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高新园区沃西大道至三花路接线工程PPP项目投资协议 甲方: 住所:新昌县高新园区 负责人: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已就高新园区沃西大道至三花路接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采用PPP模式建设方案取得新昌县人民政府同意实施批复; 2、新昌县人民政府已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有权签订本项目PPP投资协议及PPP合同,并行使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3、甲方不投入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不持有项目公司股权,; 4、乙方系本项目公开招标的中标社会资本方,将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及响应文件的要求,独资设立本项目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以PPP模式具体实施本项目; 5、新
2、昌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同时开展本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都已通过论证,同意将本合同下应支付的政府付费金额列入各年度新昌县财政支出预算。 现甲乙双方就本项目实施的相关事项,于2016年 月 日签订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高新园区沃西大道至三花路接线工程PPP项目。 2、项目建设内容及范围:甲方授予乙方(及项目公司)高新园区沃西大道至三花路接线工程的投资、融资、建设、管理、运营、移交。 3、本项目起点位于沃西大道梅渚镇山支头村口,通过南侧接线工程,中间南岩隧道工程,北侧接线工程,至南岩三花路赵婆岙村口顺接。工程按城市主干道设计,设计时速40km/h,隧道
3、按城市二类隧道设计,设计基准期为100年,道路全长1577m,隧道全长660m,总长2237m。PPP合作范围约2.8亿元,项目前期审批施工图设计已完成。 4、上述项目建设范围的具体施工内容和建设标准按照经甲方审核批准的施工图及政府方委托工作内容执行。甲方根据项目整体需要,可适当调整项目子项。 5、投资额:本项目投资总额约为28000万元,最终以实际投资及审核为准。 6、本项目合作期限10年,包含建设期和运营期。总建设期不超过14个月,运营期限为8年。建设期提前或延误,运营期及付费周期不变。 7、项目自工程全部(包括周边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次日起进入运营期。 二、项目实施方式 1、乙方作为
4、中标社会资本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15日内,与甲方签订本投资协议。 2、在本协议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乙方在新昌行政区域内申请注册项目公司(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 7000万元,其中乙方出资70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100%。首期出资为注册资本的20%,即 1400万元,在本协议签订后40个工作日内由乙方按比例缴付。其余注册资本在本协议签订后一年内由乙方缴清。 3、项目公司成立后 7个工作日内,甲方与项目公司签订本项目PPP合同。甲方授予项目公司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按照PPP合同的约定具体实施本项目建设。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入运营期。项目公司的架构和
5、管理机制,依照公司法、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等依法确定。 4、运营期内,由甲方(代表新昌县政府)按照PPP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金额、付款方式给予项目公司运营费用。运营期届满或合作期提前终止,项目公司向甲方无偿移交全部工程、特许经营权等全部资产,并保证项目设施完好、运营状况良好。同时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将其在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无偿转让给甲方指定机构。 三、社会资本方履约担保 乙方中标后,如乙方违约不成立项目公司或不签订PPP合同时,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乙方无违约事项的,签订PPP合同后,在项目公司按约定递交建设期履约保函后返还。 如项目公司未按照PPP
6、合同约定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及运营维护保函及移交保函的,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应保函。 四、特别约定 1、本项目具体实施内容在PPP合同中已载明,PPP合同已包含在招标文件中。甲、乙双方均认可PPP合同的主要条款。待乙方按本投资协议约定成立项目公司后,即由甲方和项目公司如期签订PPP合同,并按PPP合同履行各方义务。乙方负责项目投资和协助项目公司其他资金的融资义务,项目公司具体承担本项目的建设、管理、运营、移交等责任。 2、乙方不得以转让项目公司股权、转让PPP建设项目等形式转让投资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项目公司的股东应确保在本协议生效日期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完成后二年之内(含),任何原始股东都
7、不应转让(包括向项目公司其他股东和/或任何股东的关联公司和/或任何第三方)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除非应法律要求或报经园区管委会预先批准。自竣工验收完成后二年之后, 经县政府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的股东可以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受让方应满足本协议约定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 经营经验等基本条件, 并以书面形式明确继承原股东方在项目公司项目的权利及义务。如因项目融资需要对其在项目公司股权(包括股权收益权)设定质押的,须事先获得甲方同意。 3、乙方应承担本项目的投资、融资责任及风险,确保本项目正常建设及运营维护。如项目公司经营发生困难,乙方有义务提供建设资金,完成项目建设。
8、4、甲方按约定不投入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不承担任何融资、担保责任以及与融资相关风险。 7、本项目招标文件及乙方响应文件作为本投资协议及 PPP合同的附件,构成本投资协议及 PPP合同的组成部分。 8、项目投入及回报等都已在项目招标文件内的PPP合同及乙方相应文件中载明。各方同意按此执行,在本协议中不再赘述。 9、乙方应对本项目PPP合同项下的投融资、工程建设实施、运营管理承担责任(属甲方及其出资方责任的除外)。当项目公司因乙方原因未能按照PPP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乙方有义务采取补救措施。 10、投资协议按约定解除的,本项目PPP合同一并解除。 五、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申
9、请注册项目公司的,乙方应承担80万元违约金。 2、乙方未按协议约定缴付注册资本的,应按当期应缴付资本金额度的每日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交款违约金,总违约金不得超过当期应缴资本金额度的百分之三。超过6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因乙方原因,项目公司未能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签订PPP合同的,乙方应承担违约金80万元。 4、乙方未按约定成立项目公司或项目公司因乙方原因未按约签订PPP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投资协议。 5、乙方在项目建设期内抽回、侵占或挪用项目资本金,经甲方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无效的,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投资协议,乙方按PPP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后30天内,乙方应积极
