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协议条款第一条 为促进广州生态文明建设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加强对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工作方案,由第二条所述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签署本协议。第二条 协议一方: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下称“ 甲方”),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协议另一方: 公司,注册地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第三条 本特许经营项目是 ,主要对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 进行循环再利用,年 处理建筑废弃物能力 万吨以上。 第四条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
2、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委托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 年 月至2013年 月对 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经过 ,确定 为本项目的中标人。第五条 (中标人)符合特许经营资格要求,具有要求的技术实力,提供的技术方案成熟、可靠,技术路线正确、合理,经营方案切实可行。第六条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愿意授予 公司特许经营权,并签署 特许经营协议,由 该公司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实施项目。第七条 名词解释:(对协议中涉及的技术的和商务的特定含义的词汇和语句进行定义或限定,明确协议中使用的字母 缩写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3、、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建筑废弃物: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平整、修缮、拆除、清理各 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项目:指第三条规定的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项目。项目建设:指项目的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生产厂(场)及其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的设计、采 购、施工、安装、完工、测试和调试。协议: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 1 至附件 ,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协议 的一部分。批准:指需从政府部门依法获得的为特许经营权公司或为生产厂(场)的
4、投资、建设、运营所需的许可、 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批准,包括附件 所列举的批准。仲裁协议:指甲方、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签订的仲裁协议,并作为本协议附件 附后。法律变更:指(a) 在 年 月 日之后,任何政府部门对任何法令、法律、条例、法规、通知、通告的实施、 颁布、修改或废除;(b) 在 年 月 日之后,任何政府部门对有关任何批准的发出、 续延或修改实施、修改或 废除了任何实质性的条件,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a) 导致适用于乙方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b)实施、修改或取消了 对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生产厂(场)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 、销售的要求。商业运营开始日:指完工通过终
5、验之日,即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生产厂(场)的商业运营开始日。建设工程开始:指乙方按照项目计划在场地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开始。特许经营权: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投资、建设建筑废 弃物再生建材厂(场)并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销售再生建材的权利。建设工期:指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始至商业运行开始日止的建设期间。违约:指一方不履行其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不是由于另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造成的。生效日: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生效日期。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
6、。以满足上述条件 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 风、龙卷风或旱灾;(2)流行病、瘟疫;(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 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5)国家政策的变更,如对建筑废弃物生产再生建材的国有化等;(6)国家政府部门实行的任何进口限制或配额限制;(7)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程序;(8)无可供调剂的建筑废弃物或无法调剂建筑废弃物的。环境污染:指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项目对于地上、地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 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验收
7、:指第 十二 条所述的确保项目设施达到投标承诺、技术标准、 规 范和要求的测试和审核。第八条 特许经营权8.1授权范围:甲方授权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投资、建设、经营一家建筑废弃物年利用能力 万吨以上的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企业,地点设立在广州市 。8.2 特许期限:特许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为期10年,除非按照本协议另作改动。8.3转让和抵押:在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将本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 押给任何第三方。第九条 声明、保证和前提条件9.1乙方履行本协议的前提条件为:9.1.1 签署本协议文件。9.1.2乙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需持原件复核)。9.1.3合法场地
8、证明复印件(需持原件复核)。9.2甲方履行本协议的前提条件为:9.2.1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签署本协议文件。9.2.2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 为本项目特许经营企业。第十条 特许经营权的监管10.1甲方负责在特许经营期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对乙方实施监督管理。10.2在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对乙方项目运营过程中的建筑废弃物原料使用及再生建材质量情况进行监管。 监管内容、方式和 处理措施另行约定。第十一条 建设11.1乙方在特许经营权协议签订并生效后开工建设首条生产线(包括建筑废弃物处置场地、主要处理设备 、实验室等配套建设,具 备生产能力并接受
