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2008 年第 52 号公告)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 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本规范中采用“报关单” 、 “进口报关单” 、 “出口报关单”的提法。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一、 预录入编号本栏目填报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预录入编号规则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二、 海关编号本栏目填报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报关单海关编号为 18 位,其中第 14 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
2、表中相应海关代码) ,第 58 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 9 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 “E”为出口) ,后 9位为顺序编号。在海关 H883/EDI 通关系统向 H2000 通关系统过度期间,后 9 位的编号规则同 H883/DEI 通关系统的要求,即12 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的后两位) ,第三位为海关接受申报公历年份四位数字的最后一位,后六位为顺序编号。三、 进口口岸/出口口岸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进口转关运输货物
3、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用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在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调拨、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所在的海关名称及代码。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四、 备案号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备案审批等手续时,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 、电子账册及其分册(以下统称加工贸易手册 ) 、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
4、)或其他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具体填报要求如下:(一) 加工贸易项下货物,除少量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及以后续补税监管方式办理内销征税的外,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使用异地直接报关分册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在异地口岸报关的,本栏目应填报分册号;本地直接报关分册和本地深加工结转分册限制在本地报关,本栏目应填报总册号。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对加工贸易设备之间的结转,转入和转出企业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二)涉及征、减、免税备案审批
5、的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三)涉及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香港 CEPA、澳门 CEPA,下同)的报关单,填报原产地证书代码“Y”和原产地证书编号。(四)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填报减免税进口货物同意退运证明的编号;减免税货物补税进口,填报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的编号;减免税货物结转进口(转入) ,填报征免税证明的编号;相应的结转出口(转出) ,填报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五)涉及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的报关单,填报备案的 Q 账册编号。五、合同协议号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包括协议或订单)编号。六、 进口日期/出口日期进口日期填报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
6、日期。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本栏目为八位数字,顺序为年(四位) 、月(两位) 、日(两位) 。七、 申报日期申报日期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申报数据的日期。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申报日期为八位数字,顺序为年(4 位) 、月(2 位) 、日(2 位) 。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八、 经营单位本栏目填报在海关注册登
7、记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特殊情况下填制要求如下:(一) 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二) 外商投资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 。(三) 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的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九、 收货单位/发货单位(一) 收货单位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的名称,包括:1. 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2. 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二) 发货单位填
8、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名称,包括:1. 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2. 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三) 有海关注册编码或加工企业编码的收、发货单位,本栏目应填报其中文名称及编码;没有编码的应填报其中文名称。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一致;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征免税证明的“申报单位”一致。十、 申报单位自理报关的,本栏目填报进出口企业的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委托代理报关的,本栏目填报经海关批准的报关企业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本栏目还包括报关单左下方用于填报申报单位有关情况的相关栏目,包括报关员、报关单位地址、邮政
9、编码和电话号码等栏目。十一、运输方式运输方式包括实际运输方式和海关规定的特殊运输方式,前者指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进出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分类;后者指货物无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货物在境内的流向分类。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或货物在境内流向的类别,按照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一)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1. 非邮件方式进出境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2. 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3.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4. 不复运出(入)境而留在
