕士学位人员名单;(三)决定授予和撤销学位人员名单;(四)审议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置
30、、调整和撤销等事宜;(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校教师系列中、初级职务的评审工作;(二)负责本校教师系列高级职务和除以考代评外的非教师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议推荐工作。第五十三条 各类学术组织的章程、议事规则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另行依法依规制定。第五十四条 学术组织的成员按照普遍性、代表性、任期制的原则,由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为人公道正派、学术水平高的教授和教师组成。学术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的产生办法由其章程规定。第五十五条 学术组织可依照实际情况,在学院设立二级学术组织
31、,根据需要履行其处理有关学术事务的职责。第五十六条 学术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处理有关学术事务。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校审议批准后,可根据程序设立、变更或撤销。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全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教代会可下设二级教代会,具体设立办法、议事规则及职权由教代会另行依法依规制定。第五十八条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一)听取、讨论行政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
32、等重大问题;(三)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四)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讨论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修正草案;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五)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六)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第五十九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基本职能。第六十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
33、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第六十一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统一战线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全校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由学校全体学生依法选举产生。第六十三条 学代会的主要职权是:(一)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三)评议教职工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第六
34、十四条 学校共青团、学生会等校内其他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节 其他机构第六十五条 学校设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咨询机构依照相关工作规程对学校事业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校务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及组织章程另行依法依规制定。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图书管理、档案管理、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公共服务机构依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能。第六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第一节 经费来源第六十七条
35、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第六十八条 学校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第六十九条 学校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教育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分红等渠道获取事业收入,用于学校的办学活动。第七十条 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用于学校的办学活动。第二节 财务管理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年度预算、跨年度平衡、集中核算、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
36、、成本费用管理、财务监督等财务管理制度。第七十二条 学校开源节流,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教育教学和科技创新的投入。第三节 资产管理第七十三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学校依据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使用和处置。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第七十四条 学校加强有形资产的管理,保护并利用校名、学校声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
37、度,合理配置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第七十六条 学校充分发挥智囊团和思想库作用,坚持用先进思想和文化,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提供服务和智力支撑。 第七十七条 学校坚持协同创新,开展合作共建,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为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第七十八条 学校坚持面向生产实践的需要,为行业升级、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等提供智力支持。第七十九条 学校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提供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提升在职人员素质,服务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发展。第八十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的
38、社会学术团体在学校设立工作机构,各工作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工作。第八十一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大力提升国际交流与合作水平,加强与国(境)外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合作,引进先进办学理念和优质教育资源,加快学校国际化进程。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法成立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筹措资金,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第八十三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扩大决策民主,争取社会支持,完善监督机制,拓展办学资源,促进改革发展。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有过学习、工作等经历的人士。第八十五条 学校依法
39、成立校友总会。校友总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校友总会为校友提供服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以促进校友协助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校友总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关地区、学院成立校友分会。第八章 学校标识和校庆日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旗帜中央为校名,校名上方为学校校标。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标为双圆套圆形徽标,双圆之间上方呈弧型排列校名,下方呈弧型排列学校英文名称,内环中间有太阳和象征长江三峡夔门的组合图案,组合图案中间有学校英文简称“CTGU”和建校时间“1956”字样。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徽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所佩戴校
40、徽为红底白字,学生所佩戴校徽为白底红字。第八十九条 学 校校歌为三峡学院之歌 。第九十条 学校 校庆日为公历 3 月 26 日。第九章 附 则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和党委全委会通过后,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修改,修正案经学校教代会讨论、党委常委会审议和党委全委会通过后,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现有和将有规章制度须与本章程一致,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由学校党委全委会授权党委常委会行使。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