9、甲方分期检查),建设工期不超过 一年。建 设费用由乙方负责 。11.2乙方按照投标承诺和处理工艺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开始前,要制定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和生产安全、质量管理方案,并及时与甲方沟通,以确保 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第十二条 验收和完工12.1项目的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初验由乙方自行组织。初验合格后,乙方提出终验申请。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和初验报 告、竣工 资料、设备供货合同、技术说明书以及本协议书条款, 实施终验。12.2如验收达不到本协议的要求,乙方应积极配合进行整改,直至通过甲方的最终验收,最终验收合格 标志着项目建设的完工。第十三条 完工延误和放弃13.1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
10、方无法按计划进度完成项目建设,若不影响项目继续进行, 则项目进度顺延。如果影响项目继续进行, 则按照约定处理。13.2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按计划进度完成建设,属于乙方的责任,如果影响项目继续进行,则 按照约定处理。13.3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免除双方责任。如果不影响 项目继续进行, 则项目进度顺延。13.4非因甲方违约或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属乙方责任。若影响项目继续进行,则按照项目 终止的约定处理。第十四条 运营与维护14.1乙方应在项目运营期内,在生产能力范围内接收建筑废弃物,并负责对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企业的生产、运营,承担 项目运 营的成本和风险。14.2
11、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接受建筑废弃物,应当拒绝非法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进厂。14.3 乙方应安全稳定地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对建筑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14.4 乙方不得将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企业的管理、经营权对外转包。14.5 运营期内,乙方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生产运营报告、财务报告和环境监测报告等。14.6 运营期内甲方有权抽查、监控乙方经营和履行本协议状况。14.7运营期内,建筑废弃物量超过现有项目设计处理能力时,乙方有意其他场地扩大生产规模,需经甲方同意。第十五条 建筑废弃物的供应与运输15.1在项目初验后,由市城管委对特许经营企业统筹调剂建筑废弃物原料,运输和储存建筑废弃物原料由企业按市
12、场方式定价及运作。第十六条 建筑废弃物处理费16.1建筑废弃物处置费用依相关政策执行。第十七条 特许期结束后的移交17.1 特许经营期满后,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企业的设备设施仍归乙方所有,无需将项目移交给甲方。17.2 特许经营期满后,经公开招标,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将 优先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届时,双方需另行议定特许经营权协议。第十八条 甲方的责任18.1维护特许经营的排他性,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将在一定的范围内,根据拆迁量及建筑废弃物原料的数量严格控制特许经营企业的数量。18.2在乙方办理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线建设以及经营有关审批手续过程中予以协助。18.3对乙方实行就近统筹分配和调剂建筑废弃物
13、原料。18.4指导乙方申报国家、省、市有关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建筑 废弃物综合利用财政资金补贴和政策扶持。第十九条 乙方的责任19.1 乙方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等。19.2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办理再生建材产品经营的有关审批、许可,并按照实际审批、许可的内容进 行经营,乙方明确知道上述审批许可的内容可能与本合同的约定存在差异,愿意自行承担其风险和责任。19.3如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产品应按国家行业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19.4 乙方应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建成并运行该项目,按时接收建筑废弃物。在特许经营期内,应加大对 生产设施、 设备的运行维护 和更新改造,定期 检验检
14、测设备,确保设施完好,尽最大努力不间断地接受和 处理建筑废弃物。19.5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和行业标准,组织企业安全生产。乙方在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 议等形成后的 15天内,报甲方备案。19.6 乙方接受甲方对经营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经营计划、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19.7乙方应按照现行国家环保标准建设本项目,按照国家和行业环保法规和标准运行该项目。19.8乙方应按国家法规按时缴纳税费。第二十条 甲方和特许经营权公司的共同义务和权利20.1 双方在订立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对方不应公开的资料和文件,以及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
15、。否 则,责任方 应承担给对方造成的 损害赔偿责任。保密 责 任不因本协议未成立而解除。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21.1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不 应视为违反本协议。21.2 不可抗力发生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暂停履行本协议。21.3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不可抗力造成影响的详细情况(包括不可抗力发生的日期和估计停止日期及对其义务的影响),并应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明。21.4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不可抗力发生时,甲乙双方均应负责本方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而对本 协议为履行某项义务规定的时间期限应作适当延长。延长时间应与不可抗力对义务履行产
