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本规范不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2.1 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2.2 易燃易爆场所3、动火作业分级:一级、二级、三级动火作业。3.4 遇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4.1.11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 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 15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
2、点 10 米内及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4.1.12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 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 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暴晒。4.1.13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5.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 10m。5.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 3
3、0min。5.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 ;爆炸下限小于 4%,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2%6、职责要求6.3 监火人6.3.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6.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6.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6.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6.5 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7、 动火安全作业证 的管理7.2.5作业证 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一年。7.3.1 二级动火交由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一级动火由主管安全部门审批特殊动火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7.4 动火作业的有效期一级和特殊都不得超过 8 小时二级不得超过 72 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