10、采取行动予以纠正,若项目建设资金链一次性持续中断超过60天,或多次中断累计超过90天,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投资协议并追究乙方相应违约责任。 六、联系方式 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通知、申请等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派人送达的,应当有签收人签名或单位签章;用挂号信、特快专递、电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按照下列地址送达: 甲方: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传真: Email: 乙方: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传真: Email: 一方若须改变上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应于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未通知的,视为未变更。 七、其他 1、因履行本投资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诉诸项
11、目所在地人民法院。 2、本合作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二、高新园区沃西大道至三花路接线工程PPP项目合同 高新园区沃西大道至三花路接线工程PPP项目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项目公司): 时间: 引言 本合同于2016 年 月 日由以下双方签署合同 甲方: 住所:新昌 负责人: 乙方:(项目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已就高新园区沃西大道至三花路接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采用PPP模式建设方案取得新昌县人民政府同意实施批复; 2、新昌县人民政府已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有权签订本项目PPP投资协议及
12、PPP合同,并行使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3、甲方不投入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不持有项目公司股权; 4、乙方系本项目公开招标的中标社会资本方,将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及响应文件的要求,独资设立本项目的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以PPP模式具体实施本项目; 5、新昌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同时开展本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都已通过论证及验证,同意将本合同下应支付的政府付费金额列入各年度新昌县财政支出预算。 双方为明确各自在本项目下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在本合同中如使用本条所定义的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1 本
13、合同:指由双方为本项目签署的PPP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合同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1.1.2 本项目:指高新园区沃西大道至三花路接线工程PPP项目。 1.1.3 本工程:指高新园区沃西大道至三花路接线工程。 1.1.4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也称PPP。 1.1.5 特许经营权:指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排他
14、性经营的权利。 1.1.6 政府付费:指政府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及运维绩效服务费。 1.1.7 甲方系指经新昌县人民政府批准,为本项目的发起人及项目实施机构,在新昌县人民政府授权下,代表新昌县人民政府以自己名义与本项目的乙方(即乙方)签订PPP合同的合法代表。 1.1.8 乙方系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为实施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移交等而在新昌县行政区域内依法与政府方合作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1.1.9 中标社会资本方系指其投标已被甲方所接受,作为项目投资、融资主体的单位。 1.1.10 承包人系指与乙方签订施工合同承担本项目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任
15、务的施工单位。 1.1.11 施工合同系指乙方为建设本项目而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 1.1.12 项目文件: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本合同及附件; (2)融资文件; (3)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1.1.13 项目资产: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本项目建设范围内工程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与工程配套使用的所有设施等; (2)与本项目有关的经营权等所有权益; (3)所有文件资料; (4)本项目建设用地划拨土地使用权。 1.1.14 政府行为: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绍兴市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1.1.15 融资文件: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
16、相关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履约保函。 1.1.16竣工验收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或甲方书面认可的其他日期。 1.1.17运营年:自正式运营日起,每365天为一个运营年。 1.1.18移交日:指合作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一日(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资产的其他日期。 1.1.19生效日期系指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甲方和乙方正式签署本合同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1.1.20已完成投资:根据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与合同约定计价口径计算的工程费用。 1.2 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
17、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合同中: (1)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 (2)“元”指人民币元; (3)条款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4)一方、双方: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5)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6)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7)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
