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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章程.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5518872 上传时间:2019-03-06 格式:DOC 页数:22 大小:8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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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章程序 言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是在 1953 年 10 月举办的陕西省司法干部训练班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1981 年 3 月成立陕西省政法干部学校。1992 年 3 月经国家教委批准改办为陕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属成人高等院校。2003 年 4 月,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陕西警官职业学院,与陕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为同一机构,两个牌子。2004 年 4 月,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获教育部备案,为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在 60 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学院始终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举办高职以来,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发展道路”的高职办学方向,逐步形成了以警察类专业为

2、特色、长期开展法律类专业人才培养的办学传统,造就了一支爱 岗 敬 业 、 师 德 高 尚 、 业 务 精 通 、为 人 师 表 的 教 职 工 队 伍 , 学 生 警 务 化 管 理 取 得 了 显 著 成 效 ,形 成 了 优 良 的 传 统 和 校 风 , 为 社 会 培 养 了 大 批 实 用 型 法 律 和经 济 服 务 类 人 才 , 赢 得 了 良 好 的 社 会 声 誉 。为 推 进 依 法 治 校 ,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 提 升 办 学 水 平 , 建设 依 法 办 学 、 自 主 管 理 、 民 主 监 督 、 社 会 参 与 的 现 代 学 校制 度 , 根 据 高

3、 等 教 育 法 、 职 业 教 育 法 、 教 师 法 等法 律 规 定 , 制 定 本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学院名称为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简称为陕警院。英文名称为 Shaanxi Police College。学院法定注册地址为西安市建工路 50 号,占地 150 亩。学院新校区位于西安浐灞生态区启源二路 1 号,占地 295 亩。互联网域名为http:/。第二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三条 学院由陕西省人民政府举办,陕西省教育厅主管。办学规模由省政府核定。第四条 学院根据陕西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需要,立足为全省公安、司法系统服务,以公安、司法警察学

4、科专业建设为重点,培养政治合格、具备专业知识和实战能力,胜任基层公安、司法工作的实用型、职业型人才。同时,作为全省公安、司法等政法机关重要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关培训任务。学院的发展方向为应用型公安类院校。第五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 学院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系部、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院规定履行事务管理、人才培养、保障服务等职责。第二章 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 学院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第八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撤并;(二)依法确定学院的领导体制

5、;(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四)指导学院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五)评价监督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指导学院工作,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院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投入;(四)支持学院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五)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院功能和教育形式第一节 学院功能第十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一条 学

6、院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高等职业教育,同时承担公安、司法干警培训业务,坚持高等职业教育和培训教育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办学格局。第十二条 学院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对外合作与交流,推动学术进步和科研成果转化,为公安、司法行政行业提供科学研究、专业咨询等社会服务。第十三条 学院可以与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联合开展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第二节 高等职业教育第十四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三年制高职教育为主,积极尝试与本科院校联办国民教育全日制本科教育。学院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7、依法招收高职学生。坚持立足公安、司法行政行业,培养政治素质良好、专业基础扎实、实战能力强、勇于奉献,能胜任基层公安、司法行政等政法工作的应用型、职业型人才为根本任务。第十六条 学院按照“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社会急需、产教融合”的原则,进行专业设置和调整,构建重点突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特色鲜明、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第十七条 学院按照“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原则,开展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推进产教融合,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第十八条 学院依法颁发高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可以向为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人士授予荣誉称号。第三节 在职培训

8、教育第十九条 学院以办出特色、办出品牌、办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目标,开展全省公安、司法干警在职培训教育工作,努力实现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第二十条 学院培训教育坚持立足服务本省,面向全国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努力创建学院的培训教育特色和培训教育品牌。第二十一条 学院制定培训教育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方案、招生计划、教学计划及各项管理制度,为培训学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依法向修完规定课程、符合要求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第二十二条 学院建立完善的院外培训基地,与社会各界广泛开展培训合作,充分发挥学院培训中心作用,不断完善培训教育配套设施,提高培训保障能力。第二十三条 学院努力创新干部培训

9、教育模式,探索在职培训教育的新路子,加强培训工作队伍建设,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培训教育教学水平,提高培训服务能力和学院的社会声誉。第四章 组织领导与内设机构第一节 学院党委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委员会是学院领导核心,行使对学院工作的统一领导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委员会的主要领导职权与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

10、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三)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

11、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六)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推进和谐校园建设;(七)领导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学院重大问题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党委会由书记主持,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事项,可以随时召开。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学院的反腐倡廉

12、建设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二节 院 长第二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各项行政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 院长的主要职权与职责是:(一)拟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规章制度;(三)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对外交流活动和思想品德教育;(四)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院长人选,提议设置学院内部组织机构,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五)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六)组织制定招生方案和学生就业促进措施;(

13、七)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八)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九)遇有紧急情况,采取包括禁止他人进入学院内部、暂停教学和其他活动等紧急措施;(十)对外代表学院;(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条 学院行政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学院实行院务公开,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第三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研究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成员包括副院长、院长助理以及有行政工作分工的院党委成员。院长办公会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第三节 学术管理组织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

14、置学术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院授权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第三十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第三十五条 学院专业建设委员会负责审议专业建设规划、审核新增专业、指导评估专业建设、指导协调实习实训等。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全体教职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

15、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收入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第三

