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定点维修协议在公平合理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订汽车定点维修协议,具体协议内容如下:托修方: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轨道交通 1 号线一期工程项目经理部承修方:新城区新金迪隆汽车修理厂(新城区鑫金迪汽车配件经销部)1、双方的义务(1)托修方的义务1、按约定的时间送修车辆和接收竣工车辆。2、提供送修车辆有关情况(包括送修车辆基础技术资料,技术档案等) 。3、按约定的方式和期限结付维修费用。(2)承修方的义务1 按约定时间交付竣工的车辆。2 保证维修质量,保证纯正原厂配件。3 建立承修车辆维修技术档案,并向托修方提供维修车辆的有关资料及使用注意事项。4
2、按约定收取维修费用,并向托修方提供维修费用,材料明细。5 提供紧急服务。2、托修方的责任1 应提前向承修方预约车辆送修时间。2 送修时,应持有主管车辆负责人签字的车辆送修单,写清维修项目及要求。3 对竣工车辆应进行验收签字后,方能接收车辆。(2)承修方的责任1 对托修方送修的车辆优先安排,对托修方的维修时间要求应尽可能的满足。2 维修后使用中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按内蒙古汽车维修管理处有关规定办理保修。3 在维修过程中,如发现其他故障增加维修项目及延长维修期限时,应征得托修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承修。3、质量保证期承修方执行内蒙古汽车维修行业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和一汽厂家质量担保中的规定,托修方的维修车辆自出厂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内出现的维修质量问题承修方负责。4、结算方式1 托修方向承修方结清修车款,可采取转帐支票或汇款方式。2 维修方在托修方结付维修费用时,应提供维修项目,维修费用,材料明细等相关资料。5、维修协议纠纷的解决方式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2 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无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6、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期壹年。7、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托修方(签章): 承修方(签章):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电话: 负责人电话: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