18、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8)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9)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第2条双方关系 2.1 本合同双方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甲方应当维护和支持乙方的合法经营活动。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甲方行使其他法定权力,但是基于本合同的民事性质,甲方行使任何权力不得直接或间接影响或干预乙方的合同权利和市场行为。 2.2 甲方和乙方声明如下: 任何一方均有权签署本合同并按本合同履
19、行义务。 本合同构成甲方和乙方的有效、合法、有约束力的权利和义务,对双方均具有强制法律约束力; (2)双方均应当保证在本合同签署之前和本项目履行过程中,依法各自取得所有的政府批准、许可、执照、证书并保持其合法有效; (3)并不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合营或合伙关系,也不能免除各方依法或依本合同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4)甲方是本项目发起人,根据新昌县人民政府的授权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负责本项目的前期立项审批、土地征迁、施工图设计和工程监理委托等工作,并行使相关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按合同约定履行承担政府付费,接受合格项目等权利义务; (5)乙方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本项目的投资、融
20、资、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移交等职责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第二章项目概况、合作方式及期限 第3条项目概况 3.1项目名称:高新园区沃西大道至三花路接线工程PPP项目。 3.2 项目建设内容及范围:甲方授予乙方高新园区沃西大道至三花路接线工程PPP项目特许经营权,具体包括本项目约定范围的投资、融资、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移交。 3.3 本项目起点位于沃西大道梅渚镇山支头村口,通过南侧接线工程,中间南岩隧道工程,北侧接线工程,至南岩三花路赵婆岙村口顺接。工程按城市主干道设计,设计时速40km/h,隧道按城市二类隧道设计,设计基准期为100年,道路全长1577m,隧道全长660m,总长22
21、37m。项目 PPP 投资约2.8亿元,项目前期审批施工图设计已完成。 3.4项目建设范围的具体施工内容和建设标准按照经甲方审核批准的施工图及政府方委托工作内容执行。甲方根据项目整体需要,可适当调整项目子项。 3.5 投资额:本项目PPP投资总额约为28000万元。投资额数据仅为现阶段估算结果,最终以实际投资及审定的造价为准。 第4条合作方式 4.1 本项目将采取BOT方式运作,即在项目合作期内,由乙方负责项目的建设,项目建成后进入运营期。甲方拥有项目土地使用权和资产所有权,乙方享有本项目特许经营权负责项目范围内运营。运营期内,乙方排他性地享有项目范围内的经营性收益。本项目合作方式采用为政府购
22、买服务方式,由政府付费。政府购买服务支付的费用总额由工程建安费(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银行五年以上同期贷款利率倍数和运营费用组成。运营期届满或合作期提前终止,乙方向甲方无偿移交全部工程、特许经营权等全部资产,并保证项目设施完好、运营状况良好。同时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将其在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无偿转让给甲方指定机构。 4.2 本合同中建设、运营内容已有特殊约定的,按约定。 4.3本PPP项目中标价款具体为:工程建安费20036.5726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五年以上同期贷款倍数1.2;运营费用110万元/年。 第5条合作期限 5.1本项目合作期限10年,包含建设期和运营期。总建设期不超过14个月,运
23、营期限为8年。项目自工程全部(包括周边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次日起进入运营期。建设期提前或延误,运营期及付费周期不变。 5.2运营期届满或合作期提前终止,乙方向甲方无偿移交全部工程、特许经营权等全部资产,并保证项目设施完好、运营状况良好。同时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将其在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无偿转让给甲方指定机构。 第6条前提条件 乙方应在签订PPP合同时,向甲方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建设期的履约担保额度为1401 万元。甲方在约定期间内收到履约保函后,本合同方可生效。 第三章项目的融资及资金监督管理 第7条融资责任 由乙方承担本项目所需资金的对外融资责任,所得资金全部用于本项目建设,并承担偿债责任。
24、 第8条 融资质押 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将其在本项目合同项下的各项权益(如政府补贴的预期收益权、保险受益权等)用于质押。 第9条融资文件的备案 9.1 乙方应于融资文件生效日期或之前向甲方提交融资文件,并向甲方备案。 9.2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在任何方面修改或补充、或终止、替换已经向甲方依据本合同备案的融资文件。 9.3 甲方对融资文件备案或融资文件的修改或变更的批准并不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10条 融资的政府文件 乙方以PPP合同及相关资料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时。根据乙方的融资需要,甲方出具实施本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等证明材料,主要有本项目立
25、项批复、PPP融资建设方案批复、新昌县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方案所做的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报告及新昌县人大同意将本合同下应支付的政府付费金额列入各年度新昌县财政支出预算的决定。 第11条 融资计划 乙方应在公司成立后十五(15)日内向甲方提交本项目融资方案及资金安排计划。本项目资本金及其余建设资金应按计划分期足额到位,乙方应在每期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后三十(30)日内将有关财务凭证报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审查。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筹措不力,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上述情况发生后三十(30)天内,乙方应积极采取行动予以纠正。 第12条 资金专户 乙方应设立项目资金专户,与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确保
26、资金专款专用。所得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本项目建设,不得挪用、挤占。乙方不得拖欠各参建方工程款,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13条 资金监督 甲方有权对资金到位进度、使用流向等进行核查、监督。 第14条财务管理的一般要求 14.1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费,并接受有关机关的检查监督,保证中标社会资本方权益不受侵犯。 14.2乙方应与资金监管银行签订资金管理协议,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协议的约定管理、使用建设资金,接受监管银行资金监管,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14.3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交下列文件: (1)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