10、境内(外)销售的进出境展览品、留赠转卖物品等,填报“其他运输” (代码 9) ;(二) 无实际进出境货物在境内流转时填报要求如下:1. 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和保税区退区货物,填报“非保税区” (代码 0) ;2. 保税区运往境内非保税区货物,填报“保税区” (代码7) ;3. 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填报“监管仓库” (代码 1) ;4. 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填报“保税仓库” (代码 8) ;5. 从境内保税物流中心外运入中心或从中心运往境内中心外的货物,填报“物流中心” (代码 W) ;6. 从境内保税物流园区外运入园区或从园区运往境内园区外的货物,填报“物流园区”
11、 (代码 X) ;7. 从境内保税港区外运入港区(不含直通)或从港区运往境内港区外(不含直通)的货物,填报“保税港区”(代码 Y) ,综合保税区比照保税港区填报;8. 从境内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下简称珠海园区)外运入加工区、珠海园区或从加工区、珠海园区运往境内区外的货物,区外企业填报“出口加工区” (代码 Z) ,区内企业填报“其他运输 ”(代码9) ;9. 境内运入深港西部通道港方口岸区的货物,填报“边境特殊海关作业区” (代码 H) ;10. 其他境内流转货物,填报“其他运输” (代码 9) ,包括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之间的流转、调拨货物,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相互
12、流转货物,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内销等货物。十二、运输工具名称本栏目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或编号。填报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舱单(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具体填报要求如下:(一) 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1. 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编号(来往港澳小型船舶为监管薄编号)或者船舶英文名称。2. 公路运输: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深圳提前报关模式的报关单填报国内行驶车牌号+“/”+“提前报关” 。3. 铁路运输:填报车厢编号或交接单号。4. 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5. 邮件运输:填报邮政包
13、裹单号。6. 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道、驮畜等。(二) 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1. 进口(1) 水路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 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 13 位载货清单号) ;中转填报进境英文船名。(2) 铁路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 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中转填报车厢编号。(3) 航空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 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 13 位载货清单号) ;中转填报“ ”。(4) 公路及其其他运输:填报“”+16 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 13 位载货清单号) 。(5) 以上各种运输方式使用广东地区载货清单转关的提前报关货物填报“
14、”+13 位载货清单号。2. 出口(1) 水路运输:非中转填报“”+16 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 13 位载货清单号) 。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运输工具名称字段填报“” 。中转货物,境内水路运输填报驳船船名;境内铁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 4 位关别代码+“TRAIN” ) ;境内公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 4 位关别代码+“TRUCK”) 。(2) 铁路运输:填报“”+16 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 13 位载货清单号) ,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关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3) 航空运输:填报“”+16 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 13 位载货清单号) ,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
15、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4) 其他运输方式:填报“”+16 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 13 位载货清单号) 。(三) 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本栏目填报“集中申报” 。(四)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十三、航次号本栏目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航次编号。具体填报要求如下:(一) 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1. 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的航次号。2. 公路运输:填报运输车辆的 8 位进出境日期顺序为年(4 位) 、月(2 位) 、日(2 位) ,下同。3. 铁路运输:填报列车的进出境日期。4. 航空运输:免予
16、填报。5. 邮件运输:填报运输工具的进出境日期。6. 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二) 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1.进口(1) 水路运输:中转转关方式填报“”+进境干线船舶航次。直转、提前报关免予填报。(2) 公路运输:免予填报。(3) 铁路运输:“”+8 位进境日期。(4) 航空运输:免予填报。(5) 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2.出口(1)水路运输: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中转货物:境内水路运输填报驳船航次号;境内铁路、公路运输填报 6 位启运日期顺序为年(2 位) 、月(2 位) 、日(2 位)。(2)铁路拼车拼箱捆绑出口:免予填报。(3)航空运输:免予填报。(4)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三)无实
17、际进出境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十四、提运单号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单或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单或运单时,应分单填报。具体填报要求如下:(一) 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1. 水路运输: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如有分提单的,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分提单号。2. 公路运输:免予填报。3. 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4. 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 ”+分运单号,无分运单号的填报总运单号。5. 邮件运输:填报邮运包裹单号。(二) 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1. 进口(1) 水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18、2) 铁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铁路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3) 航空运输:直转、中转货物填报总运单号+“- ”+分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4) 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5) 以上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运输转关的,填报车牌号。2. 出口(1) 水路运输:中转货物填报提单号;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2) 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三) 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归并的集中申报清单的进出口起止日期按年(4 位)月(2 位)日(2 位)年(4
