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宣威至曲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部综合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宣威至曲靖高速公路项目(简称本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保证政府投入本项目建设资金安全、合理的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及云南省高速公路招商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要求,结合本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二条 本项目作为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国家高速公路的重要项目之一,必须确保建设管理过程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保证项目建设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最大化。第三条 本工作方案仅适用于宣威曲靖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四条 依据云南省高
2、速公路招商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 一项目一管理部”的要求组建宣威至曲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部(以下简称宣曲高速监管部),负责对本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配合参建各方完成本项目建设任务。第五条 宣曲高速监管部具体负责本项目的监督和协调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选派监管主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主要管理人员。监管部下设综合办公室、财务及资金监管处、征迁处、2工程及合同执行监管处等五个二级处室,项目监督管理部与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实行联署办公,履行以下职责:(一)对项目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中心试验室、第三方试验检测单位进行管理。(二)对项目法人、项目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
3、及建设期建设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协调,积极配合省交通运输厅依法委派的跟踪审计单位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三)项目建设期间,负责监督、协调地方政府做好征地拆迁和投资建设环境等工作。(四)与项目公司共同审查项目公司对外的各项合同文件。(五)按时向监督管理办公室报送监督检查报告、监管报表等。项目监督管理部同时履行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职责,经费在监理费用中列支。第三章 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第六条 本项目建设资金建立专款专用、专户存储,按照项目建设计划落实项目资金,确保工程建设期间建设资金按期、足额的拨付到位,禁止有抽调、侵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情况。第七条 项目建设资金支付实行双章制,即项目建设资
4、金的支付凭证须经项目监管部审核签章。第八条 监理费、中心试验室和第三方试验检测费从项目监管部建立的独立银行账户中直接进行支付,具体支付方式根据合3同协议条款实施。第九条 督促参建单位依据合同协议规定支付工程款项,工程预备费使用符合有关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第十条 督促参建单位完善财会组织机构及相关制度,严格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和执行情况。第四章 履约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严格执行政府、投资人、项目公司及项目总承包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规定。第十二条 配合项目公司和项目总承包单位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的执行情况,积极协助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合同管理工作。第
5、十三条 督促项目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中心试验室、第三方试验检测单位严格履约。第十四条 积极协调工程所在地沿线各级地方政府和沿线群众及参建各方的关系,配合解决好相关方严格履约,保障工程建设的内部和外部环境。第十五条 积极配合、协调、解决好建设期相关合同协议其他约定的履行。第五章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督促完成本项目前期工作按国家相关规定审查审批。4第十七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单位有关公路工程技术的标准、规范、规程及文件精神,督促参建各方遵照设计图纸严格执行。第十八条 按规定协助完成编制的竣工验收资料、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配合完成工程建设的审计工作。第十九条 按规定
6、参与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参与组织项目的试运营和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后评价等工作。第二十条 项目公司对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选择符合国家招投标规定,工程分包、材料采购等符合国家及云南省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守招投标文件和相关合同协议的约定,杜绝出现非法分包、违规指定采购、以包代管的现象。第二十一条 配合参与对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方案、新增单价、工程计量支付等相关工作,严格执行上级管理的设计变更及计量支付相关规定程序。第二十二条 认真配合上级单位和投资方控制好工程投资,严格执行省、厅、局有关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规定及要求。第六章 项目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项目公司的机构设置、主要负责人和主要管理
7、人员技术和管理能力应满足建设项目的管理需要,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 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依法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相应资质,禁止出现无证或越5级承揽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等现象。第二十五条 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制定各级管理办门的工作职责和人员岗位职责,所配备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工作能力和技术职称。第二十六条 参建单位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禁止出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现象。第七章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第二十七条 实行 “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 的质量保 证体系,牢固树