27、算、财务结算等财务报告; (2)在各季度第1个月结束之前提交上一个季度的乙方现金收支季度总结报表; (3)在每年4月15日之前提交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说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其他财务资料)及由独立于乙方的有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14.4乙方还应按甲方的要求随时提交关于乙方财务状况的信息资料。 第四章项目用地 第15条建设用地取得方式 甲方以划拨方式提供本项目建设用地。项目使用权登记在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名下。在PPP合同约定期限内,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在该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运营。 第16条 征迁工作 甲方负责项目用地的土地征收
28、补偿、拆迁、人员安置等工作,负责处理因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发生的纠纷,项目红线范围内三线迁改及三通一平。 第17条 土地抵押融资限制 乙方不得将该项目土地权益用于融资。 第18条 土地审批问题约定 鉴于本项目建设及项目用地存在一定特殊性,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如下约定: (1)如本项目顺利完工竣工验收合格,但本项目所涉建设用地的用地审批手续未全部完成,则由甲方承担全部风险和责任,不影响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获得运营收益和建设费用。 (2)对本项目未全部办妥土地审批等手续的,在不影响合同计划工期的前提下,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据此对甲方提出索赔要求或主张合同无效。 (3)除非上级政府部门明令本项目停止建设,
29、甲乙双方均应按PPP合同履行各自义务。 (4)如上级政府部门明令本项目停止建设的,已完成的工程经鉴定合格,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实际工程造价。甲方按实际工程造价、乙方的中标贷款利率向乙方回购项目资产。在乙方提交完整造价审核资料后六个月内完成审定造价,造价审定后的三个月内支付相应款项。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合同91.3、95.2条款执行。 (5)除以上条款外,出现其他具体情况,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五章项目建设 第19条建设责任 19.1 乙方承担项目工程所需所有投资并应当要求施工承包人依照项目设计文件的要求,并严格遵守建筑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
30、及国家、地方及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组织本项目的建设,并承担工程建设中应承担的费用和风险。 19.2 在本项目建设范围内,中标社会资本方本身具备施工资质的,乙方可直接发包给中标社会资本方进行施工建设,中标社会资本方无资质的工程部分应分包给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建设。乙方应接受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19.3 乙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委托实施项目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并按照规定组织施工工作。所有项目的设计及施工图均须经政府方确认。 第20条建设标准 本项目工程施工须严格按照国家、省、部委颁发的施工、验收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组织实施,使整个项
31、目全部工程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 第21条项目监理 监理招标工作由甲方以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及监理单位招投标文件规定完成本项目的监理工作,监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审核确认签订监理合同后,由乙方按合同执行。 第22条项目跟踪审计、项目最终建设投资确定 22.1 甲方依法委托跟踪审计单位对项目工程进行跟踪审计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乙方应予以配合。 22.2 本项目最终的建设投资金额由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如有)和政府有关部门依职权进行的依法审计来确定。 第23条项目手续 乙方负责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等各项行政审批、证照,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24条建设期限 24.1本项目总建设
32、期不超过14个月,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最后一个子项目完工之日止。具体项目开工日期以本项目工程监理签发的各子项开工令或甲方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乙方应于项目开工前制定提交项目总进度计划、年度计划,每年年末再提交下一年年度计划,并于每月25日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进度报告。 24.2 如出现下列情况,上述工程施工工期将顺延: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2)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使工程建设延误; (3)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建设延误。 24.3 工程节点延迟 工程节点延迟是指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事件导致建设工程不能如期满足工程节点要求的。 24.4 工期延长申请 当发生会导致工程节点顺延或延迟的事件时,乙方应按以下
33、程序向甲方提出延期申请: (1)乙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延期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甲方递交延期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延期事件的事由;乙方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延期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延长工期的权利; (2)乙方应在发出延长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甲方正式递交延期报告;延期报告应详细说明延期理由和延长的工期,以及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延期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乙方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期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延期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乙方应向甲方递交最终延期报告,说明最终要求延长的工期,以及乙方已采取或建议采取