16、生影响的期间相同。21.5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任何一方无力继续履行本协议,甲乙双方可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款或终止协议。若在不可抗力情况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不可抗力受 损害的一方,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21.6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努力减轻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采取合理措施减轻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21.7 以下情况,不属不可抗力,乙方不得以此作为不履行本协议的借口:21.7.1建设工程承包商维护任何分包商利益迟延履行合同。21.7.2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厂的任何材料、设备、机器或零件的迟延交付或潜在的专利权的法律障碍及机器发生故障
17、或正常磨损,厂房、设备、材料存在 质量缺陷。第二十二条 终止22.1非因甲方或不可抗力的原因,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协议的意向通知:22.1.1 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22.1.2 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公众安全事故。22.1.3 擅自停业、歇业、放弃项目运营连续达10日以上或全年累计达30日以上,连续 10日以上或全年累 计30日以上不接受甲方协调的建筑废弃物。22.1.4 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宣告破产。22.1.5 因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在甲方书面通知补救之日起1个月内,未予纠正的。22.1.6在本协议生效后1年内未完成一条生产线建设
18、的。22.2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终止本协议,乙方 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同时, 给 乙方计不良行为记录,在全市 进行通 报批评,并禁止其在未来三年内参与广州市的建筑废弃物处置利用相关项目的投标。 22.3 因不可抗力导致终止本协议,按本协议第二十二条的约定,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违约的赔偿23.1 甲方有权获得因乙方未遵守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而遭受的损失的赔偿,该项赔偿由乙方支付。除第二十一条 约定的情况外,任何一方不得 终止本协议。23.2 非不可抗力或非甲方原因所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万元:23.3.1 正常运营期间,乙方连续达3日以上或每月累计达
19、6日以上或每年累计达20日以上,不按本协议的 约定接收建筑废弃物。23.3.2 因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在甲方书面通知补救之日起10日内,未予纠 正的。23.4赔偿金按月进行结算,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由乙方将上月的赔偿金(人民币)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23.5 甲乙双方在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下,均免于承担本协议约定的赔偿责任。23.6 因乙方违约,甲乙双方均应采取本协议约定的或有法可依的合理行动,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由其违约引起的损失的责任,任何一方不应阻止这种合理行动。第二十四条 责任与保障2.1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承担由于项目建设、运 营和维护造成环境污染、人员死亡、人身伤害
20、和财产损 害或损失等所产生的所有债务、损害、 损失、费用和索赔等民事和刑事责任,甲方免责。24.2 乙方如未履行完本协议第24.1款约定的义务,其履行义务的期限不受本协议期满或终止的影响,直至完全履行其义务为止。第二十五条 协议的转让25.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甲方或乙方不得转让其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和义务。25.2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承继人或受让人,必须继续履行其被承继人或出让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责任和享有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批准26.1 乙方需要甲方批准或备案的合同或协议,由甲方自收到乙方申请的30日内做出答复。未经甲方的批准或备案,乙方不
21、得履行需要甲方批准或备案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全部或部分。甲方不得不合理地拒绝批准或备案。26.2 甲方对合同或协议的批准,并不免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亦即任何合同或协议 与本协议约定不符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第二十七条 解释规则27.1 本协议包括甲乙双方共同签订的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特许经营权协议附件及其补充协议。27.2 本协议构成甲乙双方对项目的完全理解。本协议生效前,甲乙双方所有的有关项目书面和口头声明、 协议、 补充协议和安排等与本协议约定不符或未约定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 生效后,如需就具体事 项签订补充协议,本 协议与补充协议约定不符或未约定的以补充协议为准。27
22、.3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和变更,需以 书面形式并经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后方可生效。第二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28.1如甲乙双方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 (1)种方式解决:(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 /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8.2 甲乙双方在争议解决期间,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28.3 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第二十九条 其他条款29.1 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协议文本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29.2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乙方的检查监督行为视为甲方实施的检查监督,乙方应当配合。29.3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解释。29.4 乙方根据本协议及其附件要求申请获得的各种执照、许可和审批,均应向甲方提交原件或复印件备案。29.5 协议生效、文字、数量29.5.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29.5.2 本协议使用中文。29.5.3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两份。29.5.4 协议签订地:广东省广州市。附件1 技术规范与要求附件2 仲裁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