19、位)月(2 位)日(2 位)。(四)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免予填报。十五、贸易方式(监管方式)本栏目应根据实际对外贸易情况按海关规定的监管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监管方式简称及代码。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监管方式。特殊情况下加工贸易货物监管方式填报要求如下:(一) 进口少量低值辅料(即 5000 美元以下,78 种以内的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填报“低值辅料” 。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按加工贸易手册上的监管方式填报。(二) 外商投资企业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属非保税加工的,填报“一般贸易” 。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全部使用国内料件加工的出口成品,填报“一般贸易” 。(三) 加工
20、贸易料件结转或深加工结转货物,按批准的监管方式填报。(四) 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以及按料件办理进口手续的转内销制成品、残次品、半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来料料件内销”或“进料料件内销”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成品减免”或“进料成品减免” ,进口报关单本栏目按照实际监管方式填报。(五) 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及复运出口的,填报“来料成品退换”或“进料成品退换”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因换料退运出口及复运进口的,填报“来料料件退换”或“进料料件退换” ;加工贸易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退运出口,以及进口料件
21、因品质、规格等原因退运出口且不再更换同类货物进口的,分别填报“来料料件复出” 、“来料边角料复出” 、 “进料料件复出” 、 “进料边角料复出” 。(六) 备料加工贸易手册中的料件结转转入加工出口加工贸易手册的,填报“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 。(七) 保税工厂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根据加工贸易手册填报“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 。(八) 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和副产品内销,应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来料边角料内销”或“进料边角料内销” 。(九)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不再用于加工成品出口,或生产的半成品(折料) 、成品因故不再出口,主动放弃交由海关处理时,应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料件放弃”或“成品放弃”
22、。十六、征免性质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及代码,持有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的,应按照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单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简称及代码填报。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一) 保税工厂经营加工贸易,根据加工贸易手册填报“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 。(二) 外商投资企业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属非保税加工的,填报“一般征税”或其他相应的征免性质。(三) 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情况填报(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四) 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货物填
23、报“其他法定” (代码 0299) 。(五) 加工贸易结转货物,本栏目免予填报。十七、征税比例/结汇方式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出口报关单填报结汇方式,按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结汇方式名称及代码。十八、许可证号本栏目填报以下许可证的编号: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 、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十九、启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启运国(地区)填报进口货物启始发出直接运抵我国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国
24、家(地区) 。运抵国(地区)填报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 。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进出口货物,以进口货物的装货港所在国(地区)为启运国(地区) ,以出口货物的指运港所在国(地区)为运抵国(地区)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进出口货物,如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国(地区)作为启运/运抵国(地区) 。本栏目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启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及代码。无实际进出境的,填报“中国” (代码 142) 。二十、装货港/指运港装货港填报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
25、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指运港填报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及代码。装货港/指运港在港口航线代码表中无港口中文名称及代码的,可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中文名称或代码。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境内” (代码 142) 。二十一、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境内目的地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其中最终运抵地为最终使用单位所在的地区。最终使用单位难以确定的,填报货物进口时预知的最终收货单位所在地。境内货源地填报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出口货物产
26、地难以确定的,填报最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本栏目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二十二、批准文号进口报关单中本栏目免予填报。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二十三、成交方式本栏目应根据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进口填报 CIF,出口填报 FOB。二十四、运费本栏目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卸后的运输费用。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包含前述运输费用或者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不包含前述运输费用的,本栏目免予填报。运费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