16、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第三十九条 学院应当尊重、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第四十条 学院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工会或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十一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第五节 教学系部第四十二条 学院根据专业、课程特点和管理需要设立教学系(部) ,实行院系(部)二级管理

17、。系(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和对外合作交流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第四十三条 系(部)根据学院授权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系(部)实际制定本系(部)发展规划;(二)组织开展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三)负责所开设专业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五)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六)管理、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七)就系(部)内部机构设置、人员聘任与管理提出意见;(八)负责系(部)社会服务活动;(九)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学院可根据工作需要逐步扩大系(部)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

18、挥系(部)职能,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第四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系(部)发展规划、重要人事、重要项目、重要采购、大额资金等事项。党政联席会议由系(部)主任主持。第四十五条 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系(部)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定期向院长和本系(部)全体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第四十六条 系(部)党总支负责系(部)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决定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系(部)主任履行职责。第四十七条 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并按学院规定设置教研室、学员大队、专业教学团队,教研室、学员大队、专业教学团队按照学院规定的职责开展

19、工作。第六节 共青团和学生组织第四十八条 学院共青团在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第四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院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是学生的自治组织;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学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依其章程开展活动。第五章 教职工第五十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组成。学院依法对教职工实行相应的任用制度。第五十一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应当由具有优良

20、师德,具备合理知识结构,熟悉教育规律,善于教书育人,能够进行学术研究的获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第五十二条 教师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等带薪休假;(五)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六)参加业务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七)对学院涉及本人的处分与处理提出申诉;(八)学院规章制度

21、、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三条 教师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履行教师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专业知识教育,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

22、教学业务水平;(七)参加学院组织的社会服务,把专业教学与社会需求、社会实践密切结合起来,不断改进教学内容;(八)学院规章制度、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严格的教师招录制度,为教师队伍储备后备人才。建立系统的教师培养制度,促进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建立科学使用教师的管理制度,组建专业教学团队,开展教学活动。第五十五条 学院建立科学的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制定科学的教师工作考核评价标准和考核评价程序,对表现突出的教师予以表彰。对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可以调离教师岗位。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和学院纪律规定的教师实行处分惩戒制度。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设置和业务需要实行

2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制度和聘任制度。第五十七条 学院的管理人员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服务教学、管理育人、推进学院建设发展为己任,研究学院的改革发展方向和体制机制,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开拓学院社会服务领域,创建学院办学特色。学院对管理人员按岗位要求实行职务任命制度、目标责任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考核奖惩制度。第五十八条 学院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爱护教职工,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教职工在学院的建设发展中进行探索创新,促进学院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社会服务能力。第六章 学生和校友第五十九条 学生是学院按规定录取并经报到注册、取得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第六十条 学院对学生实行警务化管理,在校学

24、生着人民警察学员制式服装。学院通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育、行为养成教育,全面提高学生警政素质和职业能力。第六十一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参加学院各项教学和文体活动;(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三)申请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五)公平获得学院评优、嘉奖、记功等荣誉和奖励;(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教学安排、学生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七)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

25、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八)对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享有知情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提出申诉的权利,对学院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九)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十二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自觉维护学院荣誉和利益;(二)严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学院管理;(三)刻苦学习,积极实践,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四)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努力养成优秀的思想品德、过硬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行为习惯;(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自觉履行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六)合理使用

26、和爱护学院教育设施、生活设施;(七)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十三条 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并积极为其顺利完成学业和健康成长提供必要帮助。第六十四条 学院对品学兼优和在各类比赛、社会活动、社会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为学院赢得荣誉的学生进行院级嘉奖或记功表彰,对违反院纪的学生,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六十五条 学院对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符合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第六十六条 校友是指在校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人员;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经学院校友会批准,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个人。第六十七条 学院以各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

27、友,成立校友会,举行校友活动,通过校友会加强学院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凝聚校友力量。第 六 十 八 条 学 院 鼓 励 校 友 关 心 支 持 学 院 发 展 , 欢 迎 校友 参 与 学 院 建 设 , 积 极 为 校 友 开 展 活 动 和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提 供便 利 条 件 。第七章 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第六十九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各部门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奖助基金,吸引社会捐赠,增加办学资源。第七十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和预(决)算管理制度,建立

28、财经委员会,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第七十一条 学院财务活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学院依法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按照审计法的规定进行内部审计,保证资金运行合法、安全。第七十二条 学院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依法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第 七 十 三 条 学 院 保 护 并 合 理 使 用 校 名 、 校 誉 和 自 有 知识 产 权 。第七十四条 学院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不断完善服务保障体系,为学生、教师和员工的学习、

29、工作、生活提供保障。第八章 校训和校徽第七十五条 学院的校训为忠诚、崇法、励学、守正。第 七 十 六 条 学 院 校 徽 是 双 圆 套 圆 形 徽 标 , 中 间 是 由橄 榄 枝 图 形 环 绕 、 书 本 图 形 承 托 的 盾 牌 图 案 , 盾 牌 图 案 上有 五 角 星 和 宝 剑 、 钥 匙 图 形 , 下 方 的 “1953”代 表 学 院 建校 时 间 ; 外 环 上 方 是 “陕 西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毛 体 校 名 , 下方 是 校 名 英 文 大 写 。 如 图 :第九章 附 则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陕西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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