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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规定_686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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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规定根据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关于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历培训报销问题的通知(号)、关于印发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规定的通知(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有关学习培训经费报销事项作如下规定:一、学习培训经费报销范围(一)由区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和批准参加省、市、区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专业培训班。(二)经单位同意,参加正规考试,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自学考试、电大、函大、夜大、业大等大专、本科学历学习。(三)经单位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人

2、事部门批准,考取各类高等院校,脱产就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提高学历学习。(四)经单位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不脱产报考大学本科第二学历(具有本科学历再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提高学历学位学习。二、学习培训经费报销的项目及额度(一)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经街道领导批准参加上级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专业学习培训,学习期满凭相关的学习培训文件,按规定给予报销培训费、教材费。(二)考取各类高等院校脱产就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待学习毕业,凭有效毕业文凭和学位证书,给予报销学费 60%。(三)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自学考试、电大、函大、夜大、业大的学员,学习毕业取得大专、本科学历,凭有效毕业文凭给予全额报销学费。(四)不脱产报考大学本科第二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学员,学习毕业凭有效毕业文凭或学位证书,给予报销学费 60%。三、培训经费的报销程序(一)专业培训凭相关的学习培训文件,按街道财务报销程序审批。(二)学历培训凭单位同意报读的相关证明、毕业文凭,按街道财务报销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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