27、三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运费标记(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 “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 “3”表示运费总价) ,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运保费合并计算的,填报在本栏目。二十五、保费本栏目填报进口货物运到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保险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保险费用。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包含前述保险费用或者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不包含前述保险费用的,本栏目免予填报。保费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保险费标记(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 “3”表示保险费总价) ,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运保费合并计算的,本栏目免予填报
28、。二十六、杂费本栏目填报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杂费标记(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 “3”表示杂费总价) ,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二十七、件数本栏目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一) 舱单件数为集装箱的,填报集装箱个数。(二) 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本栏目不得填报为零,裸装货物填报为“1” 。二十八、包装种类本栏目应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实际
29、外包装种类,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代码。二十九、毛重(千克)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 。三十、净重(千克)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 ”。三十一、集装箱号本栏目填报装载进出口货物(包括拼箱货物)集装箱的箱体信息。一个集装箱填一条记录,分别填报集装箱号(在集装箱箱箱体上标示的全球唯一编号) 、集装箱的规格和集装箱的自重。非集装箱货物填报为“0” 。三十二、随附单证本栏目根据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选择填报除本规范第十八条规定的许
30、可证件以外的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或监管证件代码及编号。本栏目分为随附单证代码和随附单证编码两栏,其中代码栏应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代码;编号栏应填报证件编号。(一) 加工贸易内销征税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c”,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海关审核通过的内销征税联系单号。(二) 含预归类商品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项下填写“人” ,随附单证编号项下填写 xx 关预归类书 xx号。(三)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Y”为原产地证书代码。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选择“01” 、 “02”、 “03”、 “04”、 “05”、 “06”、“07”、 “08”、 “09”填报:“01”为“亚太贸易协
31、定”项下的进口货物;“02”为“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物;“03”为“内地与香港紧密经贸关系安排 ”(香港 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04”为“内地与澳门紧密经贸关系安排 ”(澳门 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05”为“对非洲特惠待遇”项下的进口货物;“06”为“台湾农产品零关税措施”项下的进口货物;“07”为“中巴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物;“08”为“中智自贸区”项下的进口货物;“09”为“对也门等国特惠待遇”项下的进口货物。具体填报要求如下:1. 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随附单证编号栏的“”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例如香港 CEPA 项下进口商品,应填报为
32、:“Y”和“”。一票进口货物中如涉及多份原产地证书或含有非原产地证书商品,应分单填报。2. 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 ,随附单证编号栏“”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需证商品序号。例如亚太贸易协定 项下进口报关单中第 1 到第 3 项和第 5 项为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商品,应填报为:“”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本栏目填报原产地证书代码和编号。三十三、用途/生产厂家进口货物本栏目填报用途,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用途按海关规定的用途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用途代码。出口货物本栏目填报其境内生产企业。三十四、标记唛码及备注本栏目填报要求如下:(一) 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
33、、数字。(二) 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进出口企业名称。(三) 与本报关单位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备案号,填报在电子数据报关单中“关联备案”栏。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应填报在“关联备案”栏。减免税货物结转进口(转入) ,报关单“关联备案”栏应填写本次减免货物结转所申请的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转出) ,报关单“关联备案”栏应填写与其相对应的进口(转入)报关单“备案号”栏中征免税证明的编号。(四) 与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报关单号,填报在电子数据报关单中“关
34、联报关单”栏。 加工贸易结转类的报关单,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将进口报关单号填入出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先填写出口报关单,再填写进口进口报关单,并将出口报关单号填入进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转出) ,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将进口(转入)报关单号填入出口(转出)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五) 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本栏目填报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六) 申报时其他必须说明的事项填报在本栏目。三十五、项号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第一行填报报关单中的顺序编号;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减免税等已备案、