8、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观念,体现“ 以人为本”的人文理念。第二十八条 督促检查参建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配合上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第二十九条 配合上级管理办门落实参建单位在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协助处理质量安全事故。第三十条 第三方检测机构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及设备,认真履行合同。第八章 设计管理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6规程及有关文件要求,精心组织勘测,确保测设质量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第三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积极做
9、好项目建设期间的设计服务保障工作,派驻能力强、技术过硬的人员参与项目设计管理,派驻设计代表人数要满足项目设计管理工作的需要或设计合同要求,确保建设期间设计服务质量。第三十三条 主动配合项目总承包单位做好设计的优化调整,协调解决完善施工图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协同指挥部做好工程变更的现场核实。第三十四条 及时审查工程变更资料,建立健全变更管理台账,自觉遵守指挥部的工作纪律、廉政规定和相关工作要求。第九章 监理管理第三十五条 项目监管部应建立健全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的工程监理管理制度。通过全国公开招标,选择符合规定的监理法人单位组建项目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承担施工监理职责。监管部应充分保证监理单位独立公
10、正地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管部负责。第三十六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对监理人员进行业务考核以及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考察,对工作不称职的有权要求监理单位限期更换,对有违纪行为的监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现行监理规范、招标文件及监7理合同的要求开展监理工作,严格执行监理程序,以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为核心,加大监理力度。第三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 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合同条款及各项管理办法,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发扬艰苦奋斗、扎实工作的作
11、风,自觉规范监理行为,维护监理人的良好形象,努力做好施工监理工作。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须加强监理人员的廉洁自律教育,严格遵守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严禁吃拿卡要,不得向施工单位索要加班费、报销应由监理单位承担的各种费用。在监理工作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监理单位和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章 试验检测管理第四十条 项目监管部负责整个建设项目试验检测的协调管理及稽查工作,并按合同文件规定对各单位试验室设备、人员配置进行检查落实,对试验检测资料及抽检频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第四十一条 项目监管部通过全国公开招标,选择符合规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组建中心试
12、验室,负责按合同规定及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等,对建设所用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及技术指标等进行试验检测,负责按要求对监理单位及承包人的试验检测工作进行核查及抽检。8第四十二条 项目监管部通过全国公开招标,选择符合规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组成工程检测项目部,负责对桥梁桩基、隧道、高填方、高边坡、软基处理等进行工程施工检测。第四十三条 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应设置工地试验室,负责所辖施工监理范围内的试验检测及管理工作。有特殊要求的试验检测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专项试验检测。第四十四条 监理、中心试验室、工程检测等单位应对分项工程各项指标的抽
13、检频率应不低于公路工程施工相关规范规定的标准,并定期向监管部报送相关试验检测报表。第十一章 征地拆迁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 项目监管部负责全线征地拆迁协调工作,各参建单位须按照监管部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共同加快征地拆迁进度,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第四十六条 监管部征迁人员要熟悉国家、省有关公路建设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沿线干部群众宣传动员工作;加强与沿线地方政府的协调联系,积极争取沿线地方各级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对征地拆迁工作的支持。第四十七条 监管部负责向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提出用地申请,协助沿线政府做好用地报批工作,及时提供项目建设用地。同时协助地方政府开展征地拆迁工作,
14、督促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及资9金兑现。第四十八条 工程建设施工中应充分考虑和维护沿线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护或妥善处理维系群众生产生活的沟、桥、路、涵等基础设施,化解矛盾,减少冲突,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第四十九条 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施工组织管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工程设计和规范有序施工,减少工程建设多占用地的情况发生。第十二章 档案资料管理第五十条 各参建单位应高度重视档案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成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建立档案管理责任制,确保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第五十一条 各参建单位应指定专人管理工程资料,设置标准的档案室,保证设计资料、竣工资料、文书资料、音像资