34、的解决或减少延迟及其影响的措施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4.5 甲方应按照以下程序答复工期延长申请 甲方应在收到最终延期报告或有关延期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向乙方出具延期处理结果。甲方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乙方的延期申请。甲方不同意延期的,双方可按照本合同第六十四条约定处理。 24.6 乙方应在开工前向甲方报批按投标时所承诺的目标编写的项目施工计划安排。该计划应包括详细的实施方案与计划、施工计划安排以及预计的工期,要有明确的阶段性目标控制点及相应的保证措施。 第25条质量控制及安全生产 25.1 乙方在开始建设工程之前,须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控制方案交甲方备案后执行,并作为甲方监督管理
35、和验收依据之一。 25.2 施工的一般要求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项目的施工。 乙方应为项目施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必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国家现行的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必须确保施工安全、杜绝重大责任事故。 乙方应按照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和批准的项目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施工规范、施工图、施工计划完成施工,并承担费用和风险。 乙方应积极配合政府各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泄露、公布、发布、转让与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 25.3 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 在本项目施工期间,乙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文明施工
36、,同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履行以下义务: 防治因施工产生的环境破坏和污染; 落实施工区域内的安全措施及消防安全措施; 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保护施工区域内的各种管线; (5)承担因施工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责任; 处理因本项目工程施工引起的其他问题。 25.4 乙方对承包人的责任 乙方应按照工程进度,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严禁承包人垫资施工;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 乙方应加强对承包人工程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管理,督促承包人不得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乙方应加强对承包人使用农民工的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拖延和
37、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其他违反国家对农民工相应保障规定的,应予以纠正。承包人拒不纠正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乙方雇佣承包人不应解除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应对承包人及其雇员的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本合同项下损失承担责任,并承担由于承包人及其雇员的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损失和赔偿。 乙方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且包含使乙方能够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必需的本合同的条款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 第26条工程变更 26.1工程建安费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a、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已列项目的综合单价;b、所有招标文
38、件或工程量清单明示要求报价的内容而承包人未予报价的;c、承包人对工程现场环境以及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图纸等资料做出错误的推论、理解而导致的报价失误;d、招标文件约定的工程量清单数量误差引起的综合单价成本差异;e、规费、税金、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为费率包干;f、清单描述中有按图集或规范施工的,综合单价必须满足规费和图集要求,综合单价不作调整;g、合同执行期内,施工期间停水、停电引起的费用增加;h、合同执行期内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市政、市容、环保、交通、治安等;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能预计的其他费用;i、现行工程量清单未描述到,但又是完成分项工程必须有的工作内容,均应包含在报价内;j、除以下明确风险范
39、围以外的影响因素外,其他因素均在风险因素之内。 风险费用计算方法:以上风险费用在投标报价时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在竣工结算时工程量按实计算;设计变更、施工联系单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结算综合单价直接套用相应或相似的投标单价。如无法套用时,无投标价的材料单价按同期信息价,无信息价按市场价计取,各项取费与投标同口径。市场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第27条口径执行。 2、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行承担。但属于应该预见、预防、承包方没有及时预防或预防不力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3、单价变更 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等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
40、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且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内(含)时,应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子目的单价;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外(不含),且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化幅度超过2时,其增加部分工程数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数量的相应综合单价。由乙方按本章26.5第3条组价原则提出,经甲方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监理审定后确定新的综合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 26.2 工程变更:在本项目建设期间,因下述原因引起的工程项目的增减属于工程变更,包括但不限于: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41、(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26.3 除非甲方提出设计变更要求,乙方不应对已批准的工程施工图、技术标准等进行任何更改或修改。但是当乙方在遵守关于变更设计规定的前提下,在各单项工程建设期内的任何时候,乙方发现某些变更可以: 在不降低原设计的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将加快建设速度; 在不降低原设计的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能降低该单项工程的建设、维护成本。 26.4工程变更须经甲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复(有盖章和签字手续),方可作为工程变更依据,否则不作为工程变更结算依据。 26.5 工程变更费用的计价标