35、审批的货物,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加工贸易手册或征免税证明等备案、审批单证中得顺序编号。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报关单,第一行填报报关单中的商品顺序编号,第二行填报该项商品对应的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号。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第一行填报报关单中得商品顺序编号,第二行填报该项商品在加工贸易手册中得商品项号,用于核销对应项号下得料件或成品数量。其中第二行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一) 深加工结转货物,分别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的进口料件项号和出口成品项号填报。(二) 料件结转货物(包括料件、制成品和半成品折料) ,出口报关单按照转出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进口报关单按照转
36、进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三) 料件复出货物(包括料件、边角料、来料加工半成品折料) ,出口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项号填报;如边角料对应一个以上料件项号时,填报主要料件项号。料件退换货物(包括料件、不包括半成品) ,进出口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四) 成品退换货物,退运进境报关单和复运出境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原出口成品的项号填报。(五) 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以及按料件办理进口手续的转内销制成品、半成品、残次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进口料件的项号;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内销,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对应的进口料件项号。如边角料或副产品对应
37、一个以上料件项号时,填报主要料件项号。(六)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货物进口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中的项号,出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原出口成品项号,进、出口报关单货物数量一致。(七) 加工贸易料件放弃或成品放弃,本栏目应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的进口料件或出口成品项号。半成品放弃的应按单耗折回料件,以料件放弃申报,本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对应的进口料件项号。(八) 加工贸易副产品退运才出口、结转出口或放弃,本栏目应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新增的变更副产品的出口项号。(九) 经海关批准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按海关联网监管要求,企业需要申报报关清单的,应在向海关
38、申报进出口(形式进出口)报关单前,向海关申报“清单” 。一份报关清单对应一份报关单,报关单上的商品由报关清单归并而得。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报关单中项号、品名、规格等栏目的填制规范比照加工贸易手册 。三十六、商品编号本栏目应填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商品编码,以及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附加编号组成的 10位商品编号。三十七、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第一行填报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填报规格型号。具体填报要求如下:(一) 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所提交的合同、发票
39、等相关单证相符。(二) 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中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的要求进行填报。(三) 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填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的商品名称一致。(四) 对需要海关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车辆,商品名称栏应填报“车辆品牌+排气量(注明 cc)+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 ”。进口汽车底盘不填报排气量。车辆品牌应按照进口机电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中“签注名称”一栏的要求填报。规格型号栏可填报“汽油型”等。(五) 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
40、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号的,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填报一并归类后的商品名称;商品名称填报一并归类后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填报一并归类后商品的规格型号。(六) 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本栏目填报其报验状态的名称和规格型号。(七) 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属于需要详细列名的汽车零部件清单 (海关总署2006 年第 64 号公告)范围内的汽车生产件的,应按以下要求填报:1. 商品名称填报进口汽车零部件的详细中文商品名称和品牌,中文商品名称与品牌之间用“/”相隔,必要时加注英文商业名称;进口的成套散件或者毛坯件
41、应在品牌后加注“成套散件” 、 “毛坯”等字样,并与品牌之间用“/”相隔。2. 规格型号填报汽车零部件的完整编号。在零部件编号前应当加注“S”字样,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零部件编号之后应当依次加注该零部件适用的汽车品牌和车型。汽车零部件属于可以适用于多种汽车车型的通用零部件的,零部件编号后应当加注“TY”字样,并用“/”与零部件编号相隔。与进口汽车零部件规格型号相关的其他需要申报的要素,或者海关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的要素,如“功率” 、 “排气量”等,应当在车型或“TY”之后填报,并用“/”与之相隔。汽车零部件报检状态是成套散件的,应当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内填报该成套散件装配后的最终
42、完整品的零部件编号。(八) 进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属于需要详细列名的汽车零部件清单 (海关总署2006 年第 64 号公告)范围内的汽车维修件的,填报规格型号时,应当在零部件编号前加注“W”,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进口维修件的品牌与该零部件适用的整车厂牌不一致的,应当在零部件编号前加注“WF” ,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其余申报要求同上条执行。三十八、数量及单位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一) 第一行应按进出口货物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法定计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得计量单位为准。(二) 凡列明有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应在第二行按照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无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三) 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应填报并打印在第三行。(四) 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的数量填报,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1. 装入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的货物,应按货物扣除包装容器后的重量填报,如灌装同位素、灌装氧气及类似品等。2. 使用不可分割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净重填报(即包括内层直接包装的净重重量) ,如采用供零售包装的罐头、化妆品、药品及类似品等。3. 按照商业惯例以公量重计价的商品,应按公量重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