15、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种资料完整齐全。档案管理和竣工资料编制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 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工程资料要及时收集整理、复印、立卷归档,待工程完工后,将各项图表资料按照规定装订成册。第五十三条 竣工资料(包括试验检测资料)全部进行电子化处理,签署意见及签名采用手写体,原始资料应采用手写体,签证的原始记录必须完整保存,以备查验。第十三章 党建工作10第五十四条 本项目监管部根据上级批准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参建设单位须按党章规定成立党的组织机构,配备党群组织及纪检监察专兼职工作人员。第五十五条 监管部党总支负责本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的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16、各参建单位党组织在接受所属上级单位党组织领导的同时,必须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厅党组等各级党委对本项目的指示和要求,接受本项目党总支的检查指导。第五十六条 各参建单位应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工程建设施工中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保障监督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确保本项目管理目标的圆满实现。第五十七条 各参建单位党组织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廉政建设各类规定,严格遵守廉政合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政建设承诺制,积极参与监管部党总支开展的路地共建廉政工程活动。第五十八条 各参建单位党组织应认真落实综治维稳责任制,每年与所属单位(部门)签订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责任书,重点做好
17、地方关系协调、危爆物品管理、劳务队伍教育、民工工资支付、共建活动和治安联动防范体系建设等综治维稳工作。第五十九条 各参建单位党组织应组织开展好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发展工作,并按管辖范围抓好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充分发挥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11第六十条 各参建单位党组织应围绕本项目建设管理目标,广泛开展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争先创优活动。第六十一条 各参建单位党组织应高度重视舆论引导和宣传思想工作,发挥宣传工作“内鼓干劲,外树形象”的重要作用,为工程建设营造良好的内外环境。第十一章 廉政建设第六十二条 项目监管部应督促检查各参建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时须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条款。第六
18、十三条 同时,项目监管部与各参建单位签订云南宣威至曲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廉政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共同搞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廉洁从业教育工作,保护干部职工的健康成长。第六十四条 监管部应督促参建单位建立反腐倡廉制度,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云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规范干部职工队伍的行为,加强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培养一支政治清廉、业务过硬、工作踏实、作风正派的干部职工队伍。第六十五条 监管部党总支与驻地检察机关联合开展廉政工程和群众信访建设活动,各参建单位党组织应建立完善信访制度,设置“ 廉政信箱” 和“举报电话 ”,自觉接受社会监
19、督,共同做好职务和岗位犯罪预防工作。第六十六条 项目监管部与各参建单位签订云南宣威至曲12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党风廉政承诺书,并按期督查党风廉政承诺的执行。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方式第六十七条 项目监管部应建立预防、查处、服务的监管机制,为推进项目建设进展服务,是提升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源头治理。第六十八条 建设期监督检查为每隔半年定期进行一次,落实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发现重大问题隐患。第六十九条 监督检查方法采用听取汇报和座谈、现场查看、查阅资料、质量抽样检测等方式。第七十条 项目监管部应将工程监督检查情况通报相关单位,并报厅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第七十一条 项目监督管理办应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20、问题或隐患、整改要求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跟踪,并要求相关单位书面反馈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对重大问题或质量隐患的处理情况必须进行现场核查。第十三章 罚则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方案,拒绝或阻碍监督管理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工作的,由省交通运输厅视情节严重情况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暂停政府补助资金或政府投入资金拨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第七十三条 监督管理人员违反相关监督规定,玩忽职守、1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省交通运输厅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问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损害国家、单位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章 附则第七十四条 项目监督管理办可根据国家和云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依据监管办法制订本工作方案,同时制定工程合同、资金、质量安全、监理、试验、检测、征迁、环保、水保、党建和廉政等监督管理工作细则或管理办法作为本方案附则,由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后执行。附件:1、宣曲高速公路项目监督管理部组织机构框图2、财务资金监管处管理办法3、征迁处管理办法4、工程处管理办法5、新增单价管理办法管理办法、6、质量管理办法7、监理管理办法8、试验、检测管理办法9、各处室工作职责14宣曲高速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