42、准与合同计算口径保持一致,工程量按实结算,单价按本合同口径,实际由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如有)和政府有关部门依职权进行的依法审计来确定。 变更估价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以下依据和规定进行调整: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 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
4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用手册”;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0版)、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 201623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23号)、关于调整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税金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35号)的规定,取费参投标同口径; 材料价格套用:套用顺序绍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正刊价格)新昌价、绍兴市区价、浙江造价信息(正刊价格),以上信息价均为投标月份当期造价信息价格。绍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正刊
44、新昌价,无新昌价的参照绍兴市区价,绍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正刊中未列材料的参照同期浙江造价信息(以上价格均为信息价的除税价),绍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副刊不作为结算规定依据。在绍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正刊价格)、浙江造价信息(正刊价格)均没有相关材料的价格,该材料价格由监理人、乙方、甲方三方签证审计确定,最终价格以审计为准; 综合单价按上述规定-条计算后,按乙方投标报价下浮率同口径优惠【下浮率=投标报价工程建安费/招标最高限价工程建安费】。 26.6 工程变更的程序 发生上述26.1、26.2条所述事项后,任何一方要求工程变更的,还须按照新昌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程序规定执行。具体包括
45、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财政局新昌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36号)、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补充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54号)、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166号)等。 第27条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采用以下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27.1基期价为投标月份当期绍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正刊新昌价,无新昌价的参照绍兴价,绍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正刊中未列材料的参照同期浙江造价信息(以上价格均为信息价的除税价),绍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副刊不作为结算规定依
46、据。 27.2施工期间的平均信息价计算方法:人工为合同工期的平均信息除税价;可调价材料为合同前80%工期各期绍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正刊发布的信息除税价算术平均值,合同前80%工期余数超过10天的按一月计算,不足10天(含10天)的则不计入平均价。无信息价的材料,由甲方、乙方、甲方委托的咨询单位三方确认,经确认后的价格不下浮。 27.3调整方法: 若施工期内人工及水泥、商品砼、砂、碎石、块石、砖、沥青、钢材(含钢结构型钢,不含其他型钢等周转材料)【以上材料简称可调材料】的材料价格波动在基期除税价的5%范围以内(含5%)不作调整。若人工、可调材料价格波动超过基期除税价的5%以上的,按甲方80%
47、、乙方20%的比例分担。 上述可调材料具体调价方法为:补差单价=施工期间的平均信息除税价基期除税价(15%) 80%(当施工期间的信息平均除税价小于基期除税价的取负值,反之取正值)X投标价/最高限价,另计规费及税金。 延期开工或工期延误造成的价格调整:a、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所涉的材料涨价不补差,材料跌价由甲方受益(可调材料及补差同上);b、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实际开工日期延期的,或由于甲方原因导致竣工日期超出合同约定的,参照第点执行。 第28条设备、材料采购 乙方负责项目设备、材料的采购及供应商的选择。乙方采购的材料等须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所有任何材料的进场都需提交质保单和检验报
48、告,并经甲方质量管理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按规范要求抽样复验合格后方能使用。无信息价的材料或重要材料等,乙方应报甲方书面同意后再进行采购,甲方派人全过程监督参与。必要时,重要设备采购应当邀请县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参与。 第六章验收及保修 第29条建设标准及考核 29.1本项目建设标准应按照施工图设计要求执行,全部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道路工程完成建设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公司负责接收项目道路及相关设施并及时交付使用。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项目公司应按照适用法律完成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县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财政评审, 县审计部门应组织进行投资审计。工程
49、建安成本以决算审计的结果为准。 29.2建设期绩效考核: 下表所述指标要求在未达成时,甲方可根据PPP项目合同相关约定提取乙方提交的建设期履约保函中的相应金额。 表1高新园区沃西大道至三花路接线工程PPP项目建设期绩效考核指标 指标类别 指标要求 质量 需符合 CJJ1-2008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2-2008城县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82-2012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9-2012城县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GB50268-200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并做到一次性验收合格 开工日:以监理工程师的开工令为准。 工期 竣工验收日:自前述实际开工时间起经过合同工期后的约定日期。 环境保护 参照 JTGB03-2006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等。 安全 参照 JG59-201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和 JTJ076-95 公路工程安全施工技术规程等。 注:若国家、省、市出台具体考核办法或新的相关规定,则上表中与之不一致的或